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进行征收土地时,在审批机关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征地事宜进行公告,被征地农民需要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进一步明确,征收土地方案应在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由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实施机关不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在未公告的情形下,就直接实施征地程序,拒绝履行公告义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要求公告权利,《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明确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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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为了真正使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得到保障,《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实施征地的国土行政部门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即被征地农民享有要求公告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其与我们上一篇所讲的要求公告和拒绝补偿登记权构成了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实施过程中的双重有力保障。(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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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年产值标准、倍数标准和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方案确定后,又赋于被征地农民一项“补偿标准争议权”,《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权”的行使分为两个程序:一、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二、协调机关协调不成,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由于法律未规定具体协调和裁决程序,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要求地方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山东、河南、浙江等省份已经制定了具体的协调裁决办法,还有一些省的协调裁决办法正在制定中。(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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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征地行为需要经过批准机关依法批准,但是有不少征地行为是未经过依法批准就由地方政府违法操纵。对于没有批准文件、没有依法公告、没有安置方案、补偿措施为落实的的征地行为均属于违法征地行为,被征地农民享有拒绝违法征地的权利。被征地农民有拒绝行政机关征收土地的权利即“拒绝履行政令权”,该项权利新的法律依据为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五)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必须注意行使该权利的前提为“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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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耕地面积只有18.51亿亩,人均耕地仅有 1.43亩,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保护耕地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土地管理法》用专章对耕地保护作出了规定。近年来,我国耕地平均每年减少1400多万亩,18亿亩的底线面临危险。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征而不用,以及大规模圈地行为造成耕地资源的浪费,《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需要占用耕地时,在审批机关批准后,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幅土地的使用权,交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法律作出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要合理利用资源,虽然恢复耕种,并不是国家将征收的土地再退回给农民集体而是给予原土地所有权人的一种耕种权。(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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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过程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征地中的违法行为也履见不鲜,而被征地农民则是这些违法行为的强有力的监督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这是对被征地农民举报权利的法律肯定。被征地农民在举报时,可以口头举报,也可以书面方式举报,但是应尽量使用真实姓名。按照国土部的相关规章,县级以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接受群众举报的受理机关,政府非法批地的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受理举报的监督机关在立案调查后,必须作出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被征地农民虽然享有违法举报权,但该权利相对于其它法律程序来说,仍然不够完善,因此在有其他救济途径时,应优先选择其他救济途径。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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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简称28号决定)第十三项规定:“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第一次提出将被征土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列入征收土地补偿范围。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4月10日,依据《28号决定》以国办发[2006]29号的形式转发了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成为解决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保问题实施的具体规范。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二项再次重申:“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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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简称“棚改”)在很多城市都有发生。在棚户区改造的时候,会涉及棚户区居民的补偿,包括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等。棚改的补偿,在全国是没有统一的标准的。大家需要知道自己的所在地区是否有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和地理位置等条件有所差异,所以不同地区的补偿价格也不一致。当前的拆迁补偿形式多样化,既有货币补偿,也有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不同需求的居民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益的方式。不同与以往的房屋拆迁,棚改像是一场政府出资给居民支持买房的运动。国家组织将原有棚户区的土地集中回收,再将更高质量的房产“换”给居民。棚户区改造,居民的财产怎么计算呢?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如果棚户区居民的土地使用权尚未到期,那么居民是可以获得补偿的。不仅有土地被征收的赔偿,自己的房产建筑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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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2011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条文: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可知,居民得到的补偿费用不会低于被征收的房屋类似的房产市场价格。也就是说,得到的补偿款能够购买到更好的房产。在法律上保障了老百姓的权益不会因拆迁而受损。拆迁补偿费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所以不同的地区价格不一致。拆迁补偿的形式也多样化,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直接拿钱。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也就是“房换房”。不仅对棚户区房屋的补偿,还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使用权也受法律保护,按市场价格进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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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棚户区改造的拆迁补偿方式:一般来讲,棚户区改造通常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第一种是货币补偿。实践中,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可以参考周边的市场房地产价格及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等。第二种就是产权置换。一般来讲,棚户区改造的产权调换补偿即是拆一还一:即拆一平米补偿一平米。考虑安置地点不同,按照地点远近对补偿面积进行酌情增减。这两种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由选择。二、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现行任何类型的棚户区改造都必须遵守基本的法律规定,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法律赋予的被拆迁人以下权利:(一)行使听证的权利:征补条例第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二)行政复议的权利:征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行政诉讼的权利: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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