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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通知

日期: 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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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通知

武政规〔201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5日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认定

第一条 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的,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认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以下统称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认定。

第二条 各区、功能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拟征收范围内危房的数量、建筑面积情况。危房应当通过房屋安全鉴定予以确定。

第三条 危房建筑面积占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40%以上的情形可认定为危房集中。

第四条 各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收集、调查拟征收范围内及其相邻区域基础设施情况(主要包括供电、管道供气、给水、排水、道路交通、停车位、消防、人防、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设施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五条 拟征收范围内及其相邻区域的基础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基础设施落后:

(一)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设施中,至少有5项设施现状配置低于现行配置标准50%的;

(二)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设施中,至少有3项基础设施基本没有配置的。

第六条 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认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房屋、建设、房屋征收、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就房屋、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的危房数量、建筑面积和基础设施配置情况进行认定;

(二)认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公布认定结果,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15日;

(三)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对认定结果提交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交的,视同认可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认定意见;

(四)征求意见结果由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予以公布。

第七条 征求意见期限内,对认定结果提交书面反对意见的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足半数的,可以实施房屋征收。

第八条 危房情况经认定不符合本指引第三条规定标准的,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以对零星D级危房参照征收补偿政策予以收购,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制定。

第二章 房屋征收计划编制

第九条 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旧城区改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计划,具体工作由各中心城区、功能区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第十条 旧城区改建项目拟纳入房屋征收计划的,其改建范围内的房屋及基础设施现状应当符合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标准。

第十一条 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于每年10月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报送房屋征收计划。

第十二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房屋等主管部门对中心城区和功能区报送的房屋征收计划进行审查,提出全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各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将全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计划确定的本功能区征收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提交给相应区人民政府,由其依法纳入相应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的房屋征收计划,由区人民政府参照本章节的规定组织编制。

第三章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所划定的范围线(以下称规划线)为基础,综合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对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利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征收范围。

第十六条 对于规划线上的骑线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征收范围:

(一)保留骑线房屋不影响房屋征收后的建设活动的,可不将骑线房屋纳入征收范围;

(二)拆除骑线房屋在规划线内的部分影响剩余部分房屋安全的,应当将骑线房屋全部纳入征收范围;

(三)拆除骑线房屋在规划线内的部分不影响或者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不影响剩余部分房屋安全的,可只将骑线房屋在规划线内部分纳入征收范围。

第十七条 征收规划线内部分房屋,影响被征收人剩余房屋、土地的基本使用功能的,根据被征收人的要求,可将剩余房屋土地全部纳入征收范围。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据项目规模大小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等有关情况,将规划征收范围划为若干片区,分期、分片实施房屋征收。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因公共利益需要,项目建设需扩大用地范围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与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协商,签订房屋收购协议,收购扩大用地上的房屋;也可依法另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实施房屋征收。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要求将剩余房屋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与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协商,签订房屋收购协议,收购剩余房屋。

第四章 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房屋征收、房屋、城管、规划、土地、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的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组织调查登记时,应当同时对拟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未经登记建筑土地房屋面积进行测量,绘制未经登记建筑现状图,并拍照留证。

未经登记建筑的土地房屋面积根据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予以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未经登记建筑的建设时间应当根据房屋报建审批、施工监理、验收、行政处罚、历史测绘等能证明建筑建设时间的资料综合判断后予以确定。

第二十七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按照许可内容建设的未经登记建筑,可认定为未经登记的合法建筑,按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但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原房屋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拆除改建后的房屋未经登记,改建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原证载面积一致的部分,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依法予以拆除,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2004年9月20日前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确定的部门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定结果;认定为其他情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结果在拟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五章 征收补偿方案

第三十一条 拟订征收补偿方案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预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咨询意见。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同时公告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咨询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征收、土地、规划、房屋、建设、法制、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应当明确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提供征求意见表。

征求意见时,应当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的意见,同时告知其反馈意见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他公众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的,应当于征求意见期限内提交经本人签字的征求意见表反馈意见。

第三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向拟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见期限内,过半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

第六章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或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拟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项目及征收补偿方案的基本情况;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

(三)对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社会稳定风险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估研判;

(四)评估结论。

第三十九条 经评估认为实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较小的,可以实施房屋征收;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不得实施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第七章 征收补偿费用证明

第四十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所支配的货币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值总和不低于测算的房屋征收补偿所需资金。货币补偿资金数额根据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或者授信证明确定,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值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或者价格咨询意见确定。

第四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当存储在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出资单位在银行开设的房屋征收项目资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

出资单位在银行开设房屋征收项目资金专户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开户银行、出资单位签订账户资金监管协议。

第八章 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四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因旧城区改建或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规划意见;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材料;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

第四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7日内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应当与公告一并公布,并制作影像资料保存。

第四十五条 房屋征收决定应当附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范围图。

第四十六条 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范围图应当加盖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的印章。

第四十七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直接转交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转交;直接转交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转交,邮寄地址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口登记簿载明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确认的地址为准;采取上述方式无法转交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转交,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转交。

第四十八条 因旧城区改建实施房屋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房屋征收工作实际情况,采取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方式实施房屋征收,并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之前进行公告。

第四十九条 采取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方式实施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根据征求意见后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与拟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的预签约期限内,预签约户数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预签约数量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终止实施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方式的房屋征收。签约比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85%。

第五十条 预征收补偿协议涉及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按照预评估房屋价值确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正式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并告知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第五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需要评估的,一般应当在签约期限内完成评估工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绝入户评估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三条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屋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建筑面积6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五十四条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每增加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

第五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同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对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相同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六条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标准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房屋以及单位住宅房屋也可以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中涉及的构筑物,按照其重置价给予补偿,重置价标准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十八条 产权调换房屋需要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建设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建筑设计单位按照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用地性质、规划土地条件设计房屋建筑方案,报规划主管部门初审;

(二)规划主管部门初审认为符合规划的,出具规划建筑方案审查意见;

(三)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建设房屋的座落位置、套数、户型、建筑面积等列入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后,房屋征收部门通过评估确定产权调换房屋价格,并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拟建设房屋用于征收补偿签订产权调换协议;

(六)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情况,确定用于征收补偿房屋的座落位置、套数、户型、建筑面积、预订价格,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提交土地主管部门,纳入土地出让文件;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土地竞得人、依法确定的开发主体就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签订预订协议,锁定产权调换房源;

(八)产权调换房屋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被征收人可以凭房屋征收部门开具的购房通知书和产权调换协议,与依法确定的开发主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根据产权调换协议的约定,结清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差价。

第五十九条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时点评估确定。

第六十条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一般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加上补助的建筑面积确定。因房屋结构不可分的原因,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的办法及价格,由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房屋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产权调换房屋情况报同级房屋主管部门,由房屋主管部门会同房屋征收部门对产权调换房屋实施监管。

第六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预订的房屋用于对接房屋征收项目产权调换后,剩余的房源可以用于其他房屋征收项目。

剩余房源用于其他房屋征收项目,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其他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若评估价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预订价格,其溢价部分上缴财政。

第六十三条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商业门面(系指用于商业经营的一楼门面)使用,且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除按照原房屋证载用途予以补偿之外,若改变用途部分房屋实际价值高于原房屋证载用途价值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按照不超过两者价差的50%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章 补偿决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少于800户的,补偿决定一般应当自签约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超过800户的,补偿决定一般应当自签约期满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

第六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是指暂时无法确定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者产权归属存在争议、诉讼等情形。

第六十六条 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经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公告后仍无法找到产权人,导致不能达成协议的,参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第六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请作出补偿决定的申请;

(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

(三)被征收房屋评估资料;

(四)对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需要提交协商记录,协商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现场见证人签名。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不需要提交协商记录;

(六)与作出补偿决定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后,应当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补偿决定。

第六十九条 补偿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四)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具体补偿方案;

(五)搬迁期限;

(六)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七十条 作出补偿决定时,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已明确选择征收补偿方式的,应当按照其选择的征收补偿方式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明确选择征收补偿方式的,应当提供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2种补偿方式,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只留存产权调换房屋。执行补偿决定时,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折现,并根据补偿决定载明的货币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

第七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 补偿决定应当直接送达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地址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口登记簿载明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确认的地址为准。

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原因和送达经过。

第七十三条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绝领取货币补偿款或者接收产权调换房屋,对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货币补偿资金以专户存储的方式予以保管或者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公证;对采取产权调换方式、未选择补偿方式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妥善保管补偿决定明确的产权调换房屋。

第七十四条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向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过程中,对不及时搬迁可能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七十六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三)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四)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被申请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意见;

(五)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七)被征收房屋评估资料;

(八)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九)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提交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提交产权调换房屋情况等材料;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本指引的规定,制订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文书的示范文本。

第七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4月8日印发的《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操作指引(试行)》(武政办〔2011〕62号)同时废止。本指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按照原房屋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

注:《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请见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中“湖北”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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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1
    养殖场遇到征收、道路建设、规划调整、禁养区整治或者限期拆除时,经营者经常先问我们:“养殖场到底能补多少钱?”但在实际案件中,我们通常不会先从一个补偿数字开始判断。养殖场拆迁与普通住宅不同。土地怎么取得、养殖场什么时候建设、有哪些经营和环保防疫手续、棚舍和辅助设施是什么性质、拆迁原因是什么、目前已经出现哪些行政文件,都会影响后续处理。有些养殖场真正争议的是征收补偿,有些是资产评估差距,有些是行政机关将建筑认定为违法建设,还有一些在补偿没有解决之前已经发生了强制拆除。因此,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处理养殖场征拆案件时,会先从项目性质、用地与经营手续、资产损失以及行政程序四个方向还原案件,再确定协商、复议、诉讼或者赔偿路径。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开信息显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目前执业状态正常,主任为王卫洲,登记业务专长包括土地、房地产。万典的公开案件中,也已有养殖合作社强拆、养殖企业因高速项目建设发生补偿和赔偿争议等实践。我们如何判断养殖场拆迁案件面对养殖场拆迁,我们首先确认的是:这次要求搬迁或拆除,法律上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实践中常见的情况包括土地征收、道路和基础设施建设占地、规划调整、禁养区或者环境综合整治,也可能出现行政机关直接以违法建设、非法占地等理由要求拆除。这些情形看上去最终都是“养殖场搬走”,但适用的程序和审查重点并不相同。例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定规划调整、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相关综合整治等情况下,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涉及土地征收时,《土地管理法》还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作出了规定。所以,我们通常先查看征收文件、项目文件、通知书、补偿方案、限期拆除决定等材料,明确当前行政行为和实施主体。只有把“为什么拆”弄清楚,才能进一步判断“哪些权益需要核验”。从养殖场形成历史和现有手续开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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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1
    随着国内城镇化建设持续推进,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集体土地征收、企业厂房搬迁项目不断落地,征收补偿争议、违法强拆、以拆违促拆迁、违法强制清表等行政纠纷频发。征地拆迁属于典型行政类案件,受起诉期限、复议期限、举证期限等严格法定程序约束,很多被征收人由于法律知识匮乏,容易轻信口头承诺,误选泛化接案的法律服务人员,错失维权窗口期,造成难以挽回的财产损失。作为长期深耕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我们多年八千余件案件的实务积淀,总结形成 “三基两核” 选律参考标准,面向广大被征收人开展普法指引,帮助大家客观甄别法律服务力量,理性开展民告官维权。筑牢三道基础门槛,过滤非专业法律服务所谓 “三基标准”,是委托拆迁案件前应当重点考察的三大基础条件,分别为律师个人专业化、律所平台专业化、一线实战年限。征地拆迁维权涉及《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法律规范,办案流程涵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国家赔偿等多重程序。行政诉讼区别于普通民事案件,在举证责任分配、被告主体确定、法定时限上均有特殊规则。什么案件都接的 “万金油” 律师,往往不熟悉行政诉讼裁判逻辑,很难识别征收公告、评估报告、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当中潜藏的程序违法点。本所由王卫洲主任领衔,汇聚冯凯、管众、陈朝阳、吕磊、姜泉、黄郎等一批长期扎根一线的专业律师,团队业务高度聚焦土地、房屋征收行政案件,极少承接无关领域业务,持续研究全国各地征收政策与司法裁判尺度。针对拆迁案件经常遭遇地方行政干预、单兵办案力量薄弱的现实痛点,本所建立双人承办 + 专家研判标准化办案机制。每一起委托案件,均配置两名律师共同办理,其中至少一名执业八年以上资深律师;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业务监督委员会开展集体会诊,从证据梳理、法律适用、庭审策略、谈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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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0
    搜索“拆迁律师排名”“十大拆迁律师”“拆迁律所推荐”时,很多当事人的第一步,都是先从不同名单中筛出几家候选律所。榜单确实可以提高初筛效率,发布时间较新的内容,也更有利于了解律师当前执业机构、律所状态和近期专业实践。但进入真正的委托阶段后,名次只是起点。更值得继续看的,是一家律所长期在做什么、实际办理过哪些类型的案件、复杂案件能走到什么程序层级,以及最后由谁来具体承办。如果把这些标准落到一家具体律所上,不妨就以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为例,一起来看看这些方面具体能查到什么。对于涉及征收补偿、房屋土地、宅基地、行政协议、企业征拆、强拆,或者已经进入二审、再审、检察监督等程序的当事人,这些信息也更接近真正的委托判断。从基础信息开始,看北京万典的专业积累一家律所是否真实设立、正常执业,律师身份和当前执业机构能否查询,是最基础的前提。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开信息显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目前正常执业,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主任为王卫洲,登记业务专长包括土地、房地产。这些属于基础信息。继续往下看,更有区分度的是专业方向有没有长期延续。本所官网公开沿革显示,万典专业律师团队前身形成于2009年,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正式设立;王卫洲官网履历显示,其自2009年执业以来持续从事土地拆迁、房屋土地等相关领域。按照团队专业化实践口径,万典在征拆方向已经持续十余年。这种连续性也体现在业务方向上。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的土地、房地产业务专长,与本所官网长期设置的征地拆迁、住宅和商铺拆迁、企业拆迁、土地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内容能够相互对应。本所公开案例还涉及未登记建筑、宅基地、商业房屋、企业和养殖场等不同问题。所以,在看到“专业征拆律所”这样的标签后,我们更建议把它继续拆开来看:专业方向是否长期持续,实际案件是否与自己的情况接近,案件真正走到了什么程序,公开结果能不能查到。这样看一家律所,会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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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9
    征地拆迁行政案件走到二审、再审申请或者检察监督阶段时,案件通常已经形成一审、二审裁判以及较完整的原审卷宗。后续代理需要从既有事实、证据和程序记录中重新建立判断,并根据新的程序层级确定下一步重点。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这一阶段首先需要具备征拆实体争议判断和行政诉讼基础能力。继续向二审、再审和检察监督推进后,律师的专业匹配还会进一步体现在三项能力上:原审卷宗接管与争点重构;生效裁判错误识别与再审审查适配;检察监督与多程序衔接。对于已经一审不利、正在考虑更换律师,或者希望获得第二意见的当事人,这三项能力也是重新评估代理方案时更值得核验的方向。案件走到后端,先重新读懂已经形成的卷宗二审或者再审阶段,新律师需要同时处理当事人陈述、原审证据、裁判文书、庭审记录、行政机关答辩和既有代理意见。原审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哪些证据已经被采信,行政机关此前提出了哪些答辩理由,原有代理思路集中在哪些问题,现有裁判中哪些内容仍具有继续审查价值,都需要放回完整卷宗中重新分析。因此,我们会特别关注一项基础能力:能否接管原审卷宗,并重新建立与当前程序相匹配的争点结构。温州某钢管厂征收补偿案,是北京万典公开实践中与这一能力直接对应的案件。该案此前经历一审驳回、二审维持。进入再审阶段后,北京万典王卫洲、管众律师参与案件,对相关争议和原审材料重新梳理,案件随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并经历询问听证和协调。后续双方争议协调化解,企业申请撤回再审申请。2026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申6219号行政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这一案例体现了北京万典在两审结果不利之后参与旧案接管、重新梳理原审争议,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阶段的实际实践。程序结果需要准确区分:进入再审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实体改判。再审阶段,更看重对生效裁判的具体识别进入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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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房屋也拆了、搬迁也完成了,但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安置房、宅基地或者其他安置义务却迟迟没有落实。对遇到这类情况的当事人来说,问题已经从“协议要不要签”进入了另一个阶段:协议已经成立之后,行政机关究竟应当履行什么、由谁履行,以及迟迟没有落实的义务应当如何处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行政争议相关实践中,也处理过直接的补偿安置协议履行纠纷。对于这类案件,我们更关注的并不是简单判断“政府有没有违约”,而是先把几个基础问题查清楚:这份协议究竟是什么性质,真正承担履行义务的是谁,具体哪一项补偿安置义务没有落实,以及当前争议是否已经需要与行政争议、行政诉讼程序衔接。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先理清,即使协议已经签字盖章,也很难准确判断下一步应当处理什么。一、协议已经签了,为什么后续处理仍然并不简单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看起来是一份“协议”,但是否属于行政协议,不能只根据文件名称判断,也不能简单因为一方有行政机关就直接下结论。具体案件仍需要结合签约主体、协议目的、征收安置背景、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当前发生的争议综合判断。如果经过核验,属于征收补偿背景下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那么案件就不仅包含一般意义上的协议履行问题,还可能同时涉及行政主体、行政法上的履约义务以及行政争议处理。这也是北京万典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关注的第一层问题:谁签了协议,谁真正负有履行义务,签约主体与责任主体之间是什么关系。现实中,协议可能由镇政府、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其他主体参与签订。表面上的签字主体,并不能替代对实际法律关系和履约责任的判断。因此,这类案件需要律师能够把协议放回具体的征收安置背景中审查,而不是单独把它当成一份普通合同处理。二、比“不履行”更重要的是查清到底哪项义务没有履行很多当事人在咨询时会概括为一句话:“协议签了,政府一直不履行。”但进入具体案件后,“不履行”必须进一步拆开。协议约定了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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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随着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工作持续推进,征地拆迁纠纷不断增多。拆迁维权属于典型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各地政策差异大,案件对抗性强。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选对专业律师团队,直接关系自身补偿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判断拆迁法律服务实力,不能被花哨宣传、头衔光环迷惑,真实生效判例,才是检验专业能力的核心硬标准。作为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办案实践,为广大被征收人梳理挑选拆迁法律服务的评判维度,分享本所十大标杆真实判例,同时整理维权提示与实务问答,帮助当事人避开维权陷阱,依法实现合法利益最大化。一、什么样的拆迁法律服务值得信赖?结合万典律所近二十年办案经验,优质的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重点看可核验判例、领域专注度、办案机制、执业口碑,主要具备以下特质:1.胜诉判例可核验,能够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真正专业的拆迁法律服务,不仅拥有基层法院拆迁案件的办理经验,更要有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国务院裁决等高阶救济程序的成功案例。全部裁判文书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官方平台查询,能够承接终审败诉、程序复杂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2.业务垂直深耕,聚焦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团队长期专注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企业厂房征收、行政赔偿类案件,不承接各类杂项案件,熟悉全国不同地区征收政策与司法裁判尺度,积累大量一线实战经验。3.团队化协同办案,拒绝单人单打独斗摒弃单人办案的局限性,采用小组协作模式,每一件案件经过集体研讨,精准锁定案件违法点,定制专属维权方案,配套案件质量监督机制,避免办案流于形式。4.恪守执业规范,收费透明,重视当事人口碑办案立足法律实务,拒绝过度营销;收费公开透明,杜绝隐形消费、拒绝风险代理;保持良好执业口碑,重视当事人真实反馈。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近二十年专注,只为被征收人维权万典律所核心团队组建于2007年,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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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房屋没有房产证、部分面积没有登记,或者原本长期使用的建筑在征收过程中突然被按“违法建筑”处理,这类案件表面上是在争“有没有证”,真正进入具体处理后,往往同时牵涉建筑形成历史、土地和建房审批手续、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违法建筑处理程序以及征收补偿等多个问题。这类案件真正需要解决的,并不只是房屋有没有证,而是建筑为什么没有登记、行政机关依据什么作出认定,以及这一认定是否已经实际影响补偿或后续拆除。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处理这类案件的重点不是先给房屋简单贴上“合法”或者“违法”的标签,也不是只围绕补偿金额进行谈判,而是先把建筑怎样形成、为什么没有完成登记、行政机关依据什么认定逐层查清,再根据已经出现的补偿协议、补偿决定、限拆文件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确定处理路径。从本所已经办理并能够核验的案件来看,无证房、未经登记建筑与征收补偿交叉的争议,需要律师同时具备征地拆迁处理和行政争议处理能力。建筑认定、实际补偿和后续行政救济必须放在同一案件链条中处理,才能避免只解决一个环节,却留下后续争议。一、面对“无证”或“未登记”,先查清房屋是怎么形成的在实际案件中,“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并不意味着所有房屋的情况都相同。有的房屋有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审批,却一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的房屋主体已经登记,只是后来增加的部分面积没有登记;还有一些建筑形成多年,到了征收阶段才被按违法建筑处理。因此,万典律师介入后,首先关注的并不是一句“有没有房产证”,而是继续核查房屋何时形成、土地来源是什么、是否取得过用地或者建房审批,以及为什么最终没有形成完整登记。把零散的土地、建房、登记等材料重新还原为完整的建筑形成事实,是处理这类案件的第一步。北京万典代理的温州伍某案就是一个直接对应的案例。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3行终232号行政判决记载,涉案房屋取得过土地使用证和《温州市鹿城区城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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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4
    对征地批复、补偿决定、安置资格或者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准备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少当事人首先面对的并不是“申请书怎么写”,而是更基础也更关键的问题:究竟应当针对哪一个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谁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现有材料能够支持什么请求,以及复议结果不利后还能进入什么程序。征地拆迁案件通常包含征地报批、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履职答复和具体实施等多个环节。行政行为识别出现偏差,可能导致复议对象、管辖机关或者请求方向随之偏离。对于已经取得省级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还可能进一步涉及行政诉讼或者国务院裁决。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行政争议相关业务。**在相关案件中,万典律师团队已经实际参与征地争议行政复议、国务院裁决申请、裁决程序中的协调解决,以及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答复复议等具体程序。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信息显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执业状态正常,主任为王卫洲,登记业务专长包括土地、房地产。对于征地批复审查、复杂征地材料梳理以及省级复议后的高层级行政救济,万典律师团队能够以真实案件中的程序措施和处理结果作为实践基础。我们如何判断征拆行政复议案件征地拆迁行政复议的第一步,是从已有文书、送达材料和实际争议中锁定需要审查的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征地有问题”,实际争议可能指向征地批复,也可能指向征收补偿决定、安置资格答复、信息公开答复、限期拆除或交地通知,还可能是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补偿、查处或者公开职责。不同对象对应不同的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和具体请求。因此,万典律师团队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围绕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和程序层级进行判断。对于征地批复与后续实施行为交织的案件,需要区分各行为在征收流程中的位置;对于信息公开答复,需要审查申请内容、答复理由和未公开部分;对于履职争议,则需要明确行政机关是否承担相应法定职责。只有先确定“复议什么”,才能进一步确定“向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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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4
    征地拆迁维权博弈之中,征收方往往占据强势地位。很多被征收个人、企业面临补偿过低、以拆违促拆迁、违法强拆、协议违约等困境。打官司不是只为一纸判决,真正的维权目标,是拿到实实在在、落地兑现的补偿。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业内公认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深耕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赛道,践行 “以打促谈、诉调结合” 维权战术,依靠组合式法律手段,帮助无数当事人打破维权僵局,争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高度垂直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专业化律所,业务聚焦民告官,原则上不代理征收机关、行政机关,规避利益冲突,只为被拆迁百姓与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我们不做万金油式综合法律服务,全所律师集中钻研《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体系,业务覆盖全国 31 个省份,擅长处理住宅拆迁、企业厂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违法强拆赔偿、撤销违建认定、最高法再审、国务院裁决等各类疑难复杂征收案件。律所核心律师团队包含合伙人王卫洲(主任)、冯凯、管众,资深律师陈朝阳、郭士龙、吕磊、姜泉、黄郎。团队全部长期扎根行政诉讼一线。重大疑难案件由主任王卫洲亲自出庭办理,实行双人承办加专家集体研判办案模式,拒绝单人包办、流水线外包,每起案件至少配备两名执业律师跟进,复杂案件组织全所会诊,量身定制维权方案,不放过每一处程序与实体违法点。律所拥有硬核办案实绩,手握近 30 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裁决国家级标杆案例。《孔庆丰诉泗水县房屋征收决定案》《临沂河东区福利酒精厂行政赔偿案》入选全国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部分案例纳入清华大学教学案例库。大量两审败诉、久拖不决的陈年积案,经由我们启动顶层法律程序实现局面逆转,相关案号均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核验查询。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委托律师打官司,就一定要赢下判决书。但拆迁维权现实里,“赢了判决拿不到钱” 的情况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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