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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补偿协议》多是由征收方事先拟定好的,一些重要条款可能会由双方在签字时手写。对被征收人而言,除了关注补偿方案是否合理外,还要补偿协议本身在内容和形式上的一些问题,尽可能减少因补偿协议而引发后续纠纷的可能性。协议原件要保存:在签订协议之后,被征收人一定要至少保留一份协议原件,留作证据以防万一。很多被征收人可能会有这样的误解,认为复印件和原件的内容一样,效力自然也是一样的,实则不然。一旦后期征收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双方诉诸法院,被征收人就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复印件和原件虽然在内容上没什么区别,但是在法律上的证明力却有着根本区别。根据法律规定,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其证明力不如原始证据。这样一来,如果征收方在协议原件上动手脚,被征收人又未保留原件来证明协议的原始内容,就会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被征收人大都没有法律知识和相关经验,签订的补偿协议很可能存在一定的漏洞,将原件都给征收方,就意味着给了对方可乘之机,为了规避这样的风险,各位被征收人务必记住:签完协议至少保留一份协议原件。(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实践中,《补偿协议》多是由征收方事先拟定好的,一些重要条款可能会由双方在签字时手写。对被征收人而言,除了关注补偿方案是否合理外,还要补偿协议本身在内容和形式上的一些问题,尽可能减少因补偿协议而引发后续纠纷的可能性。条款书写要规范:协议内容完备之后,被征收人还应具体审查条款的表述恰当。尤其是在补偿金额、房屋面积、支付期限等涉及到数字的条款上,一定要做到准确、没有歧义,且不易被篡改。对于涉及到数字的条款,小编建议大家最好能采用汉字大写的方式注明。协议中关于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确定是重中之重,对于这些条款,务必要做到详细具体。那种既不明确具体数字,也不明确计算方法,只写到“合理补偿”、“公平补偿”之类的条款属于极度模糊的表达,遇到这种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切勿签字。此外,如果双方经过协商,对于协议中原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被征收人可以在修改之处签上自己的名字以作证明。(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实践中,《补偿协议》多是由征收方事先拟定好的,一些重要条款可能会由双方在签字时手写。对被征收人而言,除了关注补偿方案是否合理外,还要补偿协议本身在内容和形式上的一些问题,尽可能减少因补偿协议而引发后续纠纷的可能性。协议内容要全面:《补偿协议》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补偿方案,因此,《补偿协议》应当明确补偿安置相关事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停业停产损失,搬迁费及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等内容。除了上述关于补偿方案的相关内容,《补偿协议》最好能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这是对征收方履行协议的约束,对被征收人而言则是一道保障。毕竟,再好的协议如果得不到履行也没有意义,作为被征收人,要的是切切实实的合理补偿而不是一纸空文。在拟定违约责任条款时,被征收人还要注意,违约责任条款切忌模糊不清、切忌模棱两可。只有明确、清晰的条款才能真正规制征收方,否则一旦争议发生,征收方还是会推脱责任,违约责任条款形同虚设。(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对于果园园主而言,土地就是他们的命。俗话说“一亩园十亩地”,果园相对于普通耕地,其在土地上由于拥有大量果树,且种植果树的土地养护成本更高。当果园遇上征收时,很多征收方与被征收方由于不了解果园征收补偿的特殊性,不明确林木果树类特殊土地的补偿标准,对果树类特殊土地的征收按照普通耕地标准进行,导致其难以与被征收方达成一致;同时由于被征收方不了解自己应得的补偿类型及数额,容易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双方引发诸多矛盾。首先,果园地从法律意义上指的是种植果树等林木为主的农用地,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即(1)原本是普通耕地,后用于改为果园、花卉园以及用于种植桑树、茶树等树木的土地;(2)临时用于培育和终止桑苗、果苗以及其他苗木的土地;(3)以种植农作物为主,连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等树木的土地。从承包方式而言,果园可以划分为家庭承包地种植果园和其他承包方式的果园。家庭承包地果园主要指的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土地进行种植的果园。其他承包方式的果园指的是在经过拍卖、招标或协商等方式获取的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地区种植的果园。(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果园在征收时,果园园主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要求补偿,即“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同时,由于果园的类型不同,其补偿方式不同。对于家庭承包地果园而言,果园园主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所在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地果园的征收,果园园主可以得到提高土地生产力的相应补偿。此外,征收方应当对果树进行相应补偿,果树的补偿标准根据果树的类别和树龄有所区别。果树根据其生长阶段,可以划分为培养期、出果期、盛果期以及衰老期,每一个阶段的补偿标准不同,针对果树不同阶段的标准乘以相应的棵数进行补偿。对于当季果实的补偿应当根据市场的交易价格乘以产量进行计算。同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参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果园预期收益进行补偿。根据我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被征收果园所在地的市、县政府以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征地时,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详细规定果园补偿标准。如果果园园主不明确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可以带着园主的身份证和果园权利证书到果园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局查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1)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拆迁方需要具有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部门作出的征地批文,据此征地批文来征收被拆迁人的房屋,也就是说拆迁方要获得相应的批准文件。(2)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所以,拆迁方在拆迁之前,必须要将拆迁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告,未公告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办理相应的拆迁补偿登记,也可以就未公告的事项提起行政诉讼。(3)就安置补偿协议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就行论证并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若多数被征收人不满意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修改方案。(4)如果是国有土地上面的房屋征收,还必须进行房屋评估手续。被征收人若对房屋评估结果不满的,可以在十日内申请复核评估。(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其中的原因有很多种,总结起来不外乎以下几种:(1)农村被拆迁人们认为拆迁方代表的是政府,自己就是一名平民百姓,很难跟政府抗衡的,所以即使对拆迁不满,也不敢表达自己的想法,抱着“忍一忍就过去了”,最终默默接受不合理的补偿。(2)有些人认为法院和政府机关有“关系”,觉得自己即使诉讼也不会得到什么好结果;有些人认为官司既耗时又耗力;而有些人跳过诉讼选择上访,觉得上访比诉讼更有效。(3)缺乏法律维权的意识。农村地区普遍是“熟人”社会,大家在一个村庄里更倾向于通过交情来解决问题,以为给村干部送点礼啊之类的就能多拿点钱,殊不知这是一项风险很大的行为,甚至可能触犯刑法。(4)对拆迁安置协议的内容有疑问,对补偿的金额不满意,拒绝在协议上面签字或直接撕毁协议,自认为只要我不签字或者把协议撕毁了,就不用拆迁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自建房是我国传统房屋建造的主流方式,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村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近年来,随着征地拆迁范围的不断扩大,很多农村自建房在拆迁时被认定成为了违法建筑,补偿给的很少,甚至是没有补偿。万典律师就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说自己家建的房屋居住了几十年都没事,怎么拆迁时就莫名其妙的成了违法建筑?而且还不给合理的补偿。自建房是否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如果农村自建房没有经过审批,没有获得相关的手续,严格来讲就属于违法建筑,这样的房屋在拆迁时是没有补偿的,即便有,也仅仅是给予建设房屋本身的材料钱。当然,针对年代久远的房屋,即使没有取得相关的手续,在拆迁时也不能一律按照违建不予补偿的。如果你的自建房时间较早,一般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建造的房屋,应该按合法建筑补偿标准进行。关键是需要保留好建房时的贷款票据、施工方发票、采购材料的收据等等,来证明这个房子的建造时间,建造规模,单位批准等。如果有这些材料的话,即使自建房没有办理手续也等同于合法建筑。自建房如何办理手续?现在的农村居民如果想要...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协议签字后拆迁方想赖账,不按协议走怎么办?想必各位被征收人都应该见过补偿安置协议,有的人满意之后签字等待补偿款的发放,或者等着住进安置房中。被征收人一旦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后,这份协议就立即生效,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很多情况是这样的,被征收人签字之后,拆迁方将协议原件全部带走,并且等被征收人房屋被拆除,搬离之后,迟迟不发放相应的补偿款,安置房也多年没有着落。那么面对在协议签订后拆迁方的“赖账”行为,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才能拿到属于自己的补偿和房屋呢?《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如果拆迁方不履行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可直接拿着协议原件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对方,要求其履行协议相关内容或是支付违约金来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与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拆迁方却拿走了协议原件,被拆迁人手里没有原件只有一份复印件,对于这种情况,绝大多数情况下这都是拆迁方的套路或是一种...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可以推断出,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他人无权对其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因而明确离婚时的拆迁房屋产权状况对于获取拆迁补偿尤为重要,根据实践总结,将被拆迁房屋产权归属认定方式主要分为四种情况: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婚前一方的财产,双方婚后没有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添附,且在拆迁时房屋没有补偿差价的,此时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属于产权证上一方所有。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后对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扩建添附,使得房屋价值增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增值内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依法对其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对于增值部分,双方一人一半。对于房屋修缮、扩建或添附之前的原拆迁房屋面积置换成安置面积或安置房的,该部分补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婚前一方的财产,双方婚后没有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添附,由于拆迁时取得的拆迁安置补偿具有差价,房屋虽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需区分差价是由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补足的,对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补足的数额及财产增值部分,应当由产...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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