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松〕征地补告[2019]第005号

发布日期:
201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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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松〕征地补告[2019]第0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8]471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松江南站大型居住社区茶亭路(披云门路—松卫北路)新建工程

松江区车墩镇华阳村双梅第二村民小组、松江区车墩镇华阳村双梅第七村民小组、松江区车墩镇华阳村双梅第一村民小组、松江区车墩镇华阳村塔港第五村民小组、松江区车墩镇联民村第六村民小组、松江区车墩镇联民村第七村民小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20846.8平方米、建设用地2463.8平方米、未利用地1275.7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24586.3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车墩镇农用地86.55元/平方米,非农用地86.55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车墩镇镇粮棉地4.2元/平方米,蔬菜地6.6元/平方米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松江区车墩镇华阳村双梅第一村民小组

3494.8

302474.94

14266.62

0

0

0

316741.56

2

松江区车墩镇华阳村塔港第五村民小组

556.4

48156.42

2336.88

0

0

0

50493.3

3

松江区车墩镇华阳村双梅第二村民小组

6963.8

602716.91

24660.12

0

0

0

627377.03

4

松江区车墩镇联民村第七村民小组

8950.4

774657.12

26263.14

0

0

0

800920.26

5

松江区车墩镇联民村第六村民小组

4044.9

350086.1

16244.22

0

0

0

366330.32

6

车墩镇联民、华阳

0

0

0

0

0

0

0

7

松江区车墩镇华阳村双梅第七村民小组

576

49852.8

388.08

0

0

0

50240.88


合计

24586.3

2127944.29

84159.06

0

0

0

2212103.35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9年2月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3号楼214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9年1月11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3号楼214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春欢联系地址: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3号楼214室

联系电话:37735992监督电话:37735994

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9年1月7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