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这里的“公平补偿”,需要体现以下要素: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在实践中所应体现出来的表现是:对于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相关重大决策问题都需要征询多方面的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意见权、监督权等;还有在整个征收拆迁过程中,征收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开展。如果有违法违规的行政操作侵害了被征收人利益,也必须保障被征收人法律救济途径的通畅可靠,比如复议、诉讼等;再者,对于征收拆迁的最终补偿结果,也应保证全方位公开。也就是最后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要经得起各方面的拷问和审查。二、搬迁后提高或者保持现有的生活水平:什么是公平合理的补偿?简单点说就是至少要保证土地房屋被征收拆迁之后,所得到的补偿足以保证生活水平不降低、居住条件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才是公平合理的补偿。对此,《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在以往政府文件中也都明确提出,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1
房屋的拆迁补偿,很多时候是“谈”下来的。同等条件下,被征收人最后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也会不一样,甚至差距巨大,这就是“谈判”的结果。然而,在这谈判过程中,会牵涉出征收方很多的违法行为。比如说:一言不合,拆迁方就开始偷拆、强拆、逼迁;或者拆迁方以威胁、恐吓的方式来协商;还有利用亲属的工作调动、孩子的学业变迁为筹码进行协商……在这样的前提下,协商出来的结果,严格上说来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这一方面是拆迁方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会严重侵害到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费用。但即使是这样,征收方依靠行政强权也会贯彻实施下去,那被征收人面对如此不公平的协商谈判该怎么办呢?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只有依靠法律诉讼进行维权。因为只有法律能制衡行政强权,在收集到征收方违法行为的证据下,进行法律诉讼,能为被征收人争取到主动和平等的地方,在双方平等地位的前提下进行协商,才能保证协商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也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被征收人的最终的拆迁补偿费用。(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1
法律上规定,享有征地补偿费必须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是对于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包括《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已经存在着的、各省市区的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只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那么,在具体的实践中,征收安置补偿时,应该如何确定、被征收人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呢? 一般而言,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认定: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是否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生活来源。如果三者一致,则就足以认定某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也就是说,当被征收人由于对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和过渡方式等事项持有不同看法,从而导致补偿协议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达成。为避免双方各执己见、相互扯皮、久拖不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这一由市、县级政府通过行使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权力来对补偿安置事宜作出决定的内容,从而确保征收项目继续向前推进。补偿决定,除了决定征收补偿的最终数额、内容外,还是司法强拆的前提条件,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中有明文规定。故此,对于这一对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行政决定,被征收人是无论如何都要提程序的,切不可因各种原因、理由而错过权利救济的期限,造成难以挽回的结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一般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一般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简言...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1
一、警惕被忽悠:在征地拆迁的实际操作中,相信很多被拆迁人都遇到过这样几种情况:(1)被要求签“空白协议”、被村委会代签协议、协议签后协议原件被拆迁方拿走只留复印件;(2)奖励搬迁、早搬迁早奖励、越早搬迁奖励越高;(3)房屋的作价评估由拆迁方一手包办;(4)到手的安置房与原先合同协议签订上的房屋的面积、位置、质量等严重不符。上述种种情况都实实在在的出现在很多被拆迁人身上,让被拆迁人遭受很大损失。这些情况的一个共同点都是被拆迁人禁不住拆迁方的“忽悠”。比如“空白协议”:拆迁方的套路是:“现在因为某种情况,还不能填写内容。但你放心,只要你签了协议,我们会给你多少套房、多少安置费”,一些被拆迁人就很天真的相信了拆迁方的话,签了“空白协议”,殊不知在签了字的空白协议上,拆迁方想怎么写就怎么写了,但肯定不会按照“说好的”来写了。所以,对于这些情况,律师要告诉的是:对于拆迁方的任何一句话,被拆迁人不要轻易的相信。一切的行为操作都要严格根据白纸黑字的协议来进行,每一步征收操作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切不可只听拆迁方的“片面之词”就作出任何决定。二、要学会正确维权:正确维权,主要是指运用法律诉讼途径进行维权。因为对于有强大公权力支撑的拆迁方来说,只有法律是唯一能抗衡拆迁方的武器。而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被拆迁人想要争得合理补偿,必须依靠法律来维权。还有更为重要的一点是,避免采用...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1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那么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地方政府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3、拆迁许可证的续期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最大延长期限为半年。延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进行延期公告。 以上就是地方政府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流程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拆迁的相关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1
在房屋拆迁、征地拆迁的时候都是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国对此也制定了合理的拆迁程序。有些小地方的政府觉得自己能一手遮天,就会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地方政府没有按照拆迁程序进行拆迁应如何维权? 1、向当地或上一级的纪委,或向中纪委巡视组投诉、举报; 2、线上和线下新闻媒体等反映情况,如纪委官网举报、地方媒体政风热线、地方民生论坛等; 3、向上一级有管辖权限的政府部分反映情况; 4、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搜集证据,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地方政府没有按照拆迁程序进行拆迁的维权方法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拆迁维权的相关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1
所谓司法强拆,就是指由法院作为强拆主体实施对公民房屋的拆除行为。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符合实施司法强拆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人是否适格。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实基础。 以上就是符合实施司法强拆的条件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司法强拆的相关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1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未能就补偿安置有关事宜达成协议,且未达成协议户数占拆迁总户数40%以上的, 经拆迁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行政裁决前组织拆迁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听证,听取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那么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房屋拆迁进行裁决听证的程序是什么? 1、拆迁过程中,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超过拆迁总户数40%的,裁决前必须举行听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听证会召开前7日就听证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拆迁裁决听证会通知书》; 3、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证主持人与本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听证会的召开: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3)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作介绍说明;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笔录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认可。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明; 6、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填写《房屋拆迁裁决听证意见书》,房屋拆迁...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1
企业遇到拆迁时,有可能面临一段时间的停产停业后再择新的地方重新经营,也有可能就会面临着因拆迁导致的倒闭。那么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企业拆迁时员工应如何进行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企业拆迁时对于员工的补偿方法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企业拆迁补偿的相关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