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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 2019-05-14
浏览次数: 86

 

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加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将新增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以解决新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为先导,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以往征地遗留问题。根据《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凡本市市辖区内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市政府令48号实施前征地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按照市政府令48号征地的(不含以前部分土地被征用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建立缴费补贴账户,给予缴费补贴,由本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条 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组成,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支付和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基金,按照被征土地面积每亩5万元标准收取,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土地报批前核定基金数额,通知土地征收主体单位(各区人民政府,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慈湖高新区管委会)缴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征地准备金专户。市财政部门及时将统筹基金转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费及其利息组成。对市政府令48号实施前征地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分为6000元、9000元,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个标准缴费。对市政府令48号实施后征地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鼓励其缴费,缴费金额由本人确定。

个人缴费由个人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一次性缴纳。

第五条 市政府令48号实施后征地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征地时参加养老保障人员的年龄、补贴标准,为其配置缴费补贴账户。具体标准为:

16周岁至女3439周岁的补贴2万元;女3540周岁至女3944周岁的补贴2.5万元;女4045周岁至女4449周岁的补贴3万元;女4550周岁至女4954周岁的补贴3.5万元;女满50男满55周岁及以上的补贴4万元。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个人申报缴纳的个人账户资金,及时转入市财政局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个人账户和缴费补贴账户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及其增值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七条 符合参加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统一收集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批准、备案的住房安置和应安置人员等文件和被征地农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明材料,填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登记表》,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办理参加养老保障登记手续。

第八条 市政府令48号实施前征地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从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保障金;已达到和超过上述年龄未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的,养老保障金从参加养老保障登记的次月起发给。养老保障金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843号)执行。

市政府令48号实施后征地的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时,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将其补贴账户和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账户养老金;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将其补贴账户和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础保障金和缴费补贴资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个人账户保障金从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账户和缴费补贴账户中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条 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发给丧葬费及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不发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丧葬费标准为每人200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死亡人员8个月本人生前月养老保障金。

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不能同时享受。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执行死亡人员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中高的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丧葬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中支出。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权益不得转让、抵押,任何人不得虚报和冒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有关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未足额征缴和造成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可以同时享受。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障金待遇。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的本息资金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第十三条 2002224日前户籍迁入本市市辖区内农村的无地农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其养老保障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一)农村住房被依法征迁的;

(二)所在村民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第十四条 含山县、和县、当涂县、郑蒲港新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办法,根据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马政〔200514号)同时废止。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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