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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农村宅基地拆迁,不能简单以是否有证为由剥夺农民的基本生存和居住的权利!

日期: 2021-11-15
浏览次数: 20

原告

韦x

代理律师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柳州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广西】农村宅基地拆迁,不能简单以是否有证为由剥夺农民的基本生存和居住的权利!
基本案情


原告韦x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某村村民,在本村建有房屋,该房屋是韦x唯一住房,符合一户一宅原则,韦x拥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因当地区政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韦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一直没有获得任何补偿安置。

2020年12月25日,原告在家门口的地上捡到《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城管xx规划类责拆行决字【2020】第xx号)(以下简称“限拆决定书”),决定书要求韦x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


委托律师,深入调查


韦先生认为自己农村唯一合法的住房,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被要求按照违建自行拆除,很不合理。随后韦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王丽媛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调查后发现,韦x的房屋所在地块已经启动征收程序,目前拆迁工作尚未完成,当地行政执法局为了配合政府拆迁,降低补偿标准,通过拆违的形式向韦x施压,是一种逼迁行为。韦x仅要求政府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对其进行补偿,但是被政府拒绝,名为拆违,实为拆迁,执法局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

【 广西】农村宅基地拆迁,不能简单以是否有证为由剥夺农民的基本生存和居住的权利!


无证房不能一刀切认定为“违建”


本案中,虽然韦x的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万典律师经过查阅当地法律法规后发现,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在征地拆迁中对无证“唯一住宅”认定及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柳国土字〔2014〕42号,也对唯一住宅作了原则性规定,这也充分说明,无证房屋是由于政府管理不善及其他历史原因共同造成,不能一刀切认定为违法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特别是应重点考虑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情形。宅基地作为农民居住和生活的基本保障,不能简单以是否有证为由剥夺农民的基本生存和居住的权利。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原告在家门口的地上捡到该《决定书》,该《决定书》未依法送达原告,违反了法定程序。

【 广西】农村宅基地拆迁,不能简单以是否有证为由剥夺农民的基本生存和居住的权利!


提起诉讼,合法维权


之后,韦x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被告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前,应当告知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但被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原告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在该公告期为届满的情况下,即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撤销。

【 广西】农村宅基地拆迁,不能简单以是否有证为由剥夺农民的基本生存和居住的权利!


胜诉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柳州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柳城管xx规划类责拆行决字【2020】第xx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韦x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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