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市兴宁区鸡村 一二七八队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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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市兴宁区鸡村 一二七八队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因实施南宁市兴宁区鸡村一二七八队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需征收南梧路213、297号等约30户的房屋,相关征收前期工作已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等有关规定完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

具体门牌及界线范围见项目规划蓝线图(附件1)。

二、房屋征收部门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安置

具体补偿安置按照《南宁市兴宁区鸡村一二七八队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件2)实施。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1月11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