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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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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农民住房管理,合理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引导农民住房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实现集体经济可持续增长,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所称之农民住房,是指主要用于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需求及相关公共需求建设的房屋,包括:

(一)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城镇建设而实施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收回或收购时,为保障被征收、收回或收购房屋所有权人(下简称被安置人)的居住需要而建设的安置保障用房。

(二)农民公寓,是指根据城乡建设需要或住房改善需要,使用农村(社区)集体土地,由农村(社区)集体和农民共同投资并组织建设的连片、多栋、高层房屋建筑。

(三)农民安居房,是指为保障农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在土地现状不突破现有村庄范围的前提下,以分散安置的形式,在农村宅基地上改建、扩建、翻建、异地重建的个人建房;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下,由农村(社区)集体统一安排,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在现有宅基地上通过自主联合、共同出资建设的联户建房;村(社区)通过统筹房源的方式解决农民住房需求的解困房。

第三条 (改造建设原则) 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约用地原则。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新要求,积极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引导农民合理用地,鼓励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未利用地建设,严格限制占用耕地建住宅,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布局优化、要素集聚、用地节约,不断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

(二)合法依规原则。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环境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凡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和异地重建农民住房的,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立项、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手续。要依据规划,从严控制农民住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总建设高度等标准。

(三)量力而行原则。要根据各自基础和条件,把握好农民住房建设推进的力度与时序,做到循序渐进。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方式、管护模式等方面要量力而行,不得以建设农民住房方式超前分配。

(四)因地制宜原则。要综合考虑土地存量、人口规模、经济实力、综合成本等多方面因素,实事求是选择相应的建设方式,解决农民住房需求。

(五)规划先行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各自实际,编制本辖区农民住房改造建设专项规划,确保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鼓励将旧村改造与住房建设统筹考虑、统一规划,促进农民生产与生活条件同步改善,改造建设与历史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同步实施,经济发展水平与农村居民综合素质同步提升。

(六)市场导向原则。鼓励通过市场机制投建农民住房,农民住房的建设、管养应坚持遵循市场原则。严控集体负担,严防集体资产流失。

第二章  拆迁安置房建设

第四条 (建设条件)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本暂行办法建设安置房:

(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中涉及个人住宅,以房屋进行补偿的。

(二)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的个人住宅,以房屋进行补偿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本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住宅,以房屋进行补偿的。

(四)其他经审核、批准可以安置房进行补偿安置的。

选择以其他安置方式解决住房的被安置人,不得再分配安置房。

第五条 (建设计划)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项目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编制安置房建设计划,明确安置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征求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及办理相关项目立项手续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建设要求) 安置房应严格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统筹分配的原则,可采取政府统建、改造主体配建、农村(社区)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等多种方式进行建设。

第七条 (建设用地) 安置房建设用地应尽量使用原改造用地,涉及拆旧腾挪并能实现复耕的,可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按省市有关程序向省申请周转指标供应安置房建设。

第八条 (规划要求) 安置房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及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选址用地在规划上是居住用地或商住用地。建设多层住宅或中高层住宅,相关配套设施及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主体和建设方式) 根据不同建设主体和建设方式,采取不同的供地方式:

(一)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原则上应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市国土局以协议方式出让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安置房管理实施机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以集体自用方式供地。

(二)改造主体配建的安置房:土地用途性质应是住宅用地。安置房用地应作为改造项目或其他住宅项目用地的一部分,按经批准的改造方案或土地出让方案确定的供地方式供地。

(三)农村(社区)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的安置房:土地用途性质应是住宅用地。可以使用农村(社区)集体或合建单位名下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以集体自用方式供地。政府主导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需另行安排用地、由农村(社区)集体自建安置房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给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协议供地核定计收土地出让金,按现行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余额归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安置房建设。

第十条 (供地手续办理) 安置房项目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前应先向社会公示用地计划,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供地。安置房项目用地出让条件和出让合同中应明确该宗地用于或部分用于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出让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建设事项核实) 对安置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安置对象、户数、分配办法等事项,属于政府统建安置房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属于改造主体配建安置房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属于农村(社区)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安置房的,由农村(社区)集体根据具体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或房屋补偿协议,拟定建设方案记载上述内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备案。

第十二条 (设计和建设标准) 安置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相关的工程设计规范标准及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三条 (政府统建安置房的建设主体) 政府统建的安置房,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独立法人及相应经济实力的企业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也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安置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工程手续办理) 安置房建设项目参照市属重点工程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五条 (销售限制) 非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安置房,一律不得将安置房作商品房对外销售。

第十六条 (房源供应) 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和改造项目落实情况,编制安置房年度供应计划,统筹供应房源,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实施。政府统建的安置房优先供应本辖区内产业、市政、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和政府主导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的安置。本辖区内其他改造项目需以安置房进行安置的,由改造主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房申请,经批准后应支付相应价款。

供应价格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土地、建设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供应要求) 改造主体配建的安置房,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安置对象、户数等事项进行供应。

第十八条 (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的安置房供应范围) 农村(社区)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的安置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供应本村(社区)产业、市政、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和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的安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只能供应本村(社区)拆迁和改造项目中本村(社区)户籍被安置人的安置。

第十九条 (政府统建安置房剩余房源的使用方式) 政府统建的安置房中,剩余无供应对象的,可作如下使用:

(一)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可作政府保障性住房、农民安居房或人才公寓,只租不售。

(二)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调剂用于本镇其他项目的安置。

第二十条 (其他剩余房源的使用方式) 改造主体配建、农村(社区)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的安置房,部分无供应对象的,可申请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成本评估价回购,回购后参照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镇街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置房分配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分配原则) 安置房分配原则:

(一)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原则上按与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等面积分配;未经批准改建、扩建的,超出登记发证面积且宗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层高超过四层、住宅建筑总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部分,原则上不纳入安置房补偿,仅按建筑成本给予货币补偿。

(二)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宗地面积150平方米以下、层高不超过四层、住宅建筑总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的部分,原则上按核定建筑面积等面积分配;超出部分原则上不纳入安置房补偿,仅按建筑成本给予货币补偿。对于整村搬迁项目,可根据“一事一议”原则,结合村庄实际,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可操作性强的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实际分配的住宅总面积超出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交房款;面积不足的,由改造主体按改造方案公示补偿标准以货币形式补偿。

第二十三条 (改造主体配建房源分配) 改造主体配建的安置房,在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镇街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改造主体可参与制定安置房的分配方案。改造主体将安置房移交给镇街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后,由镇街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实施安置房分配。

第二十四条 (产权登记) 非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安置房,市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证书应备注拆迁安置房或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安置房。

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安置房,由开发企业与被安置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凭《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每单元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章  农民公寓建设

第二十五条 (建设条件) 群众有意愿,集体经济力量雄厚,具备可利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同意,可申请建设农民公寓。

村(社区)申请建设农民公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选建设地块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已制定建设配售方案并经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三)已与村民签订家庭分户协议、公寓配售协议、原有宅基地及房屋回收协议。

(四)农村(社区)集体和村民两者出资合共不少于总建设资金的80%。其中,农村(社区)集体能以现金支付的自有资金不少于总建设资金的20%;村民在房屋配售协议中承诺支付的购房资金不少于总建设资金的60%。剩余20%左右的总建设资金,可通过贷款或带资等方式筹集。

第二十六条 (建设配售方案) 农民公寓的建设配售方案应包括建设主体、规划选址、建设规模、户型户数、配售单价、房屋回收计价方式、分户标准以及集体和村民出资比例等内容。

农民公寓建设配售方案应同时明确建设产生债务及借贷相关成本由配售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比例,符合配售条件村民家庭名单和回收房屋折抵作价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供地原则) 建设农民公寓应坚持集约用地,以集体自用方式供地,优先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村(社区)可以通过回收旧农村宅基地、拆除旧厂房、整理闲置用地等方式,提供不少于申请建设的农民公寓用地面积的存量建设用地。

经市、镇两级调查确认,原村(社区)已无可适用的闲置用地,方可申请新增建设用地建设。

第二十八条 (立项程序) 农民公寓建设应由村(社区)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向镇(街)发改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取得项目备案证。

不完全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所列条件,但确有需要建设农民公寓的,经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建设规模要求) 农民公寓建设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总体规划,探索多村联合建设模式。农民公寓建设原则上应达到居住组团的规模,即达到不少于300户或1000人的标准。允许农民公寓项目采取整体规划、分期建设的方式建设。

如因自然地形、人口数量、经济实力、实际需求等限制,确需适当降低规模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兼顾长远住房保障、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建设标准) 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以村(社区)为单位,农民公寓的人均用地面积不应大于3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平方米。对与农民公寓同步建设的小学、幼儿园、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和小区内道路等用地,经规划部门批准,可不计入人均30平方米的用地指标和人均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指标。

农民公寓规划的户数规模不应超出拟购房并承诺出资总户数的30%。剩余未配售住房由农村(社区)集体保留待分配安置。农民公寓可按照地块规划条件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物业作为小区的配套物业。

第三十一条 (监管机制) 建立市、镇、村三级监管机制,加强对农民公寓建设过程的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社区)集体制定建设配售方案,并监督方案执行;农村(社区)集体应成立专门监管小组,全程监管工程实施和资金使用。

(一)农村(社区)集体对农民公寓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时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民公寓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二)农村(社区)集体应按规定组织农民公寓建设项目招投标。

(三)建设过程中出现超过核定投资规模10%的工程变更事项的,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并经2/3以上认购住户讨论通过,报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建规划单位审核后实施。

(四)当可以预计实际建设成本超过成员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应当编制新预算并经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继续建设。

第三十二条 (配售原则) 参与配售的村民家庭原则上只能配售一套农民公寓。原有宅基地人均用地面积大于30平方米的村民家庭,可配售多套农民公寓,但扣除首套公寓建筑面积后家庭人均配售建筑面积不能大于60平方米。

参与配售的村民家庭拥有宅基地的,配售后必须交回原有宅基地,地上房屋可按市场评估价折抵公寓购房款,不愿意交回原有宅基地的,不能参与农民公寓的分配;村民家庭无宅基地的,应以现金形式支付。

农民公寓的配售价格不应低于建设总成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民公寓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建新拆旧原则) 坚持按照建新拆旧的原则建设农民公寓。村(社区)应对回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利用做好规划,建立台账管理。收回的宅基地原已办理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按照回收协议或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办理原宅基地的注销登记。地上房屋暂不需拆除的,收回作为集体资产使用。旧村已纳入历史文化名村、需原村整体保留的,可不拆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宅基地和地上房屋收回拆除履行监督的责任。

建设农民公寓拆出的旧村用地,应严格按城镇总体规划和旧村利用改造规划规定的性质使用,可用于发展二、三产业,鼓励用于建设公园、绿地等开敞空间,增加城镇公共空间,或用于建设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镇的环境。

第三十四条 (产权登记) 农民公寓办理不动产登记应先由不动产(土地)权利人以栋为单位申请各房屋单元的所有权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再由房屋单元权利人与获配售房屋的业主共同申请办理第一次的转移登记。农民公寓参照农村宅基地进行管理,不得抵押,允许条件转移,转移后不得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购农民公寓。因买卖、互换、赠予导致权属再次转移(含二次转移及以上)的,限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住房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农民公寓的,可再次申请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薄和权利证书上应备注“该权利人为**村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的合法继承人”。需转让的,应先由村(社区)按成本价回购,在村(社区)决定不回购的情况下方可转让给本村村民。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 农民公寓小区建成使用后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可由农村(社区)集体自行提供,也可引入社会物业管理机构提供。物业管理费用和公寓维修费用由购房户负担,独立建账核算。公寓小区内修建的配套商业门店等经营性设施,其收益作为农村(社区)集体收益账目管理。

第四章  农民安居房建设

第三十六条 (农民安居房形式) 农民安居房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一)个人建房:在原有宅基地上按照一定的标准改建、扩建、翻建的住房;因原有宅基地被政府征用、征收或因自然灾害灭失的,需在村内空闲地异地重建的住房。

(二)联户建房: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下,由农村(社区)集体统一安排,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在现有宅基地上通过自主联合、共同出资建设的住房。

(三)解困房:村(社区)以收购、租赁等形式统筹房源,用以安置有住房困难的农民的住房。

第三十七条 (住房改建、扩建、翻建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的,可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

(二)因改变房屋功能布局、增加建筑面积,且不突破原有宅基地面积需要改建的。

(三)所分配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我市规定标准、且已建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所分配宅基地面积的80%需要扩建。

(四)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五)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

本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三十八条 (异地重建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异地重建的,可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

(一)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

(二)原有住房因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而被拆迁、总拆迁户数未达到一定规模的。

第三十九条 (异地重建的用地和面积条件)  个人建房异地重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于异地重建的地块应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列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未在已征转的国有土地范围内。

(二)实行异地重建安置前后,所在村(社区)宅基地总面积应该保持不增加。

第四十条 (产权登记)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申请异地重建住宅的,村(社区)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异地重建的申请人领取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应交回旧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并注销原土地登记后,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新的不动产登记。新的不动产权证应当注明“异地重建”。

第四十一条 (规划要求)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片区一律不允许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申请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所在的宅基地必须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且未列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未在已征转的国有土地范围内。

第四十二条 (建设标准) 个人建房应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原则上,住宅基底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住宅建筑总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层数不大于四层,第一层层高不得高于4.5米,第二层及以上的层高不得高于3.5米。

镇街因住房需求确需要放宽建设标准的,由镇人民镇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联户建房的条件、形式及标准) 联户建房的条件、形式、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联户建房的申请和建设条件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联户建房应利用现有宅基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指导,农村(社区)集体统一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共同出资联合建设。

(三)联户建房的户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具体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四)联户建房采取多户联排等形式。

第四十四条 (报建手续) 个人建房、联户建房按规定办理申请、规划报建等手续后,可按有关规定由市国土局和市房管局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 (解困房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解困房的,可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的村(社区)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因征地拆迁暂时未有拆迁安置房、农民公寓,且无法使用边角地、插花地等村内空闲地异地重建的。

(二)因家庭困难无法自建房或无资金购买农民公寓的。

(三)原有住房面积过小、自愿由村(社区)回购宅基地及房屋而选择解困房的。

第四十六条 (安居房申请建设流程) 村(居)民申请安居房建设,应向所在村(社区)提交申请表。村(社区)接到申请后,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讨论结果应当在本村(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个人建房、联户建房的申请,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社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符合规划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具体办理细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另行制定;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需调整规划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并征求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解困房的申请,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社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解释部门) 国土(城市更新)、规划、住建、房管部门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有效期)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东莞市法制局)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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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8
    房屋征收后补偿标准是否合理?选择产权调换时,安置面积和结算方式怎么算?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却发现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怎么办?房屋已经被拆,原本应享有的安置权益还能不能继续争取?进入拆迁安置阶段后,被征收人面对的往往不是一个简单的“补多少钱”问题,而是一系列与房屋价值、补偿方式、产权调换、协议效力和后续履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因此,在2026年寻找拆迁安置律师事务所、拆迁补偿律师或房屋征收律师时,有没有长期处理征拆行政争议的专业积累,能不能识别补偿和安置中的关键问题,复杂案件出现变化后是否能够继续推进,才更关系到具体案件的处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聚焦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及相关行政争议。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安置协议,到产权调换、行政赔偿以及二审、再审等后续程序,北京万典围绕被征收人在不同阶段遇到的问题持续积累办案经验。对北京万典而言,拆迁安置案件不能只看一个程序,更要看当事人最终需要解决什么问题。一、拆迁安置问题越具体,越考验律师是否真正长期办理征拆案件拆迁安置听起来只是“补偿”和“安置”,真正进入案件后却可能出现完全不同的争议。有人不认可补偿方案,认为房屋价值明显偏低;有人希望产权调换,却发现安置房面积、位置或者差价计算存在问题;有人本人没有签字,亲属却代签了补偿协议;还有人在房屋被拆以后才进入行政赔偿程序,需要重新处理房屋价值、产权调换和财产损失。不同问题对应不同法律路径。北京万典长期办理征地拆迁及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办案过程中并不把“征拆”作为一个笼统业务,而是继续从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补偿协议、行政行为和后续赔偿中寻找真正影响当事人权益的问题。这也是专业拆迁安置法律服务与普通诉讼代理的重要区别。当事人看到的是“补偿不合理”,律师需要继续判断究竟是房屋评估存在问题、补偿方案本身不公平,还是征收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看到的是“协议被别人签了”,律师还要进一步分析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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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房屋、土地,是普通家庭最重要的财产。当遭遇征地拆迁,面对补偿标准偏低、以拆违促拆迁、强制清表、评估结果不公等问题时,很多被征收人一辈子第一次接触“民告官” 行政维权,很容易病急乱投医:盲目追捧广告多、名气大的律师,轻信 “有关系”“包赢” 这类口头承诺,忽略案件本身实际情况,错过复议、起诉的法定期限,最终造成难以挽回的财产损失。结合近二十年、八千余件征地拆迁行政案件的办案积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从实务角度做普法科普:征地拆迁维权,不存在所谓“天下第一” 的完美拆迁律师,只有真正适配你的案情、专业过硬、全程尽责的律师团队。广大被征收人在委托前,应当擦亮双眼,避开行业常见陷阱,选择真正能够为自己兜底的法律服务。一、盘点拆迁维权委托,三大高频行业陷阱在日常接待全国当事人咨询的过程中,我们看到大量被征收人踩坑,在此向大家做风险提示:陷阱一:分阶段收费,服务出现断层部分律所按照一审、二审、再审拆分收费,付费只对应单一办案阶段。一旦一审结果不理想,想要继续向上维权,就需要重新付费、重新委托。当事人不仅要承担额外经济压力,更换代理律师后,新律师需要重新熟悉全部卷宗材料,极易错失宝贵的维权时间窗口。万典所提示:行政案件维权链条长,中途换律师是维权大忌,委托前务必核实完整服务范围。陷阱二:挂名接案,流水线模板化办案不少律所依靠知名律师对外宣传接单,但实际案件全部交由年轻律师甚至实习律师处理,资深律师仅仅挂名,全程不参与案件研讨、庭审、谈判。征地拆迁案件地域差异极大,历史遗留无证房、招商引资企业厂房、征地社保纠纷等案情各不相同,套用通用模板办案,很难抓住个案的违法突破口。陷阱三:万金油式泛化办案,缺少专项深耕有些律师业务范围包罗万象,婚姻、借贷、刑事、拆迁案件一并承接。征地拆迁属于行政诉讼,整套法律体系复杂,涉及《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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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面对房屋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时,很多被征收人都会面临一个选择:怎样找到适合自己案件的拆迁律师?在实际咨询过程中,被征收人关注的问题往往并不相同。有的人关心房屋补偿是否合理,有的人关注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也有人面临已经签订协议后产生的争议。不同类型的拆迁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因此,选择拆迁律师时,不能简单以名气、规模或者单一宣传信息作为判断依据,更重要的是看律师的专业方向是否与案件需求匹配。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围绕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向开展相关业务。通过公开案例和服务实践,可以了解专业拆迁法律服务团队如何分析案件、推进程序以及处理复杂征收争议。一、拆迁案件类型不同,对律师能力的要求也不同拆迁案件并不是单一类型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可能遇到:l房屋征收补偿争议;l农村土地征收问题;l宅基地权益问题;l企业拆迁补偿问题;l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这些案件虽然都属于征地拆迁领域,但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相同。例如,部分案件需要重点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部分案件需要分析补偿协议内容,还有一些案件涉及多个行政行为,需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推进。因此,判断一名拆迁律师是否适合,首先需要看其是否长期处理相关领域案件。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围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方向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长期专注某一法律领域,可以帮助律师积累不同类型案件经验,并在面对复杂征收问题时形成相对成熟的处理思路。二、专业拆迁法律服务,需要从案件分析开始拆迁维权并不是简单提交一份法律文件。在案件启动阶段,律师需要了解:l土地和房屋的基本情况;l征收项目的推进情况;l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文件;l当事人与征收方之间的沟通情况。只有全面了解案件背景,才能判断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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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各位被征收人朋友:一面墙上写着“拆”,一张补偿协议摆在桌上,一家人围坐在一起,意见却怎么也统一不了。有人劝你:“差不多就签了吧。”有人提醒你:“补偿太低,不能签。”你打开手机搜索“拆迁律师”,跳出来成百上千个名字:这个说自己胜诉率高,那个说自己关系广,还有的说自己规模大、分所多。你越看越乱,越查越焦虑。可真正走过拆迁维权路的人才会明白:名气大,不等于适合你;广告多,不等于服务细;律所大,不等于你的案子会被认真对待。征地拆迁维权,是老百姓一辈子可能只遇到一次的大事。它牵动的不只是房子、土地,更是一家人的生计、安宁和未来。所以,找律师这件事,不是“找最有名的”,而是“找最合适的”。没有最好的拆迁律师,只有最合适的拆迁律师。我们万典律所之所以被全国众多被征收人信赖,靠的不是铺天盖地的广告,而是实打实的专业能力、全程负责的服务态度,以及一个个经得起核验的案例。一、一个“拆”字背后,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拆迁案件不是简单的“走个法律程序”,而是一场多环节、多角度的全面博弈。从信息公开、证据固定,到行政复议、诉讼庭审,再到协商谈判、顶层救济,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掉链子,都可能导致满盘皆输。当事人最核心的诉求,其实很朴素:需要一个能把案件当自己事来办的律师,而不是交完钱就找不到人;需要一个懂拆迁全流程的律师,而不是只会套模板、走程序;需要一个能全程陪到底的团队,而不是按阶段收费、每个环节再加钱;需要一个敢较真、能攻坚的律师,而不是遇到硬骨头就劝你“差不多得了”。遗憾的是,行业现状与这些需求常常是错位的。二、行业里的三个错位:为什么很多人走了弯路?第一个错位:阶段收费,服务断层。很多律所按“一审、二审、执行”分阶段收费,付哪个阶段的钱就只服务到哪个阶段。一旦一审输了,想继续维权就得重新谈价格、重新签合同。当事人不仅多花钱,还可能面临换律师、重新熟悉案情的风险,维权成本成倍增加。第二个错位: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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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摒弃“最好律师”误区|北京万典律所:征地拆迁维权,案情匹配与真实判例才是硬核标准面对征地拆迁“民告官”行政维权,很多被征收人四处搜寻所谓“最好拆迁律师”。但在行政诉讼实务当中,拆迁维权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最好律师”,只有适配自身案件、专业能力过硬的律师。网络之上各类律所宣传纷繁多样,有的宣扬律所规模庞大、律师人数众多,有的许诺高额补偿结果,有的堆砌各类荣誉头衔,令不少被征收人陷入选择迷茫。作为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挑选拆迁法律服务机构,切勿盲从规模噱头,案情适配度、可核验真实判例、垂直领域专业能力,才是选择的核心标尺。一、精品深耕,跳出“规模越大实力越强”认知误区大众普遍认为,律所规模越大、律师数量越多,办案实力越强,但这套逻辑并不适配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不少大型综合律所业务覆盖婚姻家事、刑事、商事、知识产权等数十个赛道,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仅为边缘业务板块。虽然全所人员基数庞大,但专职深耕拆迁行政案件的律师寥寥无几,大多为“万金油”律师顺带接手拆迁纠纷。律师业务涉猎繁杂,缺少行政诉讼长期沉淀,不熟悉全国征收政策、最高法裁判规则、国务院裁决实务要点,容易套用普通民事案件思维处理拆迁案件,难以精准捕捉征收环节中的程序违法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国内专注征地拆迁、行政赔偿业务的精品专业律所,2007年核心团队开始深耕征地拆迁维权,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正式批准设立,业内被誉为“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律所坚持精品化发展路线,不盲目扩张人员规模,只代理被征收人一方,不承接征收方委托,规避利益冲突;不承接无关杂类案件,全体律师聚焦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业务,持续开展案件复盘、疑难案件研讨,打磨行政诉讼专业深度。律所搭建分工清晰的专业律师梯队:王卫洲(主任律师):律所创始人,国内知名征地拆迁专项律师,主攻国务院裁决、最高法再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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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6
    农村土地征收律师怎么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以公开案例展现专业征拆能力农村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权益、补偿安置以及后续生活保障,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选择一家专业处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是解决纠纷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在实际案件中,农村土地征收并不只是补偿金额问题,还可能涉及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个法律问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围绕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向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公开案例和业务实践,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持续积累农村土地征收及相关行政争议处理经验。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聚焦征地拆迁及土地征收领域农村土地征收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特点。在案件处理中,律师不仅需要关注补偿结果,还需要分析: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依据是否充分;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的救济路径如何选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围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方向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在长期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关注不同类型征收纠纷,包括农村土地征收、宅基地补偿、房屋征收、企业征收以及行政程序争议等。对于农村土地征收案件而言,专业方向的持续积累,有助于律师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案件问题,并制定相应法律方案。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注重通过真实案例分析农村土地征收问题对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而言,公开案例是了解律师实践经验的重要参考。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公开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行政复议以及复杂土地问题等多个方向。在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到农村土地征收纠纷涉及的不仅是补偿金额,还包括土地权利、行政程序以及救济方式选择。(一)广东农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案:体现土地征收程序分析和行政救济能力在《国务院裁决案例:广东农民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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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6
    征地拆迁维权,选律师事务所重点看什么?面对征地拆迁纠纷,很多被征收人在寻找代理律师时,很容易被网络上五花八门的宣传迷惑:大所规模、庞大律师人数、口头吹嘘高额补偿、各类光鲜头衔……究竟哪些指标才是衡量拆迁律所实力的核心标尺?作为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二十年的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数千起办案实务,为广大被征收人拆解拆迁法律服务的筛选逻辑,帮助当事人避开维权弯路。不迷信律所规模,专职拆迁律师才是硬底气大众普遍存在固有认知:律所规模越大、律师人数越多,办案能力就越强。但这套逻辑并不适用于征地拆迁这一特殊行政诉讼领域。综合型大型律所业务横跨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商事纠纷、知识产权等数十个板块,征地拆迁往往只是其中边缘业务。全所人员总量庞大,但真正长期钻研征收行政案件的专职律师寥寥无几,大多是“万金油”律师顺带承接拆迁案件。这类律师缺少对全国征收政策、最高法裁判规则、国务院裁决实务要点的积累,习惯套用普通民事案件思路处理拆迁争议,极易错过征收程序中的违法点,贻误当事人维权时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专注征地拆迁的精品专业律所,自2007年核心团队便投身征地拆迁领域,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正式批准设立。万典虽为几十人精品团队,却全体聚焦征地拆迁、行政赔偿业务,坚持只代理被征收人,绝不接受征收方委托,从根源规避利益冲突,不承接无关杂案,团队全部精力投入案件办理、判例复盘、疑难案件研讨当中。截至2026年9月,律所累计承办征地拆迁案件8000余件,手握30余件国务院裁决、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国家级标杆判例,成功攻坚多起一二审全部败诉的疑难积案,国家级顶层救济案例数量远超多数大型综合律所。选所提示:评判律所实力,不要看全所总员工数量,应当重点核查专职从事拆迁行政诉讼的律师实际人数。拒绝口头战绩,可核验硬核判例才是实力证明“办过成千上万拆迁案件,全部胜诉”,是网络宣传中十分常见的说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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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5
    宅基地征收中房屋权属与安置资格争议如何解决?北京万典律师从事实审查到程序推进的实践探索随着农村土地征收、村庄改造以及城乡建设持续推进,宅基地征收过程中涉及的房屋权属、土地权益和安置资格问题逐渐增多。在实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面临的并非简单的补偿金额争议,而是房屋到底属于谁、哪些家庭成员享有安置权益、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是否准确等复杂问题。对于这类案件,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征地拆迁、土地征收以及行政争议领域。在办理宅基地征收相关案件过程中,我们认为,解决此类争议的关键,并不是单纯围绕补偿金额进行谈判,而是需要从房屋形成历史、土地使用情况、行政认定依据以及法律程序路径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宅基地征收争议,首先需要厘清权利基础农村宅基地房屋往往形成时间较长,实际情况较为复杂。在案件处理中,我们经常需要面对:l房屋建设人与登记主体不一致;l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权益分配争议;l宅基地使用资格发生变化;l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对于补偿对象、安置资格认定存在争议。因此,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首先梳理房屋和土地权益形成过程,明确争议产生的原因,再结合征收程序判断后续解决路径。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相关案件处理中,通常会围绕土地取得情况、房屋建设历史、行政行为依据以及当事人实际诉求进行综合研判。通过行政程序推动复杂征收争议解决宅基地征收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律师可能需要通过:l政府信息公开;l行政复议;l行政诉讼;l行政赔偿程序;l协商沟通等方式,推动问题依法解决。在实践中,并非所有案件都能通过单一程序解决。对于事实形成时间较长、行政关系复杂的案件,需要根据案件发展情况不断调整处理策略。十四年复杂土地权益案件:通过多程序推进解决长期补偿争议在“超复杂土地案件:维权路十四年当事人太难”案件中,当事人因早期项目开发、土地权益变化等问题,后续在征收过程中长期面临补偿安置争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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