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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一、要理解“举证不能”,得先搞懂“举证责任倒置”。一般情况下,大家最常接触的案件就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后者就是所谓的“民告官”。二者的主要区别之一就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在民事诉讼领域,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个栗子:张三起诉李四,指控他砸了其自行车,那张三就要自己拿出证据证明李四确实砸了张三的自行车。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行政诉讼领域,则一般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举个栗子:暴脾气的张三在地铁上把一个挤他的胖子给打了,结果被警方拘留6天。张三不服,就把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虽然是张三告的公安局违法,但张三不用证明其违法,公安局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否则它就是违法。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二、理解“举证不能”。政府如果想证明拆迁指挥部与它没关系,就得自己举证,如果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双方没有关系,就属于举证不能,那么法院在法律上就推定双方有关系,它也因此败诉。三、“白手套”套路搞强拆,“举证不能”让你原形毕露。以往,很多地方政府在搞拆迁时总会设置“白手套”的套路,组织一些拆迁指挥部、拆迁小组等机构,如发生强拆、暴力拆迁等事件,政府也因此有了逃避责任的借口...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首先,违章建筑是由于没有办理相应的规划许可手续而导致房屋建筑手续不全,因此,对于一些证件不齐全的建筑,我们通常会采取拆除的方法。但无论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行政机关在作出拆除决定时都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即便是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在先,行政机关也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纠正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根据我国行政法的原则,在进行违章建筑的拆除时,应当遵循合法行政、程序正当的原则,同时,对于违章建筑的拆除不应当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私有合法财产,比如屋内的设施以及建筑材料等。在我国的《城乡规划法》以及《行政强制法》中,并没有对行政强制执行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对于违章建筑的拆除我们通常参照《行政强制法》中对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在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情况予以告知,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以及听证权利。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放弃了其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在拆除前,行政机关还应当进行必要的催告,如果行政相对人既不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未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拆除。在进行拆除的过程中,应当邀请公证机构对屋内的物品进行公证、见证,同时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并交行政相对人签字确认,对于行政相对人的物品应做到妥善保管。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的过程中,未尽到如上义务,给你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即便你的房屋系违章建筑,你也可以...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征地拆迁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项活动,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情,可由于拆迁牵扯到双方自身利益,相关法律法规无法落实到真正的拆迁过程中,又因拆迁方为了能够按预定的时间达到拆迁目的,不择手段的强拆达到令人发指的程度。所以因拆迁引发的矛盾是日益尖锐,损害老百姓合法利益的强拆事件也常常发生,而以公益为目的拆迁项目并没有真正的福及人民。对此就有相关专家说,如果没有权利的默许,没有权力的肆意妄为,就没有这么肆无忌惮,无法无天的情况。强拆事件频发的背后,是强拆者倒掉的良心和缺位的法制监管,不管强拆的背后是谁,都应该一查到底,严厉追究,如果不及时的制止这种强拆行为,恐怕会永无休止。在律师看来,非法强拆不仅让老百姓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安居,过上好日子,也给社会带来一定的页面影响。对于这种非法强拆的行为,更是一种得不到好处的侵权行为,而对于这种侵权行为并不等于国家征收,不仅不能依法取得所有权,还要在履行合理征收补偿义务前,承担损害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选择先拆后补的形式,那么他们要承担的将会是要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恢复成原状和支付合理征收补偿补偿的双重义务。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于强拆早就予以规范,同时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也提到:“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首先可以肯定的说是不可以要求以倍赔偿的,在房子被强拆之后,作为被拆迁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有效维权,且只有就自己的实际损失要求政府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被拆迁人应当知道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对于房屋强拆案件,被拆迁人可以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征收、征用、拆迁行为违法,也就是说,应当先确认相关拆迁行为违法,而确认拆迁行为违法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的事项,同时,在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中,主要的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只要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拆迁行为合法,那么此次的拆迁行为就是违法的,由此看来,这更有利于被拆迁人维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在房屋征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征迁方无论在征迁过程中,还是在征迁终结前,为保障、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会以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终结依据。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迁方,如何保障自身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呢?了解征迁过程中的签约技巧、防范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中的签约困境便成为了一种必然的选择。那么被拆迁人容易陷入哪些"协议困境"呢?签订空白拆迁补偿协议:所谓拆迁补偿空白协议,一般是指被拆迁方在拆迁方提供的缺少实质权利内容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的协议。此类协议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而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拆迁方,根本无法承受签订拆迁补偿空白协议的法律后果,因为这类协议往往涉及老百姓的房产、补偿等重大财产利益。实践案件中,被拆迁人之所以签订此类协议,往往是拆迁方的工作人员口头承诺了令被拆迁人满意或者心动的拆迁补偿内容,等老百姓真正拿回协议那一刻才发现,协议内容与当初的承诺大相径庭,此时已经追悔莫及。因此这类诉讼往往因为老百姓前期轻视、大意,欠缺收集证据意识而无法进行诉讼,或者败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在房屋征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征迁方无论在征迁过程中,还是在征迁终结前,为保障、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会以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终结依据。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迁方,如何保障自身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呢?了解征迁过程中的签约技巧、防范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中的签约困境便成为了一种必然的选择。那么被拆迁人容易陷入哪些"协议困境"呢?轻信拆迁方的口头承诺:在征迁案件实践中,拆迁方根据不同的拆迁特点总结了非常多的拆迁经验,拆迁工作人员为了能让拆迁方早日搬迁,尽快推进拆迁进度,尽快完成工作目标,拆迁工作人员往往会口头承诺一些很诱人的拆迁条件,比如:我给老李家一平米500,给你家一平米800,不要告诉其他人;我们给你的补偿价格很高了,如果将来其他人拆迁补偿的比你高,我们一定再补偿给你,甚至写承诺条等等。很多老百姓信以为真,积极配合了拆迁并签字,但后来发现自己的补偿不仅不比其他被拆迁户的多,甚至还要少,此时拿着协议去找拆迁方,拆迁方的态度与之前相比相去甚远,毫无解决的态度。(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在房屋征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征迁方无论在征迁过程中,还是在征迁终结前,为保障、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会以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终结依据。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迁方,如何保障自身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呢?了解征迁过程中的签约技巧、防范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中的签约困境便成为了一种必然的选择。那么被拆迁人容易陷入哪些"协议困境"呢?手里未留存所签拆迁补偿协议:征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协议双方都需要留存。但在征迁案件实践来看,很多情况下,拆迁方会以需要领导审批或者需要经过行政审查为由,将被征迁方签字摁手印后的协议拿走。此时,被拆迁方的利益就开始处于危险之中。我们经常遇到拆迁方不按协议内容履行、擅自变更协议内容、协议履行不完全的情况。如果被征迁人想进行法律维权,提供权利、义务载体成为必备要件,而很多被拆迁人由于没有留存所签订的协议而使维权陷入被动。因此,被拆迁人一定坚持当面签订协议、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互相留存所签协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在房屋征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征迁方无论在征迁过程中,还是在征迁终结前,为保障、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会以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终结依据。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迁方,如何保障自身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呢?了解征迁过程中的签约技巧、防范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中的签约困境便成为了一种必然的选择。那么被拆迁人容易陷入哪些"协议困境"呢?与非法定主体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论是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还是国有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都需要被拆迁方与法定拆迁主体签订,即应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协议的有效履行,同时减少被征迁方的法律风险。除此之外,被拆迁人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协议均属违法。有些地方被拆迁人会与开发商、村委会、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签订协议,这些都存在法律风险,在签订协议时,大家一定要重点审查。(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在房屋征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征迁方无论在征迁过程中,还是在征迁终结前,为保障、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会以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终结依据。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迁方,如何保障自身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呢?了解征迁过程中的签约技巧、防范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中的签约困境便成为了一种必然的选择。那么被拆迁人容易陷入哪些"协议困境"呢?未约定违约责任:对所有被拆迁户来说,拆迁补偿协议越具体、越详细,对其越有利,尤其是违约责任的约定。由于征迁补偿协议双方地位很难对等,为了达到让拆迁方按照约定履行,或者出现违约时候能够给被征迁方合理补偿的目的,补偿协议当中应当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但实践操作中我们发现,征迁双方签订的协议一般都是拆迁方提供的格式协议,且协议内容非常笼统,违约责任条款事前约定的更是少之又少。 很多被拆迁人很少对合同内容提出异议:一方面,单方认为所签协议的另一方是政府,应该没什么问题;另一方面,想很多人都已经按照这个协议签订了,大家都没提出异议,我也没必要提;还有一方面,就是拆迁方一般不允许老百姓修改协议内容,老百姓也怕得罪拆迁方,怕自己麻烦。殊不知,此时如果怕麻烦后续可能更麻烦。(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在房屋征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征迁方无论在征迁过程中,还是在征迁终结前,为保障、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会以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终结依据。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迁方,如何保障自身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呢?了解征迁过程中的签约技巧、防范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中的签约困境便成为了一种必然的选择。那么被拆迁人容易陷入哪些"协议困境"呢?安置房五证不全:为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先安置后搬迁,也就是说对被拆迁人的安置需要是现房安置,如果不是现房,则拆迁方违法,被拆迁人有权利拒绝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而现实拆迁中,很多地方很难达到现房拆迁。即使如此,我国对项目建设方面有严格的法律程序限定。比如,一个房屋建设项目必须经历项目立项、规划、土地征收、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五证审批。在拆迁方无法提供现房安置时,被拆迁方应主动考察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包括建设方的资金状况等,尽量减少后续法律风险。(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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