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栖霞征补[2019]14号

发布日期:
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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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于2005年4月21日以苏国土资函[2005]216号批复,同意南京金桥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为沁苑山庄(现进取村152号和金山花园(万寿村8号))项目征收栖霞区迈皋桥街道集体土地3.3410公顷,使用撤组剩余土地9.6016公顷。我分局根据被征地村组的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情况,按照市政府宁政发[2010]264、265、宁政发[2015]124号文件规定,拟订了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区片价补偿

被征地集体

经济组织

征地面积

(公顷)

所属区片

区片价补

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区片价补偿费总额

(万元)

万寿村进取二组

0.4308

一级

222.60

95.8961

万寿村进取三组

2.6141

一级

222.60

581.8987

奋斗村奋斗三组

0.2961

一级

222.60

65.9119

说明

区片价补偿费的支付和使用,按《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124号)第二条规定。

二、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

1、进入社会保障的人员情况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本次征地应安置人数

备注

万寿村进取二组

9

/

万寿村进取三组

56

奋斗村奋斗三组

0

青苗、附着物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面积

(公顷)

青苗、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

(万元/公顷)

青苗、附着物

综合补偿费

(万元)

迈皋桥街道(万寿村进取二组、进取三组,万寿一组、万寿四组、奋斗村奋斗三组、)

12.9426

60

776.5560

说明

1、本登记表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第十一条、十四条规定的,江南八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不分地类,不分区片,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实行统一综合补偿价标准。

2、宁政发[2010]264号文第十五条所称的“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补偿价格”,是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文中:政府指导价为价格区间的,由双方在该价格区间内协商,按不突破价格区间的协商价格标准给予补偿;政府指导价为固定标准的,按其标准给予补偿;若有政府指导价中未涵盖种类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产权人初步协商补偿价格,并经由所在街道征求区、市物价部门意见后,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由所在街道向区物价认证中心申请价格认证,认证结果确定前应征求市物价部门意见,确定的结果作为补偿标准;因市场行情或经济形势发生较大变化,政府指导价需要调整的,市物价、国土部门按程序调整后,其所公布的价格标准作为新的政府指导价,相关青苗和附着物按此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3、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必须根据青苗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实际情况据实进行补偿。

4、宁政发[2010]264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在支付完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等产权人相应补偿后若有结余,其资金由街道建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本街道范围内征地项目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统筹调剂平衡,多不退,少不补。

5、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用,应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处置、管理。该部分资金不用于区域统筹平衡。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19年4月16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

五、该项目于2019年3月22日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栖霞征补[2019]13号),因万寿村进取二组征地面积有误,现予以更正,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栖霞征补[2019]13号)废止。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

(盖章)

2019年4月1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