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法条依据: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之规定,市、县政府才是组织实施征地的主体。第二点,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在此通知中明确规定: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此规定明确了市县政府作为征地主体,在征地过程中负总责的法律地位。第三点,判例依据:(2017)最高法行申8065号周孝杰诉漯河市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一案,该案确认漯河市政府为征收涉案土地的组织实施主体而非漯河市国土资源局。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在房屋已遭违法强拆而补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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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报告对被拆迁人的利益影响是非常大的。因为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的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要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也就是说评估报告就决定了被拆迁人可以获得的补偿标准。但从我们办理了大量征地拆迁维权案件来看,对评估报告不满意的被拆迁人大有人在,那么面对自己不满意的评估报告应该如何处理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由于评估机构很容易被强势的征收方操纵,把本来是公平解决补偿问题的评估报告,变成了征收方向被征收方压低补偿价格的工具。因此评估报告很难显示应有的市场价格。为此被征收人不满意是很常见的,也很正常。对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积极行使复核权和鉴定权。当然,如果还是不行,那就将拆迁方据此做出的补偿决定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从评估机构的资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评估过程以及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等各方面审查评估报告,这样的审查无疑会对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很大帮助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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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当土地被征收后,补偿款是否能依法及时分配到农民手里,事关国计民生。但在实践中发生了很多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尤其是有时地方政府没有将属于农民的地上物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农民,而是连同土地补偿款一起支付到了村里,导致这笔钱到了村里后要不就迟迟不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要不就被村干部以各种名义扣留,甚至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也是个别村干部自己随意决定分配,导致很多不公平现象发生。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到底谁说了算?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涉及每个村民的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分不分,怎么分绝对不是个别干部可以说了算的。当然,即便村民大会有权决定分配方案,也不是无条件的,其决定内容不能违法侵害村民正当权利,否则,村民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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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时间搜集强拆证据,特别是关于强拆主体的证据,这是向强拆主体追责的前提条件。可以通过多方面搜集录音录像甚至证人证言等证据来锁定强拆主体。2、及时提起法律程序确认强拆违法,这是向强拆主体索赔的前提。在这里要强调的是最好在强拆后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强拆前没有接到任何通知,也可以在一年内起诉,但耽误的时间越久对维权可能越不利。3、及时提起赔偿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在向法院起诉强拆违法时一并要求赔偿,也可以在法院确认强拆违法后先向强拆主体申请国家赔偿,如果对强拆主体的赔偿决定不满意,可以再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在此程序中需要列明损失项目,并有证据证明最好,如果因为当地违法强拆导致被拆迁人不能举证的,也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由强拆主体就损失情况负举证责任,否则法院可以根据被拆迁人的要求酌情判决。(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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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某些征收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征收拆迁进度,早日完成征收拆迁任务,往往会“不走寻常路”,常常会“兵出奇招”。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被拆迁人并非出于自愿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但事后又觉得自己的损失实在太大,或者其他原因不愿意将自己的房子交出来让当地拆迁,这时,当地可以依据签订的补偿协议强制拆迁吗?当然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拆迁本是一场利益博弈,拆迁方作为与被拆迁人有利益矛盾的一方,其制定的补偿安置政策很容易偏离公平公正性。仅仅是签订了补偿协议,当地是不能强拆房屋,还必须由被拆迁人自己将房屋交出才可以。因此,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所签补偿协议有问题,就不要主动交出房屋,只要房屋还没有被拆除,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保护房屋不被拆除,还有挽回的余地。(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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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补偿费用通常有以下3种:1、房屋补偿费房屋补偿费或叫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如下:1、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2、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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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实行的是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二元土地管理模式,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对于国有土地所有权来讲,少了很多权能,即同地不同权,其中最为明显的区别就是国有土地可以上市交易,而集体土地不能上市交易,而且规定,除了乡村自己建设自己使用的房屋,其他国家建设都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这就导致集体土地不能直接出让给建设方,而只能先由当地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再由当地出让给建设方,由此导致集体土地根本无法上市交易,也就没有市场价值,也就不可能像国有土地那么值钱。这样带来的后果就是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就没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值钱。比如,周边出售楼盘的市场价值在一万左右,那旁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还是按照地上物的重置价每平米几百元最多一千多元计算价值,再加上征收宅基地的补偿,也就是每亩几万元,多的地方也就十几万元,导致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补偿非常低。这当然会引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人的反对,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非常严重和普遍。那么很多被拆迁人不禁要问,对宅基地房屋拆迁到底应该怎么补偿才合理合法呢?对宅基地房屋应该怎么补偿安置?对宅基地房屋的补偿标准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但总体的原则底线是要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不下降,不能因拆迁降低被拆迁人原来的生产生活水平,具体来讲,分为一下几种情况:1、对于一般的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包括对宅基地的土地补偿、地上房屋以及其他附属物的补偿等。对宅基地的补偿方式各地不同,有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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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令五申严禁暴力拆迁,可现实中暴力拆迁仍然屡禁不止,那么普通老百姓在面对暴力拆迁时该怎么应对呢?是誓死不搬,消极抵抗?NO!是风尘仆仆,上访伸冤?NO!是剑拔弩张,以暴制暴?NO!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遭遇非法强拆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1.理性平和谈判,避免激化矛盾 被拆迁户与拆迁方初期接触,谈判协商时应保持平和理性的心态,中国人崇尚“和为贵”的处事风格,更何况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切忌一味抵触,将关系闹僵,导致谈判陷入被动,甚至将矛盾激化,引起对方的暴力拆迁行为。“先礼后兵”,如果理性谈判无效,那就果断选择法律维权。 2.做好相关准备,预防违法强拆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谁也不想遭遇暴力拆迁,但还是要做好相关准备:完整拍摄房屋内外情况;妥善保管土地或房屋合法证件;尽可能搜集拆迁方发送的一切材料;可以在房屋周围的隐蔽处安装摄像头,拍下强拆人员和强拆行为,确认暴力拆迁主体。 3.巧妙保留证据,避免正面交锋 暴力拆迁中保留现场证据也要讲究方法策略,要灵活巧妙一些。最好事先与周边的亲戚、邻居达成同盟,一旦遭强拆,让他们从旁帮忙拍照或录像,并且及时报警,不要自己披挂上阵,举着手机和对方正面交锋,避免遭到不必要的身体或财产损害。更不要以暴制暴,触犯法律,最终悔恨一生。 以上就是遭遇非法强拆时要注意的事项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拆迁维权的注意事项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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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在法律上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合法的强制拆迁,即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合法强制拆迁的情形有哪些? 1)对违法建设认定后要求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不履行,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经有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迟迟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作出拆迁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作出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征收集体土地时,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阻扰征收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地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一种强拆则是违法强拆,即强拆行为者并不具有相应职权,也未依照法定程序,而实施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上就是合法强制拆迁的情形了,在拆迁维权的过程要注意自身面对的是何等性质的强拆,才好予以正确的维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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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户口是农村房屋拆迁给予补偿的依据,但这是否就意味着户口不在村里,就无法享有拆迁补偿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其子孙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了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对于该类房屋,拆迁时依法应当给予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的,无法继承。但建诸其上的房子属于公民私有的财产,可以继承。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获得了有限制的即基于房屋权利的宅基地使用权。这也意味着被继承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且房屋灭失了,有限制的宅基地上的权利也会被收回。拆迁时也是对房子进行补偿。相关法律规定:《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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