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经济开发区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开发区范围内集体土地10.5489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拟用于徐母路项目。
二、拟征土地位置及补偿标准
拟征土地位置 | 面积(公顷) | 所属区片 | 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万元/亩) |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万元/亩) |
开发区福田村福田一组 | 1.3658 | 一级区片 | 8.7 | 根据溧水区人民政府规定,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拟按(溧政发[2011]64号)文件标准执行。 |
开发区红星村 | 3.1742 | 一级区片 | 8.7 |
开发区华桥村 | 4.1392 | 一级区片 | 8.7 |
开发区联民村高王村组 | 0.0009 | 一级区片 | 8.7 |
开发区集体土地 | 1.8688 | 一级区片 | 8.7 |
三、拟安置途径
根据溧水区人民政府(溧政发[2016]112号)文件规定,拟将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安置方案为准。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凡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公章)
2018年4月19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