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栖霞征补[2019]15号

发布日期:
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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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18日以苏政地[2018]360号批复,同意南京栖霞山文化休闲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为栖霞街道石埠桥朱家场、摄山营等5个组危旧房改造项目征收栖霞区栖霞街道集体土地28.3880公顷。我分局根据被征地村组的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情况,按照市政府宁政发[2010]264、265、宁政发[2015]124号文件规定,拟订了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区片价补偿

被征地集体

经济组织

征地面积

(公顷)

所属区片

区片价补

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区片价补偿费总额

(万元)

栖霞村社区北村组

6.3169

二级

166.65

1052.7114

石埠桥村摄山营组

11.6665

二级

166.65

1944.2222

石埠桥村河东里组

3.5340

二级

166.65

588.9411

石埠桥村朱家场组

3.8693

二级

166.65

644.8188

石埠桥村董家前组

2.6195

二级

166.65

436.5397

栖霞街道集体

0.3818

二级

166.65

63.6270

说明

区片价补偿费的支付和使用,按《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124号)第二条规定。

二、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

1、进入社会保障的人员情况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本次征地应安置人数

备注

栖霞村社区北村组

94

依据宁政发[2010]264号文件规定,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符合纳入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员名单。

石埠桥村摄山营组

92

石埠桥村河东里组

53

石埠桥村朱家场组

37

石埠桥村董家前组

39

三、青苗、附着物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面积

(公顷)

青苗、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

(万元/公顷)

青苗、附着物

综合补偿费

(万元)

栖霞街道(栖霞街道集体、栖霞村社区北村组、石埠桥村摄山营组、河东里组、朱家场组、董家前组)

28.3880

60

1703.2800

说明

1、本登记表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第十一条、十四条规定的,江南八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不分地类,不分区片,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实行统一综合补偿价标准。

2、宁政发[2010]264号文第十五条所称的“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补偿价格”,是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文中:政府指导价为价格区间的,由双方在该价格区间内协商,按不突破价格区间的协商价格标准给予补偿;政府指导价为固定标准的,按其标准给予补偿;若有政府指导价中未涵盖种类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产权人初步协商补偿价格,并经由所在街道征求区、市物价部门意见后,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由所在街道向区物价认证中心申请价格认证,认证结果确定前应征求市物价部门意见,确定的结果作为补偿标准;因市场行情或经济形势发生较大变化,政府指导价需要调整的,市物价、国土部门按程序调整后,其所公布的价格标准作为新的政府指导价,相关青苗和附着物按此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3、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必须根据青苗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实际情况据实进行补偿。

4、宁政发[2010]264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在支付完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等产权人相应补偿后若有结余,其资金由街道建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本街道范围内征地项目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统筹调剂平衡,多不退,少不补。

5、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用,应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处置、管理。该部分资金不用于区域统筹平衡。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9年4月22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

(盖章)

2019年4月8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