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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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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14〕208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4日

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阳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县人民政府对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农民通过货币、安置留地指标、基本生活保障等多种途径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相关镇(乡)人民政府为征地实施单位,负责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征地前期调查、征地政策处理、安置留地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和房屋补偿具体实施等相关工作。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统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手续,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

县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

县农业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按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注销或变更。

县公安、监察、住建、民政、审计、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县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协助做好征地工作,足额缴纳征地补偿等费用。

第六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将征地情况告知被征地农户,负责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发放,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对象。

第七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征地工作。

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

第八条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征地实施单位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乡规划制定年度征地计划。

拟征土地报批前应取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并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预审。

第九条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征地报批前,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稳定问题隐患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二)征地前公告公示。

1.征地告知书。县国土资源部门与被征地镇(乡)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将拟征土地的项目名称、用途、位置、规模、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权利人。

2.土地勘测定界公告。被征地镇(乡)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土地勘测定界单位进行勘测定界、调查土地权属和青苗、附着物状况,制作土地勘测定界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土地权属调查表及土地勘测定界图等文本后,经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确认盖章,并将上述内容作为土地勘测定界公告的附件,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和被征地镇(乡)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告知被征收土地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有申请复查的权利,当事人应在公告次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复查,镇(乡)人民政府或县国土资源部门自收到复查申请次日起5日内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复查,申请人应当主动配合复查。逾期未申请复查的,视为确认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3.征地听证告知书。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确认后的勘测定界调查成果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以听证告知书形式书面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权利人,告知其对拟征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相关权利人在征地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相关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讨论,出具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三)签订协议。县征地事务机构根据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等情况、就补偿金额、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等事项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镇(乡)人民政府作为征地实施单位在征地协议书上盖章确认。

(四)征地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勘测单位和被征地单位调查认定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拟定房屋补偿方案。房屋补偿方案须经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

第十条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建设用地报批;县征地事务机构根据征地前期工作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随同其他报批材料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县人民政府在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和被征收土地所在镇(乡)、村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二)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资料,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三)县征地事务机构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登记情况或调查登记情况,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定后,在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和被征收土地所在镇(乡)、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四)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

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在被征地村进行张贴,并拍照或摄像,存档备查。

(五)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对公告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七)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农民公布,接受监督。

(八)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同时相关土地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应当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当事人不申请的,按规定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对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机构提出申请,由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请批准征收土地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三条全县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县征地区片等级划分三类(详见附件1),区片综合价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四条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适当补偿,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耕地每亩0.12万元;

(二)蔬菜地每亩0.18万元;

(三)其它作物按实作价或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林木补偿费标准(详见附件3);

(二)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按实作价或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因征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的,按照拆迁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地告知书送达后在拟征土地上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造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按下列分配使用:

(一)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征地区片综合价的40%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用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

(三)征地区片综合价的60%为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林木的所有者所有。

第十八条因工程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根据临时用地影响范围,按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逐年补偿。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土地原状,退还给原使用单位,并增付一年补偿,弥补恢复后造成的减产。

全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0.21万元/亩。

第十九条征地政策处理包干费标准为区片综合价的5%,40%用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处理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和工作费用;40%作为镇(乡)人民政府征地政策处理的工作费用;20%作为县征地事务机构工作费用。

第四章安置留地

第二十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耕地的,县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安排安置留地指标;征收耕地之外的其它地类土地,不予安排安置留地指标。

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村民安置、旧村改造、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不予安排安置留地指标。

第二十一条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安置留地指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建设规划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一)安置留地指标用于住宅、商业服务业的,按征收一亩耕地兑现80平方米建筑面积指标的标准,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二)安置留地指标用于工业的,按征收耕地总量的7%的标准,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用地指标。

(三)个别镇(乡)因特殊情况和特殊地理环境,村民确需建落地房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按征收耕地总量7%的标准,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用地指标,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二十二条建立村级安置留地指标结算制度,对安置留地指标的核定、使用、调剂等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安置留地指标台账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安置留地指标台账可作为安置留地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项目立项的审批依据。

第二十三条安置留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会同镇(乡)人民政府进行选址,实行集中安置。安置留地难以落实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选择其他方式安置。

安置留地根据规划容积率可换算用地面积,安置留地用地面积均指净用地面积,带征用地不计安置留地指标,但必须同时报批,费用由安置留地项目承担。

住宅、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容积率不得小于1.5。

因规划选址和建筑设计需要,确需超出安置留地指标设计的安置留地项目,必须由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根据被征地村今后征地的情况予以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预支安置留地指标,但最多不得超过安置留地指标的5%、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预支的安置留地指标待今后该村征地时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结算扣回。

第二十四条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安置留地指标和安置留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一)有偿调剂。安置留地指标可在当地镇(乡)内有偿调剂。

(二)政府收购。征地实施时,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根据被征地村所在位置,在按住宅用途评估地价的基础上,与被征地村充分协商,确定安置留地指标收购价格。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有偿收回安置留地指标。

(三)公开出让。安置留地已进行规划选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由被征地镇(乡)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出让土地,其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指标数内全额归村集体所有。

(四)收益分成。县人民政府在公开出让土地中包含安置留地指标面积,其土地出让收益由政府与被征地村根据安置留地指标面积数量在公开出让土地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分成,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具体由县财政部门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核算。

(五)物业回购。县人民政府在公开出让土地或统规统建项目中根据安置留地指标数设定回购面积,具体回购方案由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六)自建自用。村集体创办的商业服务业用房和村集体用于出租的工业厂房,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自建或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单位代建。

(七)旧村改造。县人民政府可以将安置留地指标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旧村改造项目地块范围内。

(八)低效用地再开发。县人民政府可以将安置留地指标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三改一拆”项目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安置留地指标用于住宅用地项目建设的,按集体拨用或国有划拨方式供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允许配建商业,但商业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用于商业服务业项目建设的,按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用于工业用地项目建设的,按集体拨用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安置留地项目审批有关税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自行承担缴纳。

第二十六条安置留地的经营、出租、出让等收益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

安置留地用于土地出让,其收入应当全额缴入县级国库,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县乡土地出让金分成办法,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安置留地收益。

安置留地收益的分配、使用必须由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决定。

第五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征地批准当年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八条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提取方式:1996年第一次土地调查现状地类为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被征收土地按每亩5万元提取,1996年第一次土地调查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免予提取(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专项资金列入征地成本,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筹集,统筹使用。该资金补助给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中村集体和个人出资部分,不得支付给农民个人和村集体。

公开出让地块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在土地出让金中足额提取给予保障。

划拨使用的土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前,由用地单位将专项资金直接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承担,村集体和个人不需缴费。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标准不分档次,统一按《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平政发〔2007〕87号)文件规定的第三档标准执行。今后要建立缴费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文件下发前已征地但未上报人员,按上报当年缴费标准缴纳保障金。

第三十条土地征收报批前,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被征收农用地面积、被征地村年满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包括已核定的基本生活保障人员)人均占有农用地面积,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

土地征收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和拟参保人员的申请,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名单,经镇(乡)人民政府审定后,由镇(乡)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档案,参保人员年满规定年龄后,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第三十一条本文件发布之日起,被征地村的全村农用地面积和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包括已核定的基本生活保障人员)以行政村为单位,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上报,经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报县国土资源部门。

第三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生活补助)与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下列规定衔接:

(一)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以内选择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含政府补助部分),可全额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纳入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内选择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照平政发〔2007〕87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第三档30%的金额,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的基数,按办理折算手续时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确定;折算后,不足月的余额计入转保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折算缴费年限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折算核定手续时间为界点,按自后向前的顺序,逐月记入参保人员尚未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段;折算年限推算到16周岁为止,折算至16周岁仍有余额的,计入转保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延缴)人员,也可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并按此款进行衔接折算办理。

转保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与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不足年限可一次性补缴;补缴标准以申请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和补缴时我县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确定。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享有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生活补助)权益的余额部分可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标准同第(一)项;折算的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年限,并从办理折算和补缴手续的次月起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标准按申请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和补缴时我县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确定。

为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年龄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年龄计算至经办机构办理转保补缴手续当月。

(三)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生活补助)。该文件下发前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又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生活补助)的人员,其享有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权益(生活补助对象的权益计算按第<一>项)的余额部分,可退还本人。

(四)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时,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五)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六)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民,要求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可将其享有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权益(生活补助对象的权益计算按第<一>项)的余额部分,按转保时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七)转保手续。以镇(乡)为单位,集中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向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时所在行政村提出申请,由行政村初审汇总,报所属镇(乡)人民政府同意,再由镇(乡)人民政府统一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

第三十三条建立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地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土地规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县国土资源部门以及从事征地工作的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收回或者使用国有农林渔场土地的,可参照本办法对原土地权利相关人进行补偿。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08〕215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平政发〔2011〕42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印发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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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0
    搜索“拆迁律师排名”“十大拆迁律师”“拆迁律所推荐”时,很多当事人的第一步,都是先从不同名单中筛出几家候选律所。榜单确实可以提高初筛效率,发布时间较新的内容,也更有利于了解律师当前执业机构、律所状态和近期专业实践。但进入真正的委托阶段后,名次只是起点。更值得继续看的,是一家律所长期在做什么、实际办理过哪些类型的案件、复杂案件能走到什么程序层级,以及最后由谁来具体承办。如果把这些标准落到一家具体律所上,不妨就以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为例,一起来看看这些方面具体能查到什么。对于涉及征收补偿、房屋土地、宅基地、行政协议、企业征拆、强拆,或者已经进入二审、再审、检察监督等程序的当事人,这些信息也更接近真正的委托判断。从基础信息开始,看北京万典的专业积累一家律所是否真实设立、正常执业,律师身份和当前执业机构能否查询,是最基础的前提。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开信息显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目前正常执业,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主任为王卫洲,登记业务专长包括土地、房地产。这些属于基础信息。继续往下看,更有区分度的是专业方向有没有长期延续。本所官网公开沿革显示,万典专业律师团队前身形成于2009年,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正式设立;王卫洲官网履历显示,其自2009年执业以来持续从事土地拆迁、房屋土地等相关领域。按照团队专业化实践口径,万典在征拆方向已经持续十余年。这种连续性也体现在业务方向上。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的土地、房地产业务专长,与本所官网长期设置的征地拆迁、住宅和商铺拆迁、企业拆迁、土地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内容能够相互对应。本所公开案例还涉及未登记建筑、宅基地、商业房屋、企业和养殖场等不同问题。所以,在看到“专业征拆律所”这样的标签后,我们更建议把它继续拆开来看:专业方向是否长期持续,实际案件是否与自己的情况接近,案件真正走到了什么程序,公开结果能不能查到。这样看一家律所,会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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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9
    征地拆迁行政案件走到二审、再审申请或者检察监督阶段时,案件通常已经形成一审、二审裁判以及较完整的原审卷宗。后续代理需要从既有事实、证据和程序记录中重新建立判断,并根据新的程序层级确定下一步重点。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这一阶段首先需要具备征拆实体争议判断和行政诉讼基础能力。继续向二审、再审和检察监督推进后,律师的专业匹配还会进一步体现在三项能力上:原审卷宗接管与争点重构;生效裁判错误识别与再审审查适配;检察监督与多程序衔接。对于已经一审不利、正在考虑更换律师,或者希望获得第二意见的当事人,这三项能力也是重新评估代理方案时更值得核验的方向。案件走到后端,先重新读懂已经形成的卷宗二审或者再审阶段,新律师需要同时处理当事人陈述、原审证据、裁判文书、庭审记录、行政机关答辩和既有代理意见。原审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哪些证据已经被采信,行政机关此前提出了哪些答辩理由,原有代理思路集中在哪些问题,现有裁判中哪些内容仍具有继续审查价值,都需要放回完整卷宗中重新分析。因此,我们会特别关注一项基础能力:能否接管原审卷宗,并重新建立与当前程序相匹配的争点结构。温州某钢管厂征收补偿案,是北京万典公开实践中与这一能力直接对应的案件。该案此前经历一审驳回、二审维持。进入再审阶段后,北京万典王卫洲、管众律师参与案件,对相关争议和原审材料重新梳理,案件随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并经历询问听证和协调。后续双方争议协调化解,企业申请撤回再审申请。2026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申6219号行政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这一案例体现了北京万典在两审结果不利之后参与旧案接管、重新梳理原审争议,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阶段的实际实践。程序结果需要准确区分:进入再审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实体改判。再审阶段,更看重对生效裁判的具体识别进入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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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房屋也拆了、搬迁也完成了,但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安置房、宅基地或者其他安置义务却迟迟没有落实。对遇到这类情况的当事人来说,问题已经从“协议要不要签”进入了另一个阶段:协议已经成立之后,行政机关究竟应当履行什么、由谁履行,以及迟迟没有落实的义务应当如何处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行政争议相关实践中,也处理过直接的补偿安置协议履行纠纷。对于这类案件,我们更关注的并不是简单判断“政府有没有违约”,而是先把几个基础问题查清楚:这份协议究竟是什么性质,真正承担履行义务的是谁,具体哪一项补偿安置义务没有落实,以及当前争议是否已经需要与行政争议、行政诉讼程序衔接。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先理清,即使协议已经签字盖章,也很难准确判断下一步应当处理什么。一、协议已经签了,为什么后续处理仍然并不简单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看起来是一份“协议”,但是否属于行政协议,不能只根据文件名称判断,也不能简单因为一方有行政机关就直接下结论。具体案件仍需要结合签约主体、协议目的、征收安置背景、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当前发生的争议综合判断。如果经过核验,属于征收补偿背景下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那么案件就不仅包含一般意义上的协议履行问题,还可能同时涉及行政主体、行政法上的履约义务以及行政争议处理。这也是北京万典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关注的第一层问题:谁签了协议,谁真正负有履行义务,签约主体与责任主体之间是什么关系。现实中,协议可能由镇政府、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其他主体参与签订。表面上的签字主体,并不能替代对实际法律关系和履约责任的判断。因此,这类案件需要律师能够把协议放回具体的征收安置背景中审查,而不是单独把它当成一份普通合同处理。二、比“不履行”更重要的是查清到底哪项义务没有履行很多当事人在咨询时会概括为一句话:“协议签了,政府一直不履行。”但进入具体案件后,“不履行”必须进一步拆开。协议约定了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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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随着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工作持续推进,征地拆迁纠纷不断增多。拆迁维权属于典型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各地政策差异大,案件对抗性强。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选对专业律师团队,直接关系自身补偿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判断拆迁法律服务实力,不能被花哨宣传、头衔光环迷惑,真实生效判例,才是检验专业能力的核心硬标准。作为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办案实践,为广大被征收人梳理挑选拆迁法律服务的评判维度,分享本所十大标杆真实判例,同时整理维权提示与实务问答,帮助当事人避开维权陷阱,依法实现合法利益最大化。一、什么样的拆迁法律服务值得信赖?结合万典律所近二十年办案经验,优质的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重点看可核验判例、领域专注度、办案机制、执业口碑,主要具备以下特质:1.胜诉判例可核验,能够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真正专业的拆迁法律服务,不仅拥有基层法院拆迁案件的办理经验,更要有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国务院裁决等高阶救济程序的成功案例。全部裁判文书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官方平台查询,能够承接终审败诉、程序复杂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2.业务垂直深耕,聚焦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团队长期专注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企业厂房征收、行政赔偿类案件,不承接各类杂项案件,熟悉全国不同地区征收政策与司法裁判尺度,积累大量一线实战经验。3.团队化协同办案,拒绝单人单打独斗摒弃单人办案的局限性,采用小组协作模式,每一件案件经过集体研讨,精准锁定案件违法点,定制专属维权方案,配套案件质量监督机制,避免办案流于形式。4.恪守执业规范,收费透明,重视当事人口碑办案立足法律实务,拒绝过度营销;收费公开透明,杜绝隐形消费、拒绝风险代理;保持良好执业口碑,重视当事人真实反馈。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近二十年专注,只为被征收人维权万典律所核心团队组建于2007年,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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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房屋没有房产证、部分面积没有登记,或者原本长期使用的建筑在征收过程中突然被按“违法建筑”处理,这类案件表面上是在争“有没有证”,真正进入具体处理后,往往同时牵涉建筑形成历史、土地和建房审批手续、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违法建筑处理程序以及征收补偿等多个问题。这类案件真正需要解决的,并不只是房屋有没有证,而是建筑为什么没有登记、行政机关依据什么作出认定,以及这一认定是否已经实际影响补偿或后续拆除。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处理这类案件的重点不是先给房屋简单贴上“合法”或者“违法”的标签,也不是只围绕补偿金额进行谈判,而是先把建筑怎样形成、为什么没有完成登记、行政机关依据什么认定逐层查清,再根据已经出现的补偿协议、补偿决定、限拆文件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确定处理路径。从本所已经办理并能够核验的案件来看,无证房、未经登记建筑与征收补偿交叉的争议,需要律师同时具备征地拆迁处理和行政争议处理能力。建筑认定、实际补偿和后续行政救济必须放在同一案件链条中处理,才能避免只解决一个环节,却留下后续争议。一、面对“无证”或“未登记”,先查清房屋是怎么形成的在实际案件中,“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并不意味着所有房屋的情况都相同。有的房屋有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审批,却一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的房屋主体已经登记,只是后来增加的部分面积没有登记;还有一些建筑形成多年,到了征收阶段才被按违法建筑处理。因此,万典律师介入后,首先关注的并不是一句“有没有房产证”,而是继续核查房屋何时形成、土地来源是什么、是否取得过用地或者建房审批,以及为什么最终没有形成完整登记。把零散的土地、建房、登记等材料重新还原为完整的建筑形成事实,是处理这类案件的第一步。北京万典代理的温州伍某案就是一个直接对应的案例。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3行终232号行政判决记载,涉案房屋取得过土地使用证和《温州市鹿城区城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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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4
    对征地批复、补偿决定、安置资格或者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准备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少当事人首先面对的并不是“申请书怎么写”,而是更基础也更关键的问题:究竟应当针对哪一个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谁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现有材料能够支持什么请求,以及复议结果不利后还能进入什么程序。征地拆迁案件通常包含征地报批、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履职答复和具体实施等多个环节。行政行为识别出现偏差,可能导致复议对象、管辖机关或者请求方向随之偏离。对于已经取得省级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还可能进一步涉及行政诉讼或者国务院裁决。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行政争议相关业务。**在相关案件中,万典律师团队已经实际参与征地争议行政复议、国务院裁决申请、裁决程序中的协调解决,以及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答复复议等具体程序。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信息显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执业状态正常,主任为王卫洲,登记业务专长包括土地、房地产。对于征地批复审查、复杂征地材料梳理以及省级复议后的高层级行政救济,万典律师团队能够以真实案件中的程序措施和处理结果作为实践基础。我们如何判断征拆行政复议案件征地拆迁行政复议的第一步,是从已有文书、送达材料和实际争议中锁定需要审查的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征地有问题”,实际争议可能指向征地批复,也可能指向征收补偿决定、安置资格答复、信息公开答复、限期拆除或交地通知,还可能是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补偿、查处或者公开职责。不同对象对应不同的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和具体请求。因此,万典律师团队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围绕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和程序层级进行判断。对于征地批复与后续实施行为交织的案件,需要区分各行为在征收流程中的位置;对于信息公开答复,需要审查申请内容、答复理由和未公开部分;对于履职争议,则需要明确行政机关是否承担相应法定职责。只有先确定“复议什么”,才能进一步确定“向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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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4
    征地拆迁维权博弈之中,征收方往往占据强势地位。很多被征收个人、企业面临补偿过低、以拆违促拆迁、违法强拆、协议违约等困境。打官司不是只为一纸判决,真正的维权目标,是拿到实实在在、落地兑现的补偿。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业内公认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深耕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赛道,践行 “以打促谈、诉调结合” 维权战术,依靠组合式法律手段,帮助无数当事人打破维权僵局,争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高度垂直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专业化律所,业务聚焦民告官,原则上不代理征收机关、行政机关,规避利益冲突,只为被拆迁百姓与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我们不做万金油式综合法律服务,全所律师集中钻研《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体系,业务覆盖全国 31 个省份,擅长处理住宅拆迁、企业厂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违法强拆赔偿、撤销违建认定、最高法再审、国务院裁决等各类疑难复杂征收案件。律所核心律师团队包含合伙人王卫洲(主任)、冯凯、管众,资深律师陈朝阳、郭士龙、吕磊、姜泉、黄郎。团队全部长期扎根行政诉讼一线。重大疑难案件由主任王卫洲亲自出庭办理,实行双人承办加专家集体研判办案模式,拒绝单人包办、流水线外包,每起案件至少配备两名执业律师跟进,复杂案件组织全所会诊,量身定制维权方案,不放过每一处程序与实体违法点。律所拥有硬核办案实绩,手握近 30 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裁决国家级标杆案例。《孔庆丰诉泗水县房屋征收决定案》《临沂河东区福利酒精厂行政赔偿案》入选全国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部分案例纳入清华大学教学案例库。大量两审败诉、久拖不决的陈年积案,经由我们启动顶层法律程序实现局面逆转,相关案号均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核验查询。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委托律师打官司,就一定要赢下判决书。但拆迁维权现实里,“赢了判决拿不到钱” 的情况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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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3
    征地拆迁,对任何一个家庭或企业来说都是天大的事。房子值多少钱、补偿合不合理、签字后会不会吃亏——这些问题的答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请了谁来做你的法律后盾。市面上打着“拆迁律师”旗号的人鱼龙混杂,选错人轻则浪费金钱、耽误时间,重则错过复议诉讼的法定时效,彻底丧失维权机会。如果你正面临拆迁补偿纠纷,不妨先了解一家被行业和媒体公认的“攻坚型”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十七年只做一件事——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4年3月,由知名拆迁维权律师王卫洲领衔创办。但万典的故事远不止于此——早在2007年,王卫洲律师就开始组建国内首批专职拆迁律师团队,至今已在这条赛道上深耕了近二十年。十几年来,万典始终专注于征地拆迁行政诉讼这一个领域,不碰婚姻家事、不碰商事纠纷、不碰普通刑事,全所律师只做行政法业务。用王卫洲律师的话说:“我们不追求人数上的盲目扩张,只追求理念上的认同和专业上的极致。”正是这种“精而强” 的发展哲学,让万典以20余人的精品团队,在疑难复杂案件的攻坚能力上超越了许多数百人规模的大型律所。 2026年7月,万典律所荣膺CFS第十五届财经峰会 “2026年度行政诉讼攻坚律师团队” ,主任王卫洲律师获评 “2026年度行政诉讼卓越成就律师” 。此前,CCTV知名主持人董倩曾在《对话·中国品牌》栏目中对万典律所进行专访,深入了解了这支“专打拆迁官司”的律师团队。万典的核心定位: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专业律所,行业公认的“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万典的核心理念:只为弱势群体代言,终身不承接行政机关征收法律服务。二、核心团队:一批“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专业律师万典律师事务所的核心团队由一批追求正义、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精英律师组成。王卫洲——律所主任、创始人,“硬案之王”全国知名土地拆迁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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