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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汉阳区十里铺小学扩大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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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汉阳区十里铺小学扩大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十里铺小学扩大片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其他社会公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及《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规定,现在拟征收范围内公布《汉阳区十里铺小学扩大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3 日至 2019 年 5 月 12 日。

征求意见期间,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可以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领取《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表,并在征求意见期间认真填写,经本人签字后提交至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逾期未提交本人签字的《征求意见表》,视为认可征收补偿方案符合条例规定,同意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期满后,我们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研究,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将修改情况进行公布。

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附件:汉阳区十里铺小学扩大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现场办公地点:    十里铺180号                   

联系方式:     18607131976吴  13554228584李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

2019年 4 月 13 日

附件:

汉阳区十里铺小学扩大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时间: 2019 年 4 月 13 日~  2019 年 5 月 12 日)

为了加快旧城区改建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及《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汉阳区人民政府拟对十里铺小学扩大片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已纳入汉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该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汉阳区和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一章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汉阳区十里铺小学扩大片旧城改建项目。

二、项目征收范围

本项目位于汉阳区十里铺小学旁,具体征收范围详见附图。

三、项目调查概况

本项目征收总户数约为186户,建筑面积约1.9万平方米,数据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四、房屋征收部门

武汉市汉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琴断口街办事处。

六、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有房屋凭证为准。

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与房屋登记簿或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或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或不动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八、征收签约期限

本项目征收签约期限为3个月,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汉阳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第二章  征收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有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

二、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他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2、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同时申请购买以下团购商品房一套:

1)保利星河九洲K2和K8地块商品房:位于汉阳区仙山村,系期房,预计交房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前,均价约13000元/平方米。

2)纽宾凯K6地块商品房:位于汉阳区王家湾,系期房,预计交房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前,均价约18000元/平方米。

3)其他: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工作实际需要可提供的其他房源。

三、产权调换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以下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他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2、产权调换房源基本情况:

1)琴台天地商品房:位于汉阳区琴台大道与罗七路交汇处,系期房,预计交房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前,均价约13467元/平方米。

2)纽宾凯K3地块商品房: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与永丰路交汇处西北侧,系期房,预计交房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前,均价约16848元/平方米。

3)其他: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工作实际需要可提供的其他房源。

3、选房原则

本着先签约搬迁先受益的原则,按被征收人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时间顺序,按照就近靠档、一户一套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源。

四、征收直管、自管公有房屋补偿

1、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征收补偿,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当先进行房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改后的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并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如下:

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90%的补偿,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补偿。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2、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70%的补偿,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30%的补偿。

3、房管部门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且该房屋已作为直管公房或者自管公房出租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100%给予补偿,对住宅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90%给予补偿,对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70%给予补偿。

第三章  征收补偿内容及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本项目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有证面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和历史无证房打折后的建筑面积)。

二、房屋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附属设施补偿

1.电话移机费(报装费):216元/部;

2.宽带移机费(报装费):308元/部;

3.有线电视迁移费:380元/户;

4.空调移机费:柜机500元/台、分体机300元/台、窗机200元/台;

5.热水器迁移费:300元/台;

6.电表:分表150元/块,独表500元/块;

7.水表:分表100元/块,独表240元/块;

以上7项按打包价3000 元予以补偿,超出部分按票据据实补偿。

8.管道煤气报装费按3000元/户给予补偿;报装费超出3000元的,按票据据实补偿;

9.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按1500元/户给予补偿;

10.三相电表按现报装单据给予补偿;

11.地水表按现报装单据给予补偿;

12. 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由本项目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费。

四、房屋搬迁补偿

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房屋搬迁费2000元。

2、征收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安装费用,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按评估残值予以补偿。

3、房屋搬迁期限: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临时安置补偿费

1、征收住宅、办公及其它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偿费。

2、临时安置补偿费由本项目的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有证面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和历史无证房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按照6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4、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预先一次性支付从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约搬迁之日起至本《方案》规定的预计交房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若超过本《方案》规定的预计交房日期,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六、生产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2、具备前述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计算。

3、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七、住房保底补偿

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无证房按规定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足4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含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2、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八、住房困难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1、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无证房按规定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足6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2、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

3、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住房困难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每增加满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

九、住房货币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的给予货币补助。

十、住房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建筑面积补助,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无证房按规定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的12%。

十一、住房产权调换价格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不含限价商品房)产权调换的,给予住房产权调换价格补助,计算方式如下:

住房产权调换价格补助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无证房按规定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1200元。

十二、生活困难补助

对于生活特别困难且被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按20000元/户给予补助;对身体残疾且持有残疾证的被征收人(含同住直系亲属)按20000元/人给予补助;对身患重症并持有重症病历的被征收人(含同住直系亲属),按20000元/人给予补助。被征收人如符合上述补助条件中的多项,补助可累加,但每户最高不超过60000元。

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按上述标准给于困难补助。

十三、奖励

(一)住房产权调换签约奖励

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视为一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45日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给予奖励(奖励不足3万元的按照3万元保底)。

2)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46日至80日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给予奖励。

3)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81日至90日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5%给予奖励。

(二)住房货币补偿签约奖励

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视为一户)选择货币补偿,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45日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奖励。

2)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46日至80日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给予奖励。

3)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81日至90日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给予奖励。

(三)无未经登记建筑或放弃未经登记建筑补偿奖励

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视为一户),无历史未经登记建筑或放弃未经登记建筑补偿的,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45日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每户30000元给予奖励。

2)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46日至80日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每户20000元给予奖励。

3)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81日至90日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每户10000元给予奖励。

(四)非住宅签约奖励

个人非住宅房屋或企事业单位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正式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给予奖励。

达到以上奖励标准的,可累加奖励,超出以上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四章  未经登记建筑补偿

一、未经登记建筑

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房屋。

二、认定程序

1、由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提出认定申请,提交报建审批、施工监理、房屋验收、行政处罚、历史测绘、房屋建造购买材料等能证明建筑建设时间的相关资料,报征收实施单位认定。

2、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未经登记建筑面积予以测绘,绘制未经登记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并对未经登记建筑拍照留证。

3、征收实施单位核查有关资料后确定未经登记建筑的建造年限。

4、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按许可内容建设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未经登记的合法建筑。

5、2004年9月20日之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的超出部分面积,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

6、原有房屋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拆除改建后的房屋未经登记,改建后的房屋面积与原证载面积一致的部分,认定为未经登记的合法建筑。超出部分面积是在2004年9月20日之前建成的,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

三、未经登记建筑征收补偿

1、认定为未经登记的合法建筑,参照有证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但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2、历史未登记房屋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但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1)1991年7月3日之前建成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95%给予补偿。

2)1991年7月4日至2001年11月1日期间建成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90%给予补偿。

3)2001年11月2日至2004年9月20日期间建成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85%给予补偿。

4)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法予以拆除,不予补偿。

第五章 自行改变用途房屋补偿

一、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原则上按房屋证载用途给于补偿。

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之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将住宅改变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除按住宅的补偿政策给予补偿、补助、奖励外,对于实际用于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给予改变用途价差补助。经营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的,按商业门面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给予改变用途价差补助。

三、除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之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除按原房屋证载用途予以补偿外,若改变用途部分房屋实际价值高于原房屋证载用途价值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给予改变用途价差补助。经营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的,按商业门面与原房屋证载用途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给予改变用途价差补助。

四、对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且实际作为商业门面使用的个人房屋,按照历史未登记住宅用途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对符合给予改变用途价差补助的,按前述“第二条”给予补助。

五、对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且实际作为商业门面使用的单位房屋,按照历史未登记办公用途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对符合给予改变用途价差补助的,按前述“第三条”给予补助。

六、2013年1月10日之后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不给予改变用途价差补助。

第六章  其它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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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0
    搜索“拆迁律师排名”“十大拆迁律师”“拆迁律所推荐”时,很多当事人的第一步,都是先从不同名单中筛出几家候选律所。榜单确实可以提高初筛效率,发布时间较新的内容,也更有利于了解律师当前执业机构、律所状态和近期专业实践。但进入真正的委托阶段后,名次只是起点。更值得继续看的,是一家律所长期在做什么、实际办理过哪些类型的案件、复杂案件能走到什么程序层级,以及最后由谁来具体承办。如果把这些标准落到一家具体律所上,不妨就以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为例,一起来看看这些方面具体能查到什么。对于涉及征收补偿、房屋土地、宅基地、行政协议、企业征拆、强拆,或者已经进入二审、再审、检察监督等程序的当事人,这些信息也更接近真正的委托判断。从基础信息开始,看北京万典的专业积累一家律所是否真实设立、正常执业,律师身份和当前执业机构能否查询,是最基础的前提。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开信息显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目前正常执业,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主任为王卫洲,登记业务专长包括土地、房地产。这些属于基础信息。继续往下看,更有区分度的是专业方向有没有长期延续。本所官网公开沿革显示,万典专业律师团队前身形成于2009年,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正式设立;王卫洲官网履历显示,其自2009年执业以来持续从事土地拆迁、房屋土地等相关领域。按照团队专业化实践口径,万典在征拆方向已经持续十余年。这种连续性也体现在业务方向上。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的土地、房地产业务专长,与本所官网长期设置的征地拆迁、住宅和商铺拆迁、企业拆迁、土地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内容能够相互对应。本所公开案例还涉及未登记建筑、宅基地、商业房屋、企业和养殖场等不同问题。所以,在看到“专业征拆律所”这样的标签后,我们更建议把它继续拆开来看:专业方向是否长期持续,实际案件是否与自己的情况接近,案件真正走到了什么程序,公开结果能不能查到。这样看一家律所,会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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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9
    征地拆迁行政案件走到二审、再审申请或者检察监督阶段时,案件通常已经形成一审、二审裁判以及较完整的原审卷宗。后续代理需要从既有事实、证据和程序记录中重新建立判断,并根据新的程序层级确定下一步重点。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这一阶段首先需要具备征拆实体争议判断和行政诉讼基础能力。继续向二审、再审和检察监督推进后,律师的专业匹配还会进一步体现在三项能力上:原审卷宗接管与争点重构;生效裁判错误识别与再审审查适配;检察监督与多程序衔接。对于已经一审不利、正在考虑更换律师,或者希望获得第二意见的当事人,这三项能力也是重新评估代理方案时更值得核验的方向。案件走到后端,先重新读懂已经形成的卷宗二审或者再审阶段,新律师需要同时处理当事人陈述、原审证据、裁判文书、庭审记录、行政机关答辩和既有代理意见。原审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哪些证据已经被采信,行政机关此前提出了哪些答辩理由,原有代理思路集中在哪些问题,现有裁判中哪些内容仍具有继续审查价值,都需要放回完整卷宗中重新分析。因此,我们会特别关注一项基础能力:能否接管原审卷宗,并重新建立与当前程序相匹配的争点结构。温州某钢管厂征收补偿案,是北京万典公开实践中与这一能力直接对应的案件。该案此前经历一审驳回、二审维持。进入再审阶段后,北京万典王卫洲、管众律师参与案件,对相关争议和原审材料重新梳理,案件随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并经历询问听证和协调。后续双方争议协调化解,企业申请撤回再审申请。2026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申6219号行政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这一案例体现了北京万典在两审结果不利之后参与旧案接管、重新梳理原审争议,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阶段的实际实践。程序结果需要准确区分:进入再审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实体改判。再审阶段,更看重对生效裁判的具体识别进入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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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房屋也拆了、搬迁也完成了,但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安置房、宅基地或者其他安置义务却迟迟没有落实。对遇到这类情况的当事人来说,问题已经从“协议要不要签”进入了另一个阶段:协议已经成立之后,行政机关究竟应当履行什么、由谁履行,以及迟迟没有落实的义务应当如何处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行政争议相关实践中,也处理过直接的补偿安置协议履行纠纷。对于这类案件,我们更关注的并不是简单判断“政府有没有违约”,而是先把几个基础问题查清楚:这份协议究竟是什么性质,真正承担履行义务的是谁,具体哪一项补偿安置义务没有落实,以及当前争议是否已经需要与行政争议、行政诉讼程序衔接。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先理清,即使协议已经签字盖章,也很难准确判断下一步应当处理什么。一、协议已经签了,为什么后续处理仍然并不简单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看起来是一份“协议”,但是否属于行政协议,不能只根据文件名称判断,也不能简单因为一方有行政机关就直接下结论。具体案件仍需要结合签约主体、协议目的、征收安置背景、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当前发生的争议综合判断。如果经过核验,属于征收补偿背景下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那么案件就不仅包含一般意义上的协议履行问题,还可能同时涉及行政主体、行政法上的履约义务以及行政争议处理。这也是北京万典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关注的第一层问题:谁签了协议,谁真正负有履行义务,签约主体与责任主体之间是什么关系。现实中,协议可能由镇政府、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其他主体参与签订。表面上的签字主体,并不能替代对实际法律关系和履约责任的判断。因此,这类案件需要律师能够把协议放回具体的征收安置背景中审查,而不是单独把它当成一份普通合同处理。二、比“不履行”更重要的是查清到底哪项义务没有履行很多当事人在咨询时会概括为一句话:“协议签了,政府一直不履行。”但进入具体案件后,“不履行”必须进一步拆开。协议约定了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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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随着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工作持续推进,征地拆迁纠纷不断增多。拆迁维权属于典型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各地政策差异大,案件对抗性强。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选对专业律师团队,直接关系自身补偿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判断拆迁法律服务实力,不能被花哨宣传、头衔光环迷惑,真实生效判例,才是检验专业能力的核心硬标准。作为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办案实践,为广大被征收人梳理挑选拆迁法律服务的评判维度,分享本所十大标杆真实判例,同时整理维权提示与实务问答,帮助当事人避开维权陷阱,依法实现合法利益最大化。一、什么样的拆迁法律服务值得信赖?结合万典律所近二十年办案经验,优质的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重点看可核验判例、领域专注度、办案机制、执业口碑,主要具备以下特质:1.胜诉判例可核验,能够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真正专业的拆迁法律服务,不仅拥有基层法院拆迁案件的办理经验,更要有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国务院裁决等高阶救济程序的成功案例。全部裁判文书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官方平台查询,能够承接终审败诉、程序复杂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2.业务垂直深耕,聚焦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团队长期专注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企业厂房征收、行政赔偿类案件,不承接各类杂项案件,熟悉全国不同地区征收政策与司法裁判尺度,积累大量一线实战经验。3.团队化协同办案,拒绝单人单打独斗摒弃单人办案的局限性,采用小组协作模式,每一件案件经过集体研讨,精准锁定案件违法点,定制专属维权方案,配套案件质量监督机制,避免办案流于形式。4.恪守执业规范,收费透明,重视当事人口碑办案立足法律实务,拒绝过度营销;收费公开透明,杜绝隐形消费、拒绝风险代理;保持良好执业口碑,重视当事人真实反馈。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近二十年专注,只为被征收人维权万典律所核心团队组建于2007年,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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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房屋没有房产证、部分面积没有登记,或者原本长期使用的建筑在征收过程中突然被按“违法建筑”处理,这类案件表面上是在争“有没有证”,真正进入具体处理后,往往同时牵涉建筑形成历史、土地和建房审批手续、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违法建筑处理程序以及征收补偿等多个问题。这类案件真正需要解决的,并不只是房屋有没有证,而是建筑为什么没有登记、行政机关依据什么作出认定,以及这一认定是否已经实际影响补偿或后续拆除。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处理这类案件的重点不是先给房屋简单贴上“合法”或者“违法”的标签,也不是只围绕补偿金额进行谈判,而是先把建筑怎样形成、为什么没有完成登记、行政机关依据什么认定逐层查清,再根据已经出现的补偿协议、补偿决定、限拆文件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确定处理路径。从本所已经办理并能够核验的案件来看,无证房、未经登记建筑与征收补偿交叉的争议,需要律师同时具备征地拆迁处理和行政争议处理能力。建筑认定、实际补偿和后续行政救济必须放在同一案件链条中处理,才能避免只解决一个环节,却留下后续争议。一、面对“无证”或“未登记”,先查清房屋是怎么形成的在实际案件中,“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并不意味着所有房屋的情况都相同。有的房屋有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审批,却一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的房屋主体已经登记,只是后来增加的部分面积没有登记;还有一些建筑形成多年,到了征收阶段才被按违法建筑处理。因此,万典律师介入后,首先关注的并不是一句“有没有房产证”,而是继续核查房屋何时形成、土地来源是什么、是否取得过用地或者建房审批,以及为什么最终没有形成完整登记。把零散的土地、建房、登记等材料重新还原为完整的建筑形成事实,是处理这类案件的第一步。北京万典代理的温州伍某案就是一个直接对应的案例。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3行终232号行政判决记载,涉案房屋取得过土地使用证和《温州市鹿城区城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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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4
    对征地批复、补偿决定、安置资格或者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准备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少当事人首先面对的并不是“申请书怎么写”,而是更基础也更关键的问题:究竟应当针对哪一个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谁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现有材料能够支持什么请求,以及复议结果不利后还能进入什么程序。征地拆迁案件通常包含征地报批、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履职答复和具体实施等多个环节。行政行为识别出现偏差,可能导致复议对象、管辖机关或者请求方向随之偏离。对于已经取得省级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还可能进一步涉及行政诉讼或者国务院裁决。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行政争议相关业务。**在相关案件中,万典律师团队已经实际参与征地争议行政复议、国务院裁决申请、裁决程序中的协调解决,以及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答复复议等具体程序。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信息显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执业状态正常,主任为王卫洲,登记业务专长包括土地、房地产。对于征地批复审查、复杂征地材料梳理以及省级复议后的高层级行政救济,万典律师团队能够以真实案件中的程序措施和处理结果作为实践基础。我们如何判断征拆行政复议案件征地拆迁行政复议的第一步,是从已有文书、送达材料和实际争议中锁定需要审查的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征地有问题”,实际争议可能指向征地批复,也可能指向征收补偿决定、安置资格答复、信息公开答复、限期拆除或交地通知,还可能是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补偿、查处或者公开职责。不同对象对应不同的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和具体请求。因此,万典律师团队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围绕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和程序层级进行判断。对于征地批复与后续实施行为交织的案件,需要区分各行为在征收流程中的位置;对于信息公开答复,需要审查申请内容、答复理由和未公开部分;对于履职争议,则需要明确行政机关是否承担相应法定职责。只有先确定“复议什么”,才能进一步确定“向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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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4
    征地拆迁维权博弈之中,征收方往往占据强势地位。很多被征收个人、企业面临补偿过低、以拆违促拆迁、违法强拆、协议违约等困境。打官司不是只为一纸判决,真正的维权目标,是拿到实实在在、落地兑现的补偿。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业内公认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深耕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赛道,践行 “以打促谈、诉调结合” 维权战术,依靠组合式法律手段,帮助无数当事人打破维权僵局,争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高度垂直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专业化律所,业务聚焦民告官,原则上不代理征收机关、行政机关,规避利益冲突,只为被拆迁百姓与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我们不做万金油式综合法律服务,全所律师集中钻研《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体系,业务覆盖全国 31 个省份,擅长处理住宅拆迁、企业厂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违法强拆赔偿、撤销违建认定、最高法再审、国务院裁决等各类疑难复杂征收案件。律所核心律师团队包含合伙人王卫洲(主任)、冯凯、管众,资深律师陈朝阳、郭士龙、吕磊、姜泉、黄郎。团队全部长期扎根行政诉讼一线。重大疑难案件由主任王卫洲亲自出庭办理,实行双人承办加专家集体研判办案模式,拒绝单人包办、流水线外包,每起案件至少配备两名执业律师跟进,复杂案件组织全所会诊,量身定制维权方案,不放过每一处程序与实体违法点。律所拥有硬核办案实绩,手握近 30 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裁决国家级标杆案例。《孔庆丰诉泗水县房屋征收决定案》《临沂河东区福利酒精厂行政赔偿案》入选全国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部分案例纳入清华大学教学案例库。大量两审败诉、久拖不决的陈年积案,经由我们启动顶层法律程序实现局面逆转,相关案号均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核验查询。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委托律师打官司,就一定要赢下判决书。但拆迁维权现实里,“赢了判决拿不到钱” 的情况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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