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商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元/m2)变幅(元/m2)设定土地开发程度设定容积率地块编号分 布 范 围一31302540~4280五通一平1.21-1大桥北路1-2浦东路1-3文德路、凤凰大街、中圣街二24101850~3040五通一平1.02-1阳沟街2-2澳林家居广场、珍珠街2-3文德东路、公园北路、珠江路、河滨路、文昌路、中圣南街、中圣北街、文德西路、珠泉路三17001260~2190五通一平0.83-1盘城新街3-2泰冯路3-3新马路、浦园路-宁港路3-4同心路、上河街-泉西路(来源:南京国土资源局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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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元/m2)变幅(元/m2)设定土地开发程度设定容积率地块编号分 布 范 围一420375~445六通一平1.01-1东至宁六公路,南至东大路,西至京沪铁路,北至学府路1-2东至柳州北路,南至京沪铁路,西至河流,北至河流二330310~350五通一平1.02-1东至长江,南至南京韩旭科技有限公司,西至浦珠南路-沿山大道-宁启铁路,北至浦口区界三288288~300五通一平1.03-1东至河流-浦珠南路,南至宁合高速公路,西至宁乌公路-南审浦口校区,北至沿山大道(来源:南京国土资源局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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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离婚是感情破裂,没有感情才没有婚姻,有婚姻的必然是感情基础还在的。这也是目前国人的普遍观点。但是,离婚其实是一种“富贵病”,富而忘家,贵而忘本一直以来都是存在的,尤其是在离婚纠纷中。近几年离婚变得越来越复杂,离婚案件的办理也变得越来越难。尤其是在面对一些复杂财产的时候,例如:宅基地和地上自建房屋。众所周知,宅基地针对是农村居民特有一项土地政策,土地属于整个村集体,每户村民都有资格得到宅基地用于建房居住。也正是基于宅基地的这一性质,所以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不可以随意买卖。问题就出来了,那些财产只有自建房的一家人,并且主要依靠房租生活的人,在离婚时怎么处理财产这一部分呢?下面举几个比较常见的离婚需要处理宅基地自建房的例子。案例一:同村的葛大力和王小美结婚,婚后村集体为夫妻二人划定了宅基地,两人随后靠自己打工建了两层小楼。但是好景不长,两人长期分隔两地打工,久而久之便出现了矛盾,最终离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两人均是本村居民,基本不可能在本村取得另外一块宅基地,因此,可争取两种办法解决。1、分割宅基地的使用权。2、分割房屋所有权。但是通常情况下,对于离婚造成的要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涉及问题较多,很难操作。但是地上房屋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可以进行分割。上面这个案例,情况比较简单容易理解,下面举一个复杂点的例子。案例二:同村的葛大力和王小美结婚,由于一直未分家,葛大力仍然和父母住在一起,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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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般分为前期准备、整理开发、入市交易、项目建设四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规划并报批镇级城乡统筹规划实施方案——制定统筹方案(拆除、建设、管理、分配等)——量化入股组建镇级土地联营公司——民主表决。整理开发阶段:联营公司组织进行勘测边界——联营公司编制土地前期开发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实施方案——办理相关手续——确权登记到联营公司——上市地块地上物拆除腾退。入市交易阶段:镇级联营公司向镇政府提出申请——区国土分局审查——区国土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出具联席会意见——区政府审批,审批结果报市国土备案——规划部门出具市规划条件——入市交易、签订合同、价款支付、变更登记。项目建设阶段:办理相关手续(发改委)——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房屋产权登记(住建部门)。(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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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乡镇统筹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镇土地股份联营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其他企业组成项目公司,共同规划、开发、利用集体产业用地,稳步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2、合作模式: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镇级联营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共同兴办企业;如果期限最高不超过40年,集体经济组织在新成立企业的持股比例不低于51%,且应有保底分红;入股后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根据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严格控制用地标准。3、组织模式: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授权镇级联营公司,开展入股后的开发、经营与利用;以镇为实施单元,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成立镇级联营公司;镇级联营公司的股权由各村持有,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来源:一诺休闲农业规划)(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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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的农村年轻劳动力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其中一部分在城里买了房,这就留下了很多空置房屋。在农村土地资源越来越紧俏的今天,整合闲置资源,避免资源浪费是大势所趋。出于对安全的考虑。很多农房长年无人居住之后已经成了危房,也就很难满足人们的居住需求。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农村空心房,对于这种房屋,各地的做法就是拆除。哪些属于要被拆除的空心房?空心房现象在农村非常普遍,但并不是所有无人居住的房子都属于待拆除的“空心房”,属于拆除计划范围内的“空心房”主要分为以下4类:1、长期没有人居住,也没有人来修缮的房子。2、有安全隐患,无法再满足正常居住需求的危房,以土砖房、木房为主。3、违规乱建的一些“空心房”。4、宅基地标准是一户一宅,除此之外的房子也属于空心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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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如已经确定使用权,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空心房不会进行强拆,如果是要拆除的空心房,必须在和当事人沟通,并取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才会实施。而农村空心房的评判,要经过有关部门,履行相关程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具体分为这两类:一类是不属于危房的农村空心房,另一类则是属于危房的空心房。第一类不属于危房的,主要有三种手段处理,分别是自愿有偿退出空心房宅基地、有偿复垦空心房宅基地、空心房有偿流转。注:农民在进行这三种时,须慎重考虑,因为在这些情况下,都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而对于被鉴定为危房的空心房,则要进行重点拆除,以防止出现意外坍塌而对村民人身安全造成伤害。(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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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空心房拆迁一平米补偿多少钱?鼓励大家自愿有偿的退出这些空心房,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关于补偿的标准,全国各地会有差别。比如在在辽宁一些地方,中等大小的宅基地,能获得5万元的补偿;江西戆州屏山镇出台的《屏山镇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方案》中就有明示,根据拆除的建筑物占地面积,按4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对农户进行补助。国家对空心房整治的补偿标准和你所处的地区以及你家宅基地的大小有关,具体要咨询当地的政府部门。二、空心房拆除后土地权属归谁?空心房拆除后,土地权属不变,仍归本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对于拆除后的宅基地,主要还是分为几种情况来分析,在这里还是跟大家再重申一下:如果是有偿退出的话,宅基地属于集体,农民会获得补偿金;如果是有偿复垦,农民会获得一定的补贴金额,宅基地归本人,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拆除后的宅基地也可以进行有偿转让,宅基地归转让人所有,获得转让补偿金额。(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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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扎实推进,各种市场主体对农村土地越来越感兴趣。历时四年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即将收官,它将会带来哪些影响?未来农村的土地可以自由流转吗?或者城里人能去农村购买土地或房屋吗?如何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权属不清是农民利益受损的关键:土地是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农村土地的三权(农村承包地的经营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民在宅基地之上自建住房的房产权)是缺乏的。这种缺乏并不是城乡分野的结果,而是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撑。在市场化改革之前,农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关注较少。因为当时即便有征地,也是为了国有企业建设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另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征地以后可以获得进入国有工厂上班的名额,由此就能吃上“商品粮”,解决了自己以及后辈的生活保障问题,所以对被征地农民而言吸引力很大。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确权并不重要。但随着市场化改革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急剧扩张,越来越多的征地是出于商业开发,而非国有企业发展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这种情况下,是否确权就非常关键了。但是,由于农村土地的“三权”是缺乏的,缺乏确权,就难以定价,更难判断哪种价格是合理的,于是就引发了许多矛盾、冲突和抗争。在缺乏确权的情况下征地,无论用什么样的程序,用什么样的数额,都很难清晰地界定公共利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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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稳妥地推进大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本研究运用文献资料法分析了台湾地区农舍制度演变历程,以及台湾地区农舍制度改革产生的负面效应。其改革的经验教训,可对大陆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借鉴参考作用。一、台湾地区农舍制度演变历程台湾地区把农民的住宅称之农舍,规定农民可以在自己的农地上建设一定面积的农舍,同时规定兴建农舍不可以与农业经营分离。台湾地区的农地政策与农舍兴建管制有密切的关系,根据农地政策的演变,可以将台湾地区农舍兴建制度划分为两个阶段(姜华秀,2011)。(一)《农业发展条例》修正前1973年以前,农业是台湾地区的主要产业,农民对于赖以为生的农地较为珍惜,兴建农舍的情形并不泛滥。因此,台湾地区早期对于农地兴建农舍没有任何的管制措施。1973年,世界遭遇粮食危机后,台湾当局基于农地合理利用及确保粮食安全,并避免优良农地因建筑而遭受破坏,特别通过了《限制建地扩展方案》,制定了《限制建地扩展执行办法》,“农舍”一词首次出现。根据该办法,一至八等农田,除了土地所有权人自建农舍外,不准变更为建地;九至十二等农田,有条件的可以转为工业用地和一般建地。在该办法未制定之前,农地建农舍并没有任何限制。1973年12月,台湾地区根据建筑方面有关规定,制定了《实施都市计划以外地区建筑物管理办法》,强调为保护优良农地,确保粮食生产,该办法第4条规定:“申请兴建自用农舍的建造人,应该具有自耕农身份,其建筑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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