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及重新公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可见,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用道路、广场、绿地应属免税土地。但对会馆、车位、小卖部、会所、物业用房等设施用地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但在实践中,税务机关一般将资产管理人即物业公司作为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综上所述,尽管物业用地是属于小区公共部分,但是并不是市政、医院、学校这样的社会公共用地,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物业用房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按照当地标准执行,目前根据城镇规模不同,我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分为多个档次。具体缴纳期限,应当在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缴纳一次。(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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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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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根据城镇规模不同,我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分为多个档次。具体的缴纳期限,应当在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缴纳一次。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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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1、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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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具备什么条件的本村常住人员?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人员;2、与本村村民结婚,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3、本村村民依法领养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子女;4、户口经其他合法途径迁入本村的人员,但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什么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1、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等材料;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登记、造册工作,并报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3、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三、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什么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1、承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提报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登记申请书;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签署意见;3、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登记申请书,向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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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一、如何认定“外嫁女”能够拿到征地拆迁补偿?农村女在外嫁时,未将户口迁出原籍,仍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中,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此时,可认定该外嫁女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原集体经济组织遇到征地拆迁时,应当将外嫁女纳入安置农业人口,与其他被征地农民享有同等安置政策。同时,若作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在离婚或丧偶后,将户口迁回原籍生产生活,且与其他地方不再具有相关利益联系时,应当将其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遇到征地拆迁时,与其他被征地人享有同等待遇。二、关于“外嫁女”的相关法律法规: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来看,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可知,“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其次,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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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个重要程序,基本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下了之后,就是强制拆除程序,因此了解这一程序也就至关重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如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就补偿达不成一致意见,无法签订协议。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如根据相关权属资料查证无所有权人、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等)。因被征收人不明确,房屋征收部门也无法协商补偿价格等问题,故这种情况下,其也可报请市、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涵: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包括这些内容:(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3)补偿决定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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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签订以下几种类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往往会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因此遇到以下几类协议时,一定要慎签。一、空白协议:被拆迁人轻信拆迁人许诺的高额空头支票,且抱着“胳膊拧不过大腿”的想法,签署了空白协议。殊不知,这其实将获得补偿的主动权完全交给了对方。拿到了空白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完全按照其意愿填写协议,而被拆迁人往往只能接受。这对被拆迁人是十分不利的,不要说是先前利益丰厚的许诺,甚至连拆迁人合法、合理的权益都不能保障。此外,法律虽禁止签署空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这类情况通常举证困难,进行事后的救济也困难重重。因此提醒:空白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定不要签字。二、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的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专门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是现有的部门,如房管部门、建设部门等。实践中,非上述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极易导致被拆迁人难以维权,如村委会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便是被拆迁人反悔,最后也可能走民事纠纷的途径,难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拆迁人在看到非上述合法主体资格的协议出现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三、内容不明确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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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数额受很多因素影响。地域不同,拆迁补偿的数额也不同。即便是同一区位,拆迁补偿款的数额也会有差异。影响拆迁补偿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被拆迁房屋的区位、材质、结构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不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而是各个地方根据国家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看自己的拆迁补偿是否合理,可以参考以下三个标准:一、是否参考了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价: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时都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最低标准是拆一还一。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市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可以参照国有土地来实行。集体土地房屋的货币补偿不得低于土地区位价+房屋重置成新价,对于已经列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周边类似房屋的市价来补偿。对于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但尚未进行拆迁补偿,房屋所在地段已经划进城市规划区的房屋,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二、是否遵循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先补偿,后搬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的一项原则,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也应当参照该原则。“先补偿,后搬迁”是指政府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时,必须先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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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人免不了和拆迁方接触,尤其是涉及到拆迁补偿的问题,甚至可能会和拆迁方周旋多次。那如何才能运用好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资料和规定,使自己获得合理的补偿?一、保护好房屋:房屋是谈判的筹码,拆迁补偿款数额的大头也是在房屋。只要房屋尚在,那被拆迁人就掌握了谈判的主动权。同时,要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对房屋内外进行固定。二、启动法律程序为谈判增加筹码: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处于的是强势的地位。被拆迁人在和其谈判的时候,仅凭一腔孤勇难以达到争取合理补偿的目的。这时可以通过启动法律,增加筹码,打到拆迁人的痛处,以此来制造谈判机会,掌握主动权,获得合理补偿。值得注意的是,违法点的查找和利用,需要谈判者具备专业的拆迁知识和整体的把控能力,建议找专业的律师进行,以免找不到违法点还使得拆迁人加快进程,使得本不易的谈判更难。三、了解自己的情况,摸清对方的情况:知己的时候也不忘知彼。在拆迁谈判前,最好了解一下拆迁和施工期限、拆迁进度等情况。了解情况越多,越有助于谈判,否则只能是白白浪费时间和精力。四、不卑不亢:谈判的时候,把自己和拆迁人置于平等的位置,不卑不亢地提出自己的诉求。如果拆迁方强硬,甚至想通过非法手段逼迁,那我们也要勇于表明自己的态度。只要拆迁补偿不合理,程序不合法,我们就会积极维权。如果拆迁人一开始提出的补偿数额远远低于自己的心里预期,要心平气和地和拆迁人谈判,愤怒解决不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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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被拆迁人获得补偿及补偿数额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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