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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一个繁杂的征拆程序可以简化成这样:谁基于什么样的目的、由哪些主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展开活动。包括四个关键维点。法定主体:“法定主体”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各个行政行为实施的主体。如果一个行为或文件做出的主体都是不适格的,那么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就会存在问题,甚至是无效的。1.征地批复机关。上报的征地材料批准机关只能是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制定拆迁补偿方案的主体。做出拆迁补偿方案的主体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拆迁补偿协议的甲方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实际操作中,负责具体拆迁补偿事宜的往往是XX拆迁办公室、拆迁指挥部等,其也必须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或有其书面授权文件的,像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村干部等等是没有签约资格的。拆迁补偿协议乙方主体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一址一户,以屋定户,户主即屋主”,由屋主即房屋产权人签字,若产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暂时不在家里不能签字,则可以由经过其明确授权的主体代签。4.房屋强拆主体。随着行政强拆已经被逐渐废除,剩下的合法强拆只有法院主导的司法强拆,所以当事人收到的强拆裁定书一般都是由法院根据相关行政机关的申请做出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其实一个繁杂的征拆程序可以简化成这样:谁基于什么样的目的、由哪些主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展开活动。包括四个关键维点。法定程序实施:(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1.征收补偿决定与征收补偿方案的决定与公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首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方案进行讨论并予以公布,以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修改补偿方案。其中征求公众意见的过程不少于30日。当多数被征收人不认可补偿方案时,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对方案再予修改。在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政府应当及时对征收补偿方案、公民行政复议权、公民行政诉讼权等予以公告,并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登记。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是不得在该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是改变房屋用途的。对此,房屋征收部门会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以防止公民采用不当手段增加补偿费用。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2.征收补偿的范围、方式:新颁布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条例》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也有具体规定:补偿范围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补助和奖励办法。其中房屋价值补偿主要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该价值由被征收人协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其实一个繁杂的征拆程序可以简化成这样:谁基于什么样的目的、由哪些主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展开活动。这里面包括以下四个关键维点。法定补偿标准:“法定标准”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补偿标准。无论是谁主导的拆迁、无论是在什么性质的土地上建的或买的房子均属于产权人的合法私有财产,都要给予合法、合理的拆迁补偿。1.城市房屋补偿标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相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农村自建房屋及其宅基地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按照区位分为几类地,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但是一个最低的补偿底线是房屋的重建成本价和宅基地地价。3.常以“棚户区改造”名义进行的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注意是参考周边类似房产的市场价,即介于农村房屋补偿之上、城市房屋补偿之下的中间价位,最后能争取多少还取决于中间环节的谈判效果。(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1、房屋被拆迁人定义:拆迁人一般指的就是得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当然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一定要看清楚,搞明白拆迁人的许可证是否是合法的,在现生实生活中,往往有的拆迁方经常拿一些伪造的拆迁许可证就将被拆迁人的房屋给拆了,有的拆迁方甚至是没有得到拆迁许可证就将老百姓的房屋给拆了,这种情况在实际拆迁中非常的多见,所以老百姓还是多多少少要知道一点。2、房屋拆迁人的权利与义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具体目的其实就是为了依法获取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然后进行发展项目的活动,当然有的拆迁也是为了扶贫,为了能够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更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需要拆迁。因此,拆迁人是拆迁项目的主体。当然这个拆迁人有可能是政府行为,也有的是商家行为。在拆迁时一定要搞清楚拆迁的主体是谁,这样才不会被拆迁方给蒙骗拿到不合理的补偿。拆迁人通过依法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组织被拆迁人搬迁,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后,即可获取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然而拆迁并不是那么容易且顺利的,往往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因补偿的问题而出现矛盾。且实践中,拆迁纠纷的主要责任方往往是拆迁方。(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1、房屋被拆迁人定义:  被拆迁方也是就被拆迁人通常就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也是房屋的产权人。被拆迁人通常都是平民老百姓,大多数也都是农村人。对于被拆迁人来讲,他们所处的环境相对于来说比较的单纯。在拆迁当中往往容易吃亏。所以被拆迁人在拆迁当中一定要及时的注意。  2、被拆迁人权利与义务:  (1)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试的权力,有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力。  ②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  ③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  ④对房屋丈量、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复核的权利;  ⑤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⑥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⑦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  ⑧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①在协议书或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②及时提供被拆迁房厦的权属、批建手续、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  ③有配合公证机关、评伪机构、拆迁单位办理证据保全、丈量、评估的义务;  ④对自己主张的事项负有举证的责任。(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土地使用权证,不可以不办理。不管是什么性质的用地都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这样才能算作是合法的用地。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用地,即使在土地上建了房屋厂房,也会算作是违章建筑,将会被依法拆除。土地使用权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使用权证不仅仅是反映登记的内容,它的功能更加体现在权利保护上。由于土地证书只能由权利人持有,且权利人因处分使用权而办理登记时需要提供权利证书,这等于为物权增加了一把锁。而权利证书的灭失、遗失则意味着物权减少了一把锁的保护。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说,权利人自己处分物权、土地使用权时,也将因为缺少权属证书而无法登记,无法行使自己的物权。(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一、土地证书类型: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土地证,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如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依照上述规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并有时限要求。因此,征用土地的实施机关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交待听证权。可以在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听证权。但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几乎都没有告知听证权,更谈不上举行听证会,实质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民主权利。(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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