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国土资告〔2017〕02号

发布日期:
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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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国土资告〔2017〕02号

漯河市2016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11日以豫政土〔2017〕84号文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面积及地类

本批次被征收土地分别位于召陵区后谢乡谢庄村、牛赵村、方庄村、孙店村、吕仓村、席郭村、邓店村、西坡李村、白坡村、前谢村和源汇区空冢郭镇赵岗村。征收召陵区后谢乡谢庄村耕地3.7524公顷、其他农用地0.0573公顷,牛赵村耕地4.6378公顷、园地0.1687公顷、其他农用地0.1435公顷,方庄村耕地2.1277公顷,孙店村耕地2.1391公顷、其他农用地0.0877公顷,吕仓村耕地0.7181公顷、其他农用地0.1259公顷,席郭村耕地0.1192公顷、其他农用地0.0365公顷,邓店村耕地0.5708公顷、其他农用地0.1019公顷,西坡李村耕地0.5985公顷、园地0.275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7公顷,白坡村耕地1.2631公顷、园地0.4609公顷、其他农用地0.0927公顷,谢庄村耕地0.30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3公顷;征收源汇区空冢郭镇赵岗村耕地5.63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9公顷,总面积23.4576公顷(其中耕地21.8642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据实补偿,其中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8万元/公顷。

应补偿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数额如下: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征地面积

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补偿数额

青苗费

备注

谢庄村

3.8097

85.5

325.7294

6.7543


牛赵村

4.95

85.5

423.2250

8.3480


方庄村

2.1277

85.5

181.9184

3.8299


孙店村

2.2268

85.5

190.3914

3.8504


吕仓村

0.844

85.5

72.1620

1.2926


席郭村

0.1557

85.5

13.3124

0.2146


西坡李村

0.8826

85.5

75.4623

1.0773


白坡村

1.8167

85.5

155.3279

2.2736


前谢村

0.3216

85.5

27.4968

0.5531


邓店村

0.6727

85.5

57.5159

1.0274


赵岗村

5.6501

85.5

483.0836

10.1344


3、社会保障费用:根据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标准执行,计7.92万元/公顷。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本批次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368人,需安置劳动力人口218人。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对丧失劳动能力和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农业人口,以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为主,其它安置方式为辅;对人均耕地0.5亩以上的,采取货币安置为主,其它安置方式为辅。其中社会保险安置按市人社部门审核意见(漯人社函〔2016〕11号、漯人社函〔2016〕13号)执行。

四、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应以村委会为单位,采用书面形式于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漯河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0395—3101771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本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17年4月5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