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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条文解读)

日期: 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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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条文解读)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行为,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长期以来,乡村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一是各县(市、区)的做法不统一;二是机构不健全,机制不统一;三是管理力量不足,管理盲区大;四是乡村规划建设水平低,风貌不统一,特色缺失,亟需一部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基本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作为云南省地方性法规,对违反规划行为的处置程序作了细化规定,本办法结合曲靖实际和经验性总结,细化了3部法律法规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全面规范了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许可的条件、依据、主体、程序、时限、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住房和配套建(构)筑物的,适用本办法。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统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含县城)、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一切建设行为,统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这一规定统一了全市各地的不同做法,在城市、镇(含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行为,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第二款规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行为,应当同时遵守有关特殊规定。

  乡镇企业,系指在乡、镇、村庄内的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各类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包括垃圾收集处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公厕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公务设施。

  第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规范建设的原则,保护和建设并重,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基本原则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3项基本原则。一是规划先行、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规范建设的原则;二是保护和建设并重,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原则;三是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原则。

  本条规定的“地方标准、规范、规定”,包括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规范、规定。

  第四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包括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平面布局和主要功能用途、建筑退让与间距等内容。

  根据实际管理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可以包括建筑风貌、结构形式和建筑安全等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及其附件、附图中应当载明的内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包含的内容均没有作出详细规定。本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格式内容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的规定,分为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实施监管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违法建筑认定标准,明确违法建筑应当拆除的具体情形和程序。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县城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和乡、镇、街道(城市、县城规划区外的街道)、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和违法建设行为认定工作;县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规划实施过程监管和违法行为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和村庄规划区内的村(居)民住房和配套建(构)筑物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违法建设行为认定、规划实施监管和违法行为处理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市场监管、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依法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有关部门和责任主体职责权限的规定。

  第一款,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履行监督指导职能。

  第二款,依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三款、第四款,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明确了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许可职责,结合综合行政执法的做法,明确了县级城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划实施监管和违法行为处理职责。

  第五款,有关部门职能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民居建筑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地方特色设计方案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免费选用。

  鼓励和支持乡村建设使用地方特色设计方案。使用地方特色设计方案或者符合建筑风貌控制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划许可机关维护乡村风貌特色的两项义务的规定。

  规划许可机关应当方便申请人,提供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地方特色设计方案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选用。为推广全市统一制定的《特色民居方案》,体现地方民族文化特色,统一建筑风貌特色,方便农村居民建房需要,保障建筑安全,应当提供设计标准图。对使用特色民居方案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以提高农村居民使用《特色民居方案》和通用图集的积极性,减少推广阻力。奖励标准和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居)民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建设住房:

  (一)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二)原有住房因不可抗力损毁或者不适宜居住的;

  (三)危旧住房需要拆除新建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行政征收、征用的;

  (五)按照规划调整宅基地,需易地新建的;

  (六)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足当地规定面积标准80%的。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建设住房配套建(构)筑物的,按照配套建设、生产生活需要、符合规划的原则确定申请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居)民建设住房和配套房屋设施申请条件的规定。

  细化了《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定了村(居)民建设住房和配套建(构)筑物的申请条件。申请主体为村(居)民户,禁止以个人名义申请建设。本条规定必须以户为申请主体,按照公安部门户籍管理具备分户条件、可以形成一户。

  在乡规划区、村庄规划区范围内,除了住房,还有大量的生产性用房和其他生活性设施,如沼气池、烤烟房、蚕房、养殖房等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均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具体申请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

  第八条 村(居)民申请建设住房和配套建(构)筑物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规划进行审查,并在村(居)民小组公布10 日以上,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查意见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下列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三)建设工程用地四至界线图;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

  (五)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村(居)民委员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不予申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可以直接受理许可申请。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居)民建房申报材料和申请程序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了村(居)民户申请建设住房和配套建(构)筑物的程序和提交材料要求。针对符合申报条件而村(居)委会不予申报的情况,第二款规定了救济渠道,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直接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许可申请。

  第九条 村(居)民小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统一建设村(居)民住房和配套建(构)筑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定点意见;

  (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五)村(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认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的,应当提供有关材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集中统一建设住房和配套建(构)筑物的申请材料的规定。

  本条根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结合《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细化了集体统建房屋应当提交的具体材料和程序,规定集中统一建设行为应当符合统一规划的要求,应当先行规划选址,符合环境保护和地质安全要求。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材料;

  (四)村(居)委会根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签署的意见;

  (五)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定点意见;

  (六)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七)勘界图和地形图;

  (八)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应当提交申请材料的规定。

  根据第三项规定,企业建设具有其特殊性,需要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作统一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是否需要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材料。根据四项规定,应当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后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上报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受理和审查上报时限的规定。

  本条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申请受理和审查时限义务。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进行现场调查,保护树木、古井、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和集体公共用地、设施,保护传统村落风貌;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书面征求同级国土、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环境保护、电力和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意见。

  【释义】本条是关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的审查义务和审查内容的规定。

  核发许可证前,发证机关应当进行现场踏勘,进行现场调查,提出具体要求,保护村落风貌,禁止侵占道路等公共用地。

  第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受理后,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期限和不予许可的告知义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受理申请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在20日内核发。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验线、开工建设和规划核实:

  (一)城市、县城规划区内,不符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专项规划的;城市、县城规划区外,不符合乡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传统村落规划和其他规划的;

  (二)位于禁建区、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地、水库、湖泊、河道、湿地、坝塘水体、森林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红线范围内的,位于机场、国家储备库、易燃易爆设施、军事用地等安全控制区范围内的;

  (三)侵占基本农田、道路交通、消防、地下防空和公共设施用地的,侵占通信、电力、油气、自来水、污水等管线用地和安全保护用地的;

  (四)侵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建筑保护区用地 的;

  (五)影响无线电微波通道、永久性测量标志或其他国家安全和国防设施的;

  (六)不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规范、规定和建筑风貌控制要求的;

  (七)其他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予许可验线、开工建设和规划核实的具体情形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条规定,细化了不可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和禁止擅自改变土地原用途的情形。本条规定的情形,是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并且属不可改正的行为类型。如果在许可前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如果在规划实施阶段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予验线,不准开工建设。如果在验线后的实施阶段擅自改变规划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予规划核实。

  第十五条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因农业生产需要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与土地审批手续的关系和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主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以上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必须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作为前置条件之一。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办理了土地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 年内未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 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的规定。

  本条规定与《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相衔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同意用地意见,经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验线合格。未经验线或验线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验线应当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和建筑外墙轴线尺寸进行审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划验线的规定。

  规划验线是规划落地实施的第一步骤,由规划许可发证机关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按照许可内容进行现场核实,依法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经审批的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效力的规定。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申请规划核实。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定的,核发规划核实意见书。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划核实制度的规定。

  有关规定与《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相衔接。《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通知,对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屋登记、变更等手续,不得出具相关证明。违法状态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核实,并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取消限制措施。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规定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情况报送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备案的规定。

  实施备案制度,便于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信息统计和地形数据的统一采集。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区域内建设行为日常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国土规划建设专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专管员报酬以县级自筹为主,市级根据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居)民委员会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现劝阻义务和专管员制度的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是履行属地责任的第一人,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规定村委会的发现劝阻义务,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规定。《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条、《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七条和《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曲发〔201641号)规定了规划管理专管员制度。为保障规划专管员制度落到实处,必须解决经费瓶颈问题,仅依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难于落到实处,因此规定了三级财政保障制度。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主管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

  【释义】本条是关于文件施行时间和文件有效期的规定。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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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房屋也拆了、搬迁也完成了,但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安置房、宅基地或者其他安置义务却迟迟没有落实。对遇到这类情况的当事人来说,问题已经从“协议要不要签”进入了另一个阶段:协议已经成立之后,行政机关究竟应当履行什么、由谁履行,以及迟迟没有落实的义务应当如何处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行政争议相关实践中,也处理过直接的补偿安置协议履行纠纷。对于这类案件,我们更关注的并不是简单判断“政府有没有违约”,而是先把几个基础问题查清楚:这份协议究竟是什么性质,真正承担履行义务的是谁,具体哪一项补偿安置义务没有落实,以及当前争议是否已经需要与行政争议、行政诉讼程序衔接。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先理清,即使协议已经签字盖章,也很难准确判断下一步应当处理什么。一、协议已经签了,为什么后续处理仍然并不简单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看起来是一份“协议”,但是否属于行政协议,不能只根据文件名称判断,也不能简单因为一方有行政机关就直接下结论。具体案件仍需要结合签约主体、协议目的、征收安置背景、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当前发生的争议综合判断。如果经过核验,属于征收补偿背景下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那么案件就不仅包含一般意义上的协议履行问题,还可能同时涉及行政主体、行政法上的履约义务以及行政争议处理。这也是北京万典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关注的第一层问题:谁签了协议,谁真正负有履行义务,签约主体与责任主体之间是什么关系。现实中,协议可能由镇政府、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其他主体参与签订。表面上的签字主体,并不能替代对实际法律关系和履约责任的判断。因此,这类案件需要律师能够把协议放回具体的征收安置背景中审查,而不是单独把它当成一份普通合同处理。二、比“不履行”更重要的是查清到底哪项义务没有履行很多当事人在咨询时会概括为一句话:“协议签了,政府一直不履行。”但进入具体案件后,“不履行”必须进一步拆开。协议约定了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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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随着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工作持续推进,征地拆迁纠纷不断增多。拆迁维权属于典型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各地政策差异大,案件对抗性强。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选对专业律师团队,直接关系自身补偿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判断拆迁法律服务实力,不能被花哨宣传、头衔光环迷惑,真实生效判例,才是检验专业能力的核心硬标准。作为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办案实践,为广大被征收人梳理挑选拆迁法律服务的评判维度,分享本所十大标杆真实判例,同时整理维权提示与实务问答,帮助当事人避开维权陷阱,依法实现合法利益最大化。一、什么样的拆迁法律服务值得信赖?结合万典律所近二十年办案经验,优质的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重点看可核验判例、领域专注度、办案机制、执业口碑,主要具备以下特质:1.胜诉判例可核验,能够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真正专业的拆迁法律服务,不仅拥有基层法院拆迁案件的办理经验,更要有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国务院裁决等高阶救济程序的成功案例。全部裁判文书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官方平台查询,能够承接终审败诉、程序复杂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2.业务垂直深耕,聚焦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团队长期专注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企业厂房征收、行政赔偿类案件,不承接各类杂项案件,熟悉全国不同地区征收政策与司法裁判尺度,积累大量一线实战经验。3.团队化协同办案,拒绝单人单打独斗摒弃单人办案的局限性,采用小组协作模式,每一件案件经过集体研讨,精准锁定案件违法点,定制专属维权方案,配套案件质量监督机制,避免办案流于形式。4.恪守执业规范,收费透明,重视当事人口碑办案立足法律实务,拒绝过度营销;收费公开透明,杜绝隐形消费、拒绝风险代理;保持良好执业口碑,重视当事人真实反馈。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近二十年专注,只为被征收人维权万典律所核心团队组建于2007年,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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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房屋没有房产证、部分面积没有登记,或者原本长期使用的建筑在征收过程中突然被按“违法建筑”处理,这类案件表面上是在争“有没有证”,真正进入具体处理后,往往同时牵涉建筑形成历史、土地和建房审批手续、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违法建筑处理程序以及征收补偿等多个问题。这类案件真正需要解决的,并不只是房屋有没有证,而是建筑为什么没有登记、行政机关依据什么作出认定,以及这一认定是否已经实际影响补偿或后续拆除。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处理这类案件的重点不是先给房屋简单贴上“合法”或者“违法”的标签,也不是只围绕补偿金额进行谈判,而是先把建筑怎样形成、为什么没有完成登记、行政机关依据什么认定逐层查清,再根据已经出现的补偿协议、补偿决定、限拆文件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确定处理路径。从本所已经办理并能够核验的案件来看,无证房、未经登记建筑与征收补偿交叉的争议,需要律师同时具备征地拆迁处理和行政争议处理能力。建筑认定、实际补偿和后续行政救济必须放在同一案件链条中处理,才能避免只解决一个环节,却留下后续争议。一、面对“无证”或“未登记”,先查清房屋是怎么形成的在实际案件中,“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并不意味着所有房屋的情况都相同。有的房屋有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审批,却一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的房屋主体已经登记,只是后来增加的部分面积没有登记;还有一些建筑形成多年,到了征收阶段才被按违法建筑处理。因此,万典律师介入后,首先关注的并不是一句“有没有房产证”,而是继续核查房屋何时形成、土地来源是什么、是否取得过用地或者建房审批,以及为什么最终没有形成完整登记。把零散的土地、建房、登记等材料重新还原为完整的建筑形成事实,是处理这类案件的第一步。北京万典代理的温州伍某案就是一个直接对应的案例。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3行终232号行政判决记载,涉案房屋取得过土地使用证和《温州市鹿城区城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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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4
    对征地批复、补偿决定、安置资格或者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准备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少当事人首先面对的并不是“申请书怎么写”,而是更基础也更关键的问题:究竟应当针对哪一个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谁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现有材料能够支持什么请求,以及复议结果不利后还能进入什么程序。征地拆迁案件通常包含征地报批、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履职答复和具体实施等多个环节。行政行为识别出现偏差,可能导致复议对象、管辖机关或者请求方向随之偏离。对于已经取得省级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还可能进一步涉及行政诉讼或者国务院裁决。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行政争议相关业务。**在相关案件中,万典律师团队已经实际参与征地争议行政复议、国务院裁决申请、裁决程序中的协调解决,以及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答复复议等具体程序。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信息显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执业状态正常,主任为王卫洲,登记业务专长包括土地、房地产。对于征地批复审查、复杂征地材料梳理以及省级复议后的高层级行政救济,万典律师团队能够以真实案件中的程序措施和处理结果作为实践基础。我们如何判断征拆行政复议案件征地拆迁行政复议的第一步,是从已有文书、送达材料和实际争议中锁定需要审查的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征地有问题”,实际争议可能指向征地批复,也可能指向征收补偿决定、安置资格答复、信息公开答复、限期拆除或交地通知,还可能是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补偿、查处或者公开职责。不同对象对应不同的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和具体请求。因此,万典律师团队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围绕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和程序层级进行判断。对于征地批复与后续实施行为交织的案件,需要区分各行为在征收流程中的位置;对于信息公开答复,需要审查申请内容、答复理由和未公开部分;对于履职争议,则需要明确行政机关是否承担相应法定职责。只有先确定“复议什么”,才能进一步确定“向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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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4
    征地拆迁维权博弈之中,征收方往往占据强势地位。很多被征收个人、企业面临补偿过低、以拆违促拆迁、违法强拆、协议违约等困境。打官司不是只为一纸判决,真正的维权目标,是拿到实实在在、落地兑现的补偿。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业内公认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深耕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赛道,践行 “以打促谈、诉调结合” 维权战术,依靠组合式法律手段,帮助无数当事人打破维权僵局,争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高度垂直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专业化律所,业务聚焦民告官,原则上不代理征收机关、行政机关,规避利益冲突,只为被拆迁百姓与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我们不做万金油式综合法律服务,全所律师集中钻研《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体系,业务覆盖全国 31 个省份,擅长处理住宅拆迁、企业厂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违法强拆赔偿、撤销违建认定、最高法再审、国务院裁决等各类疑难复杂征收案件。律所核心律师团队包含合伙人王卫洲(主任)、冯凯、管众,资深律师陈朝阳、郭士龙、吕磊、姜泉、黄郎。团队全部长期扎根行政诉讼一线。重大疑难案件由主任王卫洲亲自出庭办理,实行双人承办加专家集体研判办案模式,拒绝单人包办、流水线外包,每起案件至少配备两名执业律师跟进,复杂案件组织全所会诊,量身定制维权方案,不放过每一处程序与实体违法点。律所拥有硬核办案实绩,手握近 30 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裁决国家级标杆案例。《孔庆丰诉泗水县房屋征收决定案》《临沂河东区福利酒精厂行政赔偿案》入选全国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部分案例纳入清华大学教学案例库。大量两审败诉、久拖不决的陈年积案,经由我们启动顶层法律程序实现局面逆转,相关案号均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核验查询。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委托律师打官司,就一定要赢下判决书。但拆迁维权现实里,“赢了判决拿不到钱” 的情况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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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3
    征地拆迁,对任何一个家庭或企业来说都是天大的事。房子值多少钱、补偿合不合理、签字后会不会吃亏——这些问题的答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请了谁来做你的法律后盾。市面上打着“拆迁律师”旗号的人鱼龙混杂,选错人轻则浪费金钱、耽误时间,重则错过复议诉讼的法定时效,彻底丧失维权机会。如果你正面临拆迁补偿纠纷,不妨先了解一家被行业和媒体公认的“攻坚型”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十七年只做一件事——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4年3月,由知名拆迁维权律师王卫洲领衔创办。但万典的故事远不止于此——早在2007年,王卫洲律师就开始组建国内首批专职拆迁律师团队,至今已在这条赛道上深耕了近二十年。十几年来,万典始终专注于征地拆迁行政诉讼这一个领域,不碰婚姻家事、不碰商事纠纷、不碰普通刑事,全所律师只做行政法业务。用王卫洲律师的话说:“我们不追求人数上的盲目扩张,只追求理念上的认同和专业上的极致。”正是这种“精而强” 的发展哲学,让万典以20余人的精品团队,在疑难复杂案件的攻坚能力上超越了许多数百人规模的大型律所。 2026年7月,万典律所荣膺CFS第十五届财经峰会 “2026年度行政诉讼攻坚律师团队” ,主任王卫洲律师获评 “2026年度行政诉讼卓越成就律师” 。此前,CCTV知名主持人董倩曾在《对话·中国品牌》栏目中对万典律所进行专访,深入了解了这支“专打拆迁官司”的律师团队。万典的核心定位: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专业律所,行业公认的“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万典的核心理念:只为弱势群体代言,终身不承接行政机关征收法律服务。二、核心团队:一批“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专业律师万典律师事务所的核心团队由一批追求正义、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精英律师组成。王卫洲——律所主任、创始人,“硬案之王”全国知名土地拆迁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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