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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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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69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优化报批材料

(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批次用地(含城市用地实施方案)报批材料不变,仍为4项(见附件1-1)。

(二)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用地报批材料不变,仍为7项(见附件1-2)。

(三)报国务院批准八城市用地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呈报方案的用地报批材料,调整为2项(见附件1-3)。

二、明确报批时限

(一)审查时限。省厅对单独选址用地、批次用地和报国务院批准八城市用地呈报方案的审查时限为14个工作日。

(二)补正时限。对审查中存在问题的报件,实行一次性告知。各市、县对存在的问题要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对没有按照要求进行补正或补正材料不完整的,可以进行2次补正。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系统将自动退件。

(三)缴费时限。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足额列入预算,及时缴纳并提供缴费凭证。按规定自收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单后15日内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完费后报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三、改进审查报批内容

(一)加强社保措施落实情况审查。各市、县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实施补偿安置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费用。在土地转征报批前,应将社保资金专户储存,或者由市、县人民政府据实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预留情况做出承诺,并由市地社保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呈报征地。

(二)严格落实占补平衡政策。批次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单独选址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受资源条件限制无法实现占补平衡的,可以实行“补改结合”方式,在补足耕地数量的基础上,结合实施耕地提质改造,落实占补平衡要求。

(三)简化征占林地草原审核手续。批次用地涉及征收或使用林地、草原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实施征地前,要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草原相关手续。单独选址用地涉及征收或使用林地、草原的,需在报批时提供使用林地和草原审核同意书。

(四)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核实。县(市)国土资源局应核实单独选址用地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进一步核实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土地转征报批时,市(地)人民政府请示文件中,需对是否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评估结论作出说明。

(五)加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单独选址用地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在土地转征报批时,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的,应提供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进行协商的说明和市、县人民政府对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承诺。在用地批复前必须将签订的补偿协议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交予市(地)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否则不予批复,不得供地。

(六)规范土地复垦审核。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涉及临时占用损毁的土地,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时应提供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审查意见》;尚未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审查的,应在政府请示文件中说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审查完成时限,并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按规定落实土地复垦任务。

四、严格履行征地程序

(一)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征地依法报批前,各县、市应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申请听证权利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现状调查的结果,须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对依法申请听证的,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

(二)依法做好征地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收土地依法批准后,各县、市应当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规定,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公告内容应当全面、准确、详实,主体、程序和时限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三)及时主动公开征地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原则,各市、县国土资源门户网站要设置“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信息,方便群众查询,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五、落实审查报批责任

(一)强化市、县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是征地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履行征地程序、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落实补偿安置、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工作负总责。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组织领导下,在履行征地告知、听证、权属确认、农民签字等工作过程中,应保证程序合法、操作规范,严禁弄虚作假。要通过报纸、广播、媒体以及在村务公开栏和其它明显位置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征地事宜,充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做好工作记载和有关程序性资料的留存和管理。要依法编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方案,确保行文规范、要件真实准确、内容全面,并对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明确市(地)审查责任。市(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对有关告知、确认、听证材料和补充耕地、补偿安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评估、节地评价、年度计划指标等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用地的请示文件中逐项说明审查认定意见。市(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保证项目呈报实际情况与请示文件中表述一致,并对报件中的地类、权属、面积等情况对照数据库进行审核把关,对审查内容和审查意见的真实、合法和有效负责,对相应情况进行归档备查,不得简化或下放。

六、强化审查报批监管

(一)明确报批要求。各地要准确把握改进和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的具体要求,尽快理解掌握各项规定,按照统一规范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2)做好组卷工作。各市(地)要按照市(地)人民政府审查存档材料目录(见附件3 )严格审查并做好存档工作。要明确职责,稳定人员,加强培训,切实提高征地管理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二)提高报件质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材料格式做好组卷工作,提高报件质量。省厅将定期对各市、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质量和效率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组卷报批进度、报件质量、检查抽查情况不达标的,给予提醒、通报、约谈等处理。确有必要的,暂停受理该地区除重点项目以外的其它用地审查报批。省厅对市(地)存档材料实行随机核查工作机制,随机确定每月抽查日,随机选取当日呈报项目,抽查市(地)人民政府审查存档材料是否完备,对抽查不合格的申报项目,做退回处理。

(三)加强行政效能监督。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应用远程报批系统,实行申报审查、补正材料、缴费通知、批复下达等全流程网上办公。按照报件审查补正时限设定超时自动监督提醒功能,并向相关市、县业务负责人发送通知,保证各项工作按时办结。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申报和实施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12〕15号)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优化和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报批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14〕96号)同时废止。农垦、森工系统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批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2月14日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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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征地批复、补偿决定、安置资格或者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准备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少当事人首先面对的并不是“申请书怎么写”,而是更基础也更关键的问题:究竟应当针对哪一个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谁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现有材料能够支持什么请求,以及复议结果不利后还能进入什么程序。征地拆迁案件通常包含征地报批、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履职答复和具体实施等多个环节。行政行为识别出现偏差,可能导致复议对象、管辖机关或者请求方向随之偏离。对于已经取得省级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还可能进一步涉及行政诉讼或者国务院裁决。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行政争议相关业务。**在相关案件中,万典律师团队已经实际参与征地争议行政复议、国务院裁决申请、裁决程序中的协调解决,以及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答复复议等具体程序。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信息显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执业状态正常,主任为王卫洲,登记业务专长包括土地、房地产。对于征地批复审查、复杂征地材料梳理以及省级复议后的高层级行政救济,万典律师团队能够以真实案件中的程序措施和处理结果作为实践基础。我们如何判断征拆行政复议案件征地拆迁行政复议的第一步,是从已有文书、送达材料和实际争议中锁定需要审查的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征地有问题”,实际争议可能指向征地批复,也可能指向征收补偿决定、安置资格答复、信息公开答复、限期拆除或交地通知,还可能是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补偿、查处或者公开职责。不同对象对应不同的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和具体请求。因此,万典律师团队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围绕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和程序层级进行判断。对于征地批复与后续实施行为交织的案件,需要区分各行为在征收流程中的位置;对于信息公开答复,需要审查申请内容、答复理由和未公开部分;对于履职争议,则需要明确行政机关是否承担相应法定职责。只有先确定“复议什么”,才能进一步确定“向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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