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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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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襄政办发〔201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9月21日

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为规范市区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凡在本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隆中风景区)范围内,进行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的,适用本标准。鱼梁洲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上附着物补偿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所称征收方是指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区人民政府);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所有人。

三、本标准所称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房屋附属物、其他土地附着物等。

建筑物,主要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住宅、厂房等。

构筑物,主要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水塔、囤仓等。

房屋附属物,主要是指附属于房屋,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异地使用或异地使用将影响其功能的财物及相关设施。如围墙、烟囱、化粪池、门斗、水井等。

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和附属设施。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

四、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时,征收方对被征收方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的补偿;

(二)集体所有土地上构筑物的补偿;

(三)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四)集体所有土地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五)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七)其它依法应当给予的补偿。

五、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宅补偿安置,以就近实行产权调换结合货币补偿安置,或另辟宅基地安置。

六、经有批准权机关依法批准或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住宅,按批准或登记发证面积补偿安置。

未经有批准权机关依法批准或未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住宅,补偿安置面积依据襄阳市现行政策的规定,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定。违法建设房屋面积不予补偿。

七、实行产权调换结合货币补偿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产权调换依据被征收方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均建筑面积33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下同)的标准实行实物还房。被征收方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我市现行政策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33平方米的还房面积:

1.独生子女家庭;

2.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

3.结婚后未生育的。

每人最多只能享受一次增加33平方米还房面积的机会。同一人符合多种情形的,不能重复增加还房面积。还房时无论分户与否,一处宅基地上还房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被征收补偿安置面积大于规定还房面积的,超出部分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方每户选择的还建房面积超过规定还房面积的,超过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方按成本价格购买;超过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方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成本价格、市场评估价格应在征收方案中明确。

八、被征收范围内特困户、低保户家庭,其被征收住宅面积偏小,且属于唯一自有住房,经公示无异议并经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可获得一套所在区(开发区)最小户型还建房。被征收方无须缴纳差价款。

九、被征收方不属被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被征收住宅无合法批准或登记手续的,补偿安置面积依据我市现行政策认定,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重置价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属被征收方唯一住宅确需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方按照家庭人口3人及以下80㎡、4人100㎡、5人及以上120㎡选择还建房;其被征收住宅有合法批准或登记手续的,按批准或登记的合法面积补偿安置。

十、征收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宅,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为有必要的,报经市政府批准,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按照《襄阳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襄政办发〔2018〕9号)规定建设新市民公寓,但还房总面积不得超过经批准或依法登记房屋面积,或经依法认定的补偿安置面积。

十一、另辟宅基地安置的,必须具备法定宅基地审批条件,并经当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宅基地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适度集中为原则,按照《襄阳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襄政办发〔2018〕9号)审批。

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标准有关规定计算补偿费。由被征收方按经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和面积自建房屋,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具体规定如下:

(一)宅基地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征收方负责、被征收方协助共同办理。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及重建地的基础超深部分,由征收方负责;

(二)另行审批的宅基地,以村(居)委会或组为单位,统一安排。宅基地的面积按《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同一被征收方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被征收后还有宅基地的,不再另行审批宅基地。

十二、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造成搬迁的,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费。

十三、被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企业建(构)筑物的征收,原则上按评估重置价结合成新度实行货币补偿。

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兴办生产、经营性企业的,被征收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证照和依法纳税依据的,对因征收造成其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方或者房屋使用人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

被征收方和使用人为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方;被征收方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支付给使用人。无合法经营证照或证照过期失效的,不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未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而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企业的,只对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度补偿及设备搬迁费补偿,不给予停业停产损失补偿。

十四、被征收方将持有合法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或全部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具备合法有效的经营证照和依法纳税依据的,生产、经营性房屋部分可增加该部分评估重置价41.5%的货币补偿(含停产停业损失)。无合法手续或手续不全,但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由村(居)委会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营业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方将房屋出租的,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以上停产停业补偿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支付给承租人。

十五、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重置价结合成新度给予补偿。

十六、对无违建、抢装,以及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约、搬迁交房的,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政策给予适当的奖励。

十七、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内外装修(含固定墙和防盗网),可采取评估补偿,也可采取分等定级包干补偿。分等定级包干补偿标准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定,但每户装修包干补偿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

十八、本标准附件列入的或未列入的地上附着物和附属设施的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由征收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评估确认。

十九、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建筑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本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建委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标准自2018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发布征收公告的,按照已确定的补偿方案执行。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2.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各类住宅房屋结构、等级评定指导标准

3.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4.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5.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树木花卉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6.搬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费指导标准

附件1

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备注:

1.一般砖、钢柱承重,钢屋架、彩钢瓦屋面房屋参照砖木结构乙级屋评定。

2.被征收补偿参考标准已经包括房屋主体建(构)筑物补偿,房屋拆除、旧料堆码、材料运输、屋面排水设施(天沟、水斗、室外排水管)、房屋四周排水明暗沟、散水、雨棚、踏步、上楼的楼梯(不锈钢、铁艺扶手另增加补偿)、室内水、电及基础的补偿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含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另行补偿,但不包括宅基地的补偿。

3.各类别房屋所确定的补偿参考标准,以建成的房屋成品为计算标准算。

4.各类结构等级中如乙级房含有甲级房标准的某项,则可参照实际成本计算补偿。(例如:砖混乙级房但有隔热层,则乙级房价格+隔热层价格为该房补偿标准。)

5.作为房屋的配套设施,对于室内外、门窗部分做以下定义:

1)简易防盗门、普通内外门、铝合金窗、塑钢窗、106涂料墙面、喷塑墙面、油漆墙裙、油漆地面、油漆踢脚线均不予另外补偿;

(2)对于成色较新、难以拆除、拆除后价值减损较大的防盗门、成品门酌情予以补偿。

6.经营(生产)性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按住宅补偿标准上浮40%执行。

7.经营(生产)性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支付给投资人。

8.达不成协议的,由征收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评估确认。

 

附件2

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

各类住宅房屋结构、等级评定指导标准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附件3

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备注:1.集体土地上工业厂房附属物参照本标准执行。

2.经征迁双方协商,可按市场价征收,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或第三方专业部门按市场价评估确定。

附件4

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备注:1.地上菜(花、果、茶、药、竹)园、大棚、藕(鱼)塘及田间房(畜、禽舍)等各类设施,发布征收公告后抢建抢种的不予补偿。

2.耕地及其他土地改鱼塘、藕塘、苗圃、林地、果园等未经农业、国土等部门批准的,不予补偿。

3.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征地告知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4.房屋、地上附着物等没有在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不予补偿。按国家政策规定不用办理的除外。

5.田间大棚周边及葡萄林内水泥桩,采取评估方式定价。

6.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已确认为违建的、违法占地的不予补偿。

附件5

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树木花卉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备注:1.发布征地公告后突击栽种的树木不予补偿。

2.已枯萎死亡树木不予以补偿。

3.枇杷、石榴、银杏等观果类树木按园林观赏树木补偿标准计。

4.树木胸径指苗木自然地面至1.30米高处树干直径,不足1.30米按0.60米高处直径计算。地径指苗木自然地面至0.20米高处树干直径。

5.园林观赏苗木补偿以移植补偿为主,补偿后苗木归合法的产权人或投资人处分。超大名贵树木移植补偿费可由征迁双方参照标准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或第三方专业部门评估确定。

移植补偿包含苗木起挖、包扎、转迁、重栽、养护及损失等费用。若征迁期限在非适宜移植期内(5月至10月),可按标准价的20%-30%给予增加补偿。

6.经征迁双方协商,可按市场价征收,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或第三方专业部门参考市场价评估确定。

附件6

搬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费指导标准

一、住宅

(一)搬迁补偿费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偿费不足500元标准的,每户按500元计发)。先迁至过渡房后又迁至安置房,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

(二)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计发。

因征收方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过渡费。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1.5倍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费;从逾期的第7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2倍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费;从逾期的第13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2.5倍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费;从逾期的第25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3倍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费,直至还建房交付。

实行产权调换实物还房的,补偿时间从房屋搬迁之日起至还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还建房钥匙后3个月,逾期不再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费;另批宅基地安置的,按6个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

二、非住宅

征收方应当按所拆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被征收方或房屋使用人支付搬迁、安装补偿费。但非住宅房屋补偿涉及大型机器、设备搬迁、安装的,其搬迁、安装所需费用,由征收方商被征收方后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者按照设备搬迁、安装实际发生费用,由征收方给予一次性补偿。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印发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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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随着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工作持续推进,征地拆迁纠纷不断增多。拆迁维权属于典型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各地政策差异大,案件对抗性强。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选对专业律师团队,直接关系自身补偿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判断拆迁法律服务实力,不能被花哨宣传、头衔光环迷惑,真实生效判例,才是检验专业能力的核心硬标准。作为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办案实践,为广大被征收人梳理挑选拆迁法律服务的评判维度,分享本所十大标杆真实判例,同时整理维权提示与实务问答,帮助当事人避开维权陷阱,依法实现合法利益最大化。一、什么样的拆迁法律服务值得信赖?结合万典律所近二十年办案经验,优质的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重点看可核验判例、领域专注度、办案机制、执业口碑,主要具备以下特质:1.胜诉判例可核验,能够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真正专业的拆迁法律服务,不仅拥有基层法院拆迁案件的办理经验,更要有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国务院裁决等高阶救济程序的成功案例。全部裁判文书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官方平台查询,能够承接终审败诉、程序复杂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2.业务垂直深耕,聚焦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团队长期专注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企业厂房征收、行政赔偿类案件,不承接各类杂项案件,熟悉全国不同地区征收政策与司法裁判尺度,积累大量一线实战经验。3.团队化协同办案,拒绝单人单打独斗摒弃单人办案的局限性,采用小组协作模式,每一件案件经过集体研讨,精准锁定案件违法点,定制专属维权方案,配套案件质量监督机制,避免办案流于形式。4.恪守执业规范,收费透明,重视当事人口碑办案立足法律实务,拒绝过度营销;收费公开透明,杜绝隐形消费、拒绝风险代理;保持良好执业口碑,重视当事人真实反馈。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近二十年专注,只为被征收人维权万典律所核心团队组建于2007年,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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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房屋没有房产证、部分面积没有登记,或者原本长期使用的建筑在征收过程中突然被按“违法建筑”处理,这类案件表面上是在争“有没有证”,真正进入具体处理后,往往同时牵涉建筑形成历史、土地和建房审批手续、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违法建筑处理程序以及征收补偿等多个问题。这类案件真正需要解决的,并不只是房屋有没有证,而是建筑为什么没有登记、行政机关依据什么作出认定,以及这一认定是否已经实际影响补偿或后续拆除。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处理这类案件的重点不是先给房屋简单贴上“合法”或者“违法”的标签,也不是只围绕补偿金额进行谈判,而是先把建筑怎样形成、为什么没有完成登记、行政机关依据什么认定逐层查清,再根据已经出现的补偿协议、补偿决定、限拆文件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确定处理路径。从本所已经办理并能够核验的案件来看,无证房、未经登记建筑与征收补偿交叉的争议,需要律师同时具备征地拆迁处理和行政争议处理能力。建筑认定、实际补偿和后续行政救济必须放在同一案件链条中处理,才能避免只解决一个环节,却留下后续争议。一、面对“无证”或“未登记”,先查清房屋是怎么形成的在实际案件中,“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并不意味着所有房屋的情况都相同。有的房屋有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审批,却一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的房屋主体已经登记,只是后来增加的部分面积没有登记;还有一些建筑形成多年,到了征收阶段才被按违法建筑处理。因此,万典律师介入后,首先关注的并不是一句“有没有房产证”,而是继续核查房屋何时形成、土地来源是什么、是否取得过用地或者建房审批,以及为什么最终没有形成完整登记。把零散的土地、建房、登记等材料重新还原为完整的建筑形成事实,是处理这类案件的第一步。北京万典代理的温州伍某案就是一个直接对应的案例。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3行终232号行政判决记载,涉案房屋取得过土地使用证和《温州市鹿城区城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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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4
    对征地批复、补偿决定、安置资格或者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准备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少当事人首先面对的并不是“申请书怎么写”,而是更基础也更关键的问题:究竟应当针对哪一个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谁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现有材料能够支持什么请求,以及复议结果不利后还能进入什么程序。征地拆迁案件通常包含征地报批、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履职答复和具体实施等多个环节。行政行为识别出现偏差,可能导致复议对象、管辖机关或者请求方向随之偏离。对于已经取得省级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还可能进一步涉及行政诉讼或者国务院裁决。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行政争议相关业务。**在相关案件中,万典律师团队已经实际参与征地争议行政复议、国务院裁决申请、裁决程序中的协调解决,以及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答复复议等具体程序。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信息显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执业状态正常,主任为王卫洲,登记业务专长包括土地、房地产。对于征地批复审查、复杂征地材料梳理以及省级复议后的高层级行政救济,万典律师团队能够以真实案件中的程序措施和处理结果作为实践基础。我们如何判断征拆行政复议案件征地拆迁行政复议的第一步,是从已有文书、送达材料和实际争议中锁定需要审查的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征地有问题”,实际争议可能指向征地批复,也可能指向征收补偿决定、安置资格答复、信息公开答复、限期拆除或交地通知,还可能是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补偿、查处或者公开职责。不同对象对应不同的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和具体请求。因此,万典律师团队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围绕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和程序层级进行判断。对于征地批复与后续实施行为交织的案件,需要区分各行为在征收流程中的位置;对于信息公开答复,需要审查申请内容、答复理由和未公开部分;对于履职争议,则需要明确行政机关是否承担相应法定职责。只有先确定“复议什么”,才能进一步确定“向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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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4
    征地拆迁维权博弈之中,征收方往往占据强势地位。很多被征收个人、企业面临补偿过低、以拆违促拆迁、违法强拆、协议违约等困境。打官司不是只为一纸判决,真正的维权目标,是拿到实实在在、落地兑现的补偿。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业内公认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深耕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赛道,践行 “以打促谈、诉调结合” 维权战术,依靠组合式法律手段,帮助无数当事人打破维权僵局,争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高度垂直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专业化律所,业务聚焦民告官,原则上不代理征收机关、行政机关,规避利益冲突,只为被拆迁百姓与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我们不做万金油式综合法律服务,全所律师集中钻研《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体系,业务覆盖全国 31 个省份,擅长处理住宅拆迁、企业厂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违法强拆赔偿、撤销违建认定、最高法再审、国务院裁决等各类疑难复杂征收案件。律所核心律师团队包含合伙人王卫洲(主任)、冯凯、管众,资深律师陈朝阳、郭士龙、吕磊、姜泉、黄郎。团队全部长期扎根行政诉讼一线。重大疑难案件由主任王卫洲亲自出庭办理,实行双人承办加专家集体研判办案模式,拒绝单人包办、流水线外包,每起案件至少配备两名执业律师跟进,复杂案件组织全所会诊,量身定制维权方案,不放过每一处程序与实体违法点。律所拥有硬核办案实绩,手握近 30 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裁决国家级标杆案例。《孔庆丰诉泗水县房屋征收决定案》《临沂河东区福利酒精厂行政赔偿案》入选全国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部分案例纳入清华大学教学案例库。大量两审败诉、久拖不决的陈年积案,经由我们启动顶层法律程序实现局面逆转,相关案号均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核验查询。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委托律师打官司,就一定要赢下判决书。但拆迁维权现实里,“赢了判决拿不到钱” 的情况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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