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补偿方面,我们要知道三个方面:一是补偿依据。对于补偿依据,各地的补偿都是不一样的,有按人口的,有按户口的,还有的按土地性质的,因此我们必须先要弄明白征收方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在征地拆迁时,征收方是不能直接占用你的土地的,必须是要先征收,同时实施征收之前必须先要通过审批。所以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征收方要的无非就是你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只要享有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那就是征收方要给你补偿的依据。二、补偿方式。在实践过程中,征收方为了能够实现利益较大化,往往只给被拆迁人提供一种补偿方式,要么一定数额的补偿款,要么就是一定面积的安置房,但是安置房中大多数还都是期房。为了能够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就是补偿方式必须具有选择性,如果被拆迁人在选择补偿方式时,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那么,这显然是违法的。三、补偿标准。对于补偿标准,征收方经常实施的标准就是能少给补偿就少给补偿,能不给补偿就不给补偿的标准。因此在征地拆迁中遇到的无证房,违建房便成了他们不给补偿的好借口。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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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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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的合法性:征收项目命名的不同。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将“城市房屋拆迁”改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此之后房屋征收的目的必须是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在征地拆迁中仍有不少的征收方经常打着“危房改造”的名议进行拆迁,或是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实施拆迁....但不管拆迁方是以什么名义进行的拆迁,在2011年以后,合法的项目就只有“征收”项目。二、征收补偿原则:面对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补偿标准也给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对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律师提醒:征地拆迁中最大的原则就是,征收之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原有生活水平,如果征收过后,生活水平明显不如原有的,那么补偿就是不合理,被拆迁人可在有限的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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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腾退,一般是公有制集体住房,当国家需要统一收回的时候,那就面临着房屋要被腾退的局面了,但是相关部门会给予补偿。不过这其中有不少的人打着各种旗号让被征收人腾退房屋。二、房屋腾退的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开发商主导的拆迁完成后再进行项目的立项、规划等审批手续而项目的立项、规划等载明的是进行商业开发这类明显是不符合“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类是由开发商和村民委员会联合实施的前期以“腾退”的名义将房屋和土地进行收回待完成土地开发后再报相关部门进行土地的征收审批这类形式一般会有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通过的腾退决议、方案等文件保障形式合法。第三类是镇政府、区政府实施的,主要是为了“城中村”或者“新农村”建设进行收储这类形式并不必然需要开发商参与有的地方需要有的地方不需要。(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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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被征收人签订空白协议,明显这也是拆迁方的一种以低成本征收的策略,对于空白协议,被拆迁人要清楚的知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里面必须要有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如果缺少一项,都有可能让被征收人利益有所损失。如果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拆迁律师认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被征收人应当确认好补偿协议里面的具体内容,包括补偿数额、日期等,如果协议里面没有以上说明的那些重要的内容,显然这份协议里面有被征收人不知道的猫腻。这个时候被征收人可要三思了,不要因为征收方口头答应了你的要求,就不管不顾的签了字,如果你被征收方的口头承诺忽悠了,那么你就很有可能丧失了主动权,因此空白协议最好是别签。(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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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在征地拆迁中是非常重要。在征地报批前、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根据法律规定,不管是征收补偿方案,还是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都应该依法向被征收人公开,被征收人是享有知情权的。如果说相关部门并没有依法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话,那被征收人是可以主动申请信息公开的。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明确规定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如果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权期限: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如遇不合理不公平的补偿、违法拆迁的情况,被征收人可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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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般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包括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性用地,比如农村的广场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比如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基本农田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只是耕地的一部分,一般而言,只有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才被视为基本农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以下四种农田是被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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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征收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但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土地征收必须要合法,在发布征地公告、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之后才能按照方案实施征地补偿行为。如果在征地拆迁中,未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征收的,如没有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收人或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有权力依法要求公告,且有权拒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对于被征收的人来说,想要知道此次的征收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那就必须要看有没有这两个公告: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反之,如果没有这两个公告,那么征收行为就不合法。其次,在征地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听证权。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定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但在实践过程中,很多征收方直接剥夺了被征收人的此项权力,因此kainuo拆迁律师认为,咱老百姓应当积极的使用对自己有利的权力,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早点提出意见,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合理性。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各地还要综合片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地价,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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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拆迁中,没有户口是否就没有补偿?要看具体情况了,而且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拆迁补偿就一定要看户口。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各地都不尽相同,具体的要以当地为准。不过最终判断拆迁补偿是不是合理,还是要依据国家的补偿标准的。对于拆迁补偿,要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周边市场价进行补偿的,如果在拆迁之后达不到原有的生活水平,那么此次征收就存在一定的猫腻,被拆迁人可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权。二、遇到无证房,可否不补偿?无证房屋在农村是非常常见的,其大多数都是因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然而在征地拆迁当中,很多拆迁方经常以没有房证就是违建的借口,试图对被拆迁人进行无补偿拆除,来达到降低拆迁成本的目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由该法律规定可知,无证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给予补偿。因此无证房屋不等于是违章建筑,只要是依法建造的房屋,即使没有产权证明,在拆迁的时候依旧可以拿到全额补偿。同时,对于无证房屋的补偿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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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注意的是就地安置和原地安置的区别:法律明确规定了,被拆迁人有原地安置和就地安置的权利,但对村民而言,二者存在巨大差别。一般情况下,拆迁动因在于旧城改建或规划调整,被拆迁地段价值将显著提高。而拆迁方往往认为地价提升的主要原因在于土地规划调整或改建后产生的溢价,而不是本地村民的产值贡献结果,故在大城市拆迁进程中,众多拆迁方排斥原地安置。就地安置则是指在拆迁区域以外的其他地方安置被拆迁者,被安置地一般与原地相距较远。村民在签署拆迁协议时,一定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存在为加快拆迁进程,故意在协议中抹去“回迁”或“原地安置“等字样,如果被抹去,则村民再想回去原区域,拥有高地价住房的期望就不能实现了。另外,协议中是否标注了规划用地为居住用地以及安置房的位置、户型、红线图等信息,都是村民判断回迁房能否落实的重要因素。二、就是关于协议中的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陷阱: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越多就越可能有利于被征收人。尤其是协议中所规定的违约条款,将会大大的制约拆迁方的行为,为村民最终实现应有权利加上法律保障的”大锁“。但从律师办过的众多征地拆迁维权案件来看,许多拆迁方提供的征地拆迁协议文本大多过于简单笼统,对于违约条款和损失赔偿这些方面都未曾标注有的并且几乎没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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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为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违法建设主要有以下三类:未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许可的(即:用地性质不对或者用地性质对但没拿到许可)。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许可的规定建设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关于违章建筑,《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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