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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律师做客《律师门诊室》普法栏目

日期: 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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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中青网谁赢都是法治胜利观点——只有正义一方胜利才是法治的胜利王卫洲作为一名律师,我感觉最让我恼火的事情,就是一些人抛开事实谈意义,这样的观点其实是空中楼阁,没有事实何来意义?抛开事实大谈意义,甚至是假设的意义,请问置事实于何地?关于五溪村1735位村民以村集体名义起诉区政府的行政诉讼,某媒体发表评论称:无论谁赢都是法治的胜利。并从另一个角度宣称:“不论法院最终如何判决,法治本身都绝不会成为“输家”。”作为村民的代言人,我想弱弱地问一句,如果非正义的一方赢,也是法治的胜利吗?法治的胜利必须正义的实现,老百姓打官司不是为了走程序,更不是为了标榜意义,而是为了找到公平正义,解决合法合理的诉求。当然法院是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并非只有弱势群体胜诉才是公平正义,只要做到辨法析理,我想一定会胜败皆服。作为村民的代理人我认为五溪村的老百姓是很淳朴、很讲理的,否则2008年的时候,10531亩的海涂收回,符合安置政策的只有2139亩,村民如果不是淳朴善良,不会作出这样的牺牲和贡献。协议明确约定为五溪村办理产权证书并将安置厂房交付给五溪村管理支配,可是在具体落实时厂房交给了永兴标准厂房管理公司,五溪村能够得到的是租金。老百姓不是认死理,而是赖以生存的财产谁都不会愿意交给被人代持。试问这天下有几个人愿意把自己的房产交给别人管理,把产权证登记在别人名下?区政府愿意吗?中青网愿意吗?64197平方米的厂房是五溪村10531亩的海涂使用权换回来的,也是村民赖以生存的巨额不动产,只有握在自己手里才会有安全感和获得感。不要说什么股权和共有产权,协议约定的怎么办就得怎么办。股权有风险,公司经营中如何处置财产和财务风险谁也不能预料,共有产权是受限制的产权,即使办下来还是到不了自己手里,况且协议中从来没有提及过安置的厂房是共有产权,法庭上提出这样的解决方法是违约的。上千的村民能够形成决议打官司,不是为了标榜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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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 04 - 17
    老百姓打官司实属迫于无奈,澎湃新闻一号专案:温州1735村民已以村委之名起诉区政府(图为村民在粉碎性骨折期间坚持参加庭审)  澎湃新闻将温州市五溪村1735位村民起诉龙湾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协议案件作为一号专案进行了报道,引发了社会关注和热议。  (图为村民等待法院开庭)很多人对于五溪村老百姓的团结和勇气予以点赞,作为代理律师我认可:千人民告官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但是我更想说的是,老百姓打官司实属压迫于无奈,但凡有解决的方法,老百姓绝不会打官司,只有深入了解,才能知道老百姓的隐痛。  (图为村民与律师在村委会附近洽谈案件)  根据媒体已经报道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  1、2008年,区政府收回五溪村海域使用权10531亩,其中符合政策扶持的实际滩涂面积为2139.9亩,可见五溪村老百姓对于区政府的工作是相当的支持,而且作出了巨大牺牲。  2、《协议》约定:甲方(区政府)按滩涂亩数每亩30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五溪村64197平方米的钢混结构标准厂房,无偿分配给乙方,并归乙方所有支配。但是2015年交付厂房时,厂房交付给了温州市永兴标准厂房股份有限公司,老百姓并没有得到厂房,得到是每年给予的租金。  3、《协议》约定为五溪村办理产权登记,但是从2008年到2024年,等了十几年,五溪村老百姓并没有等来产权证书,也没有实际获得厂房的管理权利。  老百姓打官司实属迫于无奈,但凡不是关系到切身利益,老百姓不会选择打官司,更不愿意告政府,自古以来民不与官斗,能够让上千人决定起诉区政府,一定是群众已经意识到不打官司永远解决不了问题。    (图为案涉行政协议)  开庭时我说过:“如果把被告的大楼产权登记在原告老百姓的名下,被告能否接受?如果把被告代理人的房产登记在原告老百姓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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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03 - 21
    引言:相信很多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都会遇到这样的事:“明明自己的房屋面积很大,但拆迁评估报告中的补偿价格却低于周边同类房屋价值。别人都是越拆越富,而自己怎么越拆越穷呢?面对不合理的补偿价格,即使被拆迁人尝试与征收方协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通常也得不到理想的结果。这里专业律师提醒您,您的拆迁报告可能出现了问题。拆迁评估结果对于每一个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评估报告都要走哪些程序规定,怎么才能争取到更高的补偿呢。一、要选择一个公平合适的评估机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如果征收方不让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评估机构,或是没有公示备选房屋评估机构的相关信息,或是指定了房屋评估机构,这些行为就是违法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评估机构的程序存在诸多问题但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评估师纯粹是滥竽充数,评估过程中出现很多错误。按照法律规定,对房屋进行评估评估师必须要到被评估的房屋实地进行勘察测量,并进行拍照录像,但很多被拆迁人向律师反映,说评估人员根本就没有来实地勘察测量,或者来了也仅是简单的看一下就走了,随后没过多长时间评估报告就出来了。还有的拆迁户收到的评估报告就是一个统计表,一份包含完整法定内容的评估报告一个统计表怎么能够涵盖了呢?甚至评估报告上都没有评估师的签字,这样的评估报告如何能准确的评估出房屋价格!三、房屋评估方法有误,导致房屋价值被严重低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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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11 - 06
    我们推荐你们选择万典,我们只告诉您选择律师的方法一、请律师一定要请转专业律师。找律师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明白律师有没有专业,律师的专业是什么?为什么专业这么重要,综合律师与专律师相比有10大劣势。1、法律规定很多很繁杂,律师难以全部掌握,综合律师每办一个案子,要重新学习一次,但根本没有那么多精力去把每项业务都吃透吃懂。2、专业经验是在实战中形成的感悟,综合律师专业经验匮乏,难以制定完美的解决方案。3、实战中很多场合需要随机应变,没有深厚的专业功底,难以自如发挥。4、有很多东西是在法条上根本找不到的,而是律师在办案中摸索出来的,这个专业的律师懂,另一个专业的律师不懂,综合律师对于各个专业深层次的东西都是一知半解,而这些东西往往律师业务的精华所在。综合律师与专业律师有四大差距,也就是说专业律师与综合律师相比有四大优势。有一句话叫做隔行如隔山,虽然都是律师,隔专业虽然比不上隔山,但是至少隔一堵墙,这堵墙也许就是决定成败的墙,所以你不要管律师的资历有多老,名气有多大,只要专业不对头,不能选。二、专业律师不如专业团队。在我们行业之内,有一条名言,一个人干不过一个团队,一个人的成功除了自身资质与努力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环境,他身后是什么人,也是非常重重要。1、一个人办案子,局限于自己的认知之内,专业团队可以集思广益,查漏补缺,能够为形成更好的解决思路。举个例子:某专业律师自己想了一套办案方案,有不足自己知道吗?有更好的方案,也不知道,想商量一下,同事都不精通,怎么商量?三个臭皮匠,一个诸葛亮,人家一个团队商议的方案,与一个人思索的方案相比,好坏不言而喻。2、律师的成长,除了自身努力和资质之外,环境也很重要,如果全靠自己去感悟,说句实话,很漫长,很遥远;而在专业团队大环境下熏陶下,互相配合、互相鼓励,互相竞赛,在加上团队专家、带头人的培养,他的知识结构和经验体系,你个人律师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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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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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10 - 15
    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如今“强拆”这个词已经不多见了,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后,如果想要强拆掉老百姓的合法房屋,那么只能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再由征收方申请法院去强拆。一般当拆迁户遇到以下两种情况时,会被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是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即房屋产权存在争议诉讼中,或无产权证明,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都有哪些内容?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产权不明房屋除外);(二)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权属和房屋使用情况;(三)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补偿安置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等;(五)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六)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七)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需要什么条件1、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2、对于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公示3、对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调查、登记、认定、处理相关文件4、经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求征求公众意见的资料5、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以及评估机构选择程序6、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调查资料,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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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10 - 15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认为:01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房屋征收决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征收范围; XXX 范围 具体范围见项目征收范围图。(二)征收实施时间: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三)征收部门;(四)征收补偿:按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有关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0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十二个环节1、确认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2、审查四规划一计划,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1)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城乡规划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3)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旧城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的,应审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3、确定征收范围和两个禁止,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征收范围,作出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相关通告,并在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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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 07 - 15
    强拆只是稻草,压垮安顺坠湖司机的重担是住房诉求无法解决  作为一名的律师,本来我只想好好好办自己手里的案子,社会舆情尽量不去过多评论,以免造成一些负面影响,但是有时候块垒在胸、不吐不快,箭在弦上、不得不发。据安顺市政府官网消息,2020年7月7日中午12时许,安顺市一辆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撞坏湖边护栏,坠入安顺市西秀区虹山水库中。事件发生后,公安部、应急管理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及省、市迅速组成调查组开展缜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21个鲜活的生命瞬间离开世界,21个家庭也瞬间破灭,造成这一切的是公交司机的对社会的报复,说他违法、犯罪、心理扭曲都不为过,但是张某钢毕竟已经死了,对于一个已经去世的人“鞭尸”还有什么意义? 现在我只想说一下,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如何去避免下一个可能发生的悲剧?很多人在网上议论,说违法强拆是张某钢报复社会的诱因,在我看来未必,作为一名拆迁律师我深知:中国的老百姓其实并不是太关注拆迁是违法还是合法?甚至房屋被强拆是不是违法?而真正关心的是能获得什么样的补偿或赔偿。根据警方通报,张某钢生活十分不幸、仅有一套40平方的自管公房,唯一的不动产可以算是他最值钱的财产,而这唯一的不动产获得的补偿仅仅是72542.94元,在北京买不了一平方米,在安顺估计也就是买一个大一点的厕所或者厨房,这样的补偿应该是当地征收改造的统一政策,也许并没有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但是给张某钢带来的问题就是以后无房可住,买不起房子。买不起房子的带来的后果就是生存面临挑战,根据报道张某钢在上四处征婚,就现在社会环境,一个中年人没有房子是很难结婚的,没有房子、没有老婆,以后的日子怎么过?这一切足以击毁一个男人的全部自尊和自信。根据报道,张某钢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没有领钱,申请公租房但未获批准,我很纳闷,张某钢这样的人为什么申请不下公租房?《国有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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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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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 08 - 23
    万典律师,维护法制统一的践行者......感谢司法部!2022年8月初,北京万典律所指派陈朝阳和刘云刚律师组成办案小组办理山东省邹平市的一起高速道路征收案件,先是针对征地公告、征地批复等提起行政诉讼,接着对未依法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等提起行政复议,当地征收机关始终没有落实征地补偿费的足额支付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明显违法不作为,在2023年12月在网站上搜索到:山东省政府制定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即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万典二位律师发现:山东省政府制定的《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存在明显与自然资源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上位法规定相违背相冲突的地方,于是根据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第一时间向司法部提出了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的请求。司法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了严格审查发现:第二十八条确实存在错误:在被征地农民不同意安置的情况下,安置补助费不应扣除20%,明显属于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应予以废除和改正。司法部于2024年8月21日及时通知陈朝阳、刘云刚律师:其已经通知山东省政府进行修改。后续改正情况,司法部告知将继续跟踪其备案审查及改正情况,律师也相信山东省政府会有错必纠、敢于承担。【律师典评】山东省政府混淆“征地补偿费与土地补偿费”的区别,在地方性规章的制定时应在上位法描述比较笼统的情况下,作出详细且明确的解释和规定,才能达到指导司法等实践、落实中央政策的立法目的。省政府这种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没有明确的情况下,非常容易给下级机关执行落实中央政策和上位法带来模棱两可、左右为难的困境,现在上位法已非常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且其它如山西省、重庆市等省或直辖市都有明确的规定:村集体扣取或提留的只能是土地补偿费20%或30%。而山东省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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