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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赔偿金额的确定

日期: 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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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赔偿金额的确定


一、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既要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也要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房屋征收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以体现赔偿诉讼的惩戒性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此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赔偿损失范围之“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如此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二、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行赔再X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X学,男,汉族,19XX年X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代理人张X元,女,汉族,19XX年XX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系刘X学之妻。

委托代理人余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路***号。

法定代表人白XX,区长。

委托代理人干XX,雨湖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X昊,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X学因诉被申请人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湖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的(2018)湘行赔终XX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最高法行赔申3XX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2018年12月18日,本院编立提审案号,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12月24日上午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二法庭组织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再审申请人刘X学的委托代理人张X元、余X,被申请人雨湖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干XX、李X昊,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刘X学原拥有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平政路街道中山路9号宏发大厦1栋1单元4楼401号的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97.82m2,设计用途为住宅,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2016年10月14日,雨湖区政府作出潭雨政征字(2016)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湘潭市一大桥河西交通优化及环境综合整治(一期)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该征收决定明确了征收部门、签约期限并附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还告知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刘X学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6年12月12日,刘X学与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征收刘X学案涉房屋的各项补偿费用总额为631127元;同时约定对补偿款分期付款,首付35万元,余款待刘X学腾空房屋办理水、电、气销户移交给征收部门后3-5个工作日内付清。2017年1月4日,湖南利安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一大桥河西交通优化及环境综合整治(一期)项目(刘X学)户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计价审核报告》,审核认定刘X学案涉房屋征收补偿金额为631127元。2017年4月20日,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以转账方式支付35万元至刘X学账户,剩余款项至今未予支付。2017年6月15日,刘X学的案涉房屋被拆除。刘X学主张是雨湖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雨湖区政府不认可,并主张是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街道办事处实施了拆除行为,但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刘X学主张,雨湖区政府在征收决定书违法且没有给予搬迁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对其房屋违法予以强制拆除,造成经济损失。刘X学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雨湖区政府立即恢复刘X学的房屋原状并赔偿因违法行政造成各项损失50万元。

另查明,2016年12月11日,刘X学以潭雨政征字(2016)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与其他部分被征收户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决定。2017年6月15日,该院作出(2016)湘03行初179号行政判决,驳回刘X学等的诉讼请求。刘X学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尚在二审程序中。

再查明,该院已另行作出(2017)湘03行初71号行政判决,确认雨湖区政府拆除刘X学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平政路街道中山路9号宏发大厦1栋1单元4楼401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3行赔初23号行政赔偿判决认为,对案涉的被拆除房屋,刘X学已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雨湖区政府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支付全额补偿款631127元的义务。该院已另行作出(2017)湘03行初71号行政判决,确认雨湖区政府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故对刘X学因房屋被拆除遭受的损失,雨湖区政府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刘X学已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刘X学因房屋被拆遭受的损失,可参照该协议内容予以认定。除刘X学已经依照该协议收取的部分补偿款外,雨湖区政府应当赔偿尚未支付部分的补偿款281127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刘X学的房屋已被拆除,客观上已不能恢复原状;刘X学要求雨湖区政府恢复原状的请求,该院依法不予支持;刘X学要求赔偿50万元的损失,因刘X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该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对超过补偿协议约定部分,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由雨湖区政府赔偿拆除刘X学房屋造成的各项损失281127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从2017年6月15日起计算至赔偿款实际支付日止);驳回刘X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刘X学及雨湖区政府均不服一审赔偿判决,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另查明,该院以(2017)湘行终803号行政判决维持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3行初179号行政判决。刘X学于2017年5月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从2017年2月起,因其未搬迁房屋,导致被雨湖区政府停水停电,要求确认该停水停电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该院(2017)湘行终1328号行政裁定认为,因停水停电是迫使搬迁的一种方式,该诉讼请求可以在刘X学诉雨湖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中并予以审理,不宜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从而驳回刘X学要求确认该停水停电违法的起诉。潭雨政征字(2016)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载明:征收签约期限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2016年12月12日,刘X学与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载明补偿费用共计631127元,明细计算表为:房屋(97.82m2)补偿380422元、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设备89736元(包括装饰装修78185元,有线电视、电话机、空调机热水器移装,宽带水电气开户,空调、浴霸、无烟灶台、神台、净水器、整体浴室、简易防盗门共计11551元)、各项奖励补助155426元(包括选择货币补偿奖励97820元、按期签订协议奖励38042元、按期搬迁奖励19564元)、搬迁费978元和临时安置费4565元。该院(2018)湘行终44号行政判决确认案涉的强制拆除行为由雨湖区政府负责,并确认强制拆除程序违法。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赔终XX号行政赔偿判决认为,雨湖区政府强制拆除刘X学房屋的行为被该院判决确认程序违法,应当由雨湖区政府对刘X学的合法损失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案涉征收项目是湘潭市一大桥河西交通优化及环境综合整治(一期)项目,上述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已经被该院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故刘X学位于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拆除后不能恢复原状,也不能原地重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关于刘X学的直接损失问题:(一)协议部分。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额为631127元,其中属于被征收房屋客观价值的部分为:房屋380422元+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设备89736元;属于刘X学已经履行约定应得的奖励部分为:选择货币补偿奖97820元+按期签订协议奖38042元;而协议约定的按期搬迁奖、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计25107元。因刘X学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未按期搬迁和另行安置,上述约定费用未实际发生,不宜计算为直接损失,应予扣除。故房屋被强拆后,刘X学依协议约定应得的补偿共计606020元。(二)屋内物品损失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雨湖区政府的拆除行为是在刘X学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且未提交已经依法采取相关证据保全措施的依据,由此导致被损毁的屋内物品应当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虽然刘X学在二审中提供了具体物品损失清单,但该清单上记载的物品除有一审提交的屋内物品照片可以佐证的外,仍有部分所称的贵重物品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鉴于刘X学的收入、消费属于当地中下水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家居物品和金器的重置价格在扣除协议约定已补偿的附属设施设备外,酌情确定为7万元。(三)其他损失。综合考虑本案尚存在拆除房屋前违法停水停电的情形和因征收部门只支付部分房屋补偿款使刘X学不能及时购房导致物价上涨等因素,该院酌情确定其他损失的赔偿数额3万元。综上,刘X学的直接损失为:协议内损失606020元十屋内物品损失7万元+其他损失3万元,扣除征收部门已经支付的35万元,共计35万元。刘X学提出房屋主体价值和装饰装修的损失已经包括在协议中,不能另外赔偿;刘X学提出的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损失属于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不属于本案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刘X学要求赔偿50万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雨湖区政府认为不应当承担拆除的法律责任,事实依据不足。雨湖区政府认为刘X学未提供损失费用明细和评估结论作为依据,法院酌情认定损失金额不当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驳回刘X学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正确,可予以维持,但一审仅参照协议内容认定刘X学的直接损失,未考虑强拆造成的屋内物品损失及其他合理损失部分,赔偿金额认定事实依据不足,且混淆了补偿与赔偿的区别,应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四、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维持一审赔偿判决的第二项;变更一审赔偿判决的第一项为“由上诉人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赔偿拆除上诉人刘X学房屋造成的各项损失35万元。”

X学申请再审称: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系被胁迫签订,且协议书关于分期付款等部分约定是伪造的。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九条及住建部(2011)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案应以审理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赔偿的依据或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判决表明,违法征收和拆迁的,政府应承担全面足额的赔偿责任,计算其赔偿金额,以赔偿的时期为时间节点的市场价格作为依据进行赔偿。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减少申请人的利益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雨湖区政府没有提出要核减申请人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二审扣除按期搬迁奖、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是明显错误的。3.二审认为申请人属于当地收入中低水准的人群,据此认定申请人仅有7万元家庭财产,没有相关的事实和理由,也没有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调查。4.租房损失属于直接损失,一、二审未考虑申请人租房损失适用法律错误,应按每月1000元赔偿强拆造成的租房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判决雨湖区政府赔偿财产损失150万元;请求依法提审改判或发回异地重审本案。

雨湖区政府答辩称:1.征收补偿协议不存在胁迫情形,且协议签订后该府按约定支付35万元,刘X学已经领取。2.刘X学陈述的屋内财产损失情况与事实不符。征收协议中已对室内空调、浴霸、防盗门、装修费用等予以折算并给予补偿,可移动的相关家电家具已由申请人搬走。房屋腾空、拆除的时候,刘X学家中物品基本搬空,有相关的公证人员参与。3.申请人提出的租赁费等其他费用不属于国家赔偿范畴。4.奖励不应当计入赔偿部分。请求驳回刘X学的再审申请。

在本院再审审查期间,刘X学向本院提交以下两组证据:1.《房屋内财产损失清单》,以证明其屋内财产损失。2.2018年1月、2月苏绍春、何伏秋与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签订的《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以证明在二审审理期间,房屋的拆迁价格达到每平7900元。2016年雨湖区房价最高为每平4000元,2018年均价是每平6000元。应当以实际成交的房屋价格作为赔偿参考依据。雨湖区政府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该证据系申请人单方提供,且缺乏证据予以佐证。对第二组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房屋评估价格受到很多因素影响,除了房屋本身赔偿之外,还包括搬迁、奖励、附属设施等。申请人将所有的赔偿项目加在一起予以计算评估价格不合理。

雨湖区政府在庭审中提供案涉房屋被拆除时的视频,以证明案涉房屋被拆除前申请人已经搬走,并将屋内可移动物品全部搬走。刘X学质证认为,申请人直至拆除前并未从案涉房屋搬走,雨湖区政府是将刘X学家中物品搬走后才拍摄的视频。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刘X学提供的第一组证据,该清单与其在二审期间提供的清单所载内容相同,不属于新证据。对于该清单中与刘X学一审时提交的屋内物品照片可以佐证的部分,二审已经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部分予以认可。第二组证据,两份2018年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所涉地块、房屋类型、评估价值等均与案涉房屋不具可比性,尚不足以证明二审期间当地房屋价格上涨,该证据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雨湖区政府提供的视频资料没有拍摄时间、地点、制作人,无法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对该项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行政判决,确认雨湖区政府拆除刘X学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各方当事人对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均无异议。鉴于案涉房屋已被雨湖区政府拆除,且不能恢复原状,对于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一审判决赔偿刘X学房屋各项损失281127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二审变更赔偿数额为35万元。本案现在的主要争议焦点问题为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既要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也要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以体现赔偿诉讼的惩戒性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此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赔偿损失范围之“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如此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具体到本案而言,对于刘X学因案涉房屋被拆除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关于协议约定的房屋损失赔偿价值如何确定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对于被征收人而言,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格作为补偿基准,能够体现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保证居民住房水平不因征收行为而发生显著下降。本案中,2016年10月14日,雨湖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2016年12月12日,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与刘X学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补偿事项包括房屋补偿、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设备、选择货币补偿奖励、按期签订协议奖励、按期搬迁奖励、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共计631127元。2017年1月4日,湖南利安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认定刘X学案涉房屋征收补偿金额为631127元。刘X学主张案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价格过低,应以审理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赔偿的依据或参考。但刘X学提供的两份2018年征收补偿协议并不能证明当地的房屋价格在2018年较其签订协议时有显著上涨,故其该项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刘X学还主张该征收补偿协议系被胁迫签订,且协议中关于分期付款等部分约定是伪造的,但刘X学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亦不予采信。刘X学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具有真实性,该征收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房屋的补偿是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足以保障刘X学房屋产权获得充分补偿。

X学另主张本案应当参照(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判决,以赔偿决定时点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计付赔偿款。但是本院作出该判决的前提,主要是因为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已经比《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有了较大上涨,仅参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赔偿,无法让赔偿请求人有关赔偿房屋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而在本案中,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房屋市场价格与二审判决时的房屋市场价格并无明显的区别,因此,一、二审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基准日作出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作为房屋损失赔偿的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刘X学的该项主张亦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二审扣除协议约定的按期搬迁奖、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是否适当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应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涉及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如前所述,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赔偿案件中,计算“直接损失”时应当包括当事人因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和其他必得利益。当事人在正常的征收补偿程序中依据安置补偿方案应得的利益,均应认定为其所受到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本案中,2016年12月12日,刘X学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事项包括房屋补偿、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设备、选择货币补偿奖励、按期签订协议奖励、按期搬迁奖励、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虽然刘X学并未按照约定搬离并腾空其房屋,但是由于雨湖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协议中约定的上述项目包括按期搬迁奖励、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在内均应纳入赔偿范围,计算为直接损失。二审认为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因刘X学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未按期搬迁和另行安置,上述约定费用未实际发生”,将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按期搬迁奖励、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不认定为直接损失,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再次,关于刘X学房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雨湖区政府强制拆除案涉房屋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于案涉房屋内的物品损失妥善处置并保全证据,造成目前无法准确认定刘X学屋内物品损失的具体数额,雨湖区政府应当负有相应的责任。尽管刘X学不能证明其屋内物品损失的具体情况,但对于合理的物品损失,雨湖区政府应当予以赔偿。二审遵循法律规定和证据法则,并考虑强制搬迁的具体情况,结合刘X学主张的生活用品、家具家电等财物损失的情况,酌情支持申请人损失7万元,符合本案实际,合乎情理,本院予以支持。刘X学主张其物品损失中包括翡翠手镯价值80万元,但仅提供《房屋内财产损失清单》,另外提供的翡翠手镯、翡翠吊坠截图、吊坠图片等证据均系其通过百度搜索所得,无法证明其翡翠手镯是否存在。在本院询问时,刘X学主张该翡翠手镯系祖传,并包裹在案涉房屋内的棉被里,但是刘X学对于该翡翠手镯的产地、品质等问题,无法做出清晰准确的说明。刘X学认可其房屋所在楼栋2017年春节期间绝大部分住户均已搬离腾空房屋,且其房屋被停水停电,刘X学对房屋即将面临拆除的情况是明知的。因刘X学患病,刘X学夫妇在房屋被强制拆除前大部分时间均在住院治疗,案涉房屋实际处于长期无人居住的状况。结合上述情况,刘X学称其房屋内存放有价值80万元的翡翠手镯,明显不符合常理且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刘X学还主张屋内有高电位治疗仪、健身器、健身床垫、金银贵重财物、祖传古代米缸等损失,但是亦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

最后,关于刘X学主张的其他损失问题。考虑到本案存在拆除房屋前违法停水停电的情形和因征收部门只支付部分房屋补偿款,使刘X学不能及时购房导致物价上涨等因素,二审酌情确定其他损失的赔偿数额为3万元,已充分保护刘X学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主张租金损失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但上述条款对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则未作出相应规定。实践中,为了给出合理的时间让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和安置,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安置补偿方案时,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被征收人适当的临时安置费。本案中,刘X学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在其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中对临时安置费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该临时安置费可以满足刘X学搬迁和安置的需要。刘X学仍主张租金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X学因雨湖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造成的损失包括: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631127元+屋内物品损失7万元+其他损失3万元,扣除征收部门已经支付的35万元,共计3811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雨湖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故本院认为,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一审判决虽然对赔偿数额的计算存在错误,但是对赔偿款计付利息的判项并无不当;二审判决未对赔偿款计付利息,亦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雨湖区政府于2017年6月15日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应当以381127元赔偿金为基数,以2017年6月15日为起始时间计算银行利息,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判决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

综上,刘X学的部分申请再审理由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均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赔终XX号行政赔偿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赔终XX号行政赔偿判决第二项;

三、由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拆除刘X学房屋造成的各项损失38112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81127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5日起计算至赔偿款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熊俊勇

员 龚 斌

员 刘艾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牛延佳

员 李 京

(来源:鲁法行谈)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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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5
    宅基地征收中房屋权属与安置资格争议如何解决?北京万典律师从事实审查到程序推进的实践探索随着农村土地征收、村庄改造以及城乡建设持续推进,宅基地征收过程中涉及的房屋权属、土地权益和安置资格问题逐渐增多。在实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面临的并非简单的补偿金额争议,而是房屋到底属于谁、哪些家庭成员享有安置权益、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是否准确等复杂问题。对于这类案件,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征地拆迁、土地征收以及行政争议领域。在办理宅基地征收相关案件过程中,我们认为,解决此类争议的关键,并不是单纯围绕补偿金额进行谈判,而是需要从房屋形成历史、土地使用情况、行政认定依据以及法律程序路径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宅基地征收争议,首先需要厘清权利基础农村宅基地房屋往往形成时间较长,实际情况较为复杂。在案件处理中,我们经常需要面对:l 房屋建设人与登记主体不一致;l 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权益分配争议;l 宅基地使用资格发生变化;l 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对于补偿对象、安置资格认定存在争议。因此,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首先梳理房屋和土地权益形成过程,明确争议产生的原因,再结合征收程序判断后续解决路径。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相关案件处理中,通常会围绕土地取得情况、房屋建设历史、行政行为依据以及当事人实际诉求进行综合研判。通过行政程序推动复杂征收争议解决宅基地征收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律师可能需要通过:l 政府信息公开;l 行政复议;l 行政诉讼;l 行政赔偿程序;l 协商沟通等方式,推动问题依法解决。在实践中,并非所有案件都能通过单一程序解决。对于事实形成时间较长、行政关系复杂的案件,需要根据案件发展情况不断调整处理策略。十四年复杂土地权益案件:通过多程序推进解决长期补偿争议在“超复杂土地案件:维权路十四年当事人太难”案件中,当事人因早期项目开发、土地权益变化等问题,后续在征收过程中长期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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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4
    在万典办理的宅基地征收案件中,当事人经常会拿着一份征收部门的答复来问:“说我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不给安置,这个说法成立吗?”也有人遇到另一种情况:“我的户口早就迁走了,但房子和宅基地一直是我的,而且政府以前已经和我签过安置协议,现在还能不给我安置吗?”这两类问题表面上都在问“有没有安置资格”,但在实际办案中,万典律师通常不会仅凭户口是否在村里就直接作出判断。因为宅基地征收中的房屋权属、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征收安置资格,是彼此关联、但不能简单画等号的几个问题。对于这类案件,北京万典律师首先要做的,是把这些法律关系拆开。一、万典律师首先审查的,不是补偿多少钱,而是谁享有什么权利宅基地征收发生以后,很多当事人最先关注补偿标准。但如果征收部门已经对房屋权属或者安置资格提出异议,那么补偿金额往往还不是第一步。万典通常会先核查几个时间节点:l 宅基地是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取得的?l 房屋是谁建设的,有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历史审批材料?l 家庭成员的户籍什么时候迁入、什么时候迁出?l 是否曾经被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l 有没有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等能够反映与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材料?l 征收发生时,当地适用的是哪一份补偿安置方案?l 行政机关此前有没有通过登记、协议、补偿决定等方式认可过当事人的宅基地或者安置权益?把这些事实按照时间顺序梳理清楚以后,才能进一步判断争议究竟发生在哪里。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丧失以及部分特殊情形作出规定;《土地管理法》则明确要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并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利和合法住房财产权益。因此,在万典处理这类案件时,不会简单把“户籍变化”直接等同于“所有征收权益全部消失”。二、如果行政机关已经明确说“不安置”,万典律师会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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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1
    养殖场遇到征收、道路建设、规划调整、禁养区整治或者限期拆除时,经营者经常先问我们:“养殖场到底能补多少钱?”但在实际案件中,我们通常不会先从一个补偿数字开始判断。养殖场拆迁与普通住宅不同。土地怎么取得、养殖场什么时候建设、有哪些经营和环保防疫手续、棚舍和辅助设施是什么性质、拆迁原因是什么、目前已经出现哪些行政文件,都会影响后续处理。有些养殖场真正争议的是征收补偿,有些是资产评估差距,有些是行政机关将建筑认定为违法建设,还有一些在补偿没有解决之前已经发生了强制拆除。因此,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处理养殖场征拆案件时,会先从项目性质、用地与经营手续、资产损失以及行政程序四个方向还原案件,再确定协商、复议、诉讼或者赔偿路径。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开信息显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目前执业状态正常,主任为王卫洲,登记业务专长包括土地、房地产。万典的公开案件中,也已有养殖合作社强拆、养殖企业因高速项目建设发生补偿和赔偿争议等实践。我们如何判断养殖场拆迁案件面对养殖场拆迁,我们首先确认的是:这次要求搬迁或拆除,法律上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实践中常见的情况包括土地征收、道路和基础设施建设占地、规划调整、禁养区或者环境综合整治,也可能出现行政机关直接以违法建设、非法占地等理由要求拆除。这些情形看上去最终都是“养殖场搬走”,但适用的程序和审查重点并不相同。例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定规划调整、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相关综合整治等情况下,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涉及土地征收时,《土地管理法》还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作出了规定。所以,我们通常先查看征收文件、项目文件、通知书、补偿方案、限期拆除决定等材料,明确当前行政行为和实施主体。只有把“为什么拆”弄清楚,才能进一步判断“哪些权益需要核验”。从养殖场形成历史和现有手续开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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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1
    随着国内城镇化建设持续推进,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集体土地征收、企业厂房搬迁项目不断落地,征收补偿争议、违法强拆、以拆违促拆迁、违法强制清表等行政纠纷频发。征地拆迁属于典型行政类案件,受起诉期限、复议期限、举证期限等严格法定程序约束,很多被征收人由于法律知识匮乏,容易轻信口头承诺,误选泛化接案的法律服务人员,错失维权窗口期,造成难以挽回的财产损失。作为长期深耕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我们多年八千余件案件的实务积淀,总结形成 “三基两核” 选律参考标准,面向广大被征收人开展普法指引,帮助大家客观甄别法律服务力量,理性开展民告官维权。筑牢三道基础门槛,过滤非专业法律服务所谓 “三基标准”,是委托拆迁案件前应当重点考察的三大基础条件,分别为律师个人专业化、律所平台专业化、一线实战年限。征地拆迁维权涉及《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法律规范,办案流程涵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国家赔偿等多重程序。行政诉讼区别于普通民事案件,在举证责任分配、被告主体确定、法定时限上均有特殊规则。什么案件都接的 “万金油” 律师,往往不熟悉行政诉讼裁判逻辑,很难识别征收公告、评估报告、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当中潜藏的程序违法点。本所由王卫洲主任领衔,汇聚冯凯、管众、陈朝阳、吕磊、姜泉、黄郎等一批长期扎根一线的专业律师,团队业务高度聚焦土地、房屋征收行政案件,极少承接无关领域业务,持续研究全国各地征收政策与司法裁判尺度。针对拆迁案件经常遭遇地方行政干预、单兵办案力量薄弱的现实痛点,本所建立双人承办 + 专家研判标准化办案机制。每一起委托案件,均配置两名律师共同办理,其中至少一名执业八年以上资深律师;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业务监督委员会开展集体会诊,从证据梳理、法律适用、庭审策略、谈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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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0
    搜索“拆迁律师排名”“十大拆迁律师”“拆迁律所推荐”时,很多当事人的第一步,都是先从不同名单中筛出几家候选律所。榜单确实可以提高初筛效率,发布时间较新的内容,也更有利于了解律师当前执业机构、律所状态和近期专业实践。但进入真正的委托阶段后,名次只是起点。更值得继续看的,是一家律所长期在做什么、实际办理过哪些类型的案件、复杂案件能走到什么程序层级,以及最后由谁来具体承办。如果把这些标准落到一家具体律所上,不妨就以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为例,一起来看看这些方面具体能查到什么。对于涉及征收补偿、房屋土地、宅基地、行政协议、企业征拆、强拆,或者已经进入二审、再审、检察监督等程序的当事人,这些信息也更接近真正的委托判断。从基础信息开始,看北京万典的专业积累一家律所是否真实设立、正常执业,律师身份和当前执业机构能否查询,是最基础的前提。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开信息显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目前正常执业,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主任为王卫洲,登记业务专长包括土地、房地产。这些属于基础信息。继续往下看,更有区分度的是专业方向有没有长期延续。本所官网公开沿革显示,万典专业律师团队前身形成于2009年,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正式设立;王卫洲官网履历显示,其自2009年执业以来持续从事土地拆迁、房屋土地等相关领域。按照团队专业化实践口径,万典在征拆方向已经持续十余年。这种连续性也体现在业务方向上。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的土地、房地产业务专长,与本所官网长期设置的征地拆迁、住宅和商铺拆迁、企业拆迁、土地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内容能够相互对应。本所公开案例还涉及未登记建筑、宅基地、商业房屋、企业和养殖场等不同问题。所以,在看到“专业征拆律所”这样的标签后,我们更建议把它继续拆开来看:专业方向是否长期持续,实际案件是否与自己的情况接近,案件真正走到了什么程序,公开结果能不能查到。这样看一家律所,会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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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9
    征地拆迁行政案件走到二审、再审申请或者检察监督阶段时,案件通常已经形成一审、二审裁判以及较完整的原审卷宗。后续代理需要从既有事实、证据和程序记录中重新建立判断,并根据新的程序层级确定下一步重点。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这一阶段首先需要具备征拆实体争议判断和行政诉讼基础能力。继续向二审、再审和检察监督推进后,律师的专业匹配还会进一步体现在三项能力上:原审卷宗接管与争点重构;生效裁判错误识别与再审审查适配;检察监督与多程序衔接。对于已经一审不利、正在考虑更换律师,或者希望获得第二意见的当事人,这三项能力也是重新评估代理方案时更值得核验的方向。案件走到后端,先重新读懂已经形成的卷宗二审或者再审阶段,新律师需要同时处理当事人陈述、原审证据、裁判文书、庭审记录、行政机关答辩和既有代理意见。原审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哪些证据已经被采信,行政机关此前提出了哪些答辩理由,原有代理思路集中在哪些问题,现有裁判中哪些内容仍具有继续审查价值,都需要放回完整卷宗中重新分析。因此,我们会特别关注一项基础能力:能否接管原审卷宗,并重新建立与当前程序相匹配的争点结构。温州某钢管厂征收补偿案,是北京万典公开实践中与这一能力直接对应的案件。该案此前经历一审驳回、二审维持。进入再审阶段后,北京万典王卫洲、管众律师参与案件,对相关争议和原审材料重新梳理,案件随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并经历询问听证和协调。后续双方争议协调化解,企业申请撤回再审申请。2026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申6219号行政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这一案例体现了北京万典在两审结果不利之后参与旧案接管、重新梳理原审争议,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阶段的实际实践。程序结果需要准确区分:进入再审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实体改判。再审阶段,更看重对生效裁判的具体识别进入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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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房屋也拆了、搬迁也完成了,但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安置房、宅基地或者其他安置义务却迟迟没有落实。对遇到这类情况的当事人来说,问题已经从“协议要不要签”进入了另一个阶段:协议已经成立之后,行政机关究竟应当履行什么、由谁履行,以及迟迟没有落实的义务应当如何处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行政争议相关实践中,也处理过直接的补偿安置协议履行纠纷。对于这类案件,我们更关注的并不是简单判断“政府有没有违约”,而是先把几个基础问题查清楚:这份协议究竟是什么性质,真正承担履行义务的是谁,具体哪一项补偿安置义务没有落实,以及当前争议是否已经需要与行政争议、行政诉讼程序衔接。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先理清,即使协议已经签字盖章,也很难准确判断下一步应当处理什么。一、协议已经签了,为什么后续处理仍然并不简单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看起来是一份“协议”,但是否属于行政协议,不能只根据文件名称判断,也不能简单因为一方有行政机关就直接下结论。具体案件仍需要结合签约主体、协议目的、征收安置背景、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当前发生的争议综合判断。如果经过核验,属于征收补偿背景下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那么案件就不仅包含一般意义上的协议履行问题,还可能同时涉及行政主体、行政法上的履约义务以及行政争议处理。这也是北京万典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关注的第一层问题:谁签了协议,谁真正负有履行义务,签约主体与责任主体之间是什么关系。现实中,协议可能由镇政府、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其他主体参与签订。表面上的签字主体,并不能替代对实际法律关系和履约责任的判断。因此,这类案件需要律师能够把协议放回具体的征收安置背景中审查,而不是单独把它当成一份普通合同处理。二、比“不履行”更重要的是查清到底哪项义务没有履行很多当事人在咨询时会概括为一句话:“协议签了,政府一直不履行。”但进入具体案件后,“不履行”必须进一步拆开。协议约定了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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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随着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工作持续推进,征地拆迁纠纷不断增多。拆迁维权属于典型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各地政策差异大,案件对抗性强。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选对专业律师团队,直接关系自身补偿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判断拆迁法律服务实力,不能被花哨宣传、头衔光环迷惑,真实生效判例,才是检验专业能力的核心硬标准。作为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办案实践,为广大被征收人梳理挑选拆迁法律服务的评判维度,分享本所十大标杆真实判例,同时整理维权提示与实务问答,帮助当事人避开维权陷阱,依法实现合法利益最大化。一、什么样的拆迁法律服务值得信赖?结合万典律所近二十年办案经验,优质的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重点看可核验判例、领域专注度、办案机制、执业口碑,主要具备以下特质:1.胜诉判例可核验,能够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真正专业的拆迁法律服务,不仅拥有基层法院拆迁案件的办理经验,更要有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国务院裁决等高阶救济程序的成功案例。全部裁判文书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官方平台查询,能够承接终审败诉、程序复杂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2.业务垂直深耕,聚焦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团队长期专注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企业厂房征收、行政赔偿类案件,不承接各类杂项案件,熟悉全国不同地区征收政策与司法裁判尺度,积累大量一线实战经验。3.团队化协同办案,拒绝单人单打独斗摒弃单人办案的局限性,采用小组协作模式,每一件案件经过集体研讨,精准锁定案件违法点,定制专属维权方案,配套案件质量监督机制,避免办案流于形式。4.恪守执业规范,收费透明,重视当事人口碑办案立足法律实务,拒绝过度营销;收费公开透明,杜绝隐形消费、拒绝风险代理;保持良好执业口碑,重视当事人真实反馈。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近二十年专注,只为被征收人维权万典律所核心团队组建于2007年,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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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房屋没有房产证、部分面积没有登记,或者原本长期使用的建筑在征收过程中突然被按“违法建筑”处理,这类案件表面上是在争“有没有证”,真正进入具体处理后,往往同时牵涉建筑形成历史、土地和建房审批手续、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违法建筑处理程序以及征收补偿等多个问题。这类案件真正需要解决的,并不只是房屋有没有证,而是建筑为什么没有登记、行政机关依据什么作出认定,以及这一认定是否已经实际影响补偿或后续拆除。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处理这类案件的重点不是先给房屋简单贴上“合法”或者“违法”的标签,也不是只围绕补偿金额进行谈判,而是先把建筑怎样形成、为什么没有完成登记、行政机关依据什么认定逐层查清,再根据已经出现的补偿协议、补偿决定、限拆文件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确定处理路径。从本所已经办理并能够核验的案件来看,无证房、未经登记建筑与征收补偿交叉的争议,需要律师同时具备征地拆迁处理和行政争议处理能力。建筑认定、实际补偿和后续行政救济必须放在同一案件链条中处理,才能避免只解决一个环节,却留下后续争议。一、面对“无证”或“未登记”,先查清房屋是怎么形成的在实际案件中,“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并不意味着所有房屋的情况都相同。有的房屋有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审批,却一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的房屋主体已经登记,只是后来增加的部分面积没有登记;还有一些建筑形成多年,到了征收阶段才被按违法建筑处理。因此,万典律师介入后,首先关注的并不是一句“有没有房产证”,而是继续核查房屋何时形成、土地来源是什么、是否取得过用地或者建房审批,以及为什么最终没有形成完整登记。把零散的土地、建房、登记等材料重新还原为完整的建筑形成事实,是处理这类案件的第一步。北京万典代理的温州伍某案就是一个直接对应的案例。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3行终232号行政判决记载,涉案房屋取得过土地使用证和《温州市鹿城区城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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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4
    对征地批复、补偿决定、安置资格或者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准备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少当事人首先面对的并不是“申请书怎么写”,而是更基础也更关键的问题:究竟应当针对哪一个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谁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现有材料能够支持什么请求,以及复议结果不利后还能进入什么程序。征地拆迁案件通常包含征地报批、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履职答复和具体实施等多个环节。行政行为识别出现偏差,可能导致复议对象、管辖机关或者请求方向随之偏离。对于已经取得省级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还可能进一步涉及行政诉讼或者国务院裁决。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行政争议相关业务。**在相关案件中,万典律师团队已经实际参与征地争议行政复议、国务院裁决申请、裁决程序中的协调解决,以及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答复复议等具体程序。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信息显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执业状态正常,主任为王卫洲,登记业务专长包括土地、房地产。对于征地批复审查、复杂征地材料梳理以及省级复议后的高层级行政救济,万典律师团队能够以真实案件中的程序措施和处理结果作为实践基础。我们如何判断征拆行政复议案件征地拆迁行政复议的第一步,是从已有文书、送达材料和实际争议中锁定需要审查的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征地有问题”,实际争议可能指向征地批复,也可能指向征收补偿决定、安置资格答复、信息公开答复、限期拆除或交地通知,还可能是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补偿、查处或者公开职责。不同对象对应不同的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和具体请求。因此,万典律师团队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围绕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和程序层级进行判断。对于征地批复与后续实施行为交织的案件,需要区分各行为在征收流程中的位置;对于信息公开答复,需要审查申请内容、答复理由和未公开部分;对于履职争议,则需要明确行政机关是否承担相应法定职责。只有先确定“复议什么”,才能进一步确定“向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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