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有时拆迁方为了效率会忽视居民在房屋拆迁中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这导致很多拆迁户感觉不合理,心里不满而又委屈,但是他们却不知道自己的何种具体权利被侵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必须了解拆迁户在征地拆迁中享有哪些权利。第一,提出意见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此,被拆迁人在公布之日起30日有权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同时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第二,知情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此外,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三,评估机构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据此,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评估机构,如果众多被拆迁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采取少数服从多数,或者抽签等方式来确定。第四、安置方案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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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违法建筑?“违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例如在耕地上建造房屋;(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常见的有非法占有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因此,当您被通知您的房子是违建时要确定您的房屋是否符合其中之一,冷静处理,不要被拆迁人的宣称的拆迁吓到。(二)违建的认定主体有哪些到底是真违建还是被违建,了解违建的认定主体至关重要。违建的认定主体有四,其一是法定的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主要查处城市中的违章建筑;其二是城市管理综合执行局,它本身无权需要省级政府授权才能查处违法建筑;其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它负责查处农村的违法建筑,超出其执法范围之外的地方则无权管辖;其四是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土资源局有权认定农村的违法用地类违建,这一类在实践中不常见。作为被拆迁的你一定要知道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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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是指拆迁方与被拆迁人无法协商一致时,拆迁人强制拆除房屋。因此,强制就一定要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任何人都不能采取强制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据此,强制拆迁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机关和组织无权强制拆迁。在实践中拆迁方为了拆迁房屋用尽各种手段,有的被拆迁人一觉醒来,房屋变成一片废墟;有的被拆迁户被迫拆迁;各种违法强拆不胜枚举。那么合法的强拆应当如何如何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拆迁方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中断道路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因此,当您遭受以上强制执行方式时要大胆维权,同时加强对政府执法的监督。当您遭遇强拆时一定要注意这两点:一是强制拆迁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是强制拆迁的手段是否合法。(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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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且不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获得最终裁决,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无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退一步讲,即使有些市、县人民政府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不能受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第二,以征收补偿决定为前提,先补偿,后拆迁。如果没有征收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三、必须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第四,征收补偿决定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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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中拆迁户可以选择不同的安置方式,即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也就是要钱还是要房。拆迁户在面对不同的安置补偿方式时,往往会犹豫不决,难以抉择。在当下,房屋对于居民来讲至关重要,所谓安居才能乐业,因此,在这个重大问题的选择上,拆迁户表现得特别小心翼翼,一方面担心拿到钱不能买到合适的房,另一方面忧虑要房要不到,房钱两失。那么,该如何选择呢?(一)要房要钱是自己的权利:必须明确不管是要钱还是要房,都是拆迁户自己的权利与自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此,拆迁户完全是自己来选择,不受任何人的干涉与约束。(二)了解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通常来讲,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市县人民政府通过计算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进行结算。产权调换包括价值标准产权置换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是根据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应当补偿的额度。关于货币补偿要明确如下几点:首先,所谓类似要考虑房屋的朝向、用途、面积、地理位置等相关信息;其次,市场价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最后,房屋的价值要由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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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补偿快速直接、补偿款履行期限较短且无后续纠纷,拆迁户可以拿着钱重新购买自己满意的房屋,对房屋地理位置的选择,面积完全由拆迁户自己选择,当然,钱除了买房之外还可以做许多其它的事,投资、创业、理财等。货币补偿的弊端在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而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比较低。产权调换可以选择现房安置或期房安置,一般包括原地回迁、就近安置、异地安置三种情况。但是有可能不会同时提供多种产权调换方式,因此选房的劣势在于房屋区域的选择要受限制,另外,大多数的房屋都是奉行先拆后建,因此要房可能会面临漫长的等待或是后续的一些纠纷,比如无法办理权属证件、房屋质量问题等。而选房的优势比较明显,一方面,在目前的形式下,房屋一般不会贬值,而且有增值的空间;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由于金钱使用不当导致房钱两空。两种补偿各有利弊,拆迁户在选择时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选择。如果选择产权调换,在补偿协议中要写的特别详细,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都要在协议中列明。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则要特别关注评估价格的合理性,货比三家,如果被评估的价格不合理,则千万不要签订协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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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现象一:没有征地批复就拆迁:《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据此,要进行建设只能使用国有土地,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耕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因此,要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必须先将集体土地国有化,即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必须经过相关程序,因批准征用、使用不合法而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政府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法现象二:征地报批程序不合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做好如下工作:(1)对要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告;(2)做好调查工作,包括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此外,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确认调查结果;(3)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申请举行听证。有时候,虽然征收方有相关征地的批复文件,但征地报批的程序却不是完全合法。比较常见的是在征收前没有举行听证,这损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确认权和申请听证等权利。(三)违法现象三:征地批复的机关错误: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批准征地批复的主体只有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因此,县政府、区政府、街道办等这些单位是没有权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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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留存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在实践中,有些拆迁方会以领导审批或者行政审查为由,将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全部拿走。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此种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在签订反映双方真实意思的补偿协议后,双方均需要对补偿协议进行留存。拆迁方全部拿走协议的行为使得被拆迁方处于被动状态,利益容易受损。若拆迁方擅自更改协议内容、不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被拆迁方如果想要维权,由于缺乏相关的证据,容易陷入维权困境。因而,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被拆迁方一定要当面签订协议,且留存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二、轻信拆迁方的口头承诺:被拆迁方相对于经验丰富的拆迁方,其对于拆迁事项的经验匮乏。很多拆迁人员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常常口头承诺诱人的拆迁条件。老百姓不抵诱惑、信以为真,积极配合拆迁。但当其真正拿到拆迁补偿时会发现自己的补偿不仅远低于当时口头承诺的数额,可能会比其他拆迁户少很多,到此时再去找拆迁方时却无济于事。三、签订空白协议:空白协议是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协议,即被拆迁方与拆迁方签订的补偿协议缺乏实质权利内容。在实践中,拆迁方拿着空白协议找被拆迁人签字时,经常口头承诺令人满意的拆迁补偿内容,被拆迁方禁不住诱惑签署空白协议后,拆迁方随意填写补偿数额,补偿方式和补偿期限,直到拿到补偿时,被拆迁方才发现受骗。在事后维权时,举证困难重重,容易陷入被动局面中。因而,律师在此提醒大家,空白协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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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为什么要做房屋评估?在征地拆迁前期,征收方应与被征收方协商,对房屋进行评估。如果征收方未经房屋评估或者评估机构没有资质就进行拆迁,此类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房屋价值的评估直接关系到房屋的实际补偿价格,进行房屋评估主要是为了帮助征收方与被拆迁方明确房屋的实际价值,这是双方房屋征收补偿谈判的基础。第二:如何选择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是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的。若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不成,征收方应当组织被征收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目前市场上的房屋评估机构鱼龙混杂,被征收人在选择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选择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应考虑哪些因素?评估房屋价值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作出之日起参考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同时在评估时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相关用途、新旧程度、建筑结构等因素。第四:评估机构用何种方法进行认定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在进行房屋评估前应当首先判断评估的房屋是哪种类型,即(1)若是商品住宅,则应按照市场法进行评估;(2)若被征收的房屋有相应的商业活动,具有经济效益,则应当按照收益法进行评估;(3)若被征收的房屋还在建造过程中,则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第五:评估人员进行评估时都测量哪些内容?房屋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对房屋进行实地勘探,包括房屋的实际面积测量、绘制房屋示意图;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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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奖励合法吗?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任务,在大多数时候会设置有拆迁奖励,即在短时间内签约的被拆迁方可以得到丰厚的奖励,并且拥有优先选房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可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由此可以看出,一定数额拆迁补偿奖励是合法的。二、高额拆迁奖励的陷阱:国家鼓励拆迁方对积极配合的拆迁户给予一定数额适当的奖励。奖励本身是令被拆迁方开心的事情,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变了样。目前巨额拆迁的种类花样繁多,不仅针对单个拆迁户出现远高于补偿标准的拆迁奖励,更出现了整个小区连带的补偿机制。在背地里,拆迁方通常将高额奖励费从被拆迁方本应得到的拆迁补偿中扣除,被拆迁方签字之后,既没有得到相关的奖励,也失去了维权的机会。三、“三步走”面对高额拆迁奖励:首先,被拆迁人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应当保持理性,分清奖励和补偿的主次矛盾。拆迁奖励是建立在合理合法拆迁补偿基础之上的,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应当签字取决于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拆迁奖励一般作为额外增加的内容,其数额一般不会过高。拆迁补偿费用是被拆迁人应当得到的合理利益,而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是拆迁过程中的核心。对于拆迁方提出的高额拆迁奖励,被拆迁方应当合理分析,不能因此喜出望外,拿着拆迁方提出的空头支票就什么都不管不顾的就签字搬迁,最后反而得不偿失。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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