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栖霞区栖霞(街道)摄山村、红梅村(社区)征地告知书

发布日期:
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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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国土征听[2019]02号

栖霞区栖霞(街道)摄山村、红梅村(社区)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街道范围内集体土地10.4849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栖霞区红枫片区保障性住房二期项目(B地块)用于住宅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及补偿标准

拟征土地位置

面积(公顷)

所属区片

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万元/亩)

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万元/亩)

摄山村湛北组

0.0995

三级区片

8.21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拟按(宁政发[2010]265号、宁政发[2015]124号)文件标准执行。

摄山村巷南组

4.3314

三级区片

8.21

红梅村社区下一组、下二组共有

0.0698

三级区片

8.21

红梅村社区果木组

1.4275

三级区片

8.21

红梅村社区下二组

1.2971

三级区片

8.21

摄山村巷南组、巷北组共有

0.0497

三级区片

8.21

摄山村巷北组

1.0666

三级区片

8.21

红梅村社区下一组

2.1433

三级区片

8.21

三、拟安置途径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10]264、265号、宁政发[2015]124号)文件规定,拟将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安置方案为准。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凡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公章)

2019年2月26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