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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实务指引 拆迁律师以案说法(实践版):征地拆迁全国高院裁判惯例与承办实务指引(第一批)

日期: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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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法治实践中,随着城中村改造与城市更新步伐的加快,因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引发的利益博弈日益凸显。无论是涉及集体土地的搬迁,还是城市房屋的重置,一份合法合规的行政协议往往是保障各方权益的核心枢纽。然而,当协商陷入僵局、拆迁补偿无法落实时,提起行政诉讼便成为了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防线。面对此类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维权难度极高的案件,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生效裁判,不仅是统一全省裁判尺度、纠正一审不当裁判的实战指南,更是本地维权案件中名副其实的尚方宝剑

本文全部案例均选自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承办的真实生效裁判,覆盖浙江、山东、河南、河北、广西、福建六省。通过对13起典型案件的裁判规则提炼,旨在总结全国多省的裁判惯例,为征地拆迁案件的承办提供可落地的实务参考。

一、征收程序类案件:严守法定边界,杜绝程序规避

(一)评估程序:法定期限为底线,时点调整守公平

 【典型意义】:打破机械适用旧评估报告的做法,确立评估期限底线与动态调整机制。

 【代表省份】:浙江

 【案号】(2019)浙行终1415

 【律师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律师

 【裁判规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了评估程序的两项核心裁判惯例:其一,评估机构协商选定期限为最低10日的法定底线,行政机关不得随意缩短;其二,若行政机关严重迟延作出补偿决定或房地产市场大幅波动,继续沿用旧评估报告无法实现公平补偿的,必须重新确定评估时点开展评估。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采纳了王卫洲律师的代理意见,打破了评估时点一律以征收公告日为准的机械做法,确立了动态调整机制。

(二)行政协议:排除民事规则,严格审查授权

 【典型意义】:明确行政协议不适用民事表见代理,严禁违规代签。

 【代表省份】:山东

 【案号】(2017)鲁行终256

 【裁判规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立了裁判惯例:仅存在亲属关系不能推定当事人具备委托授权,行政机关无法证明代签行为获得授权且事后未得到追认的,代签的搬迁补偿协议一律无效。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判决代签的行政协议无效,有效遏制了行政机关利用亲属关系违规代签协议的乱象。

(三)土地处置:严格区分征收与宅基地收回,禁止借名规避程序

 【典型意义】:厘清两项独立法律制度,严厉打击以收回代征收乱象。

 【代表省份】:河北

 【案号】(2025)冀行终78

 【律师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律师

 【裁判规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集体土地征收与村集体收回宅基地是完全独立的两项法律制度。已启动征地程序的,禁止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名义规避法定征收与补偿程序。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高院采纳了律师观点,认定行政机关混淆法律概念违法,禁止其通过收回名义规避法定征收程序。

(四)城中村改造:县级政府无越权审批权限

 【典型意义】:划定县级政府审批权限红线,采用柔性裁判兼顾稳定。

 【代表省份】:河南

 【案号】(2014)豫行终字第00213

 【裁判规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现行法律未授权县级政府直接审批收回集体土地用于城中村改造。同时考虑项目推进的现实情况,采用部分撤销的柔性裁判方式。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判决确认县级政府越权审批违法,并采用部分撤销方式,在维护法治底线的同时兼顾了社会稳定与项目推进。

二、强制拆除类案件:建筑违法不等于程序违法,强拆主体可推定

(一)强拆主体:村委会无职权,县级政府可推定

 【典型意义】:破解村委拆房、政府甩锅困局,明确适格被告。

 【代表省份】:河北

 【案号】(2024)冀行终1057

 【律师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律师

 【裁判规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立裁判惯例:村委会、街道办没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征地项目中没有证据证明其他主体实施强拆的,直接推定县级政府为适格被告并承担违法责任。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推定县级政府为适格被告,并判决其承担违法强拆责任。

(二)拆违程序:文书送达必须合法,单纯张贴不视为送达

 【典型意义】:贯彻建筑违法不等于程序可违法原则,规范拆违执法。

 【代表省份】:河北

 【案号】(2024)冀行终413

 【裁判规则】:即便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强拆前也必须依法送达相关决定书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仅在现场张贴公告不属于合法送达。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确认行政机关送达程序违法,进而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三)起诉期限:知晓主体才起算,不动产最长保护20

 【典型意义】:合理设定起诉期限起算点,充分保障救济权利。

 【代表省份】:河北

 【案号】(2024)冀行终1057号(同上案)

 【裁判规则】:强拆案件的起诉期限自当事人同时知晓拆除行为和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不动产案件的最长保护期为20年。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采纳了关于起诉期限起算点的主张,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杜绝程序空转,赔偿不低于补偿

(一)禁止程序空转:必须实体审理,不得仅责令重作

 【典型意义】:彻底扭转循环诉讼乱象,保障当事人获赔权。

 【代表省份】:浙江

 【案号】(2023)浙行终赔21

 【律师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律师

 【裁判规则】:行政赔偿案件禁止程序空转。不得仅以行政机关承诺重新作出赔偿决定为由驳回诉请,必须对当事人的全部赔偿请求开展实体审理。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判决必须进行实体审理,不得仅责令重作,彻底扭转了循环诉讼的乱象。

(二)赔偿底线:赔偿金额绝对不低于合法征收补偿

 【典型意义】:守住赔偿底线,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代表省份】:山东、浙江

 【案号】(2020)鲁行终575号、(2023)浙行终赔21

 【裁判规则】:违法强拆的行政赔偿金额,绝对不得低于当事人依法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两省高院均确立了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底线规则,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

(三)赔偿范围:全面覆盖直接损失,包含利息、奖励

 【典型意义】:全面填补受害人损失,落实特殊群体倾斜保护。

 【代表省份】:山东、浙江、河北

 【案号】(2024)冀行终1057号等

 【律师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律师

 【裁判规则】:违法强拆的直接损失不仅包含房屋价值,还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迟延赔偿产生的利息等。针对归侨侨眷等特殊群体,应当给予妥善安置并适当照顾。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判决赔偿范围全面覆盖直接损失,并对归侨等特殊群体给予了倾斜保护。

(四)举证责任:强拆导致举证困难的,举证责任倒置

 【典型意义】:平衡双方举证能力差距,倾斜保护弱势方财产权益。

 【代表省份】:山东、河北

 【案号】(2020)鲁行终575号、(2024)冀行终1057

 【裁判规则】: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导致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室内物品等损失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行政机关举证不能的,法院结合生活常识酌情认定损失数额。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结合生活常识酌情认定损失,保障了当事人权益。

(五)评估时点:长期未赔偿的,选用赔偿阶段时点

 【典型意义】:应对市场价格波动,确保足额赔偿并统一城乡标准。

 【代表省份】:山东

 【案号】(2020)鲁行终575

 【裁判规则】:房屋被违法强拆后长期未得到赔偿、房地产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可以不机械适用征收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选用赔偿诉讼阶段的评估申请日作为估价节点。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选用赔偿诉讼阶段作为评估时点,确保了受害人获得足额赔偿,应对了市场波动。

四、主体资格类案件:集体经济组织独立地位不受行政区划影响

(一)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综合判断历史沿革,不因称谓调整否定

 【典型意义】:保障集体资产物权,畅通历史存续组织维权渠道。

 【代表省份】:福建

 【案号】(2011)闽民终字第242

 【裁判规则】:村委会、村民小组与生产队职能完全不同,判断生产队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当结合权属凭证、资产、成员、负责人、历史沿革综合判断,不得仅以行政区划称谓调整否定其主体资格。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确认了生产队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保障了集体资产的物权。

五、应急行政类案件:区分应急处置与普通强制

(一)应急行政法律适用:优先适用突发事件法,费用不得转嫁

 【典型意义】:规范应急执法边界,兼顾效率与市场主体权益。

 【代表省份】:广西

 【案号】(2023)桂行终372

 【裁判规则】: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应急行政行为虽有瑕疵但撤销会损害重大公共利益的,采用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的柔性裁判方式;应急搬迁、代履行产生的费用,由项目责任主体承担,不得转嫁给行政相对人。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予撤销(因公共利益),并判决相关费用由项目责任主体承担,不得转嫁给企业。

结语:省高院二审裁判的实务启示与维权真相

对于征地拆迁案件的承办而言,核心要把握三点:第一,紧盯程序违法点;第二,主张实体赔偿权利,坚决反对程序空转;第三,准确区分法律制度,抓住行政机关混淆法律的核心违法点。

在此,我们也想借此机会澄清一个外界常常存在的误解:很多人以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只擅长于打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案件,其实王律师代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从一审、二审开始全程跟进的。之所以会有众多国家级胜诉案例,是因为部分案件在一审、二审未能获得公正裁判,当事人走投无路,才不得已启动再审或申请抗诉。这并非主动的选择,而是当事人最后的希望。每一个顶层案件的胜诉背后,都是常人难以想象的专业付出与意志考验。因此,本文列举的这些省级高院二审生效裁判,恰恰最能体现其在基层法治实践中的扎实功底与攻坚能力。

万典律师将继续总结和归纳各省典型案例,以便于公众以案学法,指导案件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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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9
    征地拆迁行政案件走到二审、再审申请或者检察监督阶段时,案件通常已经形成一审、二审裁判以及较完整的原审卷宗。后续代理需要从既有事实、证据和程序记录中重新建立判断,并根据新的程序层级确定下一步重点。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这一阶段首先需要具备征拆实体争议判断和行政诉讼基础能力。继续向二审、再审和检察监督推进后,律师的专业匹配还会进一步体现在三项能力上:原审卷宗接管与争点重构;生效裁判错误识别与再审审查适配;检察监督与多程序衔接。对于已经一审不利、正在考虑更换律师,或者希望获得第二意见的当事人,这三项能力也是重新评估代理方案时更值得核验的方向。案件走到后端,先重新读懂已经形成的卷宗二审或者再审阶段,新律师需要同时处理当事人陈述、原审证据、裁判文书、庭审记录、行政机关答辩和既有代理意见。原审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哪些证据已经被采信,行政机关此前提出了哪些答辩理由,原有代理思路集中在哪些问题,现有裁判中哪些内容仍具有继续审查价值,都需要放回完整卷宗中重新分析。因此,我们会特别关注一项基础能力:能否接管原审卷宗,并重新建立与当前程序相匹配的争点结构。温州某钢管厂征收补偿案,是北京万典公开实践中与这一能力直接对应的案件。该案此前经历一审驳回、二审维持。进入再审阶段后,北京万典王卫洲、管众律师参与案件,对相关争议和原审材料重新梳理,案件随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并经历询问听证和协调。后续双方争议协调化解,企业申请撤回再审申请。2026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申6219号行政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这一案例体现了北京万典在两审结果不利之后参与旧案接管、重新梳理原审争议,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阶段的实际实践。程序结果需要准确区分:进入再审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实体改判。再审阶段,更看重对生效裁判的具体识别进入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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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房屋也拆了、搬迁也完成了,但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安置房、宅基地或者其他安置义务却迟迟没有落实。对遇到这类情况的当事人来说,问题已经从“协议要不要签”进入了另一个阶段:协议已经成立之后,行政机关究竟应当履行什么、由谁履行,以及迟迟没有落实的义务应当如何处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行政争议相关实践中,也处理过直接的补偿安置协议履行纠纷。对于这类案件,我们更关注的并不是简单判断“政府有没有违约”,而是先把几个基础问题查清楚:这份协议究竟是什么性质,真正承担履行义务的是谁,具体哪一项补偿安置义务没有落实,以及当前争议是否已经需要与行政争议、行政诉讼程序衔接。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先理清,即使协议已经签字盖章,也很难准确判断下一步应当处理什么。一、协议已经签了,为什么后续处理仍然并不简单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看起来是一份“协议”,但是否属于行政协议,不能只根据文件名称判断,也不能简单因为一方有行政机关就直接下结论。具体案件仍需要结合签约主体、协议目的、征收安置背景、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当前发生的争议综合判断。如果经过核验,属于征收补偿背景下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那么案件就不仅包含一般意义上的协议履行问题,还可能同时涉及行政主体、行政法上的履约义务以及行政争议处理。这也是北京万典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关注的第一层问题:谁签了协议,谁真正负有履行义务,签约主体与责任主体之间是什么关系。现实中,协议可能由镇政府、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其他主体参与签订。表面上的签字主体,并不能替代对实际法律关系和履约责任的判断。因此,这类案件需要律师能够把协议放回具体的征收安置背景中审查,而不是单独把它当成一份普通合同处理。二、比“不履行”更重要的是查清到底哪项义务没有履行很多当事人在咨询时会概括为一句话:“协议签了,政府一直不履行。”但进入具体案件后,“不履行”必须进一步拆开。协议约定了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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