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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万典律师办理的工商行政赔偿案件一审宣判,政府启动追责程序

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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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之日,追责之时,诉讼过程中,政府启动追责程序;维权力度罕见强大


          

山东临沂:万典律师办理的工商行政赔偿案件一审宣判,政府启动追责程序



  

                  企业改制之死案,维权路十四年,生死两茫茫

2019年12月18日,澎湃新闻网《一号专案》 栏目,《改制企业之死:工商拒发执照 当事人索赔七千余万》一文曝光山东临沂河东区工商局(现为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违法拒不颁发营业执照,导致企业破产,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并深度报道了当事人十四年的艰辛维权之路,一石激起千层浪,各大媒体纷纷转载。

光明网一篇评论《有这样的工商部门,不搞死企业才怪》说的很好,客观的评论了企业在面对工商部门违法行为的无助。

 

这起案件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韩雷永律师办理的临沂市马河(化名)等人诉河东区市场监督局行政赔偿案件,目前正处上诉二审阶段,感谢良心派记者对案件曝光,让人民知道了这一起冤案背后委托人的艰难和痛楚。

 十四年维权路漫漫,路太苦、路太长;十四年生死两茫茫,

逝者恨,生者痛,白发人送走黑发人,黑发人又送白发人,风水雨打两鬓衰,望穿秋水几徘徊?望青天,求正义临现,逝者安息、生者安居

        

前言:企业改制,执照难办,倾家荡产、债台高筑

根据生效判决文书记载:2001年因临沂市河东区福利酒精厂集体企业改制,该企业原法定代表人马江(化名)承以接企业2400多万债务并向镇政府缴纳68万元资金的代价收购临沂市河东区福利酒精厂,然而没想到因此引发一场长达十四年的漫漫无期的泥潭之中。

企业改制后,马江在进行了辛苦的整顿后准备后向临沂市工商局河东区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工商局要求马江的企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临沂市河东区福利酒精厂一直是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改之后名称、地址、员工、法定代表人均没有更换,依法是不需要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为此马江和副厂长马河(马江的弟弟、化名)多次到工商局进行沟通交涉、四处信访反映,但是工商局就是坚持不给办营业执照。

一直到了2005年营业执照都没有办下来,而从企业改制一开始马江等人为了偿还企业2400多万的债务和利息以及企业运营,将自己的存款以及从银行进行的巨额贷款已经全部打了水漂,酒精厂的机器设备基本上也报废,债台高筑,每天最大问题就是应付银行的催款,企业连工人工资开不起,雄心万丈的马江、马河被折腾的心力憔悴,整夜整夜的难以入睡,不知所措……,陷入泥潭的马江马河被迫决定提起诉讼、用法律来维护权益,然而让他们没想到的是,维权之路竟然这么难……

十四年维权路漫漫、路太苦、路太长

2005年,行政诉讼的司法环境还不是那么健全,马江、马河的维权之路,异常艰难,但是经过重重难关,马江起诉工商局的案件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到沂水县人民法院管辖,2009年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决临沂市工商局河东区分局不给马江办理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违法;

但是工商局对此不服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沂水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马江的诉讼请求;

无奈的马江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认为企业也改制不需要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且福利酒精厂安全评估等级为B级,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故判决:撤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维持沂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即重新确认临沂市工商局河东区分局的行政行为违法。

临沂市工商局河东区分局为了挽回败诉的结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工商局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决定驳回申诉,不予再审。

而这来来回回的一审、二审、再审、申诉竟然长达8年之久,8年的停产和已经足以把一个企业拖垮,把一个家庭毁灭,8年之久仅仅贷款的银行的利息已经达到了3000多万,贷款面的本金和期间企业的消耗可见一斑。马江的企业再也无法支撑,因银行的起诉,被法院强制执行,马江、马河的创业计划不复存在、只留下巨额的债务和漫漫无期的维权之路。

十四年生死两茫茫、逝者恨、生者痛

白发人反送黑发人

 为了减小损失,马江决定向工商局申请行政赔偿,然而申请材料提交之后如同石沉大海,几个月之后没有得到任何的答复,马江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几经周折,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到沂水县人民法院管辖,然而诉讼中,由于长期经绷着神经、压力过大,马江心力憔悴,忧虑成疾,一日马江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含恨辞世,那一年马江先生年仅57岁。

马江的离世让马家人陷入无尽的悲痛之中,但是悲痛的人们一面要料理马江的后事,一面还得应付行政赔偿的诉讼。

白发苍苍的马东山(化名)决定继续代为诉讼,完成儿子尚未完成的事情,对于马家人来说,这不仅仅是个赔偿的事情,这是生命和尊严,在含泪送别马江后,马东山向沂水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参加诉讼。同年11月29日,沂水县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决定认为,法院判决被告不予原告颁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此需要被告赔付直接经济损失:被告违法期间原告使用电费、缴纳税费、留守工人工资、设备折旧费,共计1165万余元。此外,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提出的设备维护费用、厂房维护费用、职工生活费用、办公费用、燃油费、车辆费、留守人员养老保险及银行利息等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直接损失,不予支持。

临沂中院认为一审因果关系认定不成立,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被告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临沂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原告本希望通过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实现诉求、增加赔偿,可是没想到......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工商不颁发营业执照与原告的经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认定不能成立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这意味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一审判决的1165万余元行政赔偿不予认可。 2018年5月临沂中院作出裁定,撤销沂水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计算损失的依据不足,并在裁定书中明确要求: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结果、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与造成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受害人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予以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不法侵害而遭受的直接损害或减少,主要是既得利益的损失或现有财产的减少,国家赔偿支队直接损失赔偿,而对于间接损失等不予赔偿,重审中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于临沂市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改制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行为对马东山等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确定赔偿。

一审在沂水、终审还是临沂,中院是这样的态度,以后的路将会更加的难走,行政赔偿难上加难,维权之路陷入泥潭

 

困难重重,请北京律师来打这场官司

为了挽回败局,马家人决定到北京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此案,马河多次观察观看关于北京万典律师代理的行政案件,经过充分的沟通,马河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指派王卫洲、韩雷永两位律师组成办案小组代理此案。

律师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案件的管辖问题,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局认为沂水县法院一审审理不公,要求改变本案的管辖,不能由沂水县法院管辖,而沂水县法院也不乐意审理此案,将案卷退还的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指定其他法院管辖。中院要求马东山选择沂水县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

万典律师为此专门向中院发送建议函,指出仅仅因为工商局的猜测就更换法院明显没有依据;如果中院认为沂水县法院不宜审理此案可以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而不能随意指定到其他基层法院,最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继续指定到沂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认为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申请行政赔偿已经超过了申请时效等等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万典律师指出1、被告应当对原告进行行政赔偿,被告的行为损失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显而易见;2、被告为自己的辩解完全属于误导法庭、混淆事实。3、被告对于原告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具体范围包含机器设备折旧、税费、留守职工工资、银行贷款利息损失等必要经常性开支。4、、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现行实际价值适当酌情提高赔偿额度,而不能完全按照2012年的物价标准。

  

马东山去世,黑发人再送白发人,原告主体资格被取消

开庭审理后,正当马家人等待审判结果时,2019年7月,马东山先生不幸离世,马家再次遭遇了亲人的离去,悲痛万分。

在此同时,马河为了本案的继续诉讼,向沂水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参加诉讼,但但沂水县人民法院,向马河发出《退出诉讼通知书》,认为马河不具备继续参与诉讼的资格,马东山已经去世,连同马东山的代理律师一并退出诉讼。

依法投诉,恢复诉讼资格,判决赔偿

马河收到退出诉讼通知书异常愤怒,直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投诉,经投诉省高院认为沂水县法院的退出诉讼决定是错误的,并将投诉事项转交到沂水县法院处理,沂水县法院最终决定恢复马河等人的诉讼资格,由马东山的四个孩子马河、马湖、马海、马水作为原告继续诉讼。

2019年11月25日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市场监督局赔偿原告机器设备折旧、期间应当支付的工人工资等等损失二百五九十九万三千一百一十四元,但是对于期间企业贷款产生的银行利息、缴纳的各项税费等不予支持。

而且一审认定的赔偿期间仅限30个月,而且因2005年9月原告起诉确认不颁发营业执照违法的案件时,曾经将判决被告为原告颁发营业执照的诉讼请求撤回,一审因此认定2005年9月以后的停产期间的损失与被告不颁发营业执照不具有因果关系。

继续上诉,维权路尚未完

收到一审判决后,原告对此严重不满,代理律师正在准备上诉。

 

万典律师认为:

一、银行利息属于赔偿范围

银行利息属于直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返还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除贷款本金外,还应当支付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对于违法罚款、罚金等行为所导致的银行存款、贷款利息这一预期可以取得的预期损失均已列入赔偿范围;那么对于被告违法行为已经导致损失发生的现有利息损失,当然也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本案中,原告银行贷款利息损失数额巨大,因为被告不允许原告办理营业执照,致使巨大的贷款利息全部白白的浪费了,这全是因为被告违法不颁发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赔偿,其一、这一损失也是原告最大的损失,如果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反而由受害者自行承担,这严重违法,违反公平正义,与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背道而驰;其二,这一巨额损失原告承担不起,原告已经倾家荡产,再把这3566的损失算到原告头上,原告无法生存,无法承受。

二、停产期间支付的税费以及办公费用属于赔偿范围。

税费方面:上诉人的企业虽然没有生产经营,但是城市建设费、排污费、排污费、留守职工的社保费用等必要的开支是必须支付和缴纳的,在计算税费损失时,不能将社保费用排除在外,这属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列明的赔偿范围,故各种税费支出,包含职工社保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设备维护费用、厂房维护费用,属于停产停业期间的必要经产性开支,如果不维护机器,机器直接生锈报废,厂房失修坍塌,上诉人的损失更大、被告的赔偿范围必然增大,故这属于企业维持必要性经产性开支,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办公费、燃油费、车辆费均属于企业维持期间的必要性经常性开支,在停业期间虽然不能进行生产,但是为了维持酒精厂的存在,必要的办公是不可避免的,对留守职工的管理、文件打印、为办理各种手续的筹备等都需要办理公务;停业期间的跑手续、出去交涉、会议等也是必须用车的,车辆费、燃油费是不能避免的损失,故其属于被告不颁发营业执照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至于职工生活费,因为酒精厂停业期间,需要负责留守职工的吃饭、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这些费用属于企业的必要、经常性开支,被告应当赔偿。

《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界定是指留守职工工资、必须缴纳的税费、水电费、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既包含司法解释中明确列举的开支,也包含司法解释难以一一列举但确属于企业必要的开支经费,包括银行贷款的利息,也属于企业经常的必要的行为,向银行支付利息也是必须的,银行贷款、的利息损失属于上诉人必要的经常性开支,被告应当赔偿。上诉人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法,致使酒精厂无法进行经营,被告违法行为与酒精厂停业期间的机器设备折旧费、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各种税费及办公费、车辆费、燃油费、机器设备维护费、厂房维护费、职工生活费等客观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等条款已经确定了被告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予以赔偿,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等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国家赔偿的具体范围,上诉人的诉求合理合法,于法有据。

三、对于整个停产阶段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上诉人合理更变诉求不影响赔偿权利。

    原告原告撤回被告办理营业执照的诉讼请求不是原告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一审的认定匪夷所思,不可思议。原告撤回这项诉求不是原告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而是因为这项诉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项行政行为审理时仅仅能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而没有权力判决行政机关具体以何种方式和内容去履行去做出行政行为,故第二项关于要求判决“颁发营业执照”的诉求明显已经超越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范围,原告原告在诉讼中但心败诉的后果没有办法只好予以撤回。

   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如果既要求判决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有要求被告颁发营业执照两项诉求,属于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将会导致驳回起诉的严重后果。

   综上,原告在经过咨询专家律师认为应当将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撤回,否则会面临拜会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原告原告为了保证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请求明确撤回颁发营业执照的诉求,但原告需要继续经营,原告2005年9月2日之后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1、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不断上诉和申诉,坚持认定不应当为原告颁发营业执照,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结果之前的原告企业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沂水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5)沂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被告坚持认为其不予颁发营业执照合法,其上诉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撤销(2005)沂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直到2012年6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行再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作出,才确认了被告的行为属于违法,之后被告又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监字第651号驳回其申诉请求。

在此期间,自2002年向被告申请颁发营业执照直到申请行政赔偿,被告没有采取任何的补救措施,没有改正违法行为,故直到2013年1月16日之前,原告方直接损失均应当由被告进行赔偿。

原告本可在胜诉之后,要求被告改正错误颁发营业执照,但是被告一直在上诉和申诉,致使判决书没有生效,上诉人的营业执照一直难以办理,这样的后果明显应当由被告承担。

市中院审理期间,获得调解,本案圆满解决

在强大的诉讼程序压力下,以及社会舆论的关注下,本案被告方多次找原告方进行调解,2020年6月19日,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终于签订了行政赔偿调解协议书,以1000多万行政赔偿的方式结束了本案的诉争。
2019年十大案例:有权不可任性: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1100万。
有权不可任性:一次不作为,赔偿一千万
有权不可任性,行政部门一次不作为,造成国家赔偿一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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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结案,对于很多人来说存在着些许的遗憾,对于公众来说,可能是希望本案判决结案才能大快人心,而对于委托人来讲,经济赔偿才是实实在在的解决问题,万典律师认为经济赔偿也是行政机关低头认错,也足以给予被告一个警示:有权不可任性,违法需要付出代价!

经典案例:入选十大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2019年十大案例:有权不可任性: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1100万。
有权不可任性:一次不作为,赔偿一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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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案客观的反映的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艰难,赔偿数额巨大,被媒体评为2019年十大营商环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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