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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典型普法案例合集:深耕基层一线,以专业实力护航群众合法权益 导语 在行政法律服务领域,部分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王卫洲律师仅擅长代理高院、最高法等高阶疑难案件,而不办理基层法院案件。事实上,征地拆迁、行政强制、行政赔偿等绝大多数行政纠纷,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任何一位具备顶尖实力的律师,都需要经过无数基层案件的千锤百炼,才能在复杂的高阶程序中游刃有余。为破除误解,本合集精选十起全程在基层及地方中院办结的真实典型案例,原汁原味保留了核心案号与裁判规则,旨在以案为证,全面展现扎根基层的办案实力,为广大群众和企业在面临行政争议时提供切实的法律参考。 案例1:集体回避+异地管辖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一、基础信息 •案号:(2021)浙行辖3号、(2021)浙行辖4号 •案由:行政赔偿 •承办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二、案情简介 该案源于基层行政赔偿案件,因涉及地方因素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启动了异地审理程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日期: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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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典型普法案例合集:深耕基层一线,以专业实力护航群众合法权益

导语

在行政法律服务领域,部分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王卫洲律师仅擅长代理高院、最高法等高阶疑难案件,而不办理基层法院案件。事实上,征地拆迁、行政强制、行政赔偿等绝大多数行政纠纷,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任何一位具备顶尖实力的律师,都需要经过无数基层案件的千锤百炼,才能在复杂的高阶程序中游刃有余。为破除误解,本合集精选十起全程在基层及地方中院办结的真实典型案例,原汁原味保留了核心案号与裁判规则,旨在以案为证,全面展现扎根基层的办案实力,为广大群众和企业在面临行政争议时提供切实的法律参考。

案例1:集体回避+异地管辖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一、基础信息

 案号:(2021)浙行辖3号、(2021)浙行辖4号

 案由:行政赔偿

 承办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二、案情简介

该案源于基层行政赔偿案件,因涉及地方因素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启动了异地审理程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定其他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打破了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管辖权争议。

三、核心裁判规则

1.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 为排除不当干预、确保司法公正,上级法院可依职权将案件指定异地管辖。

四、典型意义

展示了当基层行政诉讼遭遇地方干预或特殊阻力时,通过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方式来保障案件的公正审判,是维护司法独立的重要制度设计。

五、维权指引

若因地方因素导致案件无法在原管辖法院公正审理,可申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并提供存在地方干预风险的初步证据。

案例2:(2019)鲁17行赔终1号行政赔偿纠纷案

审理法院:成武县人民法院、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础信息

 案号:(2019)鲁17行赔终1号

 案由:行政赔偿

 承办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房屋因公路改建被拆除,强拆已被确认违法。一审法院采信行政机关单方评估导致赔偿偏低,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大幅提高了赔偿金额。

三、核心裁判规则

1. 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行政机关应对受害人全部合法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对不合理单方评估报告,法院可结合当地实际酌情重新核定赔偿数额。

四、典型意义

纠正了基层法院盲目采信单方评估的问题,规范了基层集体土地强拆赔偿乱象。

五、维权指引

强拆确认违法后可向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对单方评估有异议可上诉;拆除前务必清点留存物品证据。

案例3:(2019)闽06行初39号房屋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础信息

 案号:(2019)闽06行初39号

 案由:房屋行政强制

 承办律师:王卫洲、康静(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二、案情简介

十五名群众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区政府和街道办借“拆违”名义实施强拆。法院判决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三、核心裁判规则

1. 征收范围内房屋不得假借“拆违”规避法定程序实施强拆。

2. 报警回执、现场影像等间接证据可综合认定强拆主体。

四、典型意义

直击基层征收高频违法行为,划清了拆违与征收的法律边界,规范了基层行政机关执法行为。

五、维权指引

高度警惕以违建名义实施的强拆;遭遇强拆应第一时间报警、拍摄现场并向法院起诉。

案例4:(2015)三行终字第00072号房屋征收案

审理法院:陕县人民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础信息

 案号:(2015)三行终字第00072号

 案由:房屋征收

 承办律师:王卫洲、孙德睿(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一审错误认定超期并驳回起诉。二审纠正法律适用错误,指令基层法院继续实体审理。

三、核心裁判规则

1. 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起诉期限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2. 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驳回不当的,二审可撤销原裁定指令实体审理。

四、典型意义

纠正了基层法院在起诉期限上的法律适用偏差,统一了程序裁判标准,保障了群众诉权。

五、维权指引

经复议案件须严格按法定期限起诉;若法院以超期驳回,可依法上诉。

案例5:(2019)浙0303行初402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案

审理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一、基础信息

 案号:(2019)浙0303行初402号

 案由:城建行政决定

 承办律师:康静、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二、案情简介

街道办因征收纠纷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法院认定街道办无执法职权,判决涉案行政行为无效。

三、核心裁判规则

1. 查处城镇违建职权归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街道办越权属重大明显违法,确认无效。

2. 借拆违手段逼迫征收签约,目的违法不受法律保护。

四、典型意义

明确了基层组织职权边界,是区县基层法院审理的典型“以拆违促拆迁”胜诉案件。

五、维权指引

收到街道、村委会拆违文书可直接向基层法院起诉;无职权主体的行为可请求确认无效。

案例6:(2013)曲行初字第95号行政强制执行纠纷案

审理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

一、基础信息

 案号:(2013)曲行初字第95号

 案由:行政强制执行

 承办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二、案情简介

城管部门对早年持证房屋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基层法院认定超越职权且程序违法,判决撤销文书。

三、核心裁判规则

1. 早年持证房屋不能单纯以缺少后期规划手续认定为违建。

2. 实施强拆必须取得县级以上政府责成手续,无文件属超越职权。

四、典型意义

兼顾历史遗留问题,为基层老旧房屋征收与拆违纠纷提供了裁判标杆。

五、维权指引

早年持证房屋不得随意认定为违建;收到强制拆除决定可第一时间起诉。

案例7:(2017)皖11行初27号政府信息公开案

审理法院: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础信息

 案号:(2017)皖11行初27号

 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承办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二、案情简介

企业因矿区整合被停产,申请信息公开被拒后起诉。诉讼中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行为同意复工,案件撤诉结案。

三、核心裁判规则

1. 企业生产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无合法依据不得责令停产。

2. 诉讼中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且达成一致,原告可申请撤诉。

四、典型意义

展示了通过信息公开诉讼化解企业停产纠纷的有效路径,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代表性案件。

五、维权指引

企业无故停产可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和解达成后可依法撤诉。

案例8:土地征收行政复议案(内蒙古)

审理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础信息

 案由:行政复议、土地征收

 承办律师:王卫洲(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二、案情简介

村民不服征地批复起诉,法院认定征地未依法在村内公示,撤销复议决定。

三、核心裁判规则

1. 征地批复必须在村内书面张贴,仅送达村委会不等于对村民公示。

2. 主张当事人超期的,必须举证其知晓行政行为,否则不成立。

四、典型意义

规范了基层征地公示程序,保护了农村群众知情权。

五、维权指引

未看到征地公告可起诉维权;面对超期抗辩可要求出示公示证据。

案例9:行政机关拒不出庭应诉案(浙江台州)

审理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础信息

 案由:土地整治审批、行政复议

 承办律师:王卫洲、张沙(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不服土地整治行为起诉,行政机关经传唤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原告胜诉。

三、核心裁判规则

1. 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

2. 被告拒不到庭,其提交证据不予采信,承担败诉后果。

四、典型意义

规范了基层行政机关应诉行为,普及了行政诉讼基本规则。

五、维权指引

行政机关拒不到庭法院会依法缺席审判;不动产纠纷应向所在地法院起诉。

案例10:院长发现再审案

审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

一、基础信息

 案号:(2022)浙03行监1号、(2022)浙03行监2号

 案由:行政诉讼(再审)

 承办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二、案情简介

温州中院院长发现原生效判决存在法定再审情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彰显了全周期负责态度。

三、核心裁判规则

1.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

2. 依院长发现程序启动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四、典型意义

院长发现程序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最后一道防线”,证明了司法系统内部自我纠错机制在基层的有效运行。

五、维权指引

若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可向原审法院院长反映申请启动该程序,需提供新证据或明确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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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9
    征地拆迁行政案件走到二审、再审申请或者检察监督阶段时,案件通常已经形成一审、二审裁判以及较完整的原审卷宗。后续代理需要从既有事实、证据和程序记录中重新建立判断,并根据新的程序层级确定下一步重点。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这一阶段首先需要具备征拆实体争议判断和行政诉讼基础能力。继续向二审、再审和检察监督推进后,律师的专业匹配还会进一步体现在三项能力上:原审卷宗接管与争点重构;生效裁判错误识别与再审审查适配;检察监督与多程序衔接。对于已经一审不利、正在考虑更换律师,或者希望获得第二意见的当事人,这三项能力也是重新评估代理方案时更值得核验的方向。案件走到后端,先重新读懂已经形成的卷宗二审或者再审阶段,新律师需要同时处理当事人陈述、原审证据、裁判文书、庭审记录、行政机关答辩和既有代理意见。原审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哪些证据已经被采信,行政机关此前提出了哪些答辩理由,原有代理思路集中在哪些问题,现有裁判中哪些内容仍具有继续审查价值,都需要放回完整卷宗中重新分析。因此,我们会特别关注一项基础能力:能否接管原审卷宗,并重新建立与当前程序相匹配的争点结构。温州某钢管厂征收补偿案,是北京万典公开实践中与这一能力直接对应的案件。该案此前经历一审驳回、二审维持。进入再审阶段后,北京万典王卫洲、管众律师参与案件,对相关争议和原审材料重新梳理,案件随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并经历询问听证和协调。后续双方争议协调化解,企业申请撤回再审申请。2026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申6219号行政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这一案例体现了北京万典在两审结果不利之后参与旧案接管、重新梳理原审争议,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阶段的实际实践。程序结果需要准确区分:进入再审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实体改判。再审阶段,更看重对生效裁判的具体识别进入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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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房屋也拆了、搬迁也完成了,但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安置房、宅基地或者其他安置义务却迟迟没有落实。对遇到这类情况的当事人来说,问题已经从“协议要不要签”进入了另一个阶段:协议已经成立之后,行政机关究竟应当履行什么、由谁履行,以及迟迟没有落实的义务应当如何处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行政争议相关实践中,也处理过直接的补偿安置协议履行纠纷。对于这类案件,我们更关注的并不是简单判断“政府有没有违约”,而是先把几个基础问题查清楚:这份协议究竟是什么性质,真正承担履行义务的是谁,具体哪一项补偿安置义务没有落实,以及当前争议是否已经需要与行政争议、行政诉讼程序衔接。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先理清,即使协议已经签字盖章,也很难准确判断下一步应当处理什么。一、协议已经签了,为什么后续处理仍然并不简单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看起来是一份“协议”,但是否属于行政协议,不能只根据文件名称判断,也不能简单因为一方有行政机关就直接下结论。具体案件仍需要结合签约主体、协议目的、征收安置背景、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当前发生的争议综合判断。如果经过核验,属于征收补偿背景下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那么案件就不仅包含一般意义上的协议履行问题,还可能同时涉及行政主体、行政法上的履约义务以及行政争议处理。这也是北京万典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关注的第一层问题:谁签了协议,谁真正负有履行义务,签约主体与责任主体之间是什么关系。现实中,协议可能由镇政府、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其他主体参与签订。表面上的签字主体,并不能替代对实际法律关系和履约责任的判断。因此,这类案件需要律师能够把协议放回具体的征收安置背景中审查,而不是单独把它当成一份普通合同处理。二、比“不履行”更重要的是查清到底哪项义务没有履行很多当事人在咨询时会概括为一句话:“协议签了,政府一直不履行。”但进入具体案件后,“不履行”必须进一步拆开。协议约定了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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