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不具有法律效力,说明这个合同无效。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规定和其他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政策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于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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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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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耕地如何办理土地使用证?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去哪儿办?根据不同的经营承包经营方式(以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登记、审核、核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具体流程:(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2)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3)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补正。2、提交哪些资料?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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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村委会在没有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其没有权利对外承包土地,即处分农村土地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另外在村委会以其他方式对外承包农村土地的,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承包权。即两方承包土地的条件相同时,村委会应该首先将农村土地承包给本村村民,保障本村村民的优先承包权。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村委会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农村土地,故该土地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被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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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国土部门提供,建设用地单位填写相关内容);负责用地预审初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初审意见。2、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规划图(省级以上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基层国土所申领,作为报批必备件;市、县级项目,一般在进行预审现场踏勘时,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基层国土所申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提供)。3、城市(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建设项目用地城市(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蓝线或红线图)。4、建设用地单位向有权批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5、审批类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6、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及论证意见、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修改规划听证会相关材料和听证会纪要。7、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应提交的其它文件、证明材料和图件。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拟订的分期实施规划方案,分期办理用地预审。(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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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商品房之后,如过涉及到转让,就会出现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者变更的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楼房土地使用证怎么更名?一、土地使用证更名需要哪些程序?土地证更名需履行“申请-受理-踏察-审批-登记-发证”共6道程序,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业务窗口提供申请书,由买卖双方当场填写)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土地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业务窗口提供,买卖双方现场签字)4、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新产权证)5、转让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具体来看: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过户所需要提供的材料:(1)转让方的原土地使用证原件;(2)已过户后买受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3)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转让契税(县财政收取)及营业税等(地税局收取)。(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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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两证应该是统一的,可持相关资料去做变更。现实操作中,大多业主手中只有房屋产权证,但如果国土证在业主自己手里的话,应该一致,否则会影响房屋出售。只有拥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才能称之为现房。按国家销售“现房”的规定:已经盖好的房子,不等于是“现房”;已经有人入住的房子,也不等于是“现房”,而已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子才叫“现房”。这种现房销售,已不再需要“销售许可证”,而是要查看“房产证”,签合同也不是必须使用商品房买卖标准合同。购买这种房子,对购房人有利的是,可以做到眼见为实,但购房人的眼光可要敏锐点儿,千万别心血来潮,买错了“现房”,比买期房更容易使自己陷入被动。(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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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租代征”是什么?“以租代征”是指通过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扰乱建设用地管理秩序的用地行为。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擅自在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逃避缴纳有关土地税费、逃避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典型的违法用地行为。二、如何评价“以租代征”?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除了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或依法被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乡(村)镇公共设施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因此,这种以租代征行为是违法的。此外,《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据此,“以租代征”也是违法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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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以租代征”是违法的,但是各地仍在竞相上演,今天律师与您看看以租代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一)地方政府直接租用农村集体土地或者转租他人有些地方政府因为受到建设用地指标限制难以做出政绩,为了提升政绩便想出这种方式,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租用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建设,这看起来是政府的行为,但实际上仍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些地方是租用后又转租于他人,同样是用于非农业建设,这种行为也是“以租代征”。(二)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合同租用土地还有一种形式就是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协议),租用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常见的有房地产开发商将租用的集体土地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主要原因在于这种方式可以规避法律规定的程序,提高效率,还可免缴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费等。(三)村委会租用村民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有些地方出现村委会租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这超出了其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享有的自治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涉及农转建的必须有审批审批手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四)村民自行出租承包地有些村民为了获取租金,在明知承租人要改变土地用途仍将自家承包地擅自予以出租,这种行为双方都是违法的,实践中常见的“大棚房”违建出租即属于这类情形。(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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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无证房屋?首先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无证房屋?农村的房子一般应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乡村规划许可证和农村房屋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农民建房子的基础,只有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才能够在此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乡村规划许可证,是农民在有了宅基地后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通过后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合格后,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房屋不动产权证,也即房产证,这是农民合法拥有该房屋的证明。严格意义上还应当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因此,无证房屋就是指缺乏相关证件的房屋。二、无证房屋是违法建筑吗?关于无证房屋的合法性,不能一概而论。以下的无证房屋也是合法的。(一)2008年以前建造的房屋:《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在此之前,法律对建设规划许可证是没有规定的,只要有土地使用权证就可以。因此,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8年以前建造的房屋是不需要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因此也就谈不上违建。(二)《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造的房屋:我国的《土地管理法》首次实施是在196年6月25日,所以在1986年之前建造房屋的行为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这种建筑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原因仍然是法不溯及既往。据此,对于1986年建造的无证房屋,征收方不能以违章建筑为由而不给予补偿。(三)按照《城乡规划法》办理了一部分手续:按照《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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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据此,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救济途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复议)。在此类复议前置案件中,由于复议机关的处理决定是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必要条件,因此,如果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只能就该不予受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针对原行政行为起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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