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101人
委托代理人
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惠民县人民政府
原告李某某等101人均系山东省惠民县农民,在居住地拥有合法承包地及房屋所有权。2008年年初,被告惠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文化街城中村改造及国泰花苑商业步行街项目,将原告承包地及居住房屋划入征收范围。此后,征地补偿款和安置房县政府均已落实,但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一直未予实际解决。
2008年4月底的征地补充条款明确约定,凡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居民,均享受每人每月150元的养老金,至止死亡。此款项由县政府承担,养老金随政策性浮动而调整。
依照上述约定,县政府仅仅在2011年1月份按每人每月190元标准对符合领取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支付了一个年度的养老金后,之后这一百多位农民再也没有领取到征地养老保险的补偿。
希望曙光
这一百多位老百姓本以为维权无望,就在此时得知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帮助本县113位老农民打征地社保官司并且获得了胜诉,拿到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这些居民一下子就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之后村民们怀揣着希望联系到了万典律师,万典律师为村民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将其中的事实情况、法律规定逐条进行对比,村民觉得律师说的很有道理,维护权益一定要考虑法律程序,于是决定聘请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
提起诉讼
经详细研究和查阅相关证据,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认为这次的案件与之前办理的案件如出一辙,故决定依法予以代理,并指派陈海峰律师办理案件。
随后万典律师协助这101位居民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万典律师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根据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惠民县人民政府应为各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并补发所拖欠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
《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三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系,在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不得一次性补偿发放给个人或村集体。”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范围为被征收土地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七条第一款,征地后不实行调地安置的,征地所涉承包户的所有成员均为保障对象;实行调地安置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为保障对象。
第八条 保障对象中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
原告认为,依照上述规定,以及项目征地补充条款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的约定,结合被告曾于2011年发放养老保险金的事实,被告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为各原告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被告不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协调解决,圆满结案
原告提起诉讼后,因为之前万典律师办理过类似的案件,对此次结果信心满满,最终惠民县人民政府与101位居民进行了协调,决定为这些老百姓的办理农民养老保险,案件到此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