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迁中,务必要保障征地补偿分配的公平、公正。这是征迁中,必须保障被拆迁人的三个基本要求之一。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牵涉到每个被征地农民的具体利益,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分配的公平以及公正。但是在征地当中许多被征地农民会遇到和自身土地面积相同,甚至是更小的,到最后获得的征收补偿却远远高于自己。这一类征地拆迁当中是经常发生的情况,是法律规定所不允许的。针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及适用,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当中的明文规定,组织村民会议来讨论最后决定。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能够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担负相关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履行法定义务的,那么将由乡、民族乡、镇的政府进行责令改正。(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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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定要保存好土地的界线:循环用地后,一般是要规模经营的,这些所谓的土地界线必须去掉,并合用地。如果您在前期就注意了土地边界信息的保留,那么在合同期内您将无法准确的找到自己的土地。无论多或少,这都将是一个问题。二、过度的使用“流转”的土地:在土地流转前,需要事先对土地进行检查或讨论,避免土地过度使用,导致承包后无法继续种植。三、改变土地的使用用途:绝大多数农民拥有的土地的性质是农用地,即基本农田。根据国家规定,这些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目前,一些肆无忌惮的开发商打着租地的幌子,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土地上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这样,不仅改变了土地的使用,而且土壤质量也受到了破坏,这对农民未来的种植非常不利。四、如果你要土地流转,那一定要签订合同:农民土地流转的对象大多是自己的村庄。都是当地人,有些人认为签合同是不可能的。永远不要那样想:如果这只是口头协议,万一其中一个违背了协议,就没有保护了。五、确权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其内容:在确定农村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注意土地和宅基地的范围、面积和位置。避免漏测面积的现象。如果你不小心签了名。那可能你的土地就成了别人的土地。(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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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土地能否流转用于非农建设,关键看其性质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关键看该集体土地的流转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确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按照该法第4条的规定,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对于这一类农用地,是严格禁止其“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另一类是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对于这类土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0条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6项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说明,对于农村建设用地的合法流转,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禁止。《土地管理法》第63条所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农用地”,并不包括原本就具有非农业建设性质的集体“建设用地”。(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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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现在我国实施的最新宅基地政策中,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少数地区试点“宅基地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外流转”)都只能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进行宅基地的转让,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条中,有明确的规定:“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此外,在现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政策下,我国对于农村“一户一宅”做出了明文规定,并且对“一户多宅”的农民按照不同地方政策采取收回、罚款等打击措施。而且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这些严格的宅基地保护性政策,都给宅基地的转让带来了困难,而在价格上,由于转让人群受限(多为那些没有宅基地的或者“80后”、“90后”结婚需要盖房的年轻人),都是“乡里乡亲”,也就决定了宅基地转让价格不可能会被抬得很高。(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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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价格无标准规定,各地区价位不一。从目前各大土地信息交易平台了解到的数据来看,农村宅基地的转让价格几十万到上百万元不等,这和宅基地面积,以及当地的地理区位因素和周围的配套设施等都有着直接的因素。比如青岛即墨市蓝色硅谷120平米宅基地转让费在网上的价格是40万元、而赤峰巴林右旗666平米宅基地转让费却只要14万元,可见各个地区价位都会有所不同。宅基地转让收入该归谁?而且在宅基地转让收入的分配上,不同地方也有不同的分配方式。大部分地方是直接归转让的农户所有,但也有的地方则根据“宅基地集体所有”原则,将宅基地转让收益上缴集体平均分配,地上房屋收益归转让农户所有。总的来讲,宅基地转让的背后由于缺乏明确的收益分配制度以及纠纷处理条例,还是存在很大的风险的,大家转让需谨慎。(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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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一:土地互换。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模式二:出租。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模式三:入股。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模式四: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农民放弃宅基地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可在城里获得住房;放弃土地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模式五:“股份+合作”。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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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分类 大类概念大类下的小类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暂无 备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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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单位通过依法订立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二、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三、林权:法律确认的对森林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对森林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理权。中国森林主要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四、其他:包括:农村房屋产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经济组织股权等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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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在新农村建设等名义下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目前的“小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连外村农民都不能够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小产权房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就是合法建筑,因为法律是允许乡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因此,并非只要是“小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目前,一些“小产权房”在销售环节存在某些问题,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因此,许多人误以为是“小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小产权房”,只要买方人是本集体成员,并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提供了相关审批手续,就可以确权。(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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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1)土地流出方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四至、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报送。(2)土地流入方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办理并向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2、审核、登记:(1)流出方土地情况审核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2)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3、流转价格评估流转土地价格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土地流转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流转面积较大的,可由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4、信息发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转当事人会面,平等洽谈。5、自愿协商县、乡(镇)土地流转服组织作为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土地流转双方依法自愿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6、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7、鉴证、归档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乡(镇)鉴证。流转面积较大的应在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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