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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期: 201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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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桂政办发〔2017〕1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工作,实现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以下简称搬迁贫困户)搬迁后有稳定收入来源,助力脱贫攻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决策部署,在制订易地扶贫搬迁计划时,同步制订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计划,同步组织实施。按照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宜旅则旅的原则,对搬迁到县城、产业园区、重点镇安置的,确保每户有1人以上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实现稳定就业;对搬迁到中心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逐户落实扶贫产业发展项目、资金。通过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帮扶,让搬迁贫困户获得稳定收入,从根本上解决生存与发展问题,增强搬迁贫困户的安全感、归属感、获得感,确保实现搬得出、住得下、有就业、能脱贫的目标。

二、政策措施

(一)扶持特色产业发展。各地要指导搬迁贫困户因地制宜发展市场前景广阔、附加值高、见效快的特色种植、规模养殖等特色农林产业。鼓励搬迁贫困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进行流转,尽量实现规模经营。探索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以入股的形式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养殖、光伏发电、水电开发、矿产开发、乡村旅游等项目,投资形成的分红折股量化给搬迁贫困户,增加搬迁贫困户财产性收入。探索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以下简称安置点)附近流转一定数量土地开办“微田园”等农耕场所,按照“无偿耕种3年,搬迁贫困户户均0.3亩、搬迁非贫困户户均0.2亩”的标准,重点安排给45岁以上、难以在非农领域就业的搬迁贫困劳动力耕作。

(二)扶持农林加工业发展。根据本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情况,各地要落实土地、税收、用电等优惠政策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大力引进培育特色农林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民合作社,扶持发展农副产品田头预冷、分等分级、保鲜、仓储等;有条件的可以对畜禽产品、水产品、蔬菜、水果、食用菌、中药材、桑蚕、茶叶、核桃、林产品、特色粮食等进行精深加工,提高附加值。鼓励搬迁贫困户发展订单生产,以土地、资金、设施设备等参股兴办农林产品加工业,提升自我发展能力。鼓励农林产品加工企业、农民合作社吸纳搬迁贫困户就业,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支持。

(三)扶持乡村旅游业发展。各地要充分发挥安置点附近国家A级旅游景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区等旅游景区景点的辐射带动作用,深度挖掘安置点的自然山水、历史文化和民族民俗等特色优势资源,扶持搬迁贫困户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刺绣、纺织、编织等手工艺产品,积极培育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养生度假、康体运动等旅游新业态,促进一二三产业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多渠道帮助搬迁贫困户创业就业和增收。鼓励旅游企业通过“企业+搬迁贫困户”等合作模式,积极参与安置点乡村旅游开发建设,并参照相关政策给予相应扶持。

(四)扶持服务业发展。各地要结合安置点实际情况和搬迁贫困户能力,大力扶持发展家政服务、商品经销、物业管理、餐饮、电子商务、农副产品筛选配送等服务业以及农超对接、直供直销、连锁经营等新型流通业态,同时配套建设发展服务业所需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鼓励服务型企业、农民合作社吸纳搬迁贫困户就业,并按规定给予支持。

(五)扶持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全区24个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带动创业作用,优先吸纳搬迁贫困劳动力入园创业并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搬迁贫困劳动力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和创办服务型、农林产品加工、旅游等企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县级验收合格,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还将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人民政府从自治区切块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资金中统筹安排,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非贫困搬迁户创业补贴由各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返乡自主创业门槛,搬迁群众自主创业的,在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规定给予减免优惠。鼓励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搬迁贫困户创办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实体。

(六)促进转移就业。各地要进一步摸清搬迁贫困劳动力数量、就业失业状况、就业创业意愿及培训需求等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转移就业规划。鼓励各地在安置点设立就业扶贫车间并与搬迁贫困劳动力签订承揽合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搬迁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按规定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当地筹集的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对自治区内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搬迁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搬迁贫困户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有意愿在县内就业的人员推荐在居住地附近的企业务工,对有意愿到区外就业的人员通过省际劳务协作有序组织劳务输出,并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七)加强技能培训。以就业为导向,有针对性地组织搬迁贫困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确保有培训意愿搬迁贫困劳动力在落户1年内至少接受1次职业培训。深入实施贫困家庭“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鼓励引导搬迁贫困户适龄人员参加为期1学年的中期就业技能培训。采取“送培训上门、送鉴定上门”等方式,在安置点组织实施为期2个月以内的短期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意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搬迁贫困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搬迁贫困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的,培训费可由培训机构垫支,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资金中安排。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县人民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把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步规划实施,统筹解决产业发展用地、用电、用水、通路、资金、产销配套设施等问题;要与搬迁贫困户签订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协议、培训协议,保障搬迁贫困户就业创业和生产发展;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扶持措施和办法。各相关市人民政府要做好协调督促工作。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的帮扶和指导工作。

(二)加大资金支持。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的资金投入,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积极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包括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的一部分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各相关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给搬迁贫困户发放3个月过渡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从当年自治区切块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及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相关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作和发放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补贴明白卡,让贫困搬迁户充分了解各项政策;要列出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清单及政策落实部门名单,在各安置点公示栏进行上墙公布;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树立典型,充分调动搬迁贫困户的主观能动性,激发群众的内生动力。

(四)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市、县三级要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督促检查,对做得好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政策不落实、工作进展慢的给予通报并限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2017年8月14日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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