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暴力征地拆迁涉及哪些违法点?(一)暴力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绑架被拆迁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等,可能构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侮辱罪、诽谤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报复陷害罪等等。(二)暴力损毁财物、强制拆除房屋方面: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三)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滥用职权或渎职方面:监管部门拒不查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接到报警不出警、迟出警、不立案、不惩处或随意出警滥用暴力等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在掌握相关证据后,被拆迁人可以就此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关政府机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一定保持沉着冷静,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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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诉讼有时效约束:即使拆迁方有损害权利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只要认为拆迁方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就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过了这段时间,当事人只能通过信访、投诉等非诉渠道解决。2、法院、房管局不能强制撤销房产证:①房产证是证明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凭证,但如果当事人在拆迁诉讼中败诉了,法院也不能直接撤销其房产证,即使您的房屋是违章建筑,法院也只能要求房管局撤销房屋的产权证。②房管局只能在出现登记错误等情形下才能撤销房屋产权证,其不能因为当事人不服拆迁决议或有不合理的要求就撤销房产证,因为房屋是依法建造的。若房管局有侵害公民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恢复其权利。3、不是所有的拆迁公告都可诉:①我们都知道在拆迁之前,拆迁方需要发布拆迁公告,我们是否能在对拆迁公告不服的时候提起诉讼取决于公告中所载的内容。②公告中载明对拆迁户的具体拆迁计划或补偿方案的,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先要求有关部门裁决再提起诉讼,但如果公告中的内容仅仅载明政府的拆迁标准等规范,当事人就不能提起诉讼了,只能在对拆迁计划或补偿方案提出行政诉讼时,要求法院附带审查公告中所载的规范内容。③公告顾名思义要发出来才能广而告之,因此当公告还只是一份政府文件或者会议纪要的时候,因为还没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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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诉讼有三种: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值得一提的是,行政诉讼主要是当事人对政府(行政主体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征地拆迁中的行政诉讼主要是因征地拆迁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在拆迁中一般是提起行政诉讼,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拆迁中,政府出现以下的违法情况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1、拆迁的前置性程序违法2、拆迁的程序违法3、在拆迁中政府各部门对企业进行的各项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4、在强拆或者因拆迁造成的财产和人身危险时报警公安机关不作为等。5、政府通过暴力,停水停电等手段进行强制拆迁的其次,在拆迁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民事或刑事诉讼以下几种情况:1、拆迁时家庭内部的财产纠纷2、因拆迁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进行民事或者刑事诉讼3、因为拆迁时与拆迁方发生激烈的行为而被刑事拘留,而不得不进行的刑事诉讼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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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拆迁之前都会先给一个公告,公告下发后而是隔一段时间才进行拆迁,这隔的一段时间是多久呢?从公示到拆迁一般要不得少于30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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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八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在该条中对符合公共利益的事项做出了明确的列举,如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事项;在实践过程当中因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多数政府部门会依据旧城区改造、危房集中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实施征地拆迁,百姓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行为与商业开发建设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审查过程当中应当注意其征收的主要前提及依据。二、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否适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的适格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由此可知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行使房屋征收权利,故百姓首先要审查的是房屋征收决定最后的盖章处是否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实践过程当中存在以乡、镇人民政府或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等名义盖章的情形,需要注意以上部门均无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三、审查征收决定做出的程序是否合法:在征收决定做出之前需要符合一系列程序要求,如对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意见并修改,房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进行常务会议讨论等一系列程序性要求,对此审查因细节及法律程度要求较高,建议百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全面了解制作征收决定需要进行的前置程序并进行核实和审查以方便找到其中的违法点。四、是否进行相应公告及张贴公告的具体时间:需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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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征收范围已经确定,那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在依法补偿之后,肯定是需要依法拆除的。对于突击建造的房屋部分,法律不认可其正当性,不予补偿,也就是说,对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实际上是属于违章建筑。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前置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即使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突击建造新房,最后也会被拆除。建议:突击建造的房屋不受法律保护,即使被征收人耗费再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最终也极有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仅也无法提高自己的补偿款,还费财费力。想要获得更多的补偿,应首先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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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要经过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因此,以租代征是严重违背土地管理法的行为。 为此,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要求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以租代征”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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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7)拆迁许可证;(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2、当事人在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2)地上附着物估计的证明(3)征地实施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4)证明依法申报征地的文件;(5)征地方案(6)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及证明公告的图片资料;(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9)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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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期限不复议不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二、以拆迁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拆迁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三、必须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四、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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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补偿标准偏低问题。在征地工作中,被征地农民往往以发达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和政府招拍挂出让土地的价格来衡量当地征地补偿标准的高低,期望高,愿望强,普遍认为现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偏低,不认可,要求提高征地补偿费用。在青苗、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上,村民想方设法、瞒天要价,造成征地协议签订难。2、被征地块抢种、抢栽、抢建等问题。部分被征地村民大局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对政府已经公告告知需要征收的土地范围,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抢种抢栽,或不同程度的增加地面上的附着物、附属物、建筑物、构筑物的数量(面积),以套取国家补偿资金,人为制造征地补偿工作难题。3、征地补偿款项分配问题。现在支付征地补偿款项一般是先从县市财政统一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然后再由村、组进行统一收益、统一分配。在具体发放中,村或组集体在分配时不根据补偿款性质和法律规定加以区分,在分配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合法、发放不规范、标准不统一,人为侵犯村民的权益。被征地农民往往把自己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上产生的矛盾以及与村组干部的矛盾转移到征地工作上来,借机阻拦,给征地工作设置重重障碍。4、被征地块内有关租地企业的补偿问题。被征地区域一般距城市中心较近,交通便利,土地区位优势较好,经济较为活跃,因此,部分村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租场地或闲杂房屋给个人兴办企业,有的企业还是招商引资的项目,其用地行为是“以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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