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三、《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二)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三)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四)强制拆迁的期限;(五)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六)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七)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八)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四、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五、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六、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七、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八、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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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强拆的概念:所谓司法强拆,就是指由法院作为强拆主体实施对公民房屋的拆除行为。二、司法强拆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要求如果补偿明显不公,法院不能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规定》提出了7种不能强执的情况: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就强制执行的方式,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就受理程序及异议处理方式,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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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强拆需提交的材料:1、拆迁人、委托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书、资质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拆迁公告;3、拆迁许可证;4、拆迁项目的计划规划、国土等部门批文;5、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文本;6、拆迁裁决程序的证据材料;7、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过渡用房的基本情况。二、司法强拆的流程:1、受理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经办人员签署初审意见;2、材料不齐全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3、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局领导签署意见;若局领导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若局领导同意申请司法强制拆迁的,制作申请文书,证据随同申请文书一并提交法院;4、材料齐全的,受理之日二十日内制作强制拆迁申请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行;5、配合法院送达裁定文书,执行强制拆迁;6、强制拆迁文书归档。(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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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拆迁方似乎认为被拆迁人知道多了会给自己添麻烦,要么不公开,要么以不容易发觉的方式公开,被拆迁人为了多了解情况,东奔西走,费劲口舌,却得不到什么结果,甚至有些被拆迁人连为什么拆迁都说不清楚。对此,201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重大项目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该意见指出:1、突出公开重点,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2、明确公开主体,其中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3、拓展公开渠道,应多种渠道回应社会关切;4、强化公开时效,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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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土资源部:严查违法用地者。征收集体土地,有严格的批准程序,法律明确规定:有权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是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的驱使,以租代征、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用地的情况大量出现。从2018年3月1日起,国土资源部的新规《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违法“征地”行为将会受到严厉查处,该《规定》进一步强调:1、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典型案件和挂牌督办案件的案情、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2、国土部门及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等,依法将被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二、国土资源部等: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不得强制征收。实践中,因补偿不合理、程序不合法,被拆迁人往往会拒绝签字,这时候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逼签、强拆,甚至,在土地的使用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土地已经被“卖”给了开发商。对此,2018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部门印发通知,实施联合修订后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强调: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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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些国土部门在针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上仍有不足,被拆迁人针对违法用地提出查处申请时,常常不见国土部门的有效回应,而其中一些建设项目的违规开展,已经严重危害了土地资源。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指出: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此类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即原告,而被诉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则是被告。检察院介入进行公益诉讼,督促国土部门履行职责,这对被征迁人来讲是一项利好的变化。(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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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拆迁户有回迁和就地安置的权利。一般来讲,因旧城改建或规划调整所导致的拆迁,被拆迁区域的地段会升值。而拆迁方会认为,地段升值是规划调整或改建所带来的溢价,不是拆迁户的贡献造成的,所以往往排斥回迁。一般拆迁方为了尽快签协议,虽然口头承诺可以回迁,但在拆迁方拟定的拆迁协议文本中,会把“回迁”的字样去掉,那么回迁就不能实现了。如果有回迁的字样,在合同的附件中,安置房的位置、安置房的户型、安置房的红线图都是应该标注的。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回迁的前提条件是在被拆迁区域要有居住用地的规划,一般表现为规划用地许可证。如果没有,就不具备这个法律基础,就算注明了“回迁”字样,也是不能实现的。因此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不仅要注意是否有“回迁”字样,并且还要注意是不是具有回迁的法律条件,如果不具备的话,就要特别地小心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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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好的补偿协议,对拆迁户来讲,越具体越详细对拆迁户越有利。补偿协议当中约定违约金会制约拆迁方不敢违约,拆迁方违约后能够使拆迁户得到较好补偿。但我们会发现,拆迁方给出的协议文本,一般比较抽象笼统,对于违约条款和损失赔偿条款均为空白。在涉及拆迁户重要利益方面,如安置房交付时间、安置房能否办证、安置房质量是否合格,一定要约定违约责任,并具体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这样做,就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实践中,拆迁方会以不允许改动合同文本,其他人签订的协议都一样为理由而拒绝拆迁户提出的合理要求,而拆迁户往往处于盲从心理,怕嫌麻烦,就会顺从拆迁方的意图,岂不知签协议图省事,会带来后面的大麻烦,而有些麻烦会让你遗恨终生。(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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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留底陷阱: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每一方都要持有这个协议,实践当中拆迁方会以协议要经过审批为由拿走拆迁户签字和按手印的协议,而迟迟不返还到拆迁户手里,这样做很容易让拆迁方钻了空子。经常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一是不返还给拆迁户协议,另外就是擅自修改协议,减少合同数额,这就会使拆迁户的利益时刻处于风险之中,即使拆迁户主张权利也没有协议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导致维权困难。因此,拆迁户一定要坚持协议要当面签订、双方同时签字盖章、相互交换留底,如果不是这样做法,就会使自己置于风险之中。二、口头承诺陷阱:实践中,拆迁方有着丰富的拆迁经验,而拆迁户一生只遇到一次拆迁,拆迁方为了达到尽快签约、尽快搬离、尽快评估的目的,往往会开出极具诱惑的条件,拆迁户信以为真,就对此予以配合,等到签字后,拆迁方会以各种理由否认之前的口头承诺或者以拆迁户达不到应有条件而不给当初允诺的利益。此时拆迁户才明白上当,为时晚矣。哭天抹泪,又有何用?(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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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证陷阱:为了保护拆迁户的利益,法律明确规定,先安置后搬迁,如果房子就近安置不是现房,则拆迁方违法,不能签订房屋安置协议。退一步讲,即使就近安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流程,一个房屋建设项目必须经历立项、规划、土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五证审批。如果安置地段不能达到五证齐全,则拆迁户面临极大风险,更不应签协议。二、规划改变陷阱:安置房地段没有五证或五证不齐全,除了没有及时办理或者客观上不具备条件等因素之外,还有一个更严重的情形是,安置地段根本是幌子,等到拆迁户已签协议并搬离的情况下,无法再聚拢,那时候拆迁方极有可能将规划改变,将拆迁户安置到其他地方或迟迟不予安置,由于那时候拆迁户都已经分散居住,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力量,所以此时再进行维权难度极大甚至不可能。(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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