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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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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5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 年 12 月 29 日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

为顺利推进我市市区(不含武鸣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加快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切实维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地奖励

(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前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相应地类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上浮 20%计算。

(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 45 日内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相应地类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上浮 10%计算。

(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 45 日内未能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补偿费按相应地类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不予奖励。

二、连片青苗补偿

连片青苗是指建设项目用地上连片种植的粮食、糖料、油料、瓜果、蔬菜、林木、水面养殖等我市常见的农、林、水经济作物。连片青苗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一)一年生以内(含一年)种植作物和普通林木、水面养殖,属于生长初期的,青苗补偿费按三级计算;属于生长中期的,

青苗补偿费按二级计算;属于生产后期的,青苗补偿费按一级计算。

(二)属于多年生种植作物或名贵林木, 前期投入较大或经济价值较高的,可参照园林绿化苗木给予评估补偿。

三、住宅房屋认定

按住宅房屋给予认定补偿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一)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为已建成,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用于居住生活的私有住宅房屋;

(二)属于批准建筑占地范围内并与主体住宅房屋结构一致且整体建设的其他房屋;

(三)正在进行建设且显著用于居住用途并已经完成结构封顶的房屋。

四、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面积核算

(一)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以被拆迁人家庭户为单位进行核算。每户以经审核符合拆迁补偿认定条件的人员,按人均 80 平方米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作为补偿(补助)认定基准。

(二)补偿人口人均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 80 平方米以上(含 80 平方米)的,对已认定为合法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全部按规定标准足额给予补偿。

(三)补偿人口人均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80 平方米,但人均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达到 80 平方米及以上的,对人均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80 平方米以内部分(先计算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再计算手续不全房屋建筑面积,最后计算无手续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规定标准给予足额补偿,手续不全房屋建筑面积按规定标准的 90%给予补偿,无手续房屋建筑面积按规定标准的 80%给予补偿。

(四)补偿人口人均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 80 平方米,以补偿人口人均 80 平方米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核算补偿费用。实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前一款规定计算补偿,与人均住宅房屋 80 平方米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的,按实有住宅房屋评估价核减相应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给予差额补助;按政府指导价给予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实有住宅房屋指导价格标准核减相应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被拆迁房屋属于多种结构并存的,核算差额补助时先计算框架结构,其次计算砖混结构,再计算砖木结构,最后计算简易结构。

(五)除纳入补偿认定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外,被拆迁人还有其他手续不全和无手续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该部分房屋建筑面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属于 2014 年 9 月 1 日《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公布施行前建设的,可参照相应结构的农业生产配套用房标准给予补助。

2.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属于 2014 年 9 月 1 日《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公布实施后、征地预公告发布前建设的,原则上不应给予补偿。被拆迁人积极配合并承诺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可按相应结构材料费标准给予补助。

(六)被拆迁人住宅房屋属于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新建、加建、改建、扩建的,一律不予补偿。被拆迁人能按规定及时自行拆除或积极主动协助拆迁人实施拆除的,可按相应结构助拆费标准给予补助。

五、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计算

(一)被拆迁人在当次拆迁范围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住宅房屋,或住宅房屋中合法、手续不全、无手续房屋建筑面积并存的,应将被拆迁人所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补偿。

(二)被拆迁人在当次拆迁范围外本集体土地上还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在进行补偿认定时,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并实行同一种补偿安置方式,但当次拆迁范围内外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在今后实施拆迁时予以支付。

(三)经查实被拆迁人在当次拆迁范围外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有其他住宅房屋已被拆迁的,在进行补偿认定时,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实行同一种补偿安置方式,扣除已支付拆迁补偿、补助费和已发放临时过渡费后,支付其余拆迁补偿、补助费。

(四)拆迁补偿费计算:

1.评估价补偿方式

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被拆迁房屋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上合法房屋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单价。

补偿金额=分类评估单价×房屋成新率修正系数×被拆迁房屋认定补偿建筑面积×折扣率+装修补偿金额

2.政府指导价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指导价格标准÷0.8× 房屋成新率修正系数×被拆迁房屋认定补偿建筑面积×折扣率+装修补偿金额

3.重置价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重置价格标准×被拆迁房屋补偿认定建筑面积×折扣率+装修补偿金额

六、按合法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的认定

合法住宅房屋是指被拆迁人按房屋建设当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有批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后进行建设,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所有权的私有住宅房屋。按合法住宅房屋给予认定补偿的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特定时期建设的私有住宅房屋:

1.1982 年 2 月 13 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房屋。

2.1982 年 2 月 13 日至 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房屋。

3.1990 年 4 月 1 日至 1999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房屋。所建房屋用地面积符合当时自治区规定标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建房屋需同时持有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

4.1999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用地许可证件,且在批准的集体土地建筑占地范围内建设的房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建房屋需同时持有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

5.其他依法取得国土、规划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且属于用 地许可证件和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共同框定范围内的房屋。

(二)已依法取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的房屋。

(三)被拆迁人持有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但未能持有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该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标示的建筑占地范围内第一层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未标注建筑占地面积的,以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准)。

七、按手续不全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的认定

手续不全住宅房屋是指被拆迁人在房屋建设前未按房屋建设当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只办理了部分许可证件即行建设的私有住宅房屋。按手续不全房屋给予认定补偿的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拆迁人持有用地许可证件,但未持有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属于批准建筑占地范围内建设的二至四层的房屋。

(二)被拆迁人持有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但未持有用地许可证件的,属于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标示范围内的房屋。

(三)被拆迁人持有房屋产权证,但所建房屋超出产权面积, 合法有效建筑占地范围内扣除产权面积后仍有剩余面积房屋的, 剩余面积房屋属于四层以内的部分。合法有效建筑占地范围按下列方式认定:

1.房屋产权证标示有建筑占地范围的,以房屋产权证标示为准。

2.房屋产权证未标示建筑占地范围的,以产权证办理当时不超过自治区用地标准的实际占地面积为准。

八、按无手续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的认定

无手续住宅房屋是指被拆迁人未取得任何许可证件即行建设的私有住宅房屋。按无手续房屋给予认定补偿的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拆迁人未持有任何许可证件的房屋。

(二)被拆迁人持有用地许可证件,但未持有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属于批准建筑占地范围内建设的超出四层以上以及超出批准建筑占地范围建设的房屋。

(三)被拆迁人持有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但未持有用地许可证件的,超出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标示范围的房屋。

(四)被拆迁人持有房屋产权证,但所建房屋超出产权面积,经认定合法有效建筑占地范围内所建房屋扣除产权面积后还有剩余面积的,属于超出四层以上部分的房屋。

九、住宅房屋拆迁差额补助

(一)住宅房屋拆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差额补助范围:

1.补偿人口人均合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 80  平方米以上(含80 平方米)的;

2.被拆迁人住宅房屋拆迁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的;

3.参照应安置人员给予补偿但不符合拆迁安置认定资格条件的。

(二)被拆迁人在当次拆迁范围外还有住宅房屋的,差额补助在当次拆迁范围外的住宅房屋今后实施拆迁时计算支付。

十、特殊人员房屋拆迁的补偿

(一)属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前户口登记为非农业的人员, 与其家庭成员共有合法房屋产权,其家庭成员房屋拆迁适用评估价补偿方式的,其享有面积部分适用政府指导价补偿方式;其家庭成员房屋拆迁适用其它补偿方式的,其享有面积部分与其家庭成员共用同一种补偿方式。

共有合法房屋产权但未明确各自享有法定具体份额的,按等额方式认定补偿。

(二)被拆迁人户口不在被拆迁地,但被拆迁房屋属于合法继承的,房屋拆迁适用政府指导价给予货币补偿。

(三)原户口在被拆迁地的人员,有证据证明其房屋属于户口迁移前所建,并拥有合法房屋产权份额的,房屋拆迁适用政府指导价补偿。

(四)被拆迁人通过公开市场化合法途径取得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拆迁适用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五)被拆迁人通过本集体内部转让等方式取得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被拆迁房屋与被拆迁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其他房屋实行合并计算补偿。

十一、增加安置人口的补偿安置

实行重置价或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请安排宅基地或购买政府统建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时可以计算一个安置人口:

(一)与原在册农业人员结婚满三年以上的配偶,从未享受过拆迁安置房以及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已退出的除外)等国家福利或保障性质住房政策的,可以纳入安置人口认定范围,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之结婚的原在册农业人员经认定符合安置资格认定条件;

2.在安置资格审核时婚姻关系依然存在;

3.该配偶在安置资格审核时属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经认定该配偶符合安置条件,但没有证据证明享有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份额的,不纳入补偿人口认定范围。

(二)已婚尚未有子女,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至少有一方以上属于拆迁应安置人员;

2.在安置资格审核时婚姻关系依然存在;

3.被拆迁安置人员属于鳏、寡、老等情形的除外。

(三)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人员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原在册农业人口且符合拆迁安置资格条件;

2.被拆迁安置人领取独生子女证时具备生育“两孩”的法定条件,但自愿放弃“两孩”实行“独生”,且在安置资格审核时独生子女的事实依然存在;

3.鳏、寡、老人领取独生子女证等明显属于为博取增加拆迁安置人数而领取独生子女证情形的除外。

十二、住宅房屋拆迁奖励

(一)房屋拆迁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的,适用评估价部分建筑面积的拆迁补偿单价可在评估单价基础上上浮 20%给予奖励。

(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前配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对属于认定补偿范围内的实有房屋,可按相应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的 10%给予奖励。

(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 45 日内配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对属于补偿认定范围内的实有房屋,可按相应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的 5%给予奖励。

(四)《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 45 日内未能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再给予奖励。

十三、产业用房拆迁补偿

产业用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产业用地上建设的用于发展非农生产的非住宅房屋,不包含杂物房、农配房、养殖房以及集体办公用房等,也不包含非产业用地上建设的实际用于非农生产的房屋。产业用房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一)合法产业用房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给予补偿。

(二)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已办理相关用地、规划、报建等手续的,按照规定标准乘以 90%给予补偿。

(三)规划、报建等手续不全的,按照规定标准乘以 80%给予补偿。

(四)未办理相关规划、报建等手续的,按照规定标准乘以70%给予补偿。

十四、杂物房和农配房的认定及补偿

(一)按杂物房给予认定补偿的房屋主要包含以下几类情形:

1.附属并服务于主体房屋的其他房屋。

2.建设用地上服务于生产生活的其他房屋。

(二)按农配房给予认定补偿的房屋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设施农用地上用于看护、存放农业生产工具等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配套用房。

2.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用房。

(三)杂物房按如下方式补偿:

1.2008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或持有合法报建手续的,按规定标准足额给予补偿。

2.未持有合法报建手续,属于 2008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2014 年 9 月 1 日《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公布施行前建设的,按规定标准乘以 70%给予补偿。

3.未持有合法报建手续,属于 2014 年 9 月 1 日《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公布施行后到预公告发布前建设的,原则上不应给予补偿,但被拆迁人积极配合并承诺按期腾空交付拆除的, 可按相应结构材料费标准给予补助。

十五、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一) 建筑面积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05)进行计算,外墙边与外墙边丈量的距离相乘为建筑面积。楼顶梯间,以及外阳台和外楼梯属于开放式或半封闭的,建筑面积按二分之一计算。

(二)框架、砖混结构的边雨蓬及砖木结构四周瓦檐(飘檐),  其补偿费用包含在每平方米补偿单价内,不另行计算建筑面积。

(三)框架、砖混结构房屋楼顶防水构造、隔热层(包括红阶砖、水泥板或凳式隔热层)、四周砖墙或围栏,其补偿费用包含在每平方米补偿单价内,不另行计算建筑面积。

十六、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权属登记为商业、住宅混合的,第一层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上商业用房标准给予评估补偿,但应纳入住宅房屋合并计算范围,二层及以上房屋按照住宅房屋核定计算。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权属登记未附注商业用途,但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房屋拆迁补偿按住宅房屋进行计算,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第二十一点规定执行。

(三)利用其他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且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房屋拆迁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第二十一点规定执行。

十七、特殊建构筑物的补偿

水塔、机打井、烟囱、砖窑等建构筑物,结合使用年限根据评估工程造价成本给予补偿,但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工程造价成本的 20%。

十八、装修的补偿

(一)各项装修补偿金额按该项装修补偿指导价格结合使用年限计算,但最低不得低于该项装修补偿指导价格的 20%。

装修项目补偿金额=该项装修补偿指导价格×(标准使用年限- 装修实际使用年限)÷标准使用年限

(二)各项装修的标准使用年限按如下标准核定计算:

住宅 10 年;办公用房 7 年;旅馆、饭店等营业性用房 5 年。

(三)被拆迁房屋存在特殊装修或装修维护较好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纳入补偿范围建筑面积内的装修进行评估补偿。

十九、住宅房屋拆迁临时过渡

(一)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无它处住宅,需要给予临时过渡的,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给予安排:

1.按标准领取临时过渡补助费自行过渡。

2.入住政府统建临时周转房周转过渡。周转房入住期限自被拆迁住宅房屋腾空交付拆除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后 3 个月止。

(二)领取临时过渡补助费自行过渡的,临时过渡费发放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实行评估价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临时过渡补助费一次性 按 12 个月支付。

2.实行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被拆迁人申请购买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落实安置的,在公寓房未交付前,因建设需要拆除农民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补助费的支付自被拆迁住宅房屋腾空交付拆除之月起至安置公寓房交付后 3 个月止,但过渡费支付时间累计不超过 48 个月。

除已落实拆迁安置用地外,被拆迁人过渡期间转为申领购房补贴自行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落实安置的,应予准许,临时过渡费支付至购房补贴发放后 12 个月止,但累计时间不超过 48 个月。拆迁当时有现房安置的,支付 3 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

3.实行重置价补偿方式,领取临时过渡补助费自行周转过渡的,支付不超过 12 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

二十、购房补贴

(一)基准地价按照市区城镇住宅用地核定。

(二)被拆迁人家庭整体或部分成员已经申领购房补贴的, 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另行申请安排临时过渡。

(三)购房补贴由项目前期推进单位承担,作为安置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成本。项目前期推进单位已经不具备承担条件的,由市财政给予支付。

二十一、停产、停业补助费

(一)产业用房拆迁一次性支付 12 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费。

(二)不属于产业用房拆迁,但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属于铺面、酒店(餐饮)、办公用房的,一次性支付 6 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属于工业用房的,一次性支付 9 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属于其他经营性用房的,一次性支付 6 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二十二、坟墓迁移奖励

(一)坟墓所有权人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前配合签订坟墓迁移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实施迁移的,可按相应规定迁移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二)坟墓所有权人在《迁坟通告》规定期限内配合签订坟墓迁移协议并自行迁移的,可按相应规定迁移奖励标准的 80%给予奖励。

(三)超过《迁坟通告》规定期限后实施迁移的,不再给予迁移奖励。

二十三、本指导意见运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指导意见自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实施,有效期五年。2009 年 4 月 9 日公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9﹞37号)同时废止。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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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1
    随着国内城镇化建设持续推进,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集体土地征收、企业厂房搬迁项目不断落地,征收补偿争议、违法强拆、以拆违促拆迁、违法强制清表等行政纠纷频发。征地拆迁属于典型行政类案件,受起诉期限、复议期限、举证期限等严格法定程序约束,很多被征收人由于法律知识匮乏,容易轻信口头承诺,误选泛化接案的法律服务人员,错失维权窗口期,造成难以挽回的财产损失。作为长期深耕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我们多年八千余件案件的实务积淀,总结形成 “三基两核” 选律参考标准,面向广大被征收人开展普法指引,帮助大家客观甄别法律服务力量,理性开展民告官维权。筑牢三道基础门槛,过滤非专业法律服务所谓 “三基标准”,是委托拆迁案件前应当重点考察的三大基础条件,分别为律师个人专业化、律所平台专业化、一线实战年限。征地拆迁维权涉及《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法律规范,办案流程涵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国家赔偿等多重程序。行政诉讼区别于普通民事案件,在举证责任分配、被告主体确定、法定时限上均有特殊规则。什么案件都接的 “万金油” 律师,往往不熟悉行政诉讼裁判逻辑,很难识别征收公告、评估报告、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当中潜藏的程序违法点。本所由王卫洲主任领衔,汇聚冯凯、管众、陈朝阳、吕磊、姜泉、黄郎等一批长期扎根一线的专业律师,团队业务高度聚焦土地、房屋征收行政案件,极少承接无关领域业务,持续研究全国各地征收政策与司法裁判尺度。针对拆迁案件经常遭遇地方行政干预、单兵办案力量薄弱的现实痛点,本所建立双人承办 + 专家研判标准化办案机制。每一起委托案件,均配置两名律师共同办理,其中至少一名执业八年以上资深律师;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业务监督委员会开展集体会诊,从证据梳理、法律适用、庭审策略、谈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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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0
    搜索“拆迁律师排名”“十大拆迁律师”“拆迁律所推荐”时,很多当事人的第一步,都是先从不同名单中筛出几家候选律所。榜单确实可以提高初筛效率,发布时间较新的内容,也更有利于了解律师当前执业机构、律所状态和近期专业实践。但进入真正的委托阶段后,名次只是起点。更值得继续看的,是一家律所长期在做什么、实际办理过哪些类型的案件、复杂案件能走到什么程序层级,以及最后由谁来具体承办。如果把这些标准落到一家具体律所上,不妨就以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为例,一起来看看这些方面具体能查到什么。对于涉及征收补偿、房屋土地、宅基地、行政协议、企业征拆、强拆,或者已经进入二审、再审、检察监督等程序的当事人,这些信息也更接近真正的委托判断。从基础信息开始,看北京万典的专业积累一家律所是否真实设立、正常执业,律师身份和当前执业机构能否查询,是最基础的前提。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开信息显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目前正常执业,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主任为王卫洲,登记业务专长包括土地、房地产。这些属于基础信息。继续往下看,更有区分度的是专业方向有没有长期延续。本所官网公开沿革显示,万典专业律师团队前身形成于2009年,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正式设立;王卫洲官网履历显示,其自2009年执业以来持续从事土地拆迁、房屋土地等相关领域。按照团队专业化实践口径,万典在征拆方向已经持续十余年。这种连续性也体现在业务方向上。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的土地、房地产业务专长,与本所官网长期设置的征地拆迁、住宅和商铺拆迁、企业拆迁、土地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内容能够相互对应。本所公开案例还涉及未登记建筑、宅基地、商业房屋、企业和养殖场等不同问题。所以,在看到“专业征拆律所”这样的标签后,我们更建议把它继续拆开来看:专业方向是否长期持续,实际案件是否与自己的情况接近,案件真正走到了什么程序,公开结果能不能查到。这样看一家律所,会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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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9
    征地拆迁行政案件走到二审、再审申请或者检察监督阶段时,案件通常已经形成一审、二审裁判以及较完整的原审卷宗。后续代理需要从既有事实、证据和程序记录中重新建立判断,并根据新的程序层级确定下一步重点。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这一阶段首先需要具备征拆实体争议判断和行政诉讼基础能力。继续向二审、再审和检察监督推进后,律师的专业匹配还会进一步体现在三项能力上:原审卷宗接管与争点重构;生效裁判错误识别与再审审查适配;检察监督与多程序衔接。对于已经一审不利、正在考虑更换律师,或者希望获得第二意见的当事人,这三项能力也是重新评估代理方案时更值得核验的方向。案件走到后端,先重新读懂已经形成的卷宗二审或者再审阶段,新律师需要同时处理当事人陈述、原审证据、裁判文书、庭审记录、行政机关答辩和既有代理意见。原审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哪些证据已经被采信,行政机关此前提出了哪些答辩理由,原有代理思路集中在哪些问题,现有裁判中哪些内容仍具有继续审查价值,都需要放回完整卷宗中重新分析。因此,我们会特别关注一项基础能力:能否接管原审卷宗,并重新建立与当前程序相匹配的争点结构。温州某钢管厂征收补偿案,是北京万典公开实践中与这一能力直接对应的案件。该案此前经历一审驳回、二审维持。进入再审阶段后,北京万典王卫洲、管众律师参与案件,对相关争议和原审材料重新梳理,案件随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并经历询问听证和协调。后续双方争议协调化解,企业申请撤回再审申请。2026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申6219号行政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这一案例体现了北京万典在两审结果不利之后参与旧案接管、重新梳理原审争议,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阶段的实际实践。程序结果需要准确区分:进入再审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实体改判。再审阶段,更看重对生效裁判的具体识别进入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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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房屋也拆了、搬迁也完成了,但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安置房、宅基地或者其他安置义务却迟迟没有落实。对遇到这类情况的当事人来说,问题已经从“协议要不要签”进入了另一个阶段:协议已经成立之后,行政机关究竟应当履行什么、由谁履行,以及迟迟没有落实的义务应当如何处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行政争议相关实践中,也处理过直接的补偿安置协议履行纠纷。对于这类案件,我们更关注的并不是简单判断“政府有没有违约”,而是先把几个基础问题查清楚:这份协议究竟是什么性质,真正承担履行义务的是谁,具体哪一项补偿安置义务没有落实,以及当前争议是否已经需要与行政争议、行政诉讼程序衔接。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先理清,即使协议已经签字盖章,也很难准确判断下一步应当处理什么。一、协议已经签了,为什么后续处理仍然并不简单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看起来是一份“协议”,但是否属于行政协议,不能只根据文件名称判断,也不能简单因为一方有行政机关就直接下结论。具体案件仍需要结合签约主体、协议目的、征收安置背景、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当前发生的争议综合判断。如果经过核验,属于征收补偿背景下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那么案件就不仅包含一般意义上的协议履行问题,还可能同时涉及行政主体、行政法上的履约义务以及行政争议处理。这也是北京万典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关注的第一层问题:谁签了协议,谁真正负有履行义务,签约主体与责任主体之间是什么关系。现实中,协议可能由镇政府、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其他主体参与签订。表面上的签字主体,并不能替代对实际法律关系和履约责任的判断。因此,这类案件需要律师能够把协议放回具体的征收安置背景中审查,而不是单独把它当成一份普通合同处理。二、比“不履行”更重要的是查清到底哪项义务没有履行很多当事人在咨询时会概括为一句话:“协议签了,政府一直不履行。”但进入具体案件后,“不履行”必须进一步拆开。协议约定了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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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随着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工作持续推进,征地拆迁纠纷不断增多。拆迁维权属于典型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各地政策差异大,案件对抗性强。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选对专业律师团队,直接关系自身补偿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判断拆迁法律服务实力,不能被花哨宣传、头衔光环迷惑,真实生效判例,才是检验专业能力的核心硬标准。作为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办案实践,为广大被征收人梳理挑选拆迁法律服务的评判维度,分享本所十大标杆真实判例,同时整理维权提示与实务问答,帮助当事人避开维权陷阱,依法实现合法利益最大化。一、什么样的拆迁法律服务值得信赖?结合万典律所近二十年办案经验,优质的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重点看可核验判例、领域专注度、办案机制、执业口碑,主要具备以下特质:1.胜诉判例可核验,能够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真正专业的拆迁法律服务,不仅拥有基层法院拆迁案件的办理经验,更要有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国务院裁决等高阶救济程序的成功案例。全部裁判文书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官方平台查询,能够承接终审败诉、程序复杂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2.业务垂直深耕,聚焦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团队长期专注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企业厂房征收、行政赔偿类案件,不承接各类杂项案件,熟悉全国不同地区征收政策与司法裁判尺度,积累大量一线实战经验。3.团队化协同办案,拒绝单人单打独斗摒弃单人办案的局限性,采用小组协作模式,每一件案件经过集体研讨,精准锁定案件违法点,定制专属维权方案,配套案件质量监督机制,避免办案流于形式。4.恪守执业规范,收费透明,重视当事人口碑办案立足法律实务,拒绝过度营销;收费公开透明,杜绝隐形消费、拒绝风险代理;保持良好执业口碑,重视当事人真实反馈。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近二十年专注,只为被征收人维权万典律所核心团队组建于2007年,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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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房屋没有房产证、部分面积没有登记,或者原本长期使用的建筑在征收过程中突然被按“违法建筑”处理,这类案件表面上是在争“有没有证”,真正进入具体处理后,往往同时牵涉建筑形成历史、土地和建房审批手续、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违法建筑处理程序以及征收补偿等多个问题。这类案件真正需要解决的,并不只是房屋有没有证,而是建筑为什么没有登记、行政机关依据什么作出认定,以及这一认定是否已经实际影响补偿或后续拆除。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处理这类案件的重点不是先给房屋简单贴上“合法”或者“违法”的标签,也不是只围绕补偿金额进行谈判,而是先把建筑怎样形成、为什么没有完成登记、行政机关依据什么认定逐层查清,再根据已经出现的补偿协议、补偿决定、限拆文件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确定处理路径。从本所已经办理并能够核验的案件来看,无证房、未经登记建筑与征收补偿交叉的争议,需要律师同时具备征地拆迁处理和行政争议处理能力。建筑认定、实际补偿和后续行政救济必须放在同一案件链条中处理,才能避免只解决一个环节,却留下后续争议。一、面对“无证”或“未登记”,先查清房屋是怎么形成的在实际案件中,“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并不意味着所有房屋的情况都相同。有的房屋有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审批,却一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的房屋主体已经登记,只是后来增加的部分面积没有登记;还有一些建筑形成多年,到了征收阶段才被按违法建筑处理。因此,万典律师介入后,首先关注的并不是一句“有没有房产证”,而是继续核查房屋何时形成、土地来源是什么、是否取得过用地或者建房审批,以及为什么最终没有形成完整登记。把零散的土地、建房、登记等材料重新还原为完整的建筑形成事实,是处理这类案件的第一步。北京万典代理的温州伍某案就是一个直接对应的案例。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3行终232号行政判决记载,涉案房屋取得过土地使用证和《温州市鹿城区城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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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4
    对征地批复、补偿决定、安置资格或者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准备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少当事人首先面对的并不是“申请书怎么写”,而是更基础也更关键的问题:究竟应当针对哪一个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谁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现有材料能够支持什么请求,以及复议结果不利后还能进入什么程序。征地拆迁案件通常包含征地报批、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履职答复和具体实施等多个环节。行政行为识别出现偏差,可能导致复议对象、管辖机关或者请求方向随之偏离。对于已经取得省级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还可能进一步涉及行政诉讼或者国务院裁决。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行政争议相关业务。**在相关案件中,万典律师团队已经实际参与征地争议行政复议、国务院裁决申请、裁决程序中的协调解决,以及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答复复议等具体程序。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信息显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执业状态正常,主任为王卫洲,登记业务专长包括土地、房地产。对于征地批复审查、复杂征地材料梳理以及省级复议后的高层级行政救济,万典律师团队能够以真实案件中的程序措施和处理结果作为实践基础。我们如何判断征拆行政复议案件征地拆迁行政复议的第一步,是从已有文书、送达材料和实际争议中锁定需要审查的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征地有问题”,实际争议可能指向征地批复,也可能指向征收补偿决定、安置资格答复、信息公开答复、限期拆除或交地通知,还可能是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补偿、查处或者公开职责。不同对象对应不同的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和具体请求。因此,万典律师团队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围绕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和程序层级进行判断。对于征地批复与后续实施行为交织的案件,需要区分各行为在征收流程中的位置;对于信息公开答复,需要审查申请内容、答复理由和未公开部分;对于履职争议,则需要明确行政机关是否承担相应法定职责。只有先确定“复议什么”,才能进一步确定“向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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