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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诉讼中,没有征收公告,诉补偿安置方案可行吗?

日期: 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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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AH市发生了这样的一起案件,李先生等人的房屋位于政府征收改造项目划定的范围之内。在没有公布征收决定之前,S区人民政府制定了《S区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了论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公示,广泛征求意见,至今该《方案》仍然在公示征求意见期间。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本改造区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期限为2018320日——20181130日内,逾期进入依法征收或者其他强制程序。中,要求征收部门停止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还规定被征收人需要配合勘测丈量组的工作,提供房产证等对于补偿有利的证件资料,逾期不配合或不提供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区政府认为:

  1.《方案》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受案范围。第五条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既不属于征收、征用决定,也不属于征收补偿决定。

  2.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定具有强制力,而《方案》实际上是通过利益引导机制完成棚户区改造的非强制的政策性文件,并非区政府对原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自由选择签订协议或者不签订协议,《方案》本身没有强制力。原告可以在征收部门下达征收及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后再依法向法院起诉。

  3.区政府制定的《方案》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且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实际影响,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当在征收案件中,政府没有公布征收公告,而是以征收补偿的利益机制引导村民签订协议,完成棚户区改造时,作为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不满意,能不能起诉呢?看看律师怎么说?

【万典律师为您解析】

先来看一看相关法律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可行吗?

  《补偿安置方案》已经通过并公告,对外发生效力,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所以该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该《补偿安置方案》不是内部行为,也不是征求意见稿,该《补偿安置方案》被告于2018327日作出,并与2018415日公告,并且说明经区政府九届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要求区直各相关部门严格遵照执行。该《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对外公告并生效,且已经实施。其中,要求征收部门停止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还规定被征收人需要配合勘测丈量组的工作,提供房产证等对于补偿有利的证件资料,逾期不配合或不提供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该《补偿安置方案》是具体行政行为,其具备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特征,符合独立具体行政行为的要件,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为组织实施征地而做出的,虽然只是征收环节中的一个程序,但是补偿数额的多少与被征收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被征收人产生实质影响,依法应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可诉性。

  实践中,补偿方案应该是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前置程序之一,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附件一并予以公告,也是区县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的行政诉讼中,补偿方案如果房屋征收决定的附件法院可以对其合法性一并予以审查。如果在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只有补偿方案,没有房屋征收决定的违法征收类型的案件,该方案实际上替代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可以单独就补偿方案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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