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北政布〔2019〕24号

发布日期:
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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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北政布〔2019〕24号

2019年3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的有关规定,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2019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9〕77号)批准同意征收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开江村民委员会、庙山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5.9471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北海市2019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用地面积

(单位:公顷)

开发用途

征地位置

四至

北海市2019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5.9471

住宅用地

位于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开江村民委员会、庙山居民委员会

详见北海市2019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地类、面积

编号

被征收土地单位

面积小计

(单位:公顷)

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1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开江村民委员会莲塘村民小组

0.3329

其他园地0.3329

2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开江村民委员会马屋村民小组

1.7398

其他园地1.7398

3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开江村民委员会铺仔村民小组

0.2519

其他园地0.2519

4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开江村民委员会亚腰村民小组

0.2877

其他园地0.2877

5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开江村民委员会钟屋、铺仔村民小组

0.0867

其他园地0.0791,坑塘水面0.0076

6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庙山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

3.0481

其他园地3.0481

7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庙山居民委员会第七居民小组

0.2

其他园地0.2

合计

5.9471

其他园地5.9395,坑塘水面0.0076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其他园地

5.9395

87.15

坑塘水面

0.0076

87.15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等方式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办法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它权利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

(一)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开江村民委员会

(二)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庙山居民委员会

联系方式:海城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0779-2033391。

(注:经自然资源部门和征地部门现场调查,凡属抢建、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办理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18〕3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2019年4月3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