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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补偿不合理,律师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成功调解,圆满结案

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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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刘磊代理的xx公司房屋征收补偿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圆满结束,经过律师锲而不舍的努力,案件一路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升级到最高人民法院,律师紧紧抓住征收方征收的违法情节,最终原告方与被告方在庭审理过程中,经过充分协商,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委托人撤回对当地征收部门的起诉,案件圆满结束。

在本案代理制之处,委托人征收不尝事宜以及同征收方拖了将近四年,迟迟得不到解决,委托人意识到长期的僵持下去对自己不利,于是慎重考虑后决定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过多次咨询和选择,委托人决定聘请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为为维护权益,万典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资深律师刘磊及助理律师组成办案小组,承办xx公司的案件。

刘磊律师介入本案后经过认真阅卷和调查取证,发现征收方存在严重的违法情节,对已经过期的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延期、对于尚未进征收完毕的土地进行出让等等违法情形,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权限对征收决定进行延期,并进一步发现在征收中没有充分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发表意见权利、和听证权利,补偿安置方面对委托人补偿也存在不到位,很多合理的诉求没有给予解决,于是经过认真的研究制定了详细诉讼方案,针对房屋征收决定、规划许可、土地出让批复等等环节提起诉讼,在法律程序的稳步推进下,本案一度由当地法院升级到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案件进展跌宕起伏,曾一度失利,但是代理律师始终坚持正义必胜的信念,一直积极乐观的上诉,最终本案诉讼到最高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补偿协议,委托人申请撤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案件圆满结束。

这是万典律师事务所的一起普通案例,从一审、二审、甚至到再审,律师在超出代理协议义务的范围后,仍然积极的坚持着为委托人争取权益,珍惜每一份委托,力争将每一起案件打造成经典之作,是每一位万典律师的信念,希望我们有限的能量,能为更多的处于困境中的被征收人提供帮助。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两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60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xx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新源路**。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春,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庄稼汉,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鼎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建新,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厦门xx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申请人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厦门市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闽06行初1号行政裁定,驳回xx公司的起诉。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闽行终549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xx公司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晓滨、白雅丽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再审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xx公司以涉案纠纷已经初步解决为由,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xx公司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厦门xx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王晓滨

审判员  白雅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辉妮

书记员于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60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xx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新源路**。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勇,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

法定代表人:何东宁,区长。

再审申请人厦门xx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申请人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集美区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6)闽06行初63号行政裁定,驳回xx公司的起诉。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闽行终427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xx公司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晓滨、白雅丽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再审审查过程中,xx公司以涉案纠纷已经初步解决为由,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xx公司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厦门xx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王晓滨

审判员  白雅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辉妮

书记员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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