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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唯一住房”是否超出“生活所必需”?是否超过“生活所必需”由各地法院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参照以下标准:(一)面积过大。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的;(例:三人以上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若拟执行的“唯一住房”面积达到50×150%=75平方米,便可认为超过生活所必需)(二)市场价值过高。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且房屋单价达到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住房均价的150%的。(例:若南京某区拟执行“唯一住房”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其所在区的住房均价为10000元/平方米,但因“唯一住房”为学区房或其他因素,其市场价值达到15000元/平方米,则可认为超过生活所必需)。对于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唯一住房”,申请执行人为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无需审查其是否超过“生活所必需”,可以执行,但被执行人为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除外。(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为均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与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执行“唯一住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穷尽其他执行措施原则。一般情况下,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宜对其“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二)申请人申请在先原则。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应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前置条件,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三)解决临时住房在先原则。对于确实无处居住的被执行人,在对其“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前,宜事先解决好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临时住房,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性住房或先行垫付租房费用。(四)有益执行原则。执行“唯一住房”时,应当综合考量处置该房产时可能产生的评估、公告、执行、生活保障等费用,若除去上述各项费用后并无余值或余值不大,则原则上不宜对该“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法院在执行“唯一住房”时,可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唯一住房”,法院应当要求申请执行人出具自愿提供临时住房或承担临时住房租金的承诺书,对于需要支付生活保障费用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需在承诺书中一并承诺同意从变价款中支付此笔费用。(二)执行人员对于拟拍卖的“唯一住房”,应当查明住房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人数等信息,填写拍卖呈报表,并在呈报表中说明符合唯一住房处置条件的理由和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保障措施。经合议庭讨论后报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审批。(三)准予拍卖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和迁出告知书。不符合拍卖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说明理由。(四)执行裁定书和迁出告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的,执行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和公告,强制执行。(五)对拟执行的“唯一住房”依法评估交付拍卖。(六)拍卖成交扣除相关费用后,其余部分依法分配。(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法院执行“一处住房”时,具体操作上应注意什么问题?(1)执行“一处住房”,应当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为前置条件,由其向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同意发放保障费用、提供临时住房或临时住房租金等;(2)执行“一处住房”,应当查清住房状况、常驻人口状况,填写拍卖呈报表,明确拍卖理由和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的保障措施,执行人员讨论后报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批准;(3)准予拍卖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和迁出告知书;(4)拍卖一般以住房腾空为前提,被执行人拒绝腾空的,执行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和公告,强制执行;(5)强制迁出应当作出风险评估和执行预案,可协调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社会舆论的力量。执行过程中应注意证据保全,制作财产清单,全程摄像,刻录存档。必要时可以邀请公证处公证、媒体参与报道、当地基层组织见证;(6)强制迁出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或引起矛盾激化、难以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并暂停执行行为。执行“唯一住房”前,应首先解决好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临时住房,临时住房的面积标准参照当地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临时住房的地段可参照被执行人的合理要求,尽量方便其生活、工作。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供临时住房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可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房屋拆迁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不涉及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明显不属个人隐私。那么,村委会不公开房屋拆迁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时,村民能否要求村委会公开信息?房屋拆迁补偿款发放是否属于个人隐私?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且公民个人有权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分,对于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单位、个人的房屋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由此可见,房屋拆迁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不涉及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明显不属个人隐私。(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众所周知,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土地管理法》,对征收补偿的标准问题都没有作出十分明确、直接的具体规定,而是在基础性原则之外给了地方政府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无疑,这是考虑到国家不同地域之间现实差异和具体拆迁工作落实推进而采取的正常的规定方式,要比全国“一刀切”来得科学合理。事实上,被征收人需要明确的一点就是,征收中的“两大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直接决定你的补偿标准。《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实践中,方案内容最终就会转化为征收补偿协议的条款,决定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房面积地点等直接关乎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当征求意见期满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在随后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这一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在其中载明。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此时仍对方案不服,则可以通过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实践中,若被征地农民对这一方案不服,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由村委会主导的那类“...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时至今日,拆迁和拆违两个原本意义完全不同的词语同时出现已成为了惯常事实。从某种意义上讲,“以拆违促拆迁”本身是逼迁(签)的一种形式,只是其披上了“依法行政”的外衣而不同于断水断电、流氓骚扰等下三滥手段。违建认定所依据的主要是《城乡规划法》。简单讲,如果涉案房屋确实严重违反了规划,“越界”“出圈儿”了,那么被认定违建并予以处罚是没错的。在补偿时,违建这部分就不予补偿了。如果涉案房屋存在超高、向上加盖的情况,那么超高、加盖部分被认定为违建也是没问题的。如果涉案房屋的加盖部分再是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彩钢板、泡沫填充等结构,那么基本上强制拆除不予补偿是没的说的。而如果涉案房屋仅仅是在宅基地范围内有增盖的无证部分,那么在“一层”这个范围内给一个标准给予补偿是惯常做法,一层往上继续加盖的,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在上述所有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能够配合拆迁,积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作为一种政策上的“鼓励、照顾”,也可能会给一个建造的成本价,而不至于是完全的零补偿。由此可见,在实践中对于违建认定问题政府是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甚至有“政府说你是违建,你就是违建;但配合了就不是违建”这样的说辞。鉴于这块儿确实会对被征收人最终获取的补偿数额产生极大的影响,被征收人还是要在这方面多下下功夫,力争通过“打程序、不打实体”的总策略来针对相关的违建认定、处罚动作提起程序,在搭建的协商沟通平台中实现补偿数额的总体提...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在大多数人的常识里,签订协议之后,协议各方应各执一份协议书,作为大家遵守的依据,也作为对方违约时追究其违约责任的证据。然而,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即便被拆迁人很爽快地签署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方往往以各种理由单方面持有全部协议的书面文本,被拆迁人很难留存一份属于自己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是什么原因让拆迁方作出如此行径呢?实际上,一些地方的拆迁部门为达到强拆目的,变相阻止被拆迁人合法维权的情况屡屡发生,最常见的就是以查看、核实与土地和房屋相关的证件(比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为由从而进行收缴、扣押等行为。当地拆迁方往往会以需要上级领导审批或者其他理由,将被征迁人签字摁手印的协议拿走。因为手里没有原件,被征迁人的协议内容得不到履行或者被篡改的情况也相继发生。为什么拆迁方不给被拆迁人留存原件呢?为暗箱操作留下空间:我们一直认为,征地拆迁都是统一的方案,统一的标准,一把尺子量到底,但事实上,能够真正做到这一标准来进行补偿的少之又少,一些地方一边高喊“阳光拆迁”的口号,一边执行“暗箱操作”的方式。既然东家与西家的补偿可能不一样,如果把生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留给你,你们两家坐到一起一比对,发现同样的房子,他们家和你们家的补偿不一样,那就惹下大麻烦了。正是基于上述实际情况,拆迁方不可能将生效了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留到被拆迁人手上。很多当事人在咨询律师的时候说:我听说某某家是怎么补偿的,我们同样的情况...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在大多数人的常识里,签订协议之后,协议各方应各执一份协议书,作为大家遵守的依据,也作为对方违约时追究其违约责任的证据。然而,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即便被拆迁人很爽快地签署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方往往以各种理由单方面持有全部协议的书面文本,被拆迁人很难留存一份属于自己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是什么原因让拆迁方作出如此行径呢?实际上,一些地方的拆迁部门为达到强拆目的,变相阻止被拆迁人合法维权的情况屡屡发生,最常见的就是以查看、核实与土地和房屋相关的证件(比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为由从而进行收缴、扣押等行为。当地拆迁方往往会以需要上级领导审批或者其他理由,将被征迁人签字摁手印的协议拿走。因为手里没有原件,被征迁人的协议内容得不到履行或者被篡改的情况也相继发生。为什么拆迁方不给被拆迁人留存原件呢?为拆迁方毁约留下时间:拆迁是一项事关老百姓生计的大事,涉及人多,事情敏感,一般拆迁前都有周密的准备。作为拆迁工作人员,大多经过了严格的培训,哪些情形可以享受哪些政策,执行的上限和下限是怎么样的,早已烂熟于心。类似于工作人员跟你谈的时候承诺的很好,但是当你真正签了协议,土地被占,房子被拆,再跟你说领导没批,政策不允许这样的情况,只有两种可能:其一,拆迁工作人员为了完成签约任务,违反政策给你承诺,骗你签字,等拆迁既成事实,再以领导不批,政策不允许这样的借口,跟你提出修改协议。其二,拆迁方一部分人唱红脸,...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首先,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原件是拆迁维权的命脉,如果没有了这些文件就可能导致没有复议、诉讼等维权资格,维权被驳回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所以在未签订满意的补偿协议之前,切忌将这些原件上交,而是要严加看管自己的原件材料。当然如果确实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其提供复印件。其次,要进行法律维权,需要提供权利、义务载体的书面补偿协议,如果手中没有,维权就会陷入被动。因此,被征迁人一定要坚持当面签订协议,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互相留存所签协议,签约程序必须规范,对于拆迁方以任何借口让你签订空白拆迁协议,让你先签字然后收走协议让领导审批一类的情形,应当果断拒绝。最后,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让你们的家人全程录像,以作纪念,关键时候,这个也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证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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