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温州地区征地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全流程权益保障・实质性争议化解 —— 征地拆迁行政争议实务裁判规则精选
继首批温州地区征地拆迁典型案例发布后,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所律师亲办的生效裁判、复议决定与争议化解实例,系统梳理征收合法性审查、补偿方案纠错、权属登记纠错、补偿决定监督、违建认定治理、行政赔偿实体救济等全流程高频争议领域的代表性案件,正式推出第二批共十则温州地区征地拆迁典型案例。
本批案例按照征收项目推进的程序逻辑排布,覆盖从征收决定合法性、补偿方案制定、信息公开知情权,到土地权属确权、补偿决定纠错、责令交地监督、历史违建认定,再到征收实施损害赔偿、强拆行政赔偿等全链条实务场景,既通过生效裁判明确征收各环节的法定程序与实体标准,也展现了行政复议、诉讼、实质性化解等多元路径的维权效用,为温州地区被征收人、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理性维权提供系统的规则参考与路径指引。
案例一:旧村改造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案 —— 征收必须符合法定规划与前置程序
案号:(2023)浙 03 行初 87 号
承办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管众
案情简介
温州某区启动旧村改造项目,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将多个自然村纳入征收范围。该村十余户村民委托万典律师提起诉讼,主张案涉征收决定存在多处违法:一是征收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部分地块不在法定征收范畴内;二是未依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就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三是征收补偿资金未足额专户存储,不具备法定征收条件。
核心裁判规则
1. 征收规划符合性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征收范围超出法定规划的,征收决定合法性存在重大瑕疵。
2. 法定前置程序必备原则: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依法履行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等法定前置程序,程序缺失的征收决定违法。
3. 公共利益审慎认定原则:旧村改造类征收应当严格审查公共利益属性,不得假借旧改名义实施商业开发,不符合公共利益要件的征收决定依法不应作出。
4. 情况判决适用规则:征收决定虽存在违法情形,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判决确认违法但保留征收效力,同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
裁判结果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责令被告就程序瑕疵采取补救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从源头上对旧村改造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司法审查,明确了征收项目在规划、程序、资金等方面的法定准入门槛。案件既为被征收人从项目合法性层面维权提供了参考范式,也对规范地方旧改征收行为、倒逼征收机关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具有重要的监督意义。
案例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复议纠错案 —— 补偿方案必须保障公众参与权,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涉案文号:浙政复〔2024〕XXX 号
承办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李晓静、杨鑫亮
案情简介
温州某县实施省道扩建征地项目,县自然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但公告期不足法定期限,且未依法组织听证,也未对被征地村民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反馈。同时方案中部分地类的补偿标准低于浙江省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
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万典律师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责令重新拟定并依法履行征求意见程序。
核心裁判规则
1. 公众参与程序保障原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依法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村民有异议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2. 补偿标准底线原则: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具备合法性。
3. 异议回应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应当对公众提出的意见与异议进行研究并反馈,未履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义务的,属于程序违法。
裁判结果
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责令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公告、征求意见与听证程序,结合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重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法定制定程序与补偿标准底线,纠正了征地实践中 “公告走形式、异议不回应、标准就低不就高” 的常见问题。案件既从程序与实体两个维度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与财产权益,也对规范市县征地补偿方案制定行为、统一征地补偿标准适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案例三:征收补偿会议纪要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 —— 厘清征收领域 “过程性信息” 的认定边界
涉案文号:〔2025〕第 × 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
承办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管众、李晓静
案情简介
温州某工业区改造项目征收过程中,当事人为核实补偿安置标准的合法依据,向属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一份与征收补偿安置直接相关的会议纪要。街道办以该文件属于 “过程性信息” 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
当事人委托万典律师团队申请行政复议。代理律师从文件的性质、实际效力、对当事人权益的实质影响三个维度展开论证,主张案涉会议纪要已实际作为征收补偿安置的执行依据,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确定的影响,已不属于可豁免公开的内部讨论类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核心裁判规则
1. 过程性信息的核心判断标准:过程性信息的认定,应当以信息是否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的不确定阶段,以及是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为核心判断依据。
2. 已生效文件不适用过程性信息豁免:已对外发生实际法律效力、直接作为征收补偿安置执行依据的会议纪要,不再属于过程性信息范畴,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申请人公开。
3. 不当不予公开的纠错路径:行政机关错误以 “过程性信息” 为由拒绝公开征收补偿核心文件的,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原答复并责令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处理。
裁判结果
复议机关全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原答复函中拒绝公开相关内容的部分,责令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典型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征地拆迁维权的基础性程序,是被征收人获取征收核心文件、掌握违法线索、开展协商与诉讼的前提。本案厘清了征收领域 “过程性信息” 的认定边界,打通了被征收人获取补偿安置核心依据的信息渠道,对纠正行政机关以 “内部文件”“过程信息” 为由规避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具有普遍参考意义,也为后续补偿协商与诉讼维权筑牢了事实与证据基础。
案例四:瑞安市某村诉市政府土地权属登记违法案 —— 历史占用不改变权属,纠错登记保障村集体土地权益
承办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杨鑫亮、李晓静
案情简介
瑞安市某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一块面积 19.7 亩的集体建设用地,该地块于上世纪 90 年代被当地乡镇企业临时占用,占用期间双方未签订正式用地协议,村集体也未收到任何土地补偿费用。2022 年,该村村民发现案涉土地被瑞安市人民政府错误登记为乡镇集体所有,且相关部门已为占用土地的企业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为维护村集体土地财产权益,该村委托杨鑫亮、李晓静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错误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依法确认土地归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核心裁判规则
1. 登记真实性原则:土地权属登记应当以真实的权属来源与历史归属为核心依据,行政机关未核查土地历史归属、实际占用性质,错误将村集体土地登记为乡(镇)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的,该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2. 集体土地转国有法定程序原则: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必须依法履行征收审批、补偿安置等法定程序;未经法定征收、未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不得擅自将集体土地登记为国有土地,否则登记行为违法。
3. 登记纠错法定职责原则:土地权属登记错误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负有依法纠错的法定职责,应当撤销错误登记、恢复原权属状态,或重新核查后作出合法的权属认定,不得拒绝履行纠错义务。
4. 临时占用不变更权属原则:集体土地被临时占用,双方未签订长期用地协议、未支付对应土地对价、未依法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的,土地所有权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行政机关不得仅以实际占用事实为由变更土地权属。
裁判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撤销瑞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土地权属登记行为;责令瑞安市人民政府重新核查案涉土地权属,依法为该村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确认案涉 19.7 亩土地归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历史遗留集体土地权属登记纠错案件,针对早期乡镇企业用地不规范引发的权属争议,明确了 “临时占用不改变权属、集体转国有必须走法定征收程序” 的核心裁判规则。案件既纠正了行政机关错误登记的行政行为,实质维护了村集体的土地财产权益,也为温州乃至全省同类历史遗留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参照,对规范土地登记行政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具有重要实践价值。
案例五:厂房征收补偿决定确认违法案 —— 基础事实不清自行撤销,原行为违法性仍需认定
案号:(2026)浙 03 行初 11 号
承办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管众、李晓静
案情简介
原告李伟群系温州市某区居民,在辖区镇工业区拥有合法工业厂房,持有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 1008.55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 496.55 平方米,用途为厂房,权利性质为划拨。2024 年 8 月 19 日,被告 xx 区人民政府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双方未能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被告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
原告委托万典律师代理维权,律师经全面梳理证据与调查论证,指出案涉补偿决定存在多处核心违法点:一是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且评估前未对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评估结果严重偏离市场价值,仅与原告 2002 年司法拍卖购房价款基本持平,违背公平补偿原则;二是补偿决定单方限定货币补偿方式,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产权调换、土地置换选择权;三是遗漏地下室、院落空地等法定补偿项目,未完整覆盖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法定补偿事项;四是未查清案涉土地兼有国有、集体双重性质的基础事实,房屋与土地面积认定有误,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缺乏合法程序与依据,补偿决定核心事实严重错误。
万典律师协助原告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被告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作出《关于撤销温 x 政发〔2025〕69 号补偿决定的通知》,以土地性质混杂、程序不到位为由自行撤销被诉补偿决定,但原告经释明后仍坚持要求确认原补偿决定违法。
核心裁判规则
1. 评估程序合法性原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遵循协商选定、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的法定程序,评估机构未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的,出具的评估报告不具备合法性,不得作为补偿决定的作出依据。
2. 补偿方式选择权法定原则:被征收人依法享有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的选择权,征收补偿决定单方限定补偿方式、剥夺产权调换权利的,违反法定征收补偿程序。
3. 补偿项目全面覆盖原则: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完整载明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地下室及院落空地对应权益等全部法定补偿事项,遗漏核心补偿项目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4. 基础事实查明义务:作出补偿决定前,应当查清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性质、权属面积、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等基础事实;土地性质混杂、面积认定错误且未经合法认定程序的,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
5. 自行撤销不阻断违法确认规则: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原告经释明仍坚持确认原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原行为的违法性不因事后撤销而消灭。
裁判结果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温州市 xx 区人民政府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作出的温 x 政发〔2025〕69 号《关于对李伟群户房屋的补偿决定》违法;一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温州市 xx 区人民政府负担。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有土地上厂房征收补偿决定纠错的典型案例,集中呈现了征收补偿决定中评估程序、补偿方式、补偿项目、事实认定四类高频违法点,明确了行政机关事后自行撤销不能规避违法性认定的裁判规则。案件既为企业厂房被征收人主张完整补偿权益提供了清晰的维权抓手,也对规范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程序、保障被征收人法定选择权具有普遍参考价值。
案例六:集体土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撤销案 —— 未落实补偿安置,不得责令强制交地
案号:(2024)浙 03 行初 128 号
承办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冯凯、康静
案情简介
温州某县开展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原告该村村民的承包地与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显著偏低、安置方案未落实,原告始终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随后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原告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责令限期腾空交出土地。
原告委托万典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代理律师主张:案涉征收项目未依法足额落实补偿安置费用,未对原告进行合理安置,不符合责令交出土地的法定前提;且被告未依法履行催告、陈述申辩保障等法定程序,交地决定实体与程序均违法。
核心裁判规则
1. 先补偿后搬迁法定原则:集体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顺序,未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未落实社会保障与安置房源的,不得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2. 责令交地法定适用条件:责令交出土地的法定前提是土地征收方案合法、补偿安置足额到位、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出土地;补偿安置未落实的,不具备责令交地的实体条件。
3. 程序正当原则: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前,应当依法履行催告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与申辩权,程序缺失的交地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裁判结果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被告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集体土地征收中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法定适用边界,纠正了 “未补偿先交地” 的违法征收模式,重申了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案件既为被征地农民对抗违法逼签、强制交地行为提供了司法救济路径,也对规范县域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安置权益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案例七:历史厂房限期拆除决定撤销复议案 —— 历史工业建筑不得简单以 “无证” 认定违建
涉案文号:温政复决〔2025〕XX 号
承办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陈海峰、吕磊
案情简介
温州乐清市某五金制造厂于上世纪 90 年代经当地乡镇政府批准建厂,取得工业用地审批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建成生产厂房持续经营二十余年,但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完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2024 年,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全部厂房为违法建筑并责令限期拆除。
企业委托万典律师申请行政复议,代理律师提出:案涉厂房建造于《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已取得当时乡镇政府的用地与建设批准,属于历史遗留工业建筑;行政机关直接以现行法律认定为违法建筑,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未考虑历史审批背景与行政信赖利益,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错误。
核心裁判规则
1.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历史建造的建筑物进行违建认定,应当适用建造时的法律规范,不得直接适用施行在后的《城乡规划法》倒推认定违法。
2. 历史审批的效力认定:建造时已取得乡镇政府等有权机关的用地、建设批准,因历史原因未完善后续规划手续的建筑,应当考虑历史背景与行政信赖利益,不得简单以 “无规划许可证” 全盘认定为违法建筑。
3. 违建认定比例原则:对未经登记的工业建筑,应当区分不同建造年代、审批背景分类处置,具备改正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改正措施,不得一概责令拆除。
裁判结果
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综合行政执法局重新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温州地区历史工业建筑违建认定纠错的典型案例,厘清了历史遗留无证厂房的违建认定标准与法律适用规则,纠正了 “一刀切” 式拆违的执法偏差。案件既有效维护了中小微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与经营稳定,也对规范历史遗留建筑的违建查处程序、保障市场主体行政信赖利益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案例八:征收拆除致相邻房屋损毁赔偿化解案 —— 以实质性化解实现物权高效救济
案号:(2024)浙 0302 行初 155 号、(2024)浙 0302 行初 156 号、(2024)浙 0302 行初 157 号
承办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吕磊
案情简介
温州某街道在拆除片区内已签约腾空的房屋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与减震措施,导致相邻三位未签约当事人的房屋墙体边角破损,电线、下水、排污等附属设施严重受损,同时周边遗留危房与建筑垃圾也对当事人的居住安全造成持续影响。三位当事人委托万典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房屋损毁的修复与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行政机关正视自身拆除作业的不当之处,主动承诺对受损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全面修缮整治。
核心裁判规则
1. 相邻房屋安全保障义务:征收拆除作业中,行政机关对周边未签约房屋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因不当拆除行为造成被征收人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加固或折价赔偿的法律责任。
2. 实质性化解的优先价值:财产损坏类行政赔偿争议,优先通过恢复原状的实质性化解方式解决,以房屋修缮、环境整治等方式恢复财产原状,更有利于高效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避免鉴定、评估等程序带来的时间与经济成本。
3. 变相逼迁的违法定性:以放任拆除作业损毁相邻房屋、恶化居住环境的方式变相逼迫被征收人签约的,属于违法逼迁范畴,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街道办组织专业施工单位对受损房屋、附属管线及周边遗留危房进行了全面修缮加固,并清理了现场建筑垃圾;经专业机构鉴定房屋无安全隐患后,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跳出了 “一判了之” 的传统维权模式,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实现了物权的完整修复,既高效解决了当事人的居住安全现实问题,也避免了后续鉴定、评估、执行等多重程序讼累。案件体现了行政争议多元化解的实践价值,为征收过程中相邻权受损类纠纷提供了高效、低成本的维权参考路径。
案例九:商住用房违法强拆行政赔偿案 —— 破解行政赔偿 “程序空转”,确立实体审理底线
案号:(2023)浙行终赔 21 号
承办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管众
案情简介
张某某、王某某夫妇在温州市某区持有合法权属的商住综合用房,部分面积用于诊所经营,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内。因补偿安置未能达成一致,案涉房屋被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且强拆行为已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二人依法申请行政赔偿后,当地区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却在一审诉讼期间自行撤销该决定并承诺重新作出赔偿处理。一审法院以行政机关已撤销赔偿决定、将重新履职为由,驳回了二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未对赔偿请求进行实体审查。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万典律师团队提起上诉,主张一审裁判未实质解决行政赔偿争议,仅以 “行政机关将重作” 为由驳回诉请,构成行政赔偿领域的 “程序空转”,违背行政诉讼实质性化解争议的立法目的。
核心裁判规则
1. 禁止行政赔偿程序空转原则:行政机关反复自行撤销赔偿文书、未对被征收人损失作出实质性弥补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告的赔偿请求进行实体审理,不得仅以 “行政机关将重新作出处理” 为由径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 全面审理原则:行政赔偿诉讼中,法院不仅需审查被诉赔偿决定的合法性,还应当对原告提出的各项具体赔偿主张进行全面审理,实质回应当事人的权利诉求。
3. 司法实质给付原则:为避免程序往复、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可依法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进行审查并作出具有明确给付内容的判决。
4. 违法强拆赔偿底线规则: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行政赔偿金额,不得低于被征收人依照合法征收程序可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
5. 商住用房完整赔偿范围:赔偿范围应当全面覆盖房屋价值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空地院落价值、室内物品损失、过渡安置费、迟延赔偿利息及合法奖励补贴等全部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
裁判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定: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赔偿判决,本案发回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典型意义
本案直击行政赔偿领域 “撤了又作、作了又撤” 的程序空转顽疾,通过二审裁判明确了法院实体审理的法定职责,厘清了商住用房违法强拆的完整赔偿边界,纠正了 “程序空转式” 裁判的不当倾向。案件既为被征收人对抗行政机关拖延赔偿的行为提供了司法路径,也为商住类房屋违法强拆的赔偿标准确立了清晰裁判指引,对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及时足额赔偿具有重要的规则价值。
案例十:围挡逼迁致经营损失国家赔偿案 —— 明确软暴力逼迁的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案号:(2025)浙 03 行赔终 87 号、(2025)浙 03 行赔终 88 号、(2025)浙 03 行赔终 89 号
承办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吕磊
案情简介
温州市某街道在片区征收推进过程中,针对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对其临街房屋采取全域围挡封路措施,阻断公共通行通道与配套设施接入,导致案涉房屋无法正常出租经营,产生持续性租金收益损失。该围挡行为已由法院两审终审确认违法。
随后当事人委托万典律师向街道办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付围挡期间的全部租金损失及利息损失。街道办作出《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未获全部支持后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街道办正视自身违法后果,主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按照当事人诉求足额赔付围挡期间的租金损失及利息损失。
核心裁判规则
1. 违法围挡的违法性定性:以围挡封路、阻断通行的方式逼迫被征收人签约,属于非法逼迁行为,由此导致的房屋租金损失、利息损失均属于国家赔偿的法定范围,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经营性损失核算标准: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经营性可得利益损失,应当按照房屋正常出租的市场收益标准予以核算,保障被征收人的合理可得利益。
3. 迟延赔付利息规则:迟延履行赔偿义务产生的利息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范畴,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成本。
4. 主动履职不影响违法认定: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作出赔偿决定的,不影响对原行政行为违法性的认定,也不免除其依法足额赔付的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街道办主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足额赔偿当事人围挡期间的全部租金损失及按 LPR 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当事人收到全部赔偿款项后,依法撤回上诉与起诉,案件圆满办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 “确认行为违法 — 申请行政赔偿 — 诉讼维权 — 足额赔付” 完整维权路径的典型样本,打破了实践中 “围挡只确认违法、不支持财产赔偿” 的认知误区,明确了软暴力逼迁行为的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与核算方式。案件既为被征收人针对逼迁行为主张完整经济损失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范本,也印证了 “以诉促谈、以判促赔” 的维权策略在征收纠纷中的实际效用。
结语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 “实体救济优先、实质解决争议” 的办案理念,组建由征地拆迁、土地权属、行政诉讼专业律师构成的一体化办案团队,业务覆盖从信息公开、征收合法性审查、逼迁行为维权、违建认定纠错到行政赔偿、权属确权、再审攻坚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后续事务所将持续分批次发布各地征地拆迁典型案例,拆解生效裁判规则、梳理实务维权要点,为广大被征收人、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维护合法财产权益提供专业、务实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