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金〕征地补告[2019]第004号

发布日期:
2019-04-12

浏览次数:

沪〔金〕征地补告[2019]第0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4]20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亭林镇亭东6组、亭林镇亭东7组、亭林镇东新1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18734.8平方米、建设用地2715.2平方米、未利用地401.4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21851.4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亭林镇农用地62.55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2.55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亭林镇镇粮棉地4.2元/平方米,蔬菜地6.6元/平方米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亭林镇东新1组

3183.8

199146.7

5379

0

0

0

204525.7

2

亭林镇亭东6组

4852.7

303536.4

23249.34

0

0

0

326785.74

3

亭林镇亭东7组

13814.9

864122

59836.68

0

0

0

923958.68

4

亭林镇亭东村6、7组东新村1组

0

0

0

587889.5

0

0

587889.5


合计

21851.4

1366805.1

88465.02

587889.5

0

0

2043159.62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9年1月3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9年1月9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马林华肖峰黄俊俊

联系地址:山阳镇海丰路506号或金山大道1800号

联系电话:67326081、57953126监督电话:57952955

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9年1月3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