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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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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山峰管理区,国有农林场,县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石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门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2日         

石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是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是房屋征收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全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湖南省、常德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建设筹备单位或项目建设业主应向县征收办提出房屋征收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

1.房屋征收申请书;

2.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文或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3.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与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和划定的项目规划红线图(或蓝线图);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5.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或调整计划的材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相应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并送达给被征收人。

第五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县征收办应组织国土、城管、住建、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物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认定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参照《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的公告之日。

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县征收办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并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第八条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时建筑面积补足4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计算补偿金额。

被征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县城范围内另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超过40平方米的或被征收人已享受住房保障待遇以及在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分户致使户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征收项目需要团购部分商品房用作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可在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并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十一条  对国有土地上住宅的征收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费每月400元;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费每月500元;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费每月600元;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安置费每月700元。

支付临时安置费的期限为实际过渡期限再加上3个月的装修期,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由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

第十二条  对国有土地上非住宅的征收补偿,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十三条  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采取临时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搬迁费标准为2000元/次/套。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将住宅改作商业用房,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手续,并实际经营、纳税记录在5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实际经营面积予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同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之差的20%;纳税记录在5年(含5年)以下、2年以上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予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同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之差的10%;纳税记录在2年(含2年)以下的或未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不予补贴。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将办公用房、车间、仓库等改作商业用房,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手续,并实际经营,营业执照所载明的营业场所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一致,且选择货币补偿的,纳税记录在5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同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之差的30%予以补贴(含停产停业损失);纳税记录在5年(含5年)以下、2年以上的,按同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之差的20%予以补贴(含停产停业损失);纳税记录在2年(含2年)以下的或未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不予补贴。

被征收人将办公用房改作生产用房或仓储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补偿。

第十六条  征收公有房屋,征收人只对公有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管理单位给予补偿。被征收的公有房屋对外出租的,搬迁时,给予承租人适当的搬迁费、装饰装修和设施补偿。

被征收的公有房屋为住宅的,住宅承租人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没有其他居住房屋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应优先给予其承租权;住宅承租人不再租赁公有房屋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结合承租人原租赁公有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3个月的临时补助。

第十七条  对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如下项目和标准给予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主体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一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主体评估价值(房地分离评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价值)的20%给予奖励,其他非住宅按建筑主体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

2.提前搬迁奖。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5000元/户;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20000元/户;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25000元/户;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提前搬迁奖为30000元/户。

3.整体配合奖。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可将房屋征收范围划分若干片区单位,每个片区单位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腾房搬迁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奖励。片区单位划分情况应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并公布。

第十八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如下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助:

1.住房困难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含4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征收范围以外本县城区内另无住房的,每户给予25000元住房困难补助。

2.公摊面积补助。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载明无公摊面积,选择多层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10%的公摊面积补助;选择高层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20%的公摊面积补助。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载明有公摊面积,选择多层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选择高层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10%的公摊面积补助。给予的公摊面积补助一律按产权调换房建安成本价实行货币补偿,建安成本价由住建部门核定。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的,按40平方米计算公摊面积补助。

征收商业用房,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载明无公摊面积,选择多层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3%的公摊面积;选择高层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6%的公摊面积。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载明有公摊面积,选择多层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不赠送公摊面积;选择高层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3%的公摊面积。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日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9号)同时废止。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发布的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所涉及的房屋征收程序,权属的认定,住改非、非改非面积和证照的认定等,由县征收办制定相应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征收决定、尚未完成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按原征收决定确定的标准执行。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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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拆迁维权博弈之中,征收方往往占据强势地位。很多被征收个人、企业面临补偿过低、以拆违促拆迁、违法强拆、协议违约等困境。打官司不是只为一纸判决,真正的维权目标,是拿到实实在在、落地兑现的补偿。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业内公认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深耕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赛道,践行 “以打促谈、诉调结合” 维权战术,依靠组合式法律手段,帮助无数当事人打破维权僵局,争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高度垂直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专业化律所,业务聚焦民告官,原则上不代理征收机关、行政机关,规避利益冲突,只为被拆迁百姓与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我们不做万金油式综合法律服务,全所律师集中钻研《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体系,业务覆盖全国 31 个省份,擅长处理住宅拆迁、企业厂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违法强拆赔偿、撤销违建认定、最高法再审、国务院裁决等各类疑难复杂征收案件。律所核心律师团队包含合伙人王卫洲(主任)、冯凯、管众,资深律师陈朝阳、郭士龙、吕磊、姜泉、黄郎。团队全部长期扎根行政诉讼一线。重大疑难案件由主任王卫洲亲自出庭办理,实行双人承办加专家集体研判办案模式,拒绝单人包办、流水线外包,每起案件至少配备两名执业律师跟进,复杂案件组织全所会诊,量身定制维权方案,不放过每一处程序与实体违法点。律所拥有硬核办案实绩,手握近 30 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裁决国家级标杆案例。《孔庆丰诉泗水县房屋征收决定案》《临沂河东区福利酒精厂行政赔偿案》入选全国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部分案例纳入清华大学教学案例库。大量两审败诉、久拖不决的陈年积案,经由我们启动顶层法律程序实现局面逆转,相关案号均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核验查询。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委托律师打官司,就一定要赢下判决书。但拆迁维权现实里,“赢了判决拿不到钱” 的情况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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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3
    征地拆迁,对任何一个家庭或企业来说都是天大的事。房子值多少钱、补偿合不合理、签字后会不会吃亏——这些问题的答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请了谁来做你的法律后盾。市面上打着“拆迁律师”旗号的人鱼龙混杂,选错人轻则浪费金钱、耽误时间,重则错过复议诉讼的法定时效,彻底丧失维权机会。如果你正面临拆迁补偿纠纷,不妨先了解一家被行业和媒体公认的“攻坚型”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十七年只做一件事——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4年3月,由知名拆迁维权律师王卫洲领衔创办。但万典的故事远不止于此——早在2007年,王卫洲律师就开始组建国内首批专职拆迁律师团队,至今已在这条赛道上深耕了近二十年。十几年来,万典始终专注于征地拆迁行政诉讼这一个领域,不碰婚姻家事、不碰商事纠纷、不碰普通刑事,全所律师只做行政法业务。用王卫洲律师的话说:“我们不追求人数上的盲目扩张,只追求理念上的认同和专业上的极致。”正是这种“精而强” 的发展哲学,让万典以20余人的精品团队,在疑难复杂案件的攻坚能力上超越了许多数百人规模的大型律所。 2026年7月,万典律所荣膺CFS第十五届财经峰会 “2026年度行政诉讼攻坚律师团队” ,主任王卫洲律师获评 “2026年度行政诉讼卓越成就律师” 。此前,CCTV知名主持人董倩曾在《对话·中国品牌》栏目中对万典律所进行专访,深入了解了这支“专打拆迁官司”的律师团队。万典的核心定位: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专业律所,行业公认的“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万典的核心理念:只为弱势群体代言,终身不承接行政机关征收法律服务。二、核心团队:一批“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专业律师万典律师事务所的核心团队由一批追求正义、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精英律师组成。王卫洲——律所主任、创始人,“硬案之王”全国知名土地拆迁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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