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老百姓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如果评估过低,评估机构没有资质,那么被拆迁人的补偿自然就会很低。评估机构的选定与资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在评估报告里,应该列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证明。评估方法基本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市场比较法,就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比如房屋的使用面积、区位、用途、房屋质量等,然后参考相近的房屋市场成交价格,推算出一个价格区间,对不同情况给予被偿。第二类是成本法,根据评估对象的重新购建价格来求取估对象价值的方法。具体的说,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新购建价格和折旧,然后将重新购建价格减去折旧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第三类就是收益法,这个方法可根据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在现在和未来可能为其带来的利益。根据《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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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合法的土地征收公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公告必须在征收土地方案依法被批准之后实施:征地方案是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或同时必须上报的材料。征收土地方案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其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数量、位置、权属以及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另附《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有关补偿标准的规定;用地单位对本方案的意见;征地红线图等材料。征收土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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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强拆如何维权?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二、非法强拆后可以获得哪些赔偿?1、房屋价值的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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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价值的损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2、被损坏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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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此,强拆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满足这三个条件:一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是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又不搬迁的,三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集体土地上房强拆必须要满足:一是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二是拒不交地的,三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中,如果征收方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直接进行拆除的话,均属于违法。(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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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以下内容: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公告的形式,是书面张贴: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也就是说,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常情况下要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书面方式张贴公示,告知众人。张贴公告应当尽可能在被征地农民经常聚集的公共活动地方进行,张贴不限于一份,要尽可能在多个点张贴。张贴之前可以召开相关会议,先让群众事先周知,但不能简单以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小组大会、甚至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在会议上宣读替代书面张贴。(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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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通常属于行政争议的范畴。因此,在此类争议过程中,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便成为了解决争议的首要方案。尽管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中,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一方,但要想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却需要申请人来证明,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首先,申请人必须是符合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或被告,有具体的复议或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属于复议或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且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那么,我们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就应当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合法的,值得法律保护的权益。其次,行政机关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这种职责来源既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在双方签订的行政协议中约定的,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在先行行为中导致其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那么这些要求我们该如何证明呢?首先,我们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我们是相关行政行为所相应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关人。其次,对于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责问题,我们可以通过这些行政机关的官方网站查询其公开的政府职责,如果找不到相关的职责文件,也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该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其主要职责。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还应当证明其曾经要求过行政机关履行该法定职责,比如像一些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如果申请人直接提起复议或诉讼,则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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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棚户区的范围:主要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等四类。有相当一部分即人们常说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既改善了居民的生活条件及质量,也有效的带动了投资消费和去库存。一直以来棚户区改造是非常受关注的,各个地区大力推进棚改事变,累计下来已经有1亿多棚户区住民“出棚进楼”了。二、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棚户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一)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简单来讲就是要参照就近区位商品房的价格。(二)产权置换。选择房产置换的,必须是相同地最低按一平米安置一平米。棚户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这种多发生于城中村、城乡结合,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内的,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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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登记的建筑及空地也要补偿:房屋和土地居住使用了多年却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办理权利证书的,这种情况在拆迁时被拆迁人有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而房屋土地没有权利证书并不说明其就是违法建筑,所以不能不给补偿。(二)参与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制定:在拆迁过程中,大多数拆迁纠纷是因为补偿少或是因房子质量有问题而产生的。补偿标准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对征收补偿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征收人是有权参与到其中的,根据法律规定,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好后,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多数被征收人对该方案存在异议的,市、县级政府应该组织听证,及时修改补偿方案。参与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拆迁方未履行论证、听证的义务,被拆迁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启动法律追责程序。(三)注意安置房的质量:有些房地产公司只把功夫放在商品房上,而安置房的利润往往是被套死的。商品房不仅优先建设,优先出售,先行入住;而且设计优、质量好。而那些回迁房却数量不足,质量差、配套更差。国此,被拆迁人遇到安置房有问题的要及时的提出。(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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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什么是土地征用?土地征收一般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桥梁建设、道路建设、城市发展等。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改变集体土地的性质为国有土地是必要的。国有土地可以依法进行一系列建设,如无征地建设。住房,即小产权房,国家建成后,是商品房。前款分别提到“征收”和“征用”两个词。许多人被这两个词弄糊涂了。百度在搜索过程中,大量律师解释了征收与征收的区别,认为征收应当改变,征收不变。说真的,这些人自己并不真正理解这些概念。笔者认为,征地与征收基本上是没有区别的,更何况变性人的不变性问题,可以查阅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必须指出,两者之间的区别可能是在征用不动产(如土地)和征用大规模基础设施时使用不同的术语。征收和征收都涉及产权转让。所谓的“征款”是指征用。当谈到土地,另一个词经常被使用:占领。征收与占用本质上是不同的,一般是指建设国家临时占用的某一片土地、某一空间,使用后是为了恢复原状和归还,被占土地的性质和产权没有改变。无论是被征用还是被占用,被征用方都有权从国家获得相应的赔偿。让我们直截了当地说。国家征用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土地就变成了国有的,一般不可能变成集体土地,国家一定要在一定程度上补偿集体。请注意,这是对村集体的补偿,因为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一般指所有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家土地补偿给予集体,村委会通常必须保留一部分资金用于村组织的运作。其余资金由集体分配给村民。至于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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