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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土地补偿协议,村民小组是否有权签订?

日期: 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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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土地补偿协议,村民小组是否有权签订?


一、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通常情况下,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属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补偿款协议,将土地补偿款发放给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但是,实践中,确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情形。行政村名义上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事实上并不行使所有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行政村下属的各村民小组在其界限范围内,各自独立经营管理其土地,实际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在此情形下,征收管理部门与实际行使所有权的村民小组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对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小组作出土地补偿,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二、最高法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里雍镇立冲村民委员会河表屯第二、四、五、六、九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河表屯二、四、五、六、九组)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柳江区政府)、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里雍镇立冲村民委员会河表屯第三、七、八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河表屯三、七、八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桂行终XX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争议地位于柳州市柳江区里雍××河表××一带。1981年5月15日,原柳江县人民政府给河表屯村颁发051号《山界林权登记表》(以下简称51号林权证),该证项下的土地包含争议地,并一直由河表屯三、七、八组实际管理使用。1990年1月17日,河表屯村委会将争议地发包给柳州市领导干部作为绿化点承包经营30年,并签订《柳州市领导干部在里雍乡河表屯村委所属的宜林荒山办绿化点协议书》(以下简称1990年协议)。同年2月22日,又签订《关于对“柳州市领导干部里雍乡河表村委所属的宜林荒山办理绿化点协议书”有关山权所有队的山权报酬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宜林荒山面积及界限,争议地在河表屯三、七、八组管理使用土地范围内。1995年间,河表屯村委被撤销,其下属的九个村民小组直接并入立冲村委会。2008年3月18日,河表屯三、七、八组与河表屯五组唐日敏等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将部分争议地发包给他人耕种。2012年和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作出桂政土批函(2012)1076号《批复》和桂政土批函(2013)222号《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亦于2013年作出桂国土批函(2013)222号《批复》和桂国土批函(2013)223号《批复》,同意将包含争议地在内的柳江县里雍镇立冲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2013年3月29日,柳江县人民政府作出江政发(2013)10号《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体制机制的决定》,明确以柳江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将该县土地征收工作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乡镇。柳江县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征收工作部门柳江县国土资源局、柳江县征地办在里雍镇立冲村河表屯村民聚集处分别张贴《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柳江县人民政府亦分别作出江政函(2013)3、334、337、342号《批复》,同意上述补偿安置方案。2013年11月1日,柳江县里雍镇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将经柳江县国土勘察测绘所实测并核实的征收河表屯870.64亩土地中每村、每户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状况予以公示。2013年11月28日,柳江县征地办会同里雍镇人民政府分别与河表屯三、七、八组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三份补偿协议),将争议地的征收补偿款分别补偿给三、七、八组。2015年9月24日,河表屯二、四、五、六、九组以2015年7月知道三份补偿协议内容,争议地属于河表屯九个村民小组集体共有为由,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三份补偿协议无效,将征地补偿费退还九个村民小组共有。另查明,2007年和2010年,征收51号林权证范围内的部分土地时,柳江县国土资源局与河表屯四、五、六组分别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各项土地补偿费均由河表屯四、五、六组领取,河表屯其他村民小组没有提出异议。还查明,2017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柳州市柳江县设立柳州市柳江区,柳江县人民政府变更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柳江县各镇相应进行变更。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柳市行初字第XXX号行政判决认为,尽管争议地的所有权明确为河表屯集体所有,但河表屯基于村民自治的原则分为九个小组后,河表屯三、七、八组在相对固定的区域(争议地)范围内进行相对固定的经营管理,认定争议地使用权人为河表屯三、七、八组,并与其签订被诉三份补偿协议,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并无不当。河表屯二、四、五、六、九组主张所有权共有,与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分离,并不存在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河表屯二、四、五、六、九组的诉讼请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桂行终XXX号行政判决认为,河表屯二、四、五、六、九组于2015年7月知道三份补偿协议内容,同年9月24日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51号林权证将争议地所有权人登记为河表屯集体所有,但河表屯分为九个组后,不再是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于村民自治的原则,各组在相对固定的耕作区范围内进行相对固定的经营管理,实际上是对各自所有权的明确。争议地在河表屯三、七、八组经营管理的范围内,柳江区征收管理部门与三个组分别签订补偿协议,并不违法。且2007年、2010年征收51号林权证范围内的部分土地时,柳江县国土资源局与河表屯四、五、六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各项土地补偿费均由河表屯四、五、六组领取,河表屯三、七、八组亦未领取相关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表屯二、四、五、六、九组申请再审称:1.争议地原是河表屯集体公共牧场,属于河表屯集体所有,并非河表屯三、七、八组所有。1980年落实生产责任制时,争议地未发包到户进行经营管理,1990年河表屯村委会将争议地发包给柳州市领导干部作为绿化点,承包期30年,亦非河表屯三、七、八组相对固定经营使用。三份协议将征地补偿款发放给河表屯三、七、八组,违反法律规定。2.二审期间法院调取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2007年、2010年征收协议书等证据,用于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违反证据规则。3.土地征收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柳江县里雍镇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征地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对本案予以再审。

柳江区政府答辩称:1.51号林权证范围内林地实际已由河表屯九个小组各自分割、分别管理使用。1990年协议及其补充协议,2008年河表屯三、七、八组与五组唐日敏等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等证据,证明争议地一直由河表屯三、七、八组管理使用。将征地补偿款补偿给河表屯三、七、八组并无不当。2.2007年、2010年征收河表屯四、五、六组土地时,土地补偿款由河表屯四、五、六组领取,申请人未主张将该土地补偿款由九个小组共享。现主张将本案争议地补偿款由九个小组共享,违背公平、合理原则。3.本案土地征收程序经自治区批复同意、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等程序,经协调后与第三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地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通常情况下,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属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补偿款协议,将土地补偿款发放给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但是,实践中,确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情形。行政村名义上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事实上并不行使所有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行政村下属的各村民小组在其界限范围内,各自独立经营管理其土地,实际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在此情形下,征收管理部门与实际行使所有权的村民小组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对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小组作出土地补偿,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根据51号林权证,争议地名义上确属河表屯集体所有。但是,河表屯作为行政村,又分为九个村民小组。在河表屯行政村被撤销后,原所属各村民小组在自己的辖区范围内独立行使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是实际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根据1990年协议及其补充协议,2008年河表屯三、七、八组与五组唐日敏等人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以及相关调查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争议地由河表屯三、七、八组长期管理使用,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柳江区征收管理部门分别与河表屯三、七、八组签订三份补偿协议,对三个村民小组进行补偿,不违反法律规定。河表屯二、四、五、六、九组主张,争议地原是河表屯集体公共牧场,属于河表屯集体所有,且并非河表屯三、七、八组相对固定长期经营使用。但是,其主张缺乏证据佐证,不足以否定一、二审根据前述证据认定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河表屯二、四、五、六、九组又主张,二审期间法院调取2007年、2010年征收协议书等证据,违反证据规则。但是,二审调取的证据仅仅证明2007年、2010年两次征收51号林权证范围内属于河表屯四、五、六组占有、使用、收益的土地,土地补偿款由四、五、六组领取,并非河表屯九个小组分享的事实,该证据仅仅是驳斥河表屯二、四、五、六、九组相关上诉理由的证据,顶多属于证明被诉三份协议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的补强证据,不是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主要证据,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河表屯二、四、五、六、九组还主张,土地征收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柳江县里雍镇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征地程序违法。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是市、县政府的法定职权,乡(镇)政府或其他组织只能受委托具体实施张贴公告行为,如果存在乡(镇)政府超越职权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征收公告的情形,确属不当,应当予以指正。但是,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三份补偿协议,发布征收公告是本案被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行为的前置行为,仅仅是本案的证据之一,不是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即便发布征收公告行为存在违法,由于本次征收已经省级政府批准,征收行为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不足以否定征收行为在本案中的证据证明效力。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河表屯二、四、五、六、九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里雍镇立冲村民委员会河表屯第二、四、五、六、九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郭修江审判员龚斌审判员熊俊勇法官助理黄宁晖书记员陈清玲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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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征地批复、补偿决定、安置资格或者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准备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少当事人首先面对的并不是“申请书怎么写”,而是更基础也更关键的问题:究竟应当针对哪一个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谁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现有材料能够支持什么请求,以及复议结果不利后还能进入什么程序。征地拆迁案件通常包含征地报批、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履职答复和具体实施等多个环节。行政行为识别出现偏差,可能导致复议对象、管辖机关或者请求方向随之偏离。对于已经取得省级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还可能进一步涉及行政诉讼或者国务院裁决。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行政争议相关业务。**在相关案件中,万典律师团队已经实际参与征地争议行政复议、国务院裁决申请、裁决程序中的协调解决,以及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答复复议等具体程序。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信息显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执业状态正常,主任为王卫洲,登记业务专长包括土地、房地产。对于征地批复审查、复杂征地材料梳理以及省级复议后的高层级行政救济,万典律师团队能够以真实案件中的程序措施和处理结果作为实践基础。我们如何判断征拆行政复议案件征地拆迁行政复议的第一步,是从已有文书、送达材料和实际争议中锁定需要审查的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征地有问题”,实际争议可能指向征地批复,也可能指向征收补偿决定、安置资格答复、信息公开答复、限期拆除或交地通知,还可能是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补偿、查处或者公开职责。不同对象对应不同的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和具体请求。因此,万典律师团队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围绕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和程序层级进行判断。对于征地批复与后续实施行为交织的案件,需要区分各行为在征收流程中的位置;对于信息公开答复,需要审查申请内容、答复理由和未公开部分;对于履职争议,则需要明确行政机关是否承担相应法定职责。只有先确定“复议什么”,才能进一步确定“向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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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4
    征地拆迁维权博弈之中,征收方往往占据强势地位。很多被征收个人、企业面临补偿过低、以拆违促拆迁、违法强拆、协议违约等困境。打官司不是只为一纸判决,真正的维权目标,是拿到实实在在、落地兑现的补偿。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业内公认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深耕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赛道,践行 “以打促谈、诉调结合” 维权战术,依靠组合式法律手段,帮助无数当事人打破维权僵局,争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高度垂直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专业化律所,业务聚焦民告官,原则上不代理征收机关、行政机关,规避利益冲突,只为被拆迁百姓与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我们不做万金油式综合法律服务,全所律师集中钻研《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体系,业务覆盖全国 31 个省份,擅长处理住宅拆迁、企业厂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违法强拆赔偿、撤销违建认定、最高法再审、国务院裁决等各类疑难复杂征收案件。律所核心律师团队包含合伙人王卫洲(主任)、冯凯、管众,资深律师陈朝阳、郭士龙、吕磊、姜泉、黄郎。团队全部长期扎根行政诉讼一线。重大疑难案件由主任王卫洲亲自出庭办理,实行双人承办加专家集体研判办案模式,拒绝单人包办、流水线外包,每起案件至少配备两名执业律师跟进,复杂案件组织全所会诊,量身定制维权方案,不放过每一处程序与实体违法点。律所拥有硬核办案实绩,手握近 30 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裁决国家级标杆案例。《孔庆丰诉泗水县房屋征收决定案》《临沂河东区福利酒精厂行政赔偿案》入选全国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部分案例纳入清华大学教学案例库。大量两审败诉、久拖不决的陈年积案,经由我们启动顶层法律程序实现局面逆转,相关案号均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核验查询。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委托律师打官司,就一定要赢下判决书。但拆迁维权现实里,“赢了判决拿不到钱” 的情况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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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3
    征地拆迁,对任何一个家庭或企业来说都是天大的事。房子值多少钱、补偿合不合理、签字后会不会吃亏——这些问题的答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请了谁来做你的法律后盾。市面上打着“拆迁律师”旗号的人鱼龙混杂,选错人轻则浪费金钱、耽误时间,重则错过复议诉讼的法定时效,彻底丧失维权机会。如果你正面临拆迁补偿纠纷,不妨先了解一家被行业和媒体公认的“攻坚型”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十七年只做一件事——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4年3月,由知名拆迁维权律师王卫洲领衔创办。但万典的故事远不止于此——早在2007年,王卫洲律师就开始组建国内首批专职拆迁律师团队,至今已在这条赛道上深耕了近二十年。十几年来,万典始终专注于征地拆迁行政诉讼这一个领域,不碰婚姻家事、不碰商事纠纷、不碰普通刑事,全所律师只做行政法业务。用王卫洲律师的话说:“我们不追求人数上的盲目扩张,只追求理念上的认同和专业上的极致。”正是这种“精而强” 的发展哲学,让万典以20余人的精品团队,在疑难复杂案件的攻坚能力上超越了许多数百人规模的大型律所。 2026年7月,万典律所荣膺CFS第十五届财经峰会 “2026年度行政诉讼攻坚律师团队” ,主任王卫洲律师获评 “2026年度行政诉讼卓越成就律师” 。此前,CCTV知名主持人董倩曾在《对话·中国品牌》栏目中对万典律所进行专访,深入了解了这支“专打拆迁官司”的律师团队。万典的核心定位: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专业律所,行业公认的“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万典的核心理念:只为弱势群体代言,终身不承接行政机关征收法律服务。二、核心团队:一批“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专业律师万典律师事务所的核心团队由一批追求正义、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精英律师组成。王卫洲——律所主任、创始人,“硬案之王”全国知名土地拆迁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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