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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1.安置房设计的面积大小分隔要均匀:旧房拆除的面积大小不等,新房安置面积也要先分档,可以是相差5平方米为一档,也可以是相差10平方米为一档甚至更大,应按具体情况而定。这样就可在安置中减少个别被拆迁户出现面积跳跃的幅度过大或过小而造成的不合理。2.安置时以面积划分档次为单位进行认购,每单位中房屋的层次、朝向、分布的比例要均匀:针对按面积大小划分档次供被拆迁户认购的情况,安置房设计时要做到同一面积档次中“好、坏”搭配,避免人为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现象。3.以面积划分档次为单位进行认购,每单位的房屋套型布局要尽可能多样化:针对被拆迁户需安置的情况复杂多样,有家庭人口众多需多卧室的,有年轻时尚需大客厅的等等。所以安置房套型设计应在需求情况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多样化设计并有所侧重。4.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前提下,安置房设计还要充分考虑适用性;所谓“适用”,首先是应能满足人体工效学的最低需要。应根据人的生理、心理要求在有限的面积范围,组织并合理分配各功能空间的位置与大小,达到最佳的平面利用率。安置房的设计,特别是小面积户型,多一处拐弯就是使用上的浪费。在满足结构安全的情况下应减少纵横墙体的设置,使结构合理而简洁。按照现代人的习惯,做到以起居室(厅)为中心,紧凑合理,以开门见厅为普通模式。5.安置房的设计要考虑灵活性、可变性:目前安置房的标准较低,而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住宅二级市场的成熟...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一)改变“重拆迁、轻安置”的思想,重视安置房的设计、建设:在旧城改造中,往往存在重拆迁、轻安置的思想和做法。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这是针对部分拆迁人不重视安置,提供的安置房质量、功能、环境等方面都比较差,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现象而增加的条款。所以对安置房的设计建设,应提高认识、转变理念,充分体现新《条例》精神,尽量满足被拆迁人的要求,使他们真正“安居”,并体验到旧城改造的好处。(二)做好拆迁地块的前期调查摸底工作,了解被拆迁户的安置要求:拆迁的前期工作包括多方面工作,其中对被拆迁户入户的调查摸底,掌握拆迁地块的拆迁户数、面积分布及被拆迁户家庭成员组合、分户情况等,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安置房设计面积相匹配,符合被拆迁户安置需求,安置房建设的房源充足,是下一步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保证。(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目前,由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同土地征用一并进行,所以房屋的拆迁补偿方案也同土地补偿方案同时制定。而补偿方案是由征地方制定,报政府批准,因补偿方案引起的纠纷,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笔者认为,这只适用于解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正如前述所分析,对于基于商业开发之目的实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应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同时在国家基于公益的征地拆迁中,由于在补偿方案确定之后,补偿协议大多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方签订,房屋所有人不参与签订协议,形成房屋所有权人和征地方无拆迁补偿协议。那么发生纠纷时,房屋所有权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就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数额、安置方式等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从协议本身来说,房屋所有权人不是签订协议的一方,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但从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来讲,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享有诉权。目前,法院对房屋所有人以自己名义起诉主张权利时,往往又以其不是协议一方当事人而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导致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笔者认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是一种社会活动,在这个活动中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是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人对其所有权的享有是排他的,所从法理上讲,对房屋的处分,只能由房屋所有权人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分,房屋拆迁实质上是拆迁人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折价购买,是一种民事行为,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在拆迁过程中当事人争议最大、最容易引发矛盾的环节,一方面导致被拆迁户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一方面导致建设项目工程工期拖延。笔者认为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国中存在的问题:(1)拆迁补偿安置不全面。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拆迁补偿的范围为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被拆除的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但是事实上,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的损失除建筑物的价值以外还有更重要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的真正目的就是要取得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而且,“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属于公民的财产权并受到相应的保护。”基于这些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国中对被拆迁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忽略,而且我国法律规定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予以补偿,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分离的,拆迁房屋自然构成土地使用权的灭失,故在拆迁过程中仅对被拆房屋及其附着物进行补偿是明显的不合理的。(2)拆迁补偿标准偏低。按照《条例》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在实践操作中往往补偿标准会低于市场标准,特别是对于被拆迁房屋区位价值、用途价值拆迁人一般会采取的避免的方式回避。特别是拆迁评估往往不会正确的评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很多时候拆迁人指定的补偿标准就是评估单位作出评估结果的唯一依据。(3)拆迁补偿不及时。“房屋拆迁补偿不及时的情况在我国非常严重。拆迁人往往...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一、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履行拟订补偿安置方案程序、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和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程序: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3、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的程序拆迁人对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及被拆迁户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分析拆迁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及走势,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工...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向市、县政府报批。3、市、县政府批准后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4、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方案的实施。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在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维护权益。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上述意见。如果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实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可以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实际上,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应当先以批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应当注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并以此为据请求复议机关或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征地越来越多,农民最关心的就是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赔偿的问题了,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是什么?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以上就是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房屋被拆迁。由于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先要依法将土地征收为国有,才可一并考虑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即"房随地走",而不同于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地随房走",所以实践中将农村的拆迁称为征地拆迁。在征地的过程当中,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并不是没有办法可依靠的。失地农民朋友们的权利应该受到相应的保护。在此特别提示在征地发生的时候,被征地农民的三个基本要求,务必要得以保障,即:一、征迁中务必确保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会下降。二、征迁中务必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三、征迁中务必要保障征地补偿分配的公平、公正。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这里谈到的只是农村征地拆迁对于被征地拆迁人的基本要求,从被征地拆迁农民的角度来说,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尽可能多地了解法律、法规等关于征地拆迁的规定,掌握法律的武器,积极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许多被拆迁户在维权道路上陷入了一个逻辑误区,没有强拆,我到底该起诉谁,我还能维权吗?带有这种疑问的被拆迁户,都是因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还而可能会导致错失维权最佳时机,最终自己能拿到的拆迁补偿必然不会高。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在政府征地的时候要注意哪些行为?  1、注意合法征地行为  面临强拆,许多被拆迁户往往手足无措,那么我们就需要核实征地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合法征地,必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由市县级政府主导的、经过合法审批的行政行为。  2、注意合法强拆行为  面对强拆,我们也要注意强拆行为本身。自从合法建筑的行政强拆被废止以后,许多被拆迁户以为目前我国已经没有强拆行为了,这种观念是错误的。一个合法的强拆行为,要经过许多法定程序。首先要有一个合法的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其次,征收方与被征收方没有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征收方也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最后,征收方对被征收方作出征收拆迁补偿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方可向法院申请作出强拆裁定。在这诸多的环节之中,除了法院的强拆裁定我们不能复议诉讼外,其他环节基本都可以进行复议或诉讼。  3、警惕违法强拆行为  有很多被拆迁户反映自己在面临强拆时,根本没有看到拆迁方的任何手续房子就被强拆了,是否违法?拆迁方有无手续,不能以有没有看到为准,我们需要通过法律调查,申请信息公开,才能搞清楚这问题。说白了就是,没有看到,...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征迁中,务必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这是征迁中,必须保障被拆迁人的三个基本要求之一。征地补偿务必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之后,已然可以长久稳定的生活来源以及基本的保障,把失地农民妥当的纳入相应的就业与社保体系。《决定》中有明文要求,需要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针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能够通过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入股。在城市筹划当中,当地人政府应该把因为征地从而形成无地的农民,纳入到城镇就业体系,并且建设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筹划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时候,当地政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者是安置相应的工作岗位;针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该异地移民安置。同期,征地补偿费用及安置补助费用不足以支付因征地所形成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该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用。(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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