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万典办理的宅基地征收案件中,当事人经常会拿着一份征收部门的答复来问:
“说我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不给安置,这个说法成立吗?”
也有人遇到另一种情况:
“我的户口早就迁走了,但房子和宅基地一直是我的,而且政府以前已经和我签过安置协议,现在还能不给我安置吗?”
这两类问题表面上都在问“有没有安置资格”,但在实际办案中,万典律师通常不会仅凭户口是否在村里就直接作出判断。
因为宅基地征收中的房屋权属、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征收安置资格,是彼此关联、但不能简单画等号的几个问题。
对于这类案件,北京万典律师首先要做的,是把这些法律关系拆开。
一、万典律师首先审查的,不是补偿多少钱,而是谁享有什么权利
宅基地征收发生以后,很多当事人最先关注补偿标准。
但如果征收部门已经对房屋权属或者安置资格提出异议,那么补偿金额往往还不是第一步。
万典通常会先核查几个时间节点:
l 宅基地是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取得的?
l 房屋是谁建设的,有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历史审批材料?
l 家庭成员的户籍什么时候迁入、什么时候迁出?
l 是否曾经被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l 有没有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等能够反映与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材料?
l 征收发生时,当地适用的是哪一份补偿安置方案?
l 行政机关此前有没有通过登记、协议、补偿决定等方式认可过当事人的宅基地或者安置权益?
把这些事实按照时间顺序梳理清楚以后,才能进一步判断争议究竟发生在哪里。
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丧失以及部分特殊情形作出规定;《土地管理法》则明确要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并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利和合法住房财产权益。
因此,在万典处理这类案件时,不会简单把“户籍变化”直接等同于“所有征收权益全部消失”。
二、如果行政机关已经明确说“不安置”,万典律师会继续审查这个处理本身是否合法
有些案件中,当事人已经拿到明确答复:
“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只能补房,不能安置。”
“没有资格享受本村安置政策。”
这时候,万典律师会进一步审查:作出这个结论的主体是谁?依据的是哪一份法律、地方政策或者征收方案?有没有调查当事人的宅基地取得、房屋权属和历史生产生活情况?有没有对当事人提出的补偿安置请求逐项处理?
万典代理的河北宋某案件,就是这样进入法律程序的。
宋某2008年因投靠亲属将户籍迁入石家庄市正定县某村,随后购买宅基地并建设房屋。当地实施征收后,宋某配合拆除了房屋,但补偿安置没有落实。
接受委托后,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协助宋某向相关管委会提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
管委会随后以宋某不是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答复“只补偿不安置”。此后案件进入行政复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石政行复〔202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答复。
复议之后,万典律师继续代理宋某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提出履职申请的目的,是解决房屋被拆后的补偿安置问题。行政机关应结合调查情况以及法律、政策,对其能够获得哪些补偿作出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理。仅仅笼统告知“只补偿不安置”,属于履职不完全、不全面。
最终,法院撤销石政行复〔2024〕××号行政复议决定和管委会此前作出的《答复书》,责令管委会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特别提醒:这个判决并不是直接确认宋某必然取得全部安置权益。
它解决的是另一个关键问题——行政机关不能用一句笼统的资格判断结束补偿安置职责,而应依法对具体请求作出完整处理。
这也是万典在案件办理中非常重视的一个环节:先明确当前程序真正能够解决什么问题,再决定诉讼请求如何设计。
三、已经签过安置协议的案件,万典不会重新从“有没有资格”一个问题开始
还有一些案件与宋某案不同。
当事人在征收时已经和行政机关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甚至已经按照协议交房、拆房、搬迁,但几年以后,行政机关又因为户籍、成员身份或者其他原因拒绝落实安置。
这种情况下,万典首先会审查的,是协议。
协议由谁签订?
签订时行政机关是否认可当事人的房屋和安置权益?
协议约定的是重新安排宅基地、安置房还是货币补偿?
当事人是否已经履行自己的搬迁义务?
协议有没有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或者解除?
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先处理,仅仅重新讨论“现在还是不是本村成员”,可能会偏离案件真正的争议核心。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四川刘某案就经历了这样的过程。
刘某原在遂宁市某村拥有宅基地。虽然户籍后来迁出,但当地政府仍曾向其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2010年因高速公路项目征收,相关政府与刘某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对住房安置作出了约定。刘某履行搬迁义务后,安置事项长期没有落实。
陈海峰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刘某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中,法院认为刘某户籍已经迁出,其成员身份发生变化,因此驳回诉讼请求。公开资料披露的一审案号为(2024)川××行初××号。
万典律师随后继续代理刘某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二审将审查重点放回已经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法院认为,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刘某已经按照约定拆除房屋、履行搬迁义务,相关区政府应当全面履行协议。
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行政判决,责令相关区政府按照协议为刘某户安排宅基地并协助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如果确因客观原因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则应依法提供安置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万典而言,这个案件的重要意义之一就在于:同样面对户籍变化和安置资格争议,不能忽略行政机关此前已经作出的权利确认以及已经签订的行政协议。
四、宅基地资格争议,万典通常从四层关系建立案件框架
结合相关案件实践,万典处理这类争议时,一般会重点梳理四个层面。
第一层是房屋和宅基地权利基础。
重点解决房屋是谁建的、宅基地如何取得、历史手续是否完整以及现有登记状态等问题。
第二层是成员身份和安置资格。
重点核查户籍变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土地承包和生产生活关系,并结合现行法律和当地补偿安置政策判断。
第三层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处理。
如果已经有不予安置答复、补偿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就要审查作出主体、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层是既有协议和后续救济程序。
如果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则进一步审查协议效力和履行情况;如果已经经过复议、一审甚至二审,则根据现有程序状态判断下一步法律空间。
四层关系之间可能互相影响,但不能混成一个问题处理。
五、当事人来咨询前,可以先准备这些材料
如果宅基地征收中已经出现房屋权属或者安置资格争议,万典律师建议先保存并整理以下材料:
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以及历史建房审批材料;
本人和家庭成员历年的户口簿、户籍迁移记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土地承包资料以及与集体收益分配有关的材料;
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入户调查表、评估材料和安置人口认定材料;
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书、补偿决定、行政复议决定;
已经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安置协议以及能够证明双方履行情况的材料。
材料越完整,万典越容易把案件从“我到底有没有资格”这样一个笼统问题,转换成具体、可以审查和处理的法律问题。
结语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目前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的业务专长包括土地、房地产,执业状态正常。
在宅基地征收案件中,万典更关注的不是给当事人一个简单的“能安置”或者“不能安置”结论,而是把宅基地取得、房屋权属、成员身份、地方安置政策、既有行政处理和协议履行情况逐项厘清,再决定案件应当通过哪一个程序推进。
河北宋某案中,万典律师围绕行政机关是否全面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推进履职、复议和诉讼;四川刘某案中,则围绕已经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在一审诉求被驳回后继续进入二审,最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两个案件处理路径不同,也恰恰说明:宅基地房屋权属和安置资格争议不存在一套可以机械复制的解决方案。
先把权利基础查清,再把争议性质判断准确,最后选择与当前案件阶段相匹配的程序,是万典律师处理这类案件时更重视的工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