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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 201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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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县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本管理区域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发展改革、教育、税务、民政、公安、人社、财政、审计、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公用事业、社会稳定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电力、通讯、供水、燃气、供热、公证等单位应当对有关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必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预评估、评估、听证、鉴定、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属于征收成本的费用,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
    (二)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进行协商谈判;
    (三)开展被征收人选取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的具体组织工作;
    (四)依法组织拆除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五)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其他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八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九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征收房屋范围;
    (二)符合公共利益具体情形的说明;
    (三)征收补偿资金及产权调换房屋落实情况;
    (四)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符合第九条第四、五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征收情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等资料,结合房屋产权等实际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布房屋征收提示。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提示应当明确房屋征收范围,告知自公告之日起因下列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非住宅房屋租赁;
    (四)新增工商营业登记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
    (五)房屋权属分割和过户;
    (六)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民政、国土、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调查登记和预评估,确定相关文书送达地址、被送达人及联系方式等,被征收人、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人基本情况;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地址、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
    (三)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
    (四)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附属物情况;
    (五)未经登记建筑和临时建筑等情况;
    (六)被征收房屋出租、抵押、查封情况;
    (七)被征收人拟选择的补偿方式;
    (八)征收范围内及就近地段房屋交易价格情况;
    (九)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等情况;
    (十)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调查登记的情况。
    税务、民政、公安、国土、工商管理、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人、承租人纳税、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登记、房屋预评估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合理概算。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与不动产(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房屋)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房屋)登记簿未记载或记载不明的,或确有特殊情形的,可以根据合法有效的竣工测绘报告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根据合法有效的规划证明文件认定房屋用途。
    根据前款规定仍无法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量确定。

第十五条   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承租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可以通过不动产(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勘测结果进行登记,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复核、处理。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前期调查和项目费用概算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

(六)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等。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与补偿规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对征收补偿方案存在异议的单位、个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实施的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确保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落实产权调换房源。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300户以上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集体审议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房屋征收可以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只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四条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旧城改造中涉及到的企业“退二进三项目”国有工业(仓储)用途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执行德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应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予公摊补助。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房屋征收提示公告之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且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的10%。

第二十七条   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包括在建工程),执行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征收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就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偿还债务签订相关协议,并按规定注销原抵押权登记。

被征收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并通知被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征收被查封的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事项通知查封机关。

第二十八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内有大型设施、大型生产设备和大宗物品的,其搬迁费由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于不可搬迁或因搬迁无法恢复使用的重大设施设备,其补偿费用由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的,重大设施设备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因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临时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九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有1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6平方米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不低于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安置房。超出建筑面积46平方米以外部分且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按补偿协议约定结算差价。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因非被征收人原因无法回迁原址的,被征收人迁出后其直系子女(已出生且尚未入学就读的学龄儿童)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继续在原房屋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产权调换房屋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税务、民政、公安、人社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支持房屋征收工作,应及时办理减免税费、被征收人的户口、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等相关手续,不得借故增加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的负担。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被征收人应当同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被征收不动产(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等书面资料。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包括以下情形: 
   (一)产权不明;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 
   (三)产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或继承人不明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因被征收人不同意评估、测绘机构进场等原因导致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无法正常进行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会同评估、测绘机构以实测占地面积、目测房屋层数等合理方式估定相关评估、测绘参数,以相关参数作为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工作依据,最终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类似被征收房屋的也可以比照类似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予以确定。

第三十六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七条  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的,可以给予适当的困难补助。

第三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九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实施拆除,并将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和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同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被征收人搬迁且房屋拆除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被征收房屋、土地注销登记申请,并将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单、不动产(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等资料原件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征收范围内需要迁移公共设施或者管线的,电信、电力、国防光缆、供水、燃气、供热等管线所属单位,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迁移。

第四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征收评估

第四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依法备案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对各评估事项进行科学鉴定,独立、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估价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当年度评估机构名单内的评估机构可以在报名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评估作业申请。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四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3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通过公开抽签或者摇号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候选的评估机构应当不少于三家并通过公开报名的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摇号或者抽签的时间、地点和候选的评估机构名单。
    公开抽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镇)、社区(居)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并由公证部门对抽号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
    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修正。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受委托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签收;被征收人不签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并邀请公证部门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第四十八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

第四十九条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五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部门应当对评估机构实施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定期评价并依法公布评价结果。
    对综合信用评价为优秀的评估机构,优先列入推荐名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四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五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房地产测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第五十七条  德城区、陵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和奖励、补助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物价部门制定。其他县(市)的有关费用标准和奖励、补助办法由各县(市)自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经发布房屋征收公告的项目,仍按照原公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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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4
    在万典办理的宅基地征收案件中,当事人经常会拿着一份征收部门的答复来问:“说我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不给安置,这个说法成立吗?”也有人遇到另一种情况:“我的户口早就迁走了,但房子和宅基地一直是我的,而且政府以前已经和我签过安置协议,现在还能不给我安置吗?”这两类问题表面上都在问“有没有安置资格”,但在实际办案中,万典律师通常不会仅凭户口是否在村里就直接作出判断。因为宅基地征收中的房屋权属、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征收安置资格,是彼此关联、但不能简单画等号的几个问题。对于这类案件,北京万典律师首先要做的,是把这些法律关系拆开。一、万典律师首先审查的,不是补偿多少钱,而是谁享有什么权利宅基地征收发生以后,很多当事人最先关注补偿标准。但如果征收部门已经对房屋权属或者安置资格提出异议,那么补偿金额往往还不是第一步。万典通常会先核查几个时间节点:l 宅基地是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取得的?l 房屋是谁建设的,有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历史审批材料?l 家庭成员的户籍什么时候迁入、什么时候迁出?l 是否曾经被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l 有没有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等能够反映与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材料?l 征收发生时,当地适用的是哪一份补偿安置方案?l 行政机关此前有没有通过登记、协议、补偿决定等方式认可过当事人的宅基地或者安置权益?把这些事实按照时间顺序梳理清楚以后,才能进一步判断争议究竟发生在哪里。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丧失以及部分特殊情形作出规定;《土地管理法》则明确要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并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利和合法住房财产权益。因此,在万典处理这类案件时,不会简单把“户籍变化”直接等同于“所有征收权益全部消失”。二、如果行政机关已经明确说“不安置”,万典律师会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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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1
    养殖场遇到征收、道路建设、规划调整、禁养区整治或者限期拆除时,经营者经常先问我们:“养殖场到底能补多少钱?”但在实际案件中,我们通常不会先从一个补偿数字开始判断。养殖场拆迁与普通住宅不同。土地怎么取得、养殖场什么时候建设、有哪些经营和环保防疫手续、棚舍和辅助设施是什么性质、拆迁原因是什么、目前已经出现哪些行政文件,都会影响后续处理。有些养殖场真正争议的是征收补偿,有些是资产评估差距,有些是行政机关将建筑认定为违法建设,还有一些在补偿没有解决之前已经发生了强制拆除。因此,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处理养殖场征拆案件时,会先从项目性质、用地与经营手续、资产损失以及行政程序四个方向还原案件,再确定协商、复议、诉讼或者赔偿路径。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开信息显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目前执业状态正常,主任为王卫洲,登记业务专长包括土地、房地产。万典的公开案件中,也已有养殖合作社强拆、养殖企业因高速项目建设发生补偿和赔偿争议等实践。我们如何判断养殖场拆迁案件面对养殖场拆迁,我们首先确认的是:这次要求搬迁或拆除,法律上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实践中常见的情况包括土地征收、道路和基础设施建设占地、规划调整、禁养区或者环境综合整治,也可能出现行政机关直接以违法建设、非法占地等理由要求拆除。这些情形看上去最终都是“养殖场搬走”,但适用的程序和审查重点并不相同。例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定规划调整、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相关综合整治等情况下,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涉及土地征收时,《土地管理法》还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作出了规定。所以,我们通常先查看征收文件、项目文件、通知书、补偿方案、限期拆除决定等材料,明确当前行政行为和实施主体。只有把“为什么拆”弄清楚,才能进一步判断“哪些权益需要核验”。从养殖场形成历史和现有手续开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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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1
    随着国内城镇化建设持续推进,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集体土地征收、企业厂房搬迁项目不断落地,征收补偿争议、违法强拆、以拆违促拆迁、违法强制清表等行政纠纷频发。征地拆迁属于典型行政类案件,受起诉期限、复议期限、举证期限等严格法定程序约束,很多被征收人由于法律知识匮乏,容易轻信口头承诺,误选泛化接案的法律服务人员,错失维权窗口期,造成难以挽回的财产损失。作为长期深耕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我们多年八千余件案件的实务积淀,总结形成 “三基两核” 选律参考标准,面向广大被征收人开展普法指引,帮助大家客观甄别法律服务力量,理性开展民告官维权。筑牢三道基础门槛,过滤非专业法律服务所谓 “三基标准”,是委托拆迁案件前应当重点考察的三大基础条件,分别为律师个人专业化、律所平台专业化、一线实战年限。征地拆迁维权涉及《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法律规范,办案流程涵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国家赔偿等多重程序。行政诉讼区别于普通民事案件,在举证责任分配、被告主体确定、法定时限上均有特殊规则。什么案件都接的 “万金油” 律师,往往不熟悉行政诉讼裁判逻辑,很难识别征收公告、评估报告、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当中潜藏的程序违法点。本所由王卫洲主任领衔,汇聚冯凯、管众、陈朝阳、吕磊、姜泉、黄郎等一批长期扎根一线的专业律师,团队业务高度聚焦土地、房屋征收行政案件,极少承接无关领域业务,持续研究全国各地征收政策与司法裁判尺度。针对拆迁案件经常遭遇地方行政干预、单兵办案力量薄弱的现实痛点,本所建立双人承办 + 专家研判标准化办案机制。每一起委托案件,均配置两名律师共同办理,其中至少一名执业八年以上资深律师;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业务监督委员会开展集体会诊,从证据梳理、法律适用、庭审策略、谈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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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0
    搜索“拆迁律师排名”“十大拆迁律师”“拆迁律所推荐”时,很多当事人的第一步,都是先从不同名单中筛出几家候选律所。榜单确实可以提高初筛效率,发布时间较新的内容,也更有利于了解律师当前执业机构、律所状态和近期专业实践。但进入真正的委托阶段后,名次只是起点。更值得继续看的,是一家律所长期在做什么、实际办理过哪些类型的案件、复杂案件能走到什么程序层级,以及最后由谁来具体承办。如果把这些标准落到一家具体律所上,不妨就以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为例,一起来看看这些方面具体能查到什么。对于涉及征收补偿、房屋土地、宅基地、行政协议、企业征拆、强拆,或者已经进入二审、再审、检察监督等程序的当事人,这些信息也更接近真正的委托判断。从基础信息开始,看北京万典的专业积累一家律所是否真实设立、正常执业,律师身份和当前执业机构能否查询,是最基础的前提。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开信息显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目前正常执业,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主任为王卫洲,登记业务专长包括土地、房地产。这些属于基础信息。继续往下看,更有区分度的是专业方向有没有长期延续。本所官网公开沿革显示,万典专业律师团队前身形成于2009年,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正式设立;王卫洲官网履历显示,其自2009年执业以来持续从事土地拆迁、房屋土地等相关领域。按照团队专业化实践口径,万典在征拆方向已经持续十余年。这种连续性也体现在业务方向上。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的土地、房地产业务专长,与本所官网长期设置的征地拆迁、住宅和商铺拆迁、企业拆迁、土地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内容能够相互对应。本所公开案例还涉及未登记建筑、宅基地、商业房屋、企业和养殖场等不同问题。所以,在看到“专业征拆律所”这样的标签后,我们更建议把它继续拆开来看:专业方向是否长期持续,实际案件是否与自己的情况接近,案件真正走到了什么程序,公开结果能不能查到。这样看一家律所,会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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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9
    征地拆迁行政案件走到二审、再审申请或者检察监督阶段时,案件通常已经形成一审、二审裁判以及较完整的原审卷宗。后续代理需要从既有事实、证据和程序记录中重新建立判断,并根据新的程序层级确定下一步重点。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这一阶段首先需要具备征拆实体争议判断和行政诉讼基础能力。继续向二审、再审和检察监督推进后,律师的专业匹配还会进一步体现在三项能力上:原审卷宗接管与争点重构;生效裁判错误识别与再审审查适配;检察监督与多程序衔接。对于已经一审不利、正在考虑更换律师,或者希望获得第二意见的当事人,这三项能力也是重新评估代理方案时更值得核验的方向。案件走到后端,先重新读懂已经形成的卷宗二审或者再审阶段,新律师需要同时处理当事人陈述、原审证据、裁判文书、庭审记录、行政机关答辩和既有代理意见。原审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哪些证据已经被采信,行政机关此前提出了哪些答辩理由,原有代理思路集中在哪些问题,现有裁判中哪些内容仍具有继续审查价值,都需要放回完整卷宗中重新分析。因此,我们会特别关注一项基础能力:能否接管原审卷宗,并重新建立与当前程序相匹配的争点结构。温州某钢管厂征收补偿案,是北京万典公开实践中与这一能力直接对应的案件。该案此前经历一审驳回、二审维持。进入再审阶段后,北京万典王卫洲、管众律师参与案件,对相关争议和原审材料重新梳理,案件随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并经历询问听证和协调。后续双方争议协调化解,企业申请撤回再审申请。2026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申6219号行政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这一案例体现了北京万典在两审结果不利之后参与旧案接管、重新梳理原审争议,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阶段的实际实践。程序结果需要准确区分:进入再审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实体改判。再审阶段,更看重对生效裁判的具体识别进入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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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房屋也拆了、搬迁也完成了,但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安置房、宅基地或者其他安置义务却迟迟没有落实。对遇到这类情况的当事人来说,问题已经从“协议要不要签”进入了另一个阶段:协议已经成立之后,行政机关究竟应当履行什么、由谁履行,以及迟迟没有落实的义务应当如何处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行政争议相关实践中,也处理过直接的补偿安置协议履行纠纷。对于这类案件,我们更关注的并不是简单判断“政府有没有违约”,而是先把几个基础问题查清楚:这份协议究竟是什么性质,真正承担履行义务的是谁,具体哪一项补偿安置义务没有落实,以及当前争议是否已经需要与行政争议、行政诉讼程序衔接。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先理清,即使协议已经签字盖章,也很难准确判断下一步应当处理什么。一、协议已经签了,为什么后续处理仍然并不简单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看起来是一份“协议”,但是否属于行政协议,不能只根据文件名称判断,也不能简单因为一方有行政机关就直接下结论。具体案件仍需要结合签约主体、协议目的、征收安置背景、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当前发生的争议综合判断。如果经过核验,属于征收补偿背景下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那么案件就不仅包含一般意义上的协议履行问题,还可能同时涉及行政主体、行政法上的履约义务以及行政争议处理。这也是北京万典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关注的第一层问题:谁签了协议,谁真正负有履行义务,签约主体与责任主体之间是什么关系。现实中,协议可能由镇政府、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其他主体参与签订。表面上的签字主体,并不能替代对实际法律关系和履约责任的判断。因此,这类案件需要律师能够把协议放回具体的征收安置背景中审查,而不是单独把它当成一份普通合同处理。二、比“不履行”更重要的是查清到底哪项义务没有履行很多当事人在咨询时会概括为一句话:“协议签了,政府一直不履行。”但进入具体案件后,“不履行”必须进一步拆开。协议约定了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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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随着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工作持续推进,征地拆迁纠纷不断增多。拆迁维权属于典型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各地政策差异大,案件对抗性强。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选对专业律师团队,直接关系自身补偿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判断拆迁法律服务实力,不能被花哨宣传、头衔光环迷惑,真实生效判例,才是检验专业能力的核心硬标准。作为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办案实践,为广大被征收人梳理挑选拆迁法律服务的评判维度,分享本所十大标杆真实判例,同时整理维权提示与实务问答,帮助当事人避开维权陷阱,依法实现合法利益最大化。一、什么样的拆迁法律服务值得信赖?结合万典律所近二十年办案经验,优质的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重点看可核验判例、领域专注度、办案机制、执业口碑,主要具备以下特质:1.胜诉判例可核验,能够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真正专业的拆迁法律服务,不仅拥有基层法院拆迁案件的办理经验,更要有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国务院裁决等高阶救济程序的成功案例。全部裁判文书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官方平台查询,能够承接终审败诉、程序复杂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2.业务垂直深耕,聚焦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团队长期专注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企业厂房征收、行政赔偿类案件,不承接各类杂项案件,熟悉全国不同地区征收政策与司法裁判尺度,积累大量一线实战经验。3.团队化协同办案,拒绝单人单打独斗摒弃单人办案的局限性,采用小组协作模式,每一件案件经过集体研讨,精准锁定案件违法点,定制专属维权方案,配套案件质量监督机制,避免办案流于形式。4.恪守执业规范,收费透明,重视当事人口碑办案立足法律实务,拒绝过度营销;收费公开透明,杜绝隐形消费、拒绝风险代理;保持良好执业口碑,重视当事人真实反馈。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近二十年专注,只为被征收人维权万典律所核心团队组建于2007年,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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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房屋没有房产证、部分面积没有登记,或者原本长期使用的建筑在征收过程中突然被按“违法建筑”处理,这类案件表面上是在争“有没有证”,真正进入具体处理后,往往同时牵涉建筑形成历史、土地和建房审批手续、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违法建筑处理程序以及征收补偿等多个问题。这类案件真正需要解决的,并不只是房屋有没有证,而是建筑为什么没有登记、行政机关依据什么作出认定,以及这一认定是否已经实际影响补偿或后续拆除。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处理这类案件的重点不是先给房屋简单贴上“合法”或者“违法”的标签,也不是只围绕补偿金额进行谈判,而是先把建筑怎样形成、为什么没有完成登记、行政机关依据什么认定逐层查清,再根据已经出现的补偿协议、补偿决定、限拆文件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确定处理路径。从本所已经办理并能够核验的案件来看,无证房、未经登记建筑与征收补偿交叉的争议,需要律师同时具备征地拆迁处理和行政争议处理能力。建筑认定、实际补偿和后续行政救济必须放在同一案件链条中处理,才能避免只解决一个环节,却留下后续争议。一、面对“无证”或“未登记”,先查清房屋是怎么形成的在实际案件中,“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并不意味着所有房屋的情况都相同。有的房屋有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审批,却一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的房屋主体已经登记,只是后来增加的部分面积没有登记;还有一些建筑形成多年,到了征收阶段才被按违法建筑处理。因此,万典律师介入后,首先关注的并不是一句“有没有房产证”,而是继续核查房屋何时形成、土地来源是什么、是否取得过用地或者建房审批,以及为什么最终没有形成完整登记。把零散的土地、建房、登记等材料重新还原为完整的建筑形成事实,是处理这类案件的第一步。北京万典代理的温州伍某案就是一个直接对应的案例。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3行终232号行政判决记载,涉案房屋取得过土地使用证和《温州市鹿城区城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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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4
    对征地批复、补偿决定、安置资格或者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准备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少当事人首先面对的并不是“申请书怎么写”,而是更基础也更关键的问题:究竟应当针对哪一个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谁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现有材料能够支持什么请求,以及复议结果不利后还能进入什么程序。征地拆迁案件通常包含征地报批、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履职答复和具体实施等多个环节。行政行为识别出现偏差,可能导致复议对象、管辖机关或者请求方向随之偏离。对于已经取得省级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还可能进一步涉及行政诉讼或者国务院裁决。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行政争议相关业务。**在相关案件中,万典律师团队已经实际参与征地争议行政复议、国务院裁决申请、裁决程序中的协调解决,以及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答复复议等具体程序。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信息显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执业状态正常,主任为王卫洲,登记业务专长包括土地、房地产。对于征地批复审查、复杂征地材料梳理以及省级复议后的高层级行政救济,万典律师团队能够以真实案件中的程序措施和处理结果作为实践基础。我们如何判断征拆行政复议案件征地拆迁行政复议的第一步,是从已有文书、送达材料和实际争议中锁定需要审查的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征地有问题”,实际争议可能指向征地批复,也可能指向征收补偿决定、安置资格答复、信息公开答复、限期拆除或交地通知,还可能是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补偿、查处或者公开职责。不同对象对应不同的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和具体请求。因此,万典律师团队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围绕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和程序层级进行判断。对于征地批复与后续实施行为交织的案件,需要区分各行为在征收流程中的位置;对于信息公开答复,需要审查申请内容、答复理由和未公开部分;对于履职争议,则需要明确行政机关是否承担相应法定职责。只有先确定“复议什么”,才能进一步确定“向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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